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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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制度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公司中层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和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廉洁、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工作。

三、聘任原则1.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2.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3. 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 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并重的原则;6. 坚持民主集中、依法管理的原则。

四、聘任程序1. 选拔与提名: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由各部门提出中层管理人员选拔名单,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 审核与考察:对提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对象。

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

3. 任免与公示:根据考察结果,公司党委研究决定任免人选,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监督。

4. 聘任与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公司总经理与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聘任期限与任期管理1.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实际工作情况适当调整。

2. 任期内,中层管理人员应按照聘任合同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职或转岗。

3. 任期届满,根据工作表现、业绩考核和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可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

六、考核与评价1. 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

3. 考核结果作为中层管理人员晋升、调整、解聘的重要依据。

七、解聘与辞职1.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予以解聘:(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2)工作能力不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4)严重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5)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提高人事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人才价值,营造公正透明的人才评价和选拔环境。

第三条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应依法依规、按照职责权限、基于能力素质、合理分配,确保人事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聘任与委任的区别第四条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是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聘任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需求和工作岗位的要求,经过公开招聘、资格审核、综合评定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聘为公司的中层专业人员。

第六条委任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需要和岗位的特殊要求,由公司高层领导根据人员的特长、能力和工作表现,直接指派或推荐人员担任公司的中层专业职务。

第三章聘任和委任的程序第七条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程序如下:(一)聘任程序:1. 公开发布招聘岗位信息;2. 申请人提交个人材料及报名表;3. 公司进行资格审核;4. 进行面试和综合评定;5. 公布聘任结果。

(二)委任程序:1. 公司高层领导确定委任岗位需求;2. 人事部门推荐人员;3. 公司高层领导审核并做出委任决策;4. 公布委任结果。

第四章聘任与委任的条件第八条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条件如下:(一)聘任条件: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 学历符合招聘岗位要求;3.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4. 通过面试和综合评定。

(二)委任条件:1. 具备特殊能力和经验;2. 受过公司高层领导的直接认可和指派。

第五章聘任与委任的权益与义务第九条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权益与义务如下:(一)聘任权益:1. 根据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享受工资福利;2. 根据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享受奖金和晋升机会;3. 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保障。

(二)委任权益:1. 根据公司高层领导的任免决策享受岗位权力和责任;2. 根据公司薪酬制度享受工资福利;3. 享受公司的特殊福利待遇。

中层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中层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中层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选人用人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管理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中层管理人员”是指部室正副职、分、子公司正副经理。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当管干部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组织推荐与市场选聘相结合原则;(五)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六)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原则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二)身体健康,适应岗位需要;(三)公司本部各部室正副职领导,分子公司正副经理,应当具有累计三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工作相关的经历。

且提拔担任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在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四)担任财务部负责人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本岗位工作经历;(五)特别优秀的人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层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三)法律法规、当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中层干部聘用考核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聘用考核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聘用考核管理办法一、背景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中层干部的选任标准及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包括集团、公司等。

三、基本原则1.择优原则。

选用最具有能力、潜力、忠诚度的人员并加以培训和鼓励。

2.公开竞争原则。

通过公开招聘、考试等方式进行选拔,公正公平。

3.激励原则。

采取灵活多样的激励措施,保证能力优秀的干部获得应有的回报和发展机会。

4.重在平衡原则。

从整体上考虑各项因素,保证各方面的平衡与协调。

四、考核内容1.能力素质。

对干部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考核。

2.道德修养。

对干部的纪律规矩、廉洁自律、忠诚奉献等进行考核。

3.团队协作。

对干部的协作能力、团队意识、领导才能等进行考核。

4.工作业绩。

对干部的工作完成情况、质量、效益等进行考核。

5.发展潜力。

对干部的职业潜力、自我提升能力、跨部门、跨行业的适应能力等进行考核。

五、考核程序1.组织考核部门。

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干部任职前后的专业考试及素质考核。

2.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包括考试、面试、笔试、论文答辩、综合分析等。

3.确定考核标准。

企业需明确各项考核内容的权重。

4.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部门根据各项考核内容的权重,评定候选人得分。

5.裁定聘用。

根据考核结果,形成候选名单,最终确定聘用人员。

六、干部变动1.离任的制度。

离任的干部应当做到和平分手,并根据离任时的表现评价,为其今后的职业生涯发展留下良好的基础。

2.晋升任命的制度。

干部在实践中表现良好的,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和晋升。

3.调职的制度。

针对干部个人情况及组织中的需求,可以进行干部调职,需要经过各相关方面的协调。

七、激励奖励1.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是对干部完成的任务、取得的成绩所给予的额外奖励。

2.晋升调整。

根据干部的职业发展道路,对其进行职称晋升、职级提升等奖励。

3.培训进修。

对干部的加强和提高,企业可以组织干部参加各种职业培训及进修。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

三、聘任和委任程序1. 聘任和委任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采取竞争性择优的原则。

2. 聘任和委任岗位应当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制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聘任和委任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岗位空缺公示:企业应当在内部公示岗位空缺,包括岗位职责、任职要求等。

- 条件审核: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包括学历、工作经验等。

- 笔试或面试:通过笔试或面试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

- 综合评定:根据笔试或面试成绩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并确定聘任或委任人员。

- 公示结果:将聘任或委任结果公示并向申请人发放聘任或委任通知书。

四、聘任和委任条件1. 学历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相应的学历要求。

2. 工作经验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相应的工作经验要求。

3. 专业技术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需要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

