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籍调查规程
海洋调查规范

海洋调查规范合理界定海洋调查标准化的对象与适用范围近日,由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牵头制定的海洋行业标准《海洋调查标准体系》(HY/T244-2018)由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
海洋调查是海洋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与科学技术研究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海洋认知和开发活动对海洋调查的需求急速增加,对海洋调查获得的基础环境数据资料的要求也不断提高。
近年来,我国海洋调查技术和研究方法迅猛发展,海洋调查的要素、需求也发生了变化,海洋调查产品正趋向专业化、多元化和综合化。
因此,一方面需要制订相应的标准以满足新出现的调查技术与方法、调查要素、调查产品的需求,同时为厘清调查标准之间的关系,在全面、完整前提下尽量避免交叉重复,保持调查标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需建立海洋调查标准体系。
该标准合理界定了海洋调查标准化的对象与适用范围,为我国海洋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支撑和保障。
该标准体系和体系表的编制遵照全面成套、层次恰当、划分明确、科学先进、简便易懂和实用有效的原则,通过对海洋调查标准顶层设计和全盘策划,将海洋调查标准体系划分3个层次和35个门类标准,涵盖现有、在编和拟编标准298项。
海洋调查标准体系是海洋调查系列标准的标准,体系的制定能够保证海洋调查各类标准按其内在联系成为科学的有机整体。
通过研究、建立该标准体系,将构建我国海洋调查标准发展框架,确定海洋环境调查标准、海洋资源和能源调查标准、海洋经济和文化调查标准、海洋调查装备应用标准、海洋调查资料和样品管理标准等方面工作内容,为海洋调查工作提供基础性技术支持,指导今后一段时期内海洋调查标准制修订工作,更有助于海洋调查工作的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来自自然资源部、中国科学院、教育部、地调局、海军部队等10多家单位50余位海洋调查领域的专家参与了研究讨论。
该标准体系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海籍调查规范》学习

海籍调查结果可作为海洋规划、管理、开 发利用等工作的基础资料,促进海洋资源 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发展。
海籍调查的程序与方法
准备工作
包括确定调查范围、目标、技 术方案等,准备必要的设备和
资料。
现场调查
实地收集数据,包括水深测量 、底质取样、环境监测等。
数据处理与分析
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 和整理,形成完整的海籍资料 。
《海籍调查规范》学习
contents
目录
• 《海籍调查规范》概述 • 《海籍调查规范》的核心概念 • 《海籍调查规范》的应用与实践 • 《海籍调查规范》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 《海籍调查规范》案例分析
01 《海籍调查规范》概述
《海籍调查规范》的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海籍调查规范是关于海洋资源、海洋环境、海洋生态等领域 进行调查、监测、评估和报告的一系列标准、程序和准则。
调查方法
采用卫星遥感、声呐探测、水下机器人等 多种技术手段进行数据采集和处理,同时 收集历史文献资料和国际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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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籍调查的主要任务与目的
资源清查
权属确认
通过海籍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海域内自 然资源分布、种类、数量等信息,为资源 管理和开发利用提供基础数据。
通过海籍调查,确定海域的权属关系,明 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维护海洋权益。
环境保护
规划管理
海籍调查过程中需对海洋环境进行监测和 评估,了解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环境 保护和治理提供依据。
调查结果
发现该海域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提出工程选址和 施工方案调整建议,保障工程安全。
案例三
调查内容
包括海域位置、历史沿革、海底地形地貌、 水深、底质、海洋气象、水文特征等。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222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2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e0198a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c1.png)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籍调查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222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籍管理制度,现将《海籍调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二年七月十六日海籍调查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内海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
2 引用标准GB 12763-91 海洋调查规范GB 12327-1998 海道测量规范CH 5003-1994 地籍测量规范GB 12319-1998 中国海图图式GB/T 17796-1999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GB/T 226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3 总则3.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3.2内容海籍是指国家为实行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用途、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
海籍调查是海域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查清每一宗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海籍调查包括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
海籍调查分初始海籍调查和变更海籍调查。
