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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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例分析报告

行政案例分析报告

行政案例分析报告一、引言行政案例分析是一种常用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实际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行政机关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本文将以一个行政案例为例,通过步骤化的思考过程,分析该案例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背景在某市政府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起工地事故。

该工地是由市政府直接负责监管的,事故导致了多名工人受伤。

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并引发了公众对行政机关监管能力的质疑。

市政府决定成立一个调查组,对此事展开调查,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问题分析 1. 监管责任问题:工地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监管部门是否尽到了应有的监管责任?是否存在监管漏洞? 2. 安全管理问题:工地事故的发生是否与工地的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有关?如果是,应该如何改进安全管理制度? 3. 应急处理问题:工地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的应急处理措施是否有效?是否能够及时处置事故并救治伤员? 4. 信息公开问题:工地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是否及时向公众公开事故信息?是否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四、解决方案 1. 加强监管责任:市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度,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并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

例如,每周对重点工地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市政府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安全培训。

同时,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3. 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市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并进行定期演练。

同时,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4. 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市政府应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开事故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主动向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五、实施过程 1. 成立调查组:市政府应该成立一个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工地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

2. 召开专题会议:根据调查结果,市政府应该召开专题会议,邀请相关部门参与讨论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行政行为案例分析(3篇)

法律行政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A区城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居民李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住宅楼顶搭建了一处违章建筑。

该违章建筑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用于堆放杂物和私人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属于违法行为,城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拆除。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城管部门在发现李某违章建筑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了李某的行为违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2. 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城管部门依法向李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李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3. 期限届满未拆除: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城管部门再次进行调查,确认李某的行为仍然违法。

4. 强制拆除:城管部门依法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阻挠,但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采取措施,保证了强制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李某提起行政复议:强制拆除后,李某不服城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向某市B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三、案例分析1. 城管部门执法程序合法:在本案中,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2. 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城管部门有权予以强制拆除。

在本案中,城管部门在多次要求李某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未果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符合法律规定。

3. 李某的阻挠行为违法: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阻挠,扰乱了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4. 行政复议结果:某市B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城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执行案例分析

行政执行案例分析

案例1:广州泥头车又酿惨案3月以来,泥头车(运输建筑工地泥渣的载重车辆)成为广州市的马路杀手。

仅16日、17日,广州超载泥头车引发的三起特大交通事故共造成10死24伤。

初步处理意见:肇事司机被拘留,其中,头起肇事企业安迅达散体物料运输公司(下称“安迅达”)被永久禁运;广州市环卫局三名官员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

然而3月20日凌晨,广州大桥再次发生泥头车撞伤一名行人事件。

超载是导致泥头车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

事实上,早在1999年,广州市就出台了《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规定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资质合格的单位才能拥有泥头车牌照指标。

然而上述“门槛”并没有把肇事车辆挡在外面,泥头车已经成为各监管部门的管理真空。

监管真空滋生“野鸡车”据了解,自《管理条例》出台后,全市共有50家公司取得了资质。

一些车老板选择挂靠在公司旗下,获得泥头车牌照,成为正牌营运车辆。

车老板每个月向公司交纳800~1100元/辆不等的管理费,作为回报,他们可以享受公司的各种服务:组织审查、办理保险、交通事故的处理、车辆准入和排污等。

老胡是4辆正牌车的车老板,挂靠在拥有资质的公司旗下。

他最近烦恼的是被几辆“野鸡车”抢走了长期合作伙伴。

在广州,没有挂靠和尚未取得牌照的泥头车被称为“野鸡车”。

“野鸡车”都私自加高了挡板,“荷载量1.49吨的小东风能装到10吨以上的货物。

”老胡说。

对于工地来说,由于淤泥运输费用按照车次计费,工地希望车辆每次装得越多越好,于是强迫超载。

由于正牌车按规定不能超载,于是无法和“野鸡车”正当竞争。

“我们没有选择,”老胡解释说:“要么超载,要么退出市场。

”正是迫于“野鸡车”的竞争压力,正牌车超载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一辆荷载量4.5吨的东风卡车,往往装载10吨左右。

荷载量在12吨到14吨的卡车,在实际作业时,一般可以装到36.5吨的泥。

同时按照规定,诸如老胡的4辆4.5吨载重量的正牌车不得进入内环线。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行政法案例分析(一)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

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

请问:(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

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行政法律行为的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行为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环保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是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废气;二是未按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废水;三是未按规定设置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固体废物。

某市环保局在调查取证后,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分析1.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某市环保局和某化工企业。

某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权,对某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某化工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负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义务。

2.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客体为某化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即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

3.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某市环保局的权利:依法对某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等。

(2)某化工企业的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污染物。

(3)某市环保局的义务: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行政案件。

4. 违法事实与证据某市环保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了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了某化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2)监测报告:某市环保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询问笔录: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确认了其违法行为。

5. 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罚款:对某化工企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析1. 违法事实某化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经环保局调查,某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3)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某化工企业的行为构成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某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某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3)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4)对某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作出深刻反省。

