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根据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层管理人员是指承担运营板块或部门管理职责,对部门绩效目标完成和团队建设负责的人员。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聘任。

第四条公司设置运营板块总监若干名;每个部门(项目部)设置总经理(经理)一名,副总经理(经理)若干名,以上人员统称为中层管理人员。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中层管理人员聘任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工作业绩突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勤勉尽责,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善于团结同志,有全局观念;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岗位职级为主管及以上级别;

(二)聘任为运营板块总监的,应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聘任为部门(项目部)总经理(经理)的,应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聘任为部门(项目部)副总经理(经理)的,应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职务提拔原则上应在下一级职位工作两年以上;

(四)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根据工作需要,特别优秀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提拔聘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原则上应当逐级进行。特别优秀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越级聘任。

第九条新录用的人员,原则上试用期满后方可聘任为中层管理人员。

新录用人员聘任为中层管理人员的,应符合任职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但第七条第三项除外。

第三章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程序

第十条新聘任为中层管理人员或职务提拔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议人选产生。建议人选可由公司领导提名,或通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等方式产生。

(二)确定考察对象。综合管理部以书面形式上报建议人选,经公司总经理和党支部书记审签后,提交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综合管理部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四)征求意见。综合管理部就考察对象征求纪检人员意见。

(五)审定。综合管理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聘任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和党支部书记审签后,提交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审定。

(六)公示。综合管理部对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人选,在公司本部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

(七)聘任。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综合管理部按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八)任前廉政谈话。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其委托人,对新聘任人员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十一条考察人选确定后,综合管理部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各方面,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十二条任前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内容主要是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拟聘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岗位职级、拟聘任职务等。

第十三条已聘任为中层管理人员的,因续聘、岗位调整、兼任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的,按下列程序聘任:(一)提名。由公司领导提名。

(二)审定。综合管理部提出聘任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和党支部书记审签后,提交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审定。

(三)聘任。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审定结果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四条新录用人员聘任中层管理人员的,试用期满后,综合管理部对其试用期表现进行考察,经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审定后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聘任与员工岗位职级晋升同时进行的,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中层管理人员聘期管理

第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实行聘期管理,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聘任时间自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时间起计算。

第十八条中层管理人员聘期期满后,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档次,且符合聘任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继续聘任。

第五章中层管理人员解聘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层管理人员自然解聘:(一)部门撤销的;

(二)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三)中层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但延期退休

的除外。

第二十条聘任期间中层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档次的;

(二)因工作失职、渎职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因严重违纪被追究行政或党纪处分的;

(四)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调整,应当解聘现职的;

(六)公司与中层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

(七)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履职的。

第二十一条出现第二十条情形的,综合管理部提出解聘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和党支部书记审签后,提交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

第二十三条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本人应主动提出辞职。

第二十四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层管理人员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