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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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2016]621号)和《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山西省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6]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光伏扶贫项目,主要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和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精准帮扶、市场运作、产品从优、稳定运营、全程监管”的原则,建立“省协调、市负责、县落实”的光伏扶贫工作机制。

第四条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光伏扶贫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光伏扶贫工程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项目督办和扶贫效果监督。

第二章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第五条在省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经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同意,也可委托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应采取择优比选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长期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一)、(二)、(三)项条件。

(一)净资产值达5亿元以上。

(二)累计持有国内运行的光伏电站并网容量50MW 以上。

(三)承诺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外,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整个项目运营期间,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属企业为主的省内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第六条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以县为单元,打包招标集中建设,承建企业的确定参照第五条标准,选择实力强、业绩突出的企业建设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

光伏政策

光伏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促进全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为统领和切入点,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有效需求;健全标准体系,规范产业发展秩序,着力推进产业重组和转型升级;完善市场机制,加快技术进步,着力提高我省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有序发展。

通过全省调研,在全面摸清我省光资源情况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有序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积极鼓励利用荒山、废旧厂矿建设地面光伏电站,利用建筑物建设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

政策扶持、市场调节。

在光伏发电发展初期,以激励政策积极鼓励和扶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高企业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降低企业投资风险。

同时遵循市场规律,建立政策退出机制和市场化发展机制,培育光伏企业核心竞争力。

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加强政策的协调配合和行业自律,支持创新发展方式,调动地方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积极性,共同推动光伏产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

以鼓励政策为引导,以推广应用为抓手,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产业发展为目标,建立适应我省光伏产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标准和秩序,积极推进大型地面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建设,重点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2015年底,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力争达到200万千瓦,2020年底,力争达到500万千瓦。

二、积极开拓光伏应用市场(四)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

鼓励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优先支持用电量大、用电规律与发电率契合度高的工业园区、大型会展场馆、大型商场超市等建筑构筑屋顶推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8]8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1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
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8〕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贫困地区产业化扶贫进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的认定和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及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农业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技、乡村旅游及电子商务等为主业,或以贫困地区劳动力为就业主体,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增收,在规模和带贫减贫能力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与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认定与取消相结合的竞争淘汰机制。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9.25•【文号】国土资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扶贫、能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来,对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光伏扶贫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发展,对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地应当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加快编制本地区光伏发电规划,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建设项目。

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除本文件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光伏复合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要求,合理利用土地。

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山西省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2016]621号)和《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据国家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山西省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6]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光伏扶贫项目,主要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和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精准帮扶、市场运作、产品从优、稳定运营、全程监管”的原则,建立“省协调、市负责、县落实”的光伏扶贫工作机制。

第四条山西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光伏扶贫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光伏扶贫工程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项目督办和扶贫效果监督。

第二章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第五条在省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经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同意,也可委托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应采取择优比选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长期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一)、(二)、(三)项条件。

(一)净资产值达5亿元以上。

(二)累计持有国内运行的光伏电站并网容量50MW以上。

(三)承诺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外,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整个项目运营期间,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属企业为主的省内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第六条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以县为单元,打包招标集中建设,承建企业的确定参照第五条标准,选择实力强、业绩突出的企业建设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

2024年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

2024年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

2024年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光伏扶贫工程旨在通过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帮助贫困地区增加收入并改善生活条件。

2024年,我国将继续推动和加强光伏扶贫工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更多的项目,以助力脱贫攻坚战取得更大成效。

本工作方案旨在全面规划和安排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确保贫困地区能够最大化地获得光伏扶贫带来的效益。

二、工作原则1. 精准扶贫: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光伏扶贫项目的规模和布局,确保扶贫资金和光伏资源的最优配置。

2. 持续发展:注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当地居民对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和运营能力,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3. 产业链扶贫:光伏扶贫项目应以产业链的方式展开,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合作,引导当地农民从光伏发电的每个环节中获得更多收益。

4. 绿色环保:在光伏扶贫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环境保护,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三、工作内容1. 项目选址和规划- 通过光照资源评估和贫困地区分析,科学确定光伏扶贫项目的选址,并进行合理规划,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 引导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项目选址和规划,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和成功率。

2. 资金支持和项目推进- 继续加大对光伏扶贫工程的资金支持,鼓励财政资金、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多元化投入,增强项目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 加强光伏扶贫项目的管理和落地推进,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加强对项目进展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3. 农民培训和技术支持- 加强对贫困地区农民的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对光伏发电项目的理解和能力。

通过培训,帮助农民提高电站管理、光伏组件维护等方面的技术水平。

- 开展技术支持和指导服务,及时解答农民在项目运营中遇到的问题,提高项目的运营效率和发电量。

4. 产业链发展和利益共享- 引导贫困地区农民参与光伏项目的各个环节,如土地租赁、光伏组件生产、安装和运维等,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

实施意见:关于落实省政府光伏扶贫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关于落实省政府光伏扶贫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关于落实省政府光伏扶贫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高新区、X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有序推进全市光伏扶贫工作,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增收脱贫,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省政府光伏扶贫工作部署提出如下意见:一、合理确定光伏扶贫项目规模光伏扶贫对象主要是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匮乏的贫困村,建档立卡的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等)。

