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中层干部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托管单位。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级总经理助理、部门(厂站)正副职。
第三条中层干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公司领导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管理权限包括:(一)根据能源公司提名、推荐、及有关规定,选举公司董事长;(二)根据能源公司推荐或提议,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三)根据公司推荐、提议,由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第五条公司总经理管理权限包括:(一)提名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等副职人选;(二)提名公司总经理助理及部门正、副处长;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六条公司中层干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我国现行的小学和中学校长领导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于2019年9月
1日起,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主要旨在规范校长。
领导者的行为,防止
和惩治腐败、职务犯罪,推进教育开放。
根据这项办法,学校应建立完善的选任制度和过程监督机制,建立校长定期、不定期考核
制度,产生有实效的教育管理。
校长有义务担任学校教育行政、优质教育推进和学生教育监督工作,教育部门还规定了具体的履行义务以及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实施项目。
另外,校长的职责还包括维护学校师生的教育秩序,建立和完善周围社会秩序;负责学校
文秘、档案管理工作;对学校上下层级的管理活动,以及负责提升学校的经济和教学设施
等资金等。
此外,校长还负责接受教育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结合情况应优先行使有利于学生发展
的教育政策,确保学校正常运作秩序。
综上所述,我国小学和中学校长领导者管理暂行办法对校长职责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了明确,旨在规范校长行为,为校长指明了清晰的职责,促进教育管理和发展,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发展。
中石油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中石油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也就要对中石油领导人员实施相应的管理办法!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中石油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三)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适用处分一律平等。
第五条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级;(四)降职;(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开除.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级,18个月;(四)降职、撤职,24个月.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工资(薪酬)档次.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受处分期满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进领导人员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及省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单位。
第二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分类分层、依法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含企业自行聘任的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董事长、总经理按县属国有企业正职配备(正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按县属国有企业副职配备(副科)。
其他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定级别。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需要提出设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较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规依法办事原则。
二、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熟悉业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廉洁自律,勤政为民;(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在本单位工作满五年,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同级领导职务任职经历;(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选拔任用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任后谈话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民主推荐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保推荐结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组织考察应当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确保考察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九条任前公示应当将拟任用人员的基本情况、选拔任用程序、民主推荐结果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任后谈话应当对任用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明确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四、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制定任期目标责任,明确工作重点、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进领导人员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及省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单位。
第二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分类分层、依法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含企业自行聘用的领导人员)实行分级办理。
董事长、总经理按县属国有企业正职装备(正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按县属国有企业副职装备(副科)。
其他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不定级别。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XXX根据需要提出设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较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领导人员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包括校长、副校长、教务处主任、德育处主任、学科组长等各级领导岗位人员。
第三条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坚持从教育教学出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德育工作,重视学科建设,强化综合管理,落实教育教学质量工程。
第四条乡镇及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并对其工作成绩进行评价。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全面领导学校各项工作。
第六条副校长是校长的协助者,分管学校的各项工作,全面协助校长进行学校事务的管理和领导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主任是学校教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教学计划组织和实施,教学管理,教师培训和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德育处主任是学校德育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学校德育教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师德建设,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九条学科组长是各学科工作的组织者和协调者,负责学科教学的组织和实施,教材使用,师资培训等。