初始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申请批准前进行,变更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批准前进行。
3.3调查成果的法律效力海籍调查成果经审核批准并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海籍调查规范》学习2

(1)相邻开放式用海的分割 本宗与邻宗开放式用海重叠时,对重叠部分在双方协 商基础上,依据间距、用海面积等因素进行比例分割。
(2)公共海域的退让处理 本宗开放式用海范围覆盖公用航道、锚地等公共使 用的海域时,用海界线应收缩至公共使用的海域边 界。 (3)用海方式重叠范围的处理 当几种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发生重叠时,重叠部分 应归入现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较高的用海方式的用 海范围。 (4)超范围用海需求的处理 当某种用海方式的用海需求超出本规范一般方法界定 的用海范围时,可在充分论证并确认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 基础上,适当扩大该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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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类型用海的确定方法--02
以人为本 实干兴邦
C.2 人工岛式填海造地工程 用海特征:离海岸线一定距离的填海造地工程,形成有效岸线。
说明: 折线①-②-③-④-⑤-⑥-⑦ -⑧-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 围,用于油气开采的属人工岛式 油气开采用海,其它用途的属建 设、农业或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 折线1-2-3-4-5-6-7-8-1为 围堰、堤坝的坡顶线;折线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①为围 堰、堤坝基床或回填物倾埋水下 的外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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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类型用海的确定方法--08
以人为本 实干兴邦
C.8 顺岸码头乙 用海特征: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顺岸码头,已形成有效岸线。回旋水 域位于码头侧前方,横向范围超出码头一端。
说明: 本项目用海分成两宗海。其中折线1-23-4-1围成的区域为一宗海的范围,属建设填 海造地,用途为码头;折线4-3-①-②-③-4 围成的区域为另一宗海,属港池、蓄水等用 海,用途为港池。 线段1-2为原来的海岸线;折线2-3-4-1 为码头外缘线;线段3-①为码头前沿线4-3的 延长线;线段③-4和②-①为码头前沿线4-3 的垂线,其中线段③-4与码头左端相齐,线 段②-①与回旋水域外缘相切;线段③-②为 码头前沿线4-3的平行线,与4-3相距2倍设计 船长或与回旋水域的外缘相切(以两者中距码 头前沿线较远者为准)。
海籍调查规范

海籍调查规范海籍调查是指对船舶的运行情况和船员的背景资料进行调查和核实的工作。
海籍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船舶和船员是否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和相关国际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保障航行安全和海员权益。
以下是海籍调查的规范。
一、调查主体:海籍调查的主体通常是海事管理机构、船级社、船舶注册机构或私人调查机构等。
调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能够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工作。
二、调查内容:海籍调查应包括船舶的技术状况、安全管理体制、船舶文件和证书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的核查,以及船员的资质、经历、培训记录、健康状况、离岗记录等方面的调查。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船舶资料调查:包括船舶的船名、呼号、IMO编号、建造年份、载重吨位等技术信息的核查,以及所有权、抵押等权属信息的调查核实。
2.船舶安全状况调查:包括船舶设备和设施的完整性、船底、船体和船舶系统的检查等方面的调查。
3.船舶文件和证书调查: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运营证书、船级社证书、船舶艏标簿等文件和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核查。
4.船员资质和背景调查:包括船员的证书、培训记录、过往船舶工作经历、离岗记录等方面的调查核实,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5.船舶管理体系调查:包括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应急预案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调查核实。
三、调查程序:海籍调查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和受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向调查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件。
调查机构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评估和安排调查时间。
2.现场调查:调查机构派出调查人员前往船舶实地进行调查,包括对船舶的检查和船员的面谈等环节。
调查人员应提前通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并确保调查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资料核查:调查机构对船舶的文件和证书进行核查,核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进行确认。
4.结果评估和报告:调查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
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技术规程

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技术规程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技术规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标准,它规定了我国在近海海洋调查与评价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这个规程的制定,不仅可以科学、细致地了解我国海洋的状况,还可以为解决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问题提供有力的支持。
