《宁波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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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9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9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抓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与综合监管力度,建立科学、有效、协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98号)精神,现将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人员在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行政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有人员变动,请各有关部门及时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责任│项目│职责内容│分管│处室│责任人││部门│││领导│负责人││├──┼──┼──────────────────────────────┼───┼───┼───┤│市│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徐国宝│郑得军│陈慧平││安├──┼──────────────────────────────┼───┼───┼───┤│监│ 2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批│顾亮余│陈慧平│陈慧平││局││准证书的颁发(报省批)。

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备注

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备注

一、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说明:
(一)“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国家有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表中备注栏数字表示:
1表示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3号《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

2表示列入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199号《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3表示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公告2008年第1
号《关于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

4表示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包括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09年第23号《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A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16年第84号――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5表示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公布,2020年1月1日施行)中需立即淘汰的产品。

6表示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

宁波市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规范

宁波市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规范

宁波市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规范(试行)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宁波市未纳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涉危企业)。

涉及国家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剧毒品(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工业燃料等企业还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要求。

2 术语和定义2.1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包括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经鉴定分类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2.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其构成重大危险源所规定的最小数量的装置、设施或场所。

2.3涉危企业未纳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或在其他生产环节中经常使用危险化学品,涉及混合加工、化学反应、喷涂、电镀、金属热处理、电子加工、机械加工、环保处理、染整、清洗、制冷等生产作业的工业企业。

2.4作业区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装卸等作业活动的场所。

2.5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 1 -厂房内使用(仓库内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根据物品性质及其数量,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详见附录A1、A2。

2.6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7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8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9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10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爆炸危险场所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具有爆炸事故风险,须采取防爆措施的场所。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第29号
为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将两公约管制的有毒化学品纳入国家监管范围,根据我国作为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现在执行《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基础上,增补发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凡进口或出口《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中化学品的,应按《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程序,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

本公告自2005年7月10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主题词:环保有毒化学品严格限制目录公告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仓储经营、带储存经营和不带储存经营三种。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监督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带储存经营企业。

市安监局委托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条第(二)、(三)的经营许可证审查(加油站首次申请除外),其它有需要委托的情况实行“一事一委托”。

第六条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甬政办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4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7日宁波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号)精神,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完成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试点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齐抓共管。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二)坚持问题导向。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聚焦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安全监管存在盲区死角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细化要求、整改到位。

(三)坚持科学预防。

加快安全科技创新,积极推动信息网络技术应用,建设智慧安监,推进危险岗位“机器换人”,提升产业安全发展水平,进一步强化本质安全。

(四)坚持系统治理。

完善政府治理、行业治理和社会治理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

二、工作目标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压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合力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1.20
•【字号】甬政发[2012]4号
•【施行日期】2012.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甬政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文件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1年10月以前印发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

经过清理,下列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因主要内容与行政强制法内容相抵触或因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等,决定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附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2020年2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纵深推进,维护法制统一,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宁波,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2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2.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将《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广播电视、通信、电力、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第六条修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警报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并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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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宁波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化工区禁止部分、非化工区限制和控制部分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 说明1.1(地域范围)《目录》适用宁波市整个行政区域,不适用属于交通部门主管的港口码头区域。

宁波市现有6个化工园区和6个化工集中区(详见附表1,以下统称为化工区),化工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统称为非化工区。

1.2(适用对象)《目录》适用宁波市内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店面零售、加油站除外)、使用等安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不适用于上述区域内的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

1.3(适用环节)《目录》适用上述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环节,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

2 总则2.1(责任体系)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把握目标和问题两个导向,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五项原则。

各区(县、市)、各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深化市、区两级安全生产“1+X”领导组织体系建设,规范运行,提升成效。

2.2(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需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并与奖惩挂钩。

2.3(信用体系)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记录和披露企业的违法行为信息,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记录,做到失信惩戒。

各部门共享失信信息,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2.4(规划要求)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化工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2.5(安全准入)充分利用行政审批手段,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相关行政许可证照新领、换发、延期、注销和企业化工装置拆除等关键环节,依法从紧从严实施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审批。