第三章任职条件与选拔程序第十条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本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等资格条件,同时应当具有教育教学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并且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领导才能。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的选拔应当通过公开招聘、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应当参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选拔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区直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应当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任命,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三条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热爱教育事业,敬业奉献,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注重团队建设,发挥协同作用,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股份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设“四好”领导班子,培养“五有”领导人员队伍,确保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集团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人才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二)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能力和业绩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选拔、任免、考核、奖惩、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集团股份公司党委、集团股份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
领导人员职务名称如下:(一)集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二)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厂长、院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院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三)直属机关职能部门: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集团股份公司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团委副书记,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四)经营管理服务单位:主任、副主任;(五)(五)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六)控股和参股单位中集团股份公司派出领导人员所任职务,根据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确定。
未成立直属党委而成立直属党工委、党总支的,职务名称为党工委书记、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工委主任、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
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集团股份公司确定直接管理的其他领导职务,依据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领导人员职数按《集团股份公司所属单位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及党政领导班子职数核定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领导人员职级依据《集团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和直属管理服务部门(单位)层级划分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单位(部门)行政层级及所任职务对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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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使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化,建立起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领导人员是指:经公司行文宣布聘任的本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业务管理中心及下属分公司正副职负责人,并包含以上单位的设三级机构正副职负责人。
本办法所管辖的领导人员分为二级经理和三级经理两类。
其中:(1)二级经理是指:经公司行文宣布聘任的职能管理部门的正副总经理、工会副主席、业务管理中心的正副总经理、下属分公司的正副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参照二级经理副职进行管理。
(2)三级经理指:经公司行文宣布聘任的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业务管理中心及设三级机构正副职经理。
三级机构经理助理参照三级经理副职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司管理层成员不属于本办法管理围,其管理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公司对领导人员的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党管领导人员的原则。
(二)集中制的原则。
(三)统一领导,分级授权管理的原则。
(四)公平、公开、公正、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
(五)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章管理体制及权限第五条领导人员任免(一)二级经理的任免及变动由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其中,公司纪检监察、审、财务、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在公司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后办理手续。
(二)区公司三级经理任免由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和任免;分公司三级经理任免由分公司参照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任免,并将任免结果报备人力资源部。
(三)各单位工会机构负责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国工会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选举前,各单位应将候选人报公司工会、公司党组审查同意;正式选举后,报公司工会、公司党组审批,并按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领导人员候选人的产生,领导人员的考核,领导人员的激励与约束,领导人员的能力发展、培训提升。
第四章领导人员选拔第七条领导人员的选拔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三)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一般采取逐级选拔形式。
对特别优秀的后备人才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越级提拔使用,且不受资历的限制。
破格提拔的,应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提名。
第九条领导人员人选的产生,可以通过领导提议、推荐候选人、组织考察或公开竞聘等方式确定人选。
第十条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政治素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成熟;密切联系群众,作风;为人正派,廉洁自律。
(二)文化素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应具备履行其职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特别优秀的领导人员可适当放宽。
(三)能力素质具备履行职位职责所需要的分析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协调控制能力等。
(四)心理素质具有健康、成熟、稳定的心理素质,遇变不惊,处乱不慌,经得起各种市场风险和变革风险的考验。
(五)身体素质有健康、良好的身体,能承担繁重而艰苦的工作。
第十一条担任领导人员的,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资历: (一)新提拔任职的,原则上应有两个以上职位合计两年以上的公司工作经历。
(二)领导人员晋升的,原则上应有低一级领导人员职位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担任党的机构负责人的,除具备上述资历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在任命或者通过竞聘方式选拔领导人员时,被选拔对象需要符合任职能力素质模型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组织考察产生领导人员人选须经过如下程序: (一)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采用,也可综合运用。
可成立推荐组织领导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含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或授权委托人员、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及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参与人员应含有所在单位班子成员、人事纪检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