各地要根据扶贫对象动态调整情况,合理确定纳入光伏扶贫范围的贫困村、贫困户的数量,并结合本地的光照资源条件、土地、电网接入和电量消纳能力、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用两年时间(2018—2019年)因地制宜建设50—300千瓦的村级光伏电站,适度建设5—7千瓦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和在国家规模指标内的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二、加强市级指导为加强对全市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建立市发改委、市政府扶贫办、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X供电公司等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好全市光伏扶贫项目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国家、省光伏扶贫建设规模指标争取工作等。

市政府扶贫办负责确定纳入光伏扶贫范围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制定光伏扶贫项目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对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予以支持等。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做好项目融资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申报工作;协调争取省级光伏扶贫奖补资金,指导县(市、区)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到位前先行垫付资佥。

市物价局负责协调X供电公司及时将补贴发放到各地,宣传落实国家电价政策和电价补贴政策。

市国土局、市林业局负责落实光伏扶贫项目所需符合国家用地政策的土地、林地指标等工作。

市农业局、市水利局负责光伏扶贫项目涉农、涉水环节审批手续的办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9•【字号】晋政办发〔2017〕91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7〕9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易地扶贫搬迁是我省脱贫攻坚的标志性重大工程。

2016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总体开局良好。

但是,随着易地扶贫搬迁的深入推进,也暴露出部分搬迁对象不精准、选址不合理、工程建设进度缓慢、住房建设面积超标、后续脱贫措施跟进不力、宅基地腾退复垦不到位等问题。

根据《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发改地区〔2016〕2022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23号),为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确定搬迁对象,实施精准搬迁(一)精准识别搬迁对象。

根据县域城乡建设规划,划定生存发展条件差的区域,在此范围内确定要搬迁的乡镇和村。

精准识别要从搬迁的重点村开始,把居住土窑洞的贫困户作为搬迁重点,防止出现项目县全域都可以搬迁的现象。

搬迁户识别依照个人申请—贫困户、同步搬迁户信息比对—村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的程序执行。

要切实把搬迁情况摸透搞准,将任务落实到户、到人,确保应搬尽搬,不掉一户、不漏一人,同时要坚决杜绝擅自搭车。

(二)建立“一户一档”。

完善搬迁户的基本信息,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库,做到户有明白卡、村有花名册、乡镇有档案、县级有台账。

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同步搬迁户的档案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统计表、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审批表,搬迁安置及旧房拆除协议,贫困户登记卡、乡村公示图片、新旧房照片、安置地址,宅基地丈量面积、新建住房面积、补助标准,后续扶持方案等,做到精准管理、精准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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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6]8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17
【实施日期】2016.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晋政办发〔2016〕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落实国家光伏产业扶贫政策,扎实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程,有效促进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贫困地区开展光伏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我省光照资源充足、荒山荒坡广阔等优势,以吕梁山、燕山-太行山两大连片特困地区为主战场,将光伏扶贫作为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超常规举措,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的方式,
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建设村级、户用光伏电站,引导企业参与建设农光互补电站和地面集中扶贫电站。

通过光伏扶贫资产收益,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支持无劳动能力深度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二)工作目标。

2016-2020年,以光照条件好的3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重点,采取贫困村闲置土地建设村级电站,农户住宅屋顶建设户用电站、荒山荒坡建设企业地面集中电站,养殖园区和设施蔬菜大棚等建设农光互补电站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年度稳步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做到光伏扶贫惠及的贫困村,在保障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每年每户增收3000元的同时,适当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2016年全省光伏扶贫工程要惠及1000个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村、7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户。

其他光照条件好的贫困地区可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实施。

(三)基本原则。

1.精准帮扶、公开透明。

光伏扶贫项目与贫困人口精准对应,根据需要扶持对象数量确定建设规模和布局。

建立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公开透明,保障贫困户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2.因地制宜、探索创新。

根据扶贫对象数量、分布及光伏发电建设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模式。

采取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的办法,创新光伏扶贫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3.统筹规划、分批实施。

按照全省光伏扶贫工作总体规划,以县为单元,选取光照资源足、并网条件好、配套政策具备、积极性高并有一定基础的区域先行开展,分期分批实施,有序稳步推进。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各地政府要将光伏扶贫作为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的重要措施,组织制订光伏扶贫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协调抓好光伏扶贫推进工作。

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光伏扶贫。

二、重点任务
(一)精准识别确定光伏扶贫对象。

县级扶贫开发部门以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为主,以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中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智障、大病等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和受灾贫困人口为重点,开展光伏扶贫对象摸底调查,识别确定纳入光伏扶贫范围的贫困村、贫困户数量并建立名册。

省、市扶贫开发部门以县为单元,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管理档案,作为确定光伏扶贫工程规模、光伏扶贫资产收益扶持对象的重要依据。

(二)因地制宜选择光伏扶贫模式。

按照光伏扶贫对象数量以及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条件,以县为单元,多种形式建设光伏扶贫项目。

村级电站可集中选址建设,若干村共同受益。

支持贫困户建设户用光伏电站,支持与企业合作建设农光互补或地面集中光伏扶贫电站。

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要与易地扶贫搬迁和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相结合,把建设光伏扶贫电站作为搬迁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因地制宜支持移民新区建设村级或户用光伏电站。

采取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千瓦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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