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 7、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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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1999年开办一家烟酒批发部从事烟酒批发经营,累计拖欠糖 烟酒公司乙货款20万元。 经双方协商, 甲应于2001年12月底之 前付清货款。至2002年1月,经乙多次催款,甲仍不能支付货 款。一个月后批发部停业注销。由于连续几年亏本,甲的财产 只剩下5年前购买的一套住房, 当时价格为25万,现已升值到 31万元。为避免将此房抵债,甲将住房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前妻 丙,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但该房实际上仍由甲居住,而丙对甲的 情况也完全清楚。乙知道情况后又派人与甲协商。甲称自己没 有任何财产,连房子都已经卖出。如果乙愿意免除部分债务, 自己愿意现在就支付10万元,否则乙1分钱也拿不到。 乙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 问:乙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
2000年3月12日,王二向张三借款15000元经营服装批发,约定2000年9 月12日本息一起还清。因王二违法倒卖进口垃圾服装,被工商管理部门 查获,不但旧货被销毁,还被处以罚款。还款日届至,王二无力偿还对 张三的欠款。
某日,张三又向王二催款,双方僵持。此时王二的小舅子李四来找王二, 张口说是来还钱的。王二赶忙把话题岔开,将李四打发走。张三事后得 知,王二数年前曾借给李四1万元用于投资,于1999年到期,现在本息 已达2万元。而李四考虑到小舅子经营刚走上正轨,而且收回2万元大部 分也要用来还债,所以打算放弃这笔债权。 张三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 支持自己行使王二对李四的债权。
债法总论
第四讲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一节 债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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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责任财产与债权的实现 民法上所谓责任财产,是指债务人用以担保债
务履行的全部财产。责任财产的减少会危及债 权人债权的实现。为了防止责任财产的减少危 及债权实现,法律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
(二)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行为 减少责任财产,而赋予债权人的特别救济手段。 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构成要件
1. 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的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参见《合同法解释 (二)》第19条)。】
2)须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3)债务人的行为系债权成立后所为。
2. 主观要件
债务人及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这是就有偿的转让 行为而言的)。
(三)撤销权的行使
1. 行使主体为债权人; 2. 行使方式为通过诉讼; 3.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 行使期间由法律明确规定(参见《合同法》
第75条)。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三、债权人撤销权
(一)概念 指债权人请求法院对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
实现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法条链接
《民通意见》第130条:
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 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合同法》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 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 债权人代位权与清偿代位权 2. 债权人代位权与代理权 3. 债权人代位权与优先受偿权
(三)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 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权; 3. 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 4. 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
(四)代位权的行使
1. 行使主体为债务人的债权人; 2. 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权利为限,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 财产权,不得代位行使(参见《合同法》司法 解释(一)第12条) ; 3.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 行使方式为通过诉讼 。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 对债权人的效力: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 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 债权债务关系均告消灭
1. 对债权人的效力:因撤销而被追回的财产,成为全体债权人债 权的一般担保,各债权人按债权额比例分别受偿。行使撤销权的 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但其因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诉 讼费用等应当优先受偿;
2. 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行为自始无效。也 就是财产状况要恢复到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 2. 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及债务
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全部或部分消灭,对超 出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部分,债务人还可向次债务 人请求履行;
3. 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在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 的所有抗辩事由,均可对债权人主张。
问: 张三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 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
《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
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与诉权,专与 人身相关联的权利除外。
《合同法》第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 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转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 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 务人负担。
3. 对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债务人免除了第三人的债务,该免除不 生效力,第三人应该继续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已经受领了债务 人转让的财产,应当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赔偿。但第三人也有权 要求债务人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对价。
(五)撤销权与代位权的关系
如果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对第三人应返还的 财产怠于行使请求权,债权人可以转而行使债 权人代位权请求返还,并以强制力实现自己的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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