3. 争议焦点本案中,某化工企业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某化工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但由于设备故障导致排放超标,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某化工企业认为,环保局对其作出的罚款数额过高,请求降低罚款金额。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进行治理,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决策案例分析

行政决策案例分析

行政决策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政府作为行政权力的代表,经常需要做出各种决策来解决社会问题和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本文将分析某地方政府在教育领域的一项行政决策案例,探讨其制定和执行的合理性,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二、决策制定过程该地方政府在面对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和有限的资源之间做出了一项决策,即实施教育资源整合政策。

该政策旨在通过整合各级各类学校的资源,优化教育布局,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具体决策制定过程如下:1. 问题意识与调研:该地方政府根据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对各学校的资源分布和教育水平进行全面调研,了解教育资源的利用情况和不平衡现象。

2. 决策目标明确:政府确定了整合教育资源的长远目标,即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分配体系。

3. 制定方案:政府制定了具体的教育资源整合方案,包括学校合并、资源共享、师资培训等政策措施,并设立了相应的实施机构和责任人。

4. 决策实施: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学校进行具体实施,进行学校合并、资源整合等工作,并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三、决策合理性分析该行政决策案例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合理性:1. 教育资源合理配置:通过整合教育资源,政府可以将有限的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给各个学校,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和学校之间的质量差距,提升教育的公平性和质量。

2. 教育资源优化:合并学校可以减少冗余的师资和设施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提供更好的教学环境和条件,进一步提升教育质量。

3. 教师专业发展:整合后的学校可以更好地进行教师培训和交流,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进而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业水平。

4. 教育改革推动:通过整合教育资源,政府可以推动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为学生提供更加多元化和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未来人才。

四、社会影响分析该行政决策案例对社会产生了以下影响:1. 教育公平性提升:教育资源整合使得各个学校的资源更加均衡,缩小了城乡教育差距和学校之间的质量差距,促进了教育公平性的提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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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报告
陷入“会海”中的领导干部
案例简介:
2013年新年开始,各地都在紧刹“文山会海”。

某市地税局专门设立了周三无会日,规定周三一律不安排会议。

这样做使一般干部的会议大大减少了,但是领导干部的会议却丝毫没有任何改变。

据统计,一个局一周主要有以下会议:局长办公会、市局布置的会议、区政府布置的会议、分局会议。

这些会议有的是每周固定时间召开的,如局长办公会;有的是安排在市局一周会议计划的;有的是区政府安排的。

所以,局领导每周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来查看本周的会议通知,以安排本周工作。

这还不包括不在会议计划之中的临时通知的会议。

而分局也要召开会议,因此有时就不得不牺牲分局利益了。

碰到有个重要工作,那就不得不开会讨论,一周的正常工作时间就没了。

如此繁多的会议使不少局领导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召开会议的部门也是五花八门,有办公室、业务室、作风办、文明办等。

人员也不局限于局领导,甚至一些与税收不相关的会议如计划生育会、精神病会等也请税务机关参加,你不要参加还不行。

参加了,还要你发言,把你头搞大为止。

值得一提的是,某些科级干部的会议也逐渐增多。

有的科长每周都有会,甚至出现一周开会四天的情况。

案例分析:
一、案例中反映的公共行政现象
本案例反映了某市地税局领导干部参加的行政会议数量过多的现象,没有根据行政的具体情况与工作需要,深陷“文山会海”的现象。

该局的领导干部参加会议的名目繁多,随意性大,事无巨细,造成了相关人员的奔波往返之苦。

开会的部门五花八门,甚至要求与会人员准备发言,无疑增加了与会人员的负担,牺牲了分管单位利益的同时,使与会人员其苦不堪言。

该局这种不论会议主次,不论必要都要参加,一律面对面集中开会的做法,不仅分散了各级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精力,而且给工作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成为各级领导和机关正常工作的障碍,同时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从而耗费了工作人员正常的工作时间,没有将行政会议的决定贯彻落实到实处,进一步降低了办事的效率。

二、造成领导干部陷入“会海”的主要原因分析
造成该局领导干部陷入“会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旧的体制造成“文山会海”的“合理”存在。

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在机构上层次多、部门多、审批环节多,人浮于事、办事拖拉,到处是靠开会发文过日子,浪费时间,效率低下。

虽然经过了体制和机构改革,计划经济的种种弊端,有很大程度的改变,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不完善、没理顺的地方。

党政机关及职能部门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模式,什么事都大包大揽,开会发文在“计划经济”模式中,当然就有增无减。

(二)机构臃肿,冗员过多。

我国以往曾对机构进行过几次大的改革,但政府还没有完全从微观管理、直接管理的羁绊下解脱出来,企业没有真正改变政府附属的地位。

因而,机构改革步入一种“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之中。

尽管机构臃肿、冗员成堆,“庙”大“和尚”多,但都各负其“使命”,都有一定的责任和权力,而发文和开会便成为其完成使命、行使权力必不可少的“法宝”。

(三)办文办会缺乏一套科学的操作程序和运作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严重影响了筹划指挥,组织协调、配置资源等职能的正常发挥。