以下是关于“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技术规程”的分步骤阐述:一、规程的制定背景我国有着广阔的海域,海洋资源丰富,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海洋的支持和保护。
但是,如何科学、细致地了解我国海洋的状况,保护和利用好海洋资源,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技术规程就应运而生。
二、规程的基本原则这个规程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细致、全面、系统,要求在调查和评价中,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生产等因素,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规程的主要内容规程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目的、范围、术语和符号、调查与评价的一般要求、调查与评价的详细要求、计划、组织和实施。
其中,调查与评价的一般要求,包括调查与评价的基本要求、调查和评价设计和方案编制等;调查与评价的详细要求,包括海洋地质、海洋生物、海洋化学等多个方面的具体要求;计划、组织和实施则包括编制调查与评价计划、组织与实施调查与评价、数据分析和处理等。
四、规程的实际应用这个规程的实际应用非常广泛,它可以用于我国各个近海地区的海洋调查与评价、环境监测、资源勘探等方面。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最大程度地发挥规程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技术规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标准。
它的实施可以保障我国海洋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可以为我国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科学的支持。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调查规范》国家标准的通知-国海科发[1993]29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调查规范》国家标准的通知-国海科发[1993]2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04f4f2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0d.png)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调查规范》国家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调查规范》国家标准的通知(国海科发(1993)290号1993年7月28日)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沿海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处)、局属各单位:由我局组织制订的国家系列标准《海洋调查规范》,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并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该系列标准包括《总则》、《海洋水文观测》、《海洋气象观测》、《海水化学要素观测》、《海洋声光要素调查》、《海洋生物调查》、《海洋地质物理调查》、《海洋调查资料处理》八个分标准,约120万字。
这是一部大型的综合性国家标准,它的实施,将在统一海洋调查方法、保证调查质量、便于信息交流和提高调查成果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为了做好《海洋调查规范》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局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海洋调查规范》,我局1975年制订的《海洋调查规范》同时废止。
二、今年下半年我局的三个分局将在青岛、上海、广州、分片召开《海洋调查规范》宣传会和培训班,欲参加的单位请直接与就近的分局联系。
三、因规范印刷份数较少,一般书店难以买到,欲购者可直接与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93号,邮编:300171)联系订购,也可委托我局技术监督处代购。
附:海洋调查规范一览表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定价(元)1GB12763.1-91海洋调查规范总则1.002GB12763.2-91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2.503GB12763.3-91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气象观测2.504GB12763.4-91海洋调查规范海水化学要素观测3.505GB12763.5-91海洋调查规范海洋声光要素调查3.006GB12763.6-91海洋调查规范海洋生物调查5.107GB12763.7-91海洋调查规范海洋调查资料处理6.008GB/T13909-92海洋调查规范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GB/T13909-92今年九月份可印完发行,预订价为7.70元。
海上调查实践指导手册

海上调查实践指导手册海上调查实践指导手册一、引言海上调查是指对海洋及相关领域进行实地调查和研究的一种科学方法。
它是海洋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既可以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样本,也可以对海洋生态系统和物理环境进行全面系统的了解。
本手册旨在为海上调查实践提供指导,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提高调查成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二、前期准备1.确定调查目标和内容:在进行海上调查前,需明确调查目标和内容,确保调查任务明确和具体。
2.制定调查计划:根据调查目标和内容,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地点、时间、调查航线等,确保调查有序进行。
3.选派合适的工作人员:根据调查任务的性质和要求,选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工作人员参与调查。
4.准备调查设备和器材:根据调查目标和内容,准备适当的调查设备和器材,包括水下摄像机、探测仪器、样品收集器等,确保设备和器材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5.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在海上调查中,安全是首要考虑因素。