推荐由所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察对象的提名必须经推荐并为多数人推荐。
推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进行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
(1)会议投票推荐: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参会人员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围、推荐人数,提出推荐要求;由参加推荐会的人员根据提供的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填写推荐票。
会议一般由所在单位班子成员主持。
推荐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派出人员组成的谈话小组进行,每个小组应有2人及以上。
个别谈话的对象应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广泛性。
2.统计、分析推荐情况:向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反馈。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推荐情况进行汇总,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并向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推荐情况。
3.确定考察对象: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推荐情况,经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后,综合考虑实际需要,并参考平常掌握的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的考察对象应为推荐中赞成票得票过半且相对较多的人员,同时应严格按照领导人员德才条件掌握。
(二)实施考察:领导人员候选人的考察由人力资源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
考察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推荐与个别谈话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要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和廉洁自律情况,不仅了解其思想、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情况,还应了解其配偶、子女从业等方面的情况,力求全面准确地考察了解其真实表现,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较大的考察对象应实行专项考察。
考察领导人员必须形成书面材料。
考察材料容应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或不足;推荐、测评及个别谈话的基本情况。
(三)酝酿讨论:领导人员人选,应按管理权限,在相应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应由班子成员讨论决定的人员调整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缓议等明确意见。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作出决定时,应有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五章领导人员任用第十四条领导人员的任用,原则上采取聘任制,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委任制、考任制等形式。
领导人员的任用一经作出决定并进行公布,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将任用文件和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新聘领导人员需要履行任前公示手续,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司全体员工如对公示对象有任何质疑或意见,可将意见反馈至公司纪检监察室或人力资源部。
同时,新聘领导人员须参加由纪检监察室、人力资源部组织的诫勉谈话和任职谈话。
第十五条领导人员的聘任,实行任期制(一)公司的二、三级经理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均为三年。
对任期每年业绩优秀,完成集团公司和公司KPI经营指标的二、三级经理,可连任。
(二)各地市公司主要领导在一个单位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个任期,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任期。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新任领导人员、晋升任职领导人员可采用考察期制度,考察期为三个月。
考察期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对领导人员作出评价,按管理权限由相关组织讨论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确不能胜任的,应免去试任职务。
(四)建立资深经理管理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公司党组研究同意,可聘为资深经理:1.现任二级经理正副职,因年龄(男满48岁,女满45岁)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2.现任二级经理正副职,因工作职能调整或其它原因,处于工作过渡期间的;3.公司具有长期工作经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三级经理正职;4.因工作需要,从公司外引进的特殊人才。
此类人员根据公司资深经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资深经理满足退休条件退休时,其退休职级执行资深经理岗位职级。
(五)领导人员对上级决策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或不能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使全局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履职不到位,导致管理出现漏洞,发生重大资金安全、网络安全、人身安全等案件,对企业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人员给予免职或降职处理。
第十六条领导人员的聘任,实行目标管理制(一)二级经理每年年初签订绩效目标责任,连续两年经营绩效不达标,次年免职。
(二)三级经理的绩效目标根据所在单位的年度绩效计划确定,绩效目标的考核以年度绩效考核为准,不合格者次年免职。
第十七条领导人员实行定期考察制:每年公司组织领导人员考察组开展领导人员考察工作,对考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交公司党组,经调查属实者,由公司党组研究确定处理。
第十八条地市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由公司党组研究决定。
地市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聘任在公司党组初步拟任人选后,向通信管理局党组送达征求意见书,并载明拟选任对象的简要情况介绍。
公司党组根据通信管理局党组对拟选任班子成员明确提出的“没有意见”、“建议暂缓任用”或“建议不任用”的倾向性意见后作出聘任决定。
第十九条公司对用人失察失误进行责任追究,对选拔任用过程中推荐、考察、决定等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纪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要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考核、激励与约束第二十一条对领导人员的考核实行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和任期考核(一)定期考核即年度考核,一般在年终或次年初进行。
主要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考核依据。
(二)不定期考核是根据个别人员调整或其他重大须调整事项,确定考核时间与考核容。
(三)任期考核原则上应在每一任期结束前半年完成。
第二十二条领导人员考核以职位职责和任期目标为依据,坚持德、能、勤、绩、廉综合考核,并辅以否决性指标。
采用绩效管理、领导力素质测评、上级领导评价、评议、个别谈话、考察组调查等综合手段。
领导人员考核要正确处理长远发展与短期效益、集体贡献与个人努力、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的关系,要重视核查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对在考核中群众反映强烈、情况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要深入进行调查,弄清事实真相,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防止考核工作失真失实。
第二十三条科学合理运用考核结果,把考核结果作为职位调整、培训发展、奖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实行领导人员诫勉谈话制度。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领导人员,应实施诫勉谈话:(一)执行上级政策出现偏差并造成一定后果;(二)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三)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四)群众来信来访举报。
第二十五条实行领导人员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
领导人员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按照《公司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管理办法(暂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