机关一些部门也被拖累到繁多的印发传递通知、文件,组织筹备会议等等简单工作之中。

再加上有些人员素质不高,协调不力,不能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传递和筛选有关信息资源的效率不高,没有充分发挥好综合部门的助手参谋作用,整天只能跟着领导转,跟着文件会议转。

(四)利益机制驱动。

一些部门和领导,往往把办文、办会多少作为考核下级政绩的一个标准,认为公文发的越多、会开的越多,工作成绩就越突出。

一些新闻媒体推波助澜,电视、报刊、杂志用大量的篇幅报道会议、领导讲话、会议材料,形成舆论导向上的负面效应。

举办会议和起草公文的单位和个人有“益”可图。

多发文、多开会,一则对上有“喜”可报,有“功”可摆;二则可报刊留名、电视留影,对外形成“广告”效应;三则可通过多造预算、虚列支出等手段为单位争取财政部多拨经费。

(五)领导工作方法单一,呈现公文化、会议化倾向。

目前,一些单位领导工作的方法越来越简单、单一,呈现出公文化、会议化的倾向,即单纯依靠公文和会议来实施领导,并要求下级层层转发和逐级传达,还以此作为考核下级工作的重要依据,结果导致各级转发公文和对口性会议剧增。

(六)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的影响。

多年来,工作标准不明确,作风不扎实,助长了“文山会海”的泛滥。

有不少的领导干部和机关习惯用行政命令,靠开会发文来开展工作,好像只要开会发文就是完成任务,具体如何做是下面的事。

于是什么事情都按会议布置,按文件精神去做,自己高高在上,不深入基础和群众,不做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

甚至有些领
导和机关把开会发文作为全部工作的内容,作为衡量工作成绩的标准,开会越多,发文越多,政绩就越大。

在社会上给人们一种“文字出干部,干部出会议,会议出成绩,文件出政绩”的感觉。

(七)文风、会风不正。

有些人喜欢写长文章,开马拉松会,好像文章长了才有水平,会议时间越长越重要。

还有少数人发公文无解决实际问题之心,而实质是满足自己树碑立传之需。

一些“候鸟式”轮流坐庄的会议和没有实际内容的所谓学术会议,其实质往往是借会议之名游山玩水,或为主办单位、个人敛财。

三、防治政府领导干部陷入“会海”的举措
第一,加强改革,健全和完善各种体制。

1、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

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高度集中的产品经济模式造就了中国“文山会海”的现象。

因此,只有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大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还企业经营自主权,才能从根本上截断“文山会海”的源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但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与政治体制改革配套进行。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

”小平同志的讲话,既指出了加快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又指明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

认真落实小平同志的指示,切实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他,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就能从根本上医治“文山会海”这一痼疾。

毕业论文
2、精减机构,裁减冗员。

机构是公文和会议的载体,公文和会议是机构的派生物,冗员是公文和会议的催化剂。

机构、冗员不减,“文山”难铲、“会海”难填。

因此,加速机构改革的步伐,切实实行精兵简政,是医治“文山会海”的重要措施。

机构改革,必面吸取以往“精简——膨胀
2、各级党政机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必须对“会海”的危害有清醒的认识,对清除“会海”有坚定的决心和信心。

各级领导要从我做起,以“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思想为依据,树立时间观念、效益观念、法制观念、服务观念,带头更新观念,转变作风,可开可不开的会不开,可说可不说的话不说,带头摒弃套话、空话、废话。

把“一级讲给一级听”变成“一级干给一级看”,把深入基层解决实际问题的成效作为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使用干部的基本依据,彻底根治这种体制性弊端。

切实改变机关作风,明确职责和工作标准。

要树立为经济服务、为基层服务、为项目服务的观念,提倡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工
作作风,彻底改变浮在上面,惟文惟会的习惯方法,着眼抓大事,抓主要矛盾,解决重大的社会及经济发展问题,切实把上级精神和本地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提出有创造性、可操作性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第二,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政府机构精简和职能转变。

加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协调合作,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会议和文件。

特别是党政机关的综合职能部门,既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又是聚集群众智慧,反映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言人,也是办文办会的直接组织者和操作者,更要有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和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

要善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察觉和究前进中的新矛盾新问题,从人民群众刨造历史的伟大实践和新鲜经验中汲取营养,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的工作,精心设计,统筹安排,控制会议和文件及各种礼仪应活动,使各级领导真正从“会海”中解放出来。

要重视发挥现代化办公设施的功能和作用,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等手段,推进办公信息化建设,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建立文明规范的办文办会程序和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当务之急,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对文件会议和领导活动进行分门别类,按不同类别明细权限职责和具体操作程序。

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文件、会议的审批和管理,在精简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控制会议经费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下发文件的数量、质量、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努力做到“少开会,开短会,开务实有用的;少发文,发短文,发务实有用的文”
第四,信息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将给人类社会带来又一次巨大的革命性变化。

及时掌握和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是我们及时跟上时代发展的重要保证。

我们要尽快完善政府电脑联网,充分发挥现代化办公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采用电话会议、电视直播会议等形式,取代旧的现场集会形式,运用信息网络传发常规性文件,最大限度减少文件的成批印发。

提高办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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