制定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调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三、海上调查实践1.保障调查人员安全:在海上调查中,需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调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熟悉应急处理方法,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和安全设备的使用。
2.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强度:海上调查工作时间长且辛苦,需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强度,确保调查人员的身体健康。
避免超负荷工作,适当安排休息和休假,定期进行体检和健康监测。
3.科学调查方法和技术:选择适当的科学调查方法和技术,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合理选择调查设备和仪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误操作和数据损失。
4.严格执行调查计划:执行调查计划,按照预定的调查路线和时间进行调查。
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时,需及时与负责人沟通协商,做好调整方案,并报备相关部门和上级机构。
5.准确记录和整理调查数据:调查过程中需准确记录和整理调查数据,包括观测数据、样品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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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籍调查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内海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
2 引用标准GB 12763-91 海洋调查规范GB 12327-1998 海道测量规范CH 5003-1994 地籍测量规范GB 12319-1998 中国海图图式GB/T 17796-1999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GB/T 226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3 总则3.1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3.2 内容海籍是指国家为实行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用途、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
海籍调查是海域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查清每一宗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
海籍调查包括权属核查和海籍测量。
海籍调查分初始海籍调查和变更海籍调查。
初始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申请批准前进行,变更海籍调查在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批准前进行。
3.3 调查成果的法律效力海籍调查成果经审核批准并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3.4 调查单元海籍调查的单元是一宗海。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一个用海单元称为一宗海。
同一权属不同用海类型的用海单元应独立分宗。
3.5 海籍编号3.5.1 海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年份、宗两级编号,具体格式为登记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字母代码(按照GB/T 226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加年份和四位数序号。
3.5.2 同年份的宗级编号按时间由"000l"号开始顺序编号。
3.5.3 同宗海被两幅以上海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海籍编号。
3.6 实施单位海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负责受理海域使用申请或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的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7 地方补充规定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海洋局批准后在本省范围内实施。
3.8 规程解释权本规程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4 海域使用分类4.1 分类依据海域使用分类以海域用途为主要依据。
4.2 分类体系根据海域用途的差异,海域使用分为9个一级类,25个二级类。
分类体系见附录1。
5 初始海籍调查5.1 准备5.1.1 确定工作底图选用海军航保部门出版的海图、国家测绘部门绘制的地形图作为海籍调查的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的比例尺可选为1:5000~1:50000,若资料条件许可,可采用更大比例尺;近岸海域比例尺宜采用1:5000,开发敏感区域和有争议的区域比例尺可采用1:1000或更大。
5.1.2 确定范围在工作底图上预先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与海域使用现状相衔接。
5.1.3 准备资料a)经过初审的海域使用申报材料;b)现有的海籍资料;c)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海图、航摄资料;d)海域使用现状调查资料;e)海籍调查通知书;f)其他有关资料。
5.1.4 技术设计根据申请用海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海籍调查项目技术设计。
5.1.5 表册及仪器准备所需表格及图册,置备海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
5.2 权属核查权属核查是对宗海界址及海域使用申请人、海域使用权人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5.2.1 制定海籍编号根据3.5规定,调查前对宗海给以海籍预编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海籍编号。
5.2.2 指界通知以当面送达或邮送海籍调查通知书的方式,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和相关海域使用权人按时到场指界。
5.2.3 现场调查核实核实相邻宗海的海域使用权人、海籍编号和实际用途等。