4. 综合素质要求: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领导能力等综合素质要求。

五、聘任和委任考核1. 在职考核:聘任或委任后,在职中层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2. 培训考核:为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应定期组织培训,进行培训考核。

六、奖惩措施对于履职优秀的中层管理人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对于履职不当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和调整。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和委任的暂行管理,对于其他情况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2. 本管理办法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即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的内容,供参考使用。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领导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国有企业中层领导的聘任和委任程序,加强人才选拔和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领导人才的选拔、聘任和委任。

第三条聘任和委任原则1.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2. 能力和业绩导向的原则;3.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和委任的重要依据;4. 岗位需求和发展规划的原则;5. 奖惩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6. 具备协调、沟通和合作能力的原则。

第二章聘任和委任程序第四条岗位设置和需求分析国有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岗位设置和需求分析,制定中层领导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选拔和甄选1. 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招聘中层领导人才,包括内部晋升、外部引进、公开选拔等方式;2. 选拔和甄选工作应公开、公正、公平,遵循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注重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第六条职位发布和面试1. 国有企业发布招聘公告,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待遇等信息;2. 组织面试和笔试等评估方式,综合考察应聘者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七条考核和评估1. 对应聘者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和背景调查,了解其工作经历、能力和品德等情况;2.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和委任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虑绩效、贡献和潜力。

第八条聘任和委任决策国有企业根据选拔和甄选工作的结果,结合岗位需求和发展规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并作出聘任和委任决策。

第三章其他事项第九条奖惩和激励机制1. 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的奖惩和激励机制,根据中层领导的综合能力、职务层级和业绩等因素予以评价;2. 激励措施可包括薪酬激励、职称晋升、培训发展等形式。

第十条薪酬制度国有企业根据中层领导的工作责任和业绩,制定薪酬制度,建立灵活、激励性强的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任免、考核和奖惩的程序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中层领导任免、考核和奖惩的程序,确保程序公开、公正和透明。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实施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实施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干部任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xx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竞聘上岗和组织任命相结合;(五)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六)坚持民主集中制;(七)依法、按制度、按程序办事;(八)能上能下。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管理者(所有领取医院干部津贴的人员)。

三、岗位设置及聘期(一)岗位设置:临床标准科室设1名科主任,有条件的科室可设1名副主任,1-2名医疗组长;设1名护士长,1-2名护理组长(大科室可增设1名护理组长)。

医技科室人员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设科主任或组长1人,在10人以上的设科主任1人,组长1-2人。

(二)聘期实行聘任期制,聘期为5年,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

四、任职条件(一)基本条件1.政治上坚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2.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

3.有较好的政策水平,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4.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意识强,能团结同志一道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

5.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6.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资格资质1、科室主任: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重点科室如急诊医学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等原则上为副高级职称);医疗技术精湛,具有解决本专业疑难危重疾病的能力;能够带领和独立开展国内先进的新技术、新项目、新疗法。

担任科室副主任两年以上。

2、科室副主任: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在医疗组长中产生。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金浩集团总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金浩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管理队伍,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企业用人制度,建立企业管理者报酬与所承担责任、风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理的集团总部部门经理(主任、部长)、副经理(副主任、副部长)(以下统称为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聘任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基本素质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胜任岗位需要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与任职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素质,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从业经历,熟悉本专业业务,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善于团结周围员工一道工作,对自己要求严格,能够做到廉洁自律。

第四条集团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考核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副总经理、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

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参与对其自身的考核。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为两年,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委员会考核,符合继续聘任条件的,可继续聘任。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首次聘任时,一律采取竞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第八条集团总部部门管理职位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管理职位时,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及集团系统公开选拔或在集团总部内开展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及竞争上岗,由考核委员会按照《金浩集团内部聘任管理办法》根据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九条人选经考核合格后,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聘任。

第三章考核第十条集团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通过审阅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听取被考核人述职,考察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中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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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浩集团
总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金浩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管理人员
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管理队伍,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企业用人制度,建立企业管理者报酬与所承担责任、风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理的集团总部部门经理(主任、部长)、副经理(副主任、副部长)(以下统称为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聘任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基本素质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胜任岗位需要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与任职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素质,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从业经历,熟悉本专业业务,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善于团结周围员工一道工作,对自己要求严格,能够做到廉洁自律。

第四条集团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考核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副总经理、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

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参与对其自身的考核。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为两年,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委员会考核,符合继续聘任条件的,可继续聘任。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首次聘任时,一律采取竞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第八条集团总部部门管理职位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管理职位时,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及集团系统公开选拔或在集团总部内开展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及竞争上岗,由考核委员会按照《金浩集团内部聘任管理办法》根据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九条人选经考核合格后,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聘任。

第三章考核
第十条集团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通过审阅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听取被考核人述职,考察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中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应采取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的方式向主管领导和考核委员会汇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1.口头述职。

中层管理人员每月末以口头汇报的方式向主管领导做当月个人工作情况的述职。

2.书面述职。

中层管理人员每半年撰写述职报告,向主管领导和考核委员会进行书面述职;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撰写述职报告,向主管领导和考核委员会作任期述职。

第四章续聘、解聘
第十二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符合继续任职条件,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被认定为不称职,集团不予续聘。

第十四条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集团应予解聘:
1.经集团批准调离现岗位的;
2.中层管理人员个人提出辞职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率超过30%的;
4.工作中有重大过错或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5.有违纪违法问题的。

第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被解聘后,仍在集团工作的,由集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工作,并享受所在岗位的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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