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公司中层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和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廉洁、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工作。
三、聘任原则1.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2.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3. 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 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并重的原则;6. 坚持民主集中、依法管理的原则。
四、聘任程序1. 选拔与提名: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由各部门提出中层管理人员选拔名单,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 审核与考察:对提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对象。
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
3. 任免与公示:根据考察结果,公司党委研究决定任免人选,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监督。
4. 聘任与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公司总经理与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聘任期限与任期管理1.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实际工作情况适当调整。
2. 任期内,中层管理人员应按照聘任合同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职或转岗。
3. 任期届满,根据工作表现、业绩考核和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可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
六、考核与评价1. 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
3. 考核结果作为中层管理人员晋升、调整、解聘的重要依据。
七、解聘与辞职1.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予以解聘:(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2)工作能力不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4)严重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5)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人员聘任管理制度

人员聘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构的人员聘任工作,促进人才的选拔和使用,提高综合素质,树立并发扬社会主义荣誉感,符合法律法规和机构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内的人员聘任工作,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临时工、兼职人员和实习生的聘任工作。
第三条人员聘任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资质,选拔适任人才。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聘任,是指机构经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或其他方式,确认并录用适任人才。
第五条人员聘任应当遵守政策法规,健全程序,确保人才合理分配,妥善使用。
第六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聘任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聘任的组织程序、条件、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机构应当依据工作需要和人才状况,制定合理的人员编制,严格控制人员总量,科学配置人才。
第八条机构应当将人员聘任纳入绩效考核、薪酬激励等制度之中,加强对人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二章聘任条件第九条聘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用人单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领导干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构规定的领导干部任职条件,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验、岗位能力等条件。
第十二条临时工、兼职人员和实习生应当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岗位要求。
第十三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市场状况,确定合理的聘任条件,并依法公开宣传。
第三章聘任程序第十四条人员聘任程序分为公开招聘聘任、内部选拔聘任和其他方式聘任。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聘任应当经过岗位设置、资格审核、考试或面试、考察和公示等程序,杜绝任人唯亲、任人唯贵等不良现象。
第十六条内部选拔聘任应当依据潜能激发、能力提升、工作业绩和职业规划等原则,突出绩效导向。
第十七条其他方式聘任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人才特长,确定灵活的聘任机制。
第十八条对于新进人员,应当经过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方可予以正式聘任。
第四章聘任管理第十九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档案,对聘任人员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
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提高人事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人才价值,营造公正透明的人才评价和选拔环境。
第三条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聘任、委任应依法依规、按照职责权限、基于能力素质、合理分配,确保人事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聘任与委任的区别第四条国有企业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是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聘任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需求和工作岗位的要求,经过公开招聘、资格审核、综合评定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聘为公司的中层专业人员。
第六条委任是指根据国有企业的需要和岗位的特殊要求,由公司高层领导根据人员的特长、能力和工作表现,直接指派或推荐人员担任公司的中层专业职务。
第三章聘任和委任的程序第七条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程序如下:(一)聘任程序:1. 公开发布招聘岗位信息;2. 申请人提交个人材料及报名表;3. 公司进行资格审核;4. 进行面试和综合评定;5. 公布聘任结果。
(二)委任程序:1. 公司高层领导确定委任岗位需求;2. 人事部门推荐人员;3. 公司高层领导审核并做出委任决策;4. 公布委任结果。
第四章聘任与委任的条件第八条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条件如下:(一)聘任条件: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 学历符合招聘岗位要求;3.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4. 通过面试和综合评定。
(二)委任条件:1. 具备特殊能力和经验;2. 受过公司高层领导的直接认可和指派。
第五章聘任与委任的权益与义务第九条中层专业人员的聘任和委任权益与义务如下:(一)聘任权益:1. 根据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享受工资福利;2. 根据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享受奖金和晋升机会;3. 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保障。
(二)委任权益:1. 根据公司高层领导的任免决策享受岗位权力和责任;2. 根据公司薪酬制度享受工资福利;3. 享受公司的特殊福利待遇。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和委任工作。
三、聘任和委任程序1. 聘任和委任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采取竞争性择优的原则。
2. 聘任和委任岗位应当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制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聘任和委任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岗位空缺公示:企业应当在内部公示岗位空缺,包括岗位职责、任职要求等。
- 条件审核: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包括学历、工作经验等。
- 笔试或面试:通过笔试或面试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
- 综合评定:根据笔试或面试成绩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并确定聘任或委任人员。
- 公示结果:将聘任或委任结果公示并向申请人发放聘任或委任通知书。
四、聘任和委任条件1. 学历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相应的学历要求。
2. 工作经验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相应的工作经验要求。
3. 专业技术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需要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
4. 综合素质要求: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领导能力等综合素质要求。