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探索实施发改、经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海洋、安监、气象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制度。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进入规划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建化工项目应设在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的化工园区。

研究推行招商引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格高风险项目审核把关。

2.6(本质安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切实提高本质安全度。

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还应装备安全仪表系统。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每3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辨识分析化工装置安全风险。

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安全监测监控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实施先进控制系统(APC),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化工区要在重点企业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PSM)等先进管理方法。

2.7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将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企业全员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档案,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闭环治理,落实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

企业应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电子公告牌,并向社会公开。

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依据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并落实风险管控责任。

2.8(责任保险)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落实省政府有关在危险化学品领域建立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积极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

2.9(定置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应按标准要求规范实施危险化学品定置存放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台账、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预案等齐全、有效,实现危险化学品定品定量、有序周转。

2.10(标准化)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严格标准化考评,提升标准化考评质量,强化标准化“回头看”,建立标准化达标企业摘牌淘汰机制,加强监管、执法、许可联动,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1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指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发展和建设应纳入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加大对在役管道占压的清理和整改的力度。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各管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设施巡查和隐患排查力度,设置防泄漏、实时检测系统及紧急切断设施,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及处置能力。

2.12(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应加强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管控流向、完善申报手续。

2.13(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建设应急管理指挥平台,提供决策、信息、联络等方面的应急救援支持保障。

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消防部队在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中的基础性作用。

按照合理布局、专业施救的原则,鼓励、支持和引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企业应急处置卡编制工作,加强安全风险的评估与识别,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切实提升企业一线作业员工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2.14(宣传教育)倡导化工区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

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推广体验式、参与式、互动式宣教模式。

2.15(社会化服务)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培育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机构,引导和激发危险化学品企业服务需求,鼓励危险化学品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引入“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安全生产服务竞争性选择机制,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引导大型龙头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

加大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力度,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

化工区实施企业在特殊作业、开停车和试生产等环节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把关等服务,解决重点环节事故频发、高发的问题。

3 化工区禁止部分3.1《目录》中“化工区禁止部分”为化工区内企业禁止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但允许开展该部分危险化学品的试剂经营,试剂经营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条件,实行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配送。

如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按照规定执行。

3.2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均应当设立在化工区内,且产业方向应当符合该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所在化工区的详细规划。

奉化、余姚、慈溪、象山、宁海等6个化工集中区,原则上只用于当地非化工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不再新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项目。

3.3化工区内禁止设立风险不可控项目,严控涉及光气、氯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生产等项目,限制精细化工项目。

实施光气、液氯、氰化氢、丙烯腈、环氧乙烷等高毒、易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总量控制,涉及的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和设施应位于化工区内,除现有装置改建、主体化工项目配套和产业循环利用需求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涉及光气、氯、氰化氢、丙烯腈、环氧乙烷等的新建项目。

除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外不再审批涉及液氯生产项目,除宁波大榭开发区外不再审批涉及光气的生产项目,除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外不再审批涉及氰化氢的生产项目。

精细化工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的,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3.4 加强化工区安全风险管控。

每3年开展一次化工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提出有效降低区域安全风险的政策措施。

3.5以物理隔离方式实行化工区的封闭化管理,暂时无法实施物理隔离的,以电子监控方式实施半封闭化管理。

3.6 化工区应积极推进安全监管、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保障和医疗救助“五个一体化”管理,利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手段,建立园区安全监控中心,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执法检查的高效联动。

3.7 完善化工区水、电、汽、风、污水处理、公用管廊、应急救援设施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实现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的专业化共建共享。

4 非化工区限制和控制部分4.1 非化工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只允许进行《目录》中“非化工区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允许开展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试剂经营。

试剂经营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条件,实行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配送。

4.2 全面开展非化工区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

继续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和不符合安全发展规划的化工企业搬迁关闭或转产工作。

5 附则5.1 《目录》所述的生产,指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的生产。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目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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