5.2.4 宗海界址的界定5.2.4.1 一般要求5.2.4.1.1 宗海界址的界定应有利于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生产活动,有利于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5.2.4.1.2 宗海界址的界定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群众性强的工作,要充分体现界定技术和测量技术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5.2.4.1.3 确保国家海域的合理利用,避免毗连宗海的相互穿插和干扰,节约水面,防止海域使用权争议和海域空间资源的浪费。
5.2.4.1.4 针对开发行为的排他性及安全开发的需要而设置必要的海域使用安全区。
界定的宗海范围一般包括项目实际占用的海域以及该项目周边不准他人占用或干扰的安全区。
5.2.4.2 渔业用海5.2.4.2.1 由防波堤围成的渔港用海,参照5.2.4.3.1的方法进行界定。
5.2.4.2.2 无防波堤圈围的渔港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a)内界址线为码头两侧天然海岸线或人工岸岸壁的连线;b)外、侧界址线为与下列区域叠置后的最外缘相切的顺岸直线和垂岸直线:·港内锚地;·引桥、引堤、码头向周围外扩50m形成的区域。
5.2.4.2.3 单独的筏式养殖用海,以最外缘的筏脚(架)连线向四周扩展20-30m连线为界;互为连片的筏式养殖区,每个业主用海以与其相邻业主台筏之水域中线为界。
相邻筏之间为公共航道的,公共航道的界定以最大不超过桩架连线为准。
5.2.4.2.4 单独的网箱养殖用海,以箱体外缘桩脚(架)连线向四周扩展20-30m连线为界;互为连片的网箱养殖区,每个业主用海以与其相邻业主网箱之水域中线为界。
相邻网箱为公共航道的,公共航道的界定以最大不超过桩架连线为准。
5.2.4.2.5 围塘养殖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a)内界址线为围海前的海岸线或人工岸线;b)外、侧界址线为人工堤坝基床外缘线。
5.2.4.2.6 养殖取水口用海,以抽水口为圆心半径为30m的圆弧为界。
5.2.4.2.7 以废船、堆石、人工块体及其它投弃物形成的人工渔礁用海,以被投弃的海底人工礁体外缘顶点的连线为界。
5.2.4.2.8 依靠人工投苗或自然增殖在滩涂、河口浅滩利用水泥板、石板、堆石、竹木等固着基的增殖用海,以固着基分布外缘顶点的连线为界。
5.2.4.2.9 人工投苗或自然增殖的人工管养用海,原则上依申请范围界定,但须经抽样核准。
5.2.5.2.10 定置网中的插网、樯张网等占用海域,按其实际占用范围界定。
5.2.4.3 交通运输用海5.2.4.3.1 由防波堤(外堤)或防浪板等设施围成的港口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a)内界址线为码头两侧天然海岸线或人工岸岸壁的连线;b)外、侧界址线为防波堤基床或防浪板三角锥、堆石外缘顶点的连线。
5.2.4.3.2 无防波堤或防浪板等设施圈围,而有顺岸码头、突堤、墩式码头、浮动码头等的港口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a)内界址线为码头两侧天然海岸线或人工岸岸壁的连线;b)外、侧界址线与下列区域叠置后的最外缘相切的顺岸直线和垂岸直线:·调头区;·引桥、引堤、码头向周围外扩50m形成的区域;·设有泊位或邻近泊位的码头边沿外扩最大靠泊船只长度五倍距离形成的区域。
5.2.4.3.3输油栈桥及危险品栈桥用海,依下列界址线界定:a)外界址线为栈桥终端向深水区外扩最大靠泊船只长度三至四倍距离的连线;b)侧界址线为桥墩基床外缘外扩100m的连线;c)内界址线为栈桥起点的海岸线。
5.2.4.3.4 多个顺岸码头或突堤之间水域狭窄时,其安全区范围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可视具体条件界定。
5.2.4.3.5 锚地和航道用海,原则上以设计范围向四周或两侧外扩100m或50m为界。
5.2.4.3.6 跨海桥梁、栈桥、道路用海,依据桥面垂直投影或路基外延线外扩不少于20m进行界定。
5.2.4.4 工矿用海5.2.4.4.1 通过围海进行晒盐作业的盐田用海,参照5.2.4.2.5的方法进行界定。
盐田取水口用海参照5.2.4.2.6的方法进行界定。
5.2.4.4.2 修造船厂的船坞用海,以其平面范围为界;船台用海以海岸线或人工岸岸壁至滑道水下终端的平面尺寸向其两侧和前方各外扩50m为界。
5.2.4.4.3 海上拆船用海,应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保护目标,以泄漏有害物质随离岸距离浓度的衰减而达到海水水质标准时的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进行界定。
5.2.4.4.4 位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盐田区、水产养殖区和海水浴场附近的温排水口用海,依据人为造成的升温夏季不得超过当地、当时1℃,其它季节不得超过2℃的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进行界定。
5.2.4.4.5 位于滨海风景区、旅游区附近的温排水口用海,依据人为升温不超过当地、当时4℃的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进行界定。
5.2.4.4.6 位于滨海风景区、旅游区附近的电厂进水口用海,按以进水口为中心半径50m的扇形面进行界定。
5.2.4.4.7 位于一般工业、滨海风景旅游区、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附近的电厂进水口用海,按以进水口为中心半径80m的圆弧进行界定。
5.2.4.4.8 以砂矿等资源为采掘对象的矿产开采用海,原则上以申报的矿产开采区域外延线为界,最低不得小于矿产开采区域中心点为圆心,最大开采船只长度5倍为半径的圆。
5.2.4.4.9 石油开采用海依下列情形界定:a)综合生产石油平台以其平面投影向四周外延不少于100m为界;b)井口平台以其平面投影向四周外延50m为界;c)立管以其中心点为圆心不少于50米为半径的圆周为界;d)单点系泊以其中心点为圆心不少于300米为半径的圆周或圆弧为界;e)人工岛以岛体(护坡)及岛陆联系通道的外缘顶点的连线向外扩展50m为界。
5.2.4.5 旅游娱乐用海5.2.4.5.1 独立或多座海上酒店、宾馆、游乐场、眺塔及其它海上工作平台等旅游娱乐设施用海,以其平面投影向四周扩展50m为界。
5.2.4.5.2 利用跨海索桥与陆地连结的人工旅游岛或海上旅游平台用海,依其实际占海范围及跨海索桥垂直投影外延线外扩20m二部分累加进行界定。
5.2.4.5.3 以珊瑚礁等为观光对象的海底世界用海,原则上按申请人申报和核定的具体位置外扩100m安全区后的外缘线为界。
5.2.4.5.4 两侧为岬角环抱的海湾型或凹入型海水浴场,向陆以海岸线为界,海域以岬角连线为界,两者圈闭的范围则为海湾型海水浴场用海。
如岬角连线以外设置防鲨安全网的,应以防鲨安全网外缘外扩20-30m为界。
5.2.4.5.5由开阔平直海岸组成的海水浴场,范围界定为从浴场海岸线向海垂直延伸1000-2000m 或至防鲨安全网位置。
5.2.4.5.6 游艇、帆板等商业经营性海上运动场,以其垂岸和顺岸活动范围的外缘线为界。
5.2.4.6 海底工程用海5.2.4.6.1 海底管道(线)用海,以其轴线向两侧外扩不少于20m为界。
5.2.4.6.2 海底隧道用海,以隧道及附属设施的外缘线向两侧外扩不少于20m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