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12个行业领域118条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12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118条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电[2010]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省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O—O年六月十八日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推动兼并主体切实到位,严禁非主体企业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

二、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三、要加大关闭矿井力度,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闭,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煤矿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向其提供生产条件。

四、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

五、要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不经验收、不经签字擅自生产作业。

六、要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瓦斯管理制度不健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七、要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探放水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八、要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和管理,严格落实火灾预防和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九、要加强煤尘防治与管理,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在煤层未注水、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十、要加强矿井顶板支护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严格落实顶板支护措施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操作和机电机械设备带病运转。

十一、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煤矿安全技术责任体系,严禁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施。

十二、要加强煤矿现场管理,落实“六大员”安全管理责任,矿领导必须跟班指挥,区队长必须带班作业,“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严禁违反上述规定生产作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10]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省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年六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超库容、超坝高、超强度生产。

二、要严格按照尾矿库闭库标准、配套选矿厂关.闭标准实施尾矿库闭库治理,严禁向列入关闭计划的尾矿库及其选矿厂提供生产条件,已闭尾矿库未经批准不得再利用。

三、要严格新建尾矿库的准入门槛,新建尾矿库服务年限必须在5年以上且配套选矿厂的原矿年处理能力在15万吨以上,严禁在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无合法配套矿山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四、要严格遵守尾矿库建设选址要求,严禁在居民区和重要设施上游3公里内建设尾矿库,同一条沟壑20公里内不得建设两座及两座以上尾矿库。

五、要严格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严格落实勘察、评价、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六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揽尾矿库工程。

六、要严格尾矿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复工复产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违反上述规定擅自组织生产。

七、要强化尾矿库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坝体稳定、防洪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严禁坝体稳定性不达标、防洪设施不可靠、汛期泄洪能力未复核的尾矿库生产作业。

八、要强化尾矿库现场安全管理,配备“三大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并落实其安全管理责任,健全规章制度,“三大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选矿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

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10]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省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

门要定期研究交通安全工作,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落实监管的主体责任,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二、要切实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要严格鸯校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使培训学员考试合格率、交通违法率、事故发生率达标。要严把驾驶入考试、发证关,严禁为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发放驾驶证。

三、要切实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营运客车、旅游车、运输车、校车

等重点车辆检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严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GPS卫

星定位装臵的车辆上路行驶。严禁为不符合安全运行标准的机动车辆出具

虚假检验报告、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四、要切实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要确保公路基础设

施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要确保高速公路标志标线、中心隔离设施及服

务区安全设施规范、齐全,对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且未有效整改的,不

得投入使用。要加大对在“村村通”公路上行驶的客车、低速载货汽车和

摩托车的安全管理力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