五、聘任和委任考核1. 在职考核:聘任或委任后,在职中层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2. 培训考核:为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应定期组织培训,进行培训考核。
六、奖惩措施对于履职优秀的中层管理人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对于履职不当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和调整。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和委任的暂行管理,对于其他情况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2. 本管理办法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即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的内容,供参考使用。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部门副经理.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优化结构、注重实绩的原则;4、按程序进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5、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收集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优秀的人才可放宽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应具备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由副科级提正科级职务,原则上要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由下一级提任上一级正科原则上应在下一级正科岗位任职满三年.4、企业领导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提拔但不得越两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三章中层干部的推荐和选拔第七条、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推荐考察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建立中层干部聘任、委任制度,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用人机制,在三航委发(2002)44号《三航局干部选拔任用若干规定》及三航五委发(2002)38号《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是指公司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
1.3聘任、委任干部,必须遵循的原则:1.3.1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1.3.2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1.3.3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
2.中层干部的聘任2.1公司行政系统干部由行政发文,实行聘任制。
2.2聘任的期限2.2.1机关部门负责人聘任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但需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2.2.2专业处厂行政干部聘任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连任或续聘,但需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2.2.3项目部行政干部原则上聘任期至项目结束,其中区域性项目部行政干部一年一聘。
2.2.4聘任期满不再继续聘任者,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3.中层干部的委任3.1委任适用对象3.1.1公司党群系统干部由党委、工会发文,实行委任制;3.1.2由选举产生的纪委、工会、共青团负责人,按《章程》规定,实行选任制。
如在任期中有岗位空缺现象,公司党委、工会可实行委任制。
3.2委任的期限3.2.1专业处厂、机关(含深圳工程公司机关)党群负责人任期为两年;任期满后,应参加改选,按照《党章》、《工会章程》规定,经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出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并报公司党委、工会批复。
如落选,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3.2.2项目部党群负责人任期为两年。
如项目工期不足两年,任期随项目结束而结束。
若不再继续委任者,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若项目工期超过两年,任期满后,应参加改选,按照《党章》、《工会章程》规定,经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出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并报公司党委、工会批复。
中层管理干部聘任制度范本

中层管理干部聘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中层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体系,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中层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三条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五)培养与使用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二章聘任条件第四条中层管理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相适应;(三)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四)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熟悉公司业务和管理流程;(五)身体健康,能够承受工作压力。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中层管理干部:(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的;(二)道德品质败坏,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三)健康状况不适宜担任管理岗位的;(四)在其他单位担任兼职,影响本人全职工作的;(五)公司规定不宜担任管理岗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聘任程序第六条中层管理干部的聘任程序分为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综合评价、面试、考察、决定聘任等环节。
第七条公开报名:公司通过内部公告、外部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公开征集应聘者。
第八条资格审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参加综合评价的人员名单。
第九条综合评价:公司成立评价小组,对入围人员的综合素质、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面试的依据。
第十条面试:公司组织面试,面试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专业知识、领导能力、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等。
第十一条考察:公司对面试合格人员进行考察,了解其工作表现、人际关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决定聘任:公司根据综合评价、面试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任人员名单,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医院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聘任原则1.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2.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3.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4. 坚持任人唯贤、人岗相适;5. 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操作。
三、聘任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科室、部门的中层干部(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等)。
四、聘任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医院工作,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廉洁自律;4. 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称,年龄符合医院规定;5. 工作表现突出,群众基础好,群众公认。
五、聘任程序1. 拟聘岗位及职数由医院党委根据医院发展需要提出,经医院党委会讨论通过;2. 发布聘任公告,明确聘任岗位、条件、程序等;3. 招募报名,资格审查;4. 组织考察,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5. 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聘任人选;6. 任命通知,办理聘任手续。
六、聘任期限中层干部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可续聘。
七、考核与评价1.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对中层干部进行定期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等方面;3. 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八、解聘与辞职1. 中层干部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2)年度考核不合格;(3)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4)本人提出辞职,并经医院批准;(5)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2. 中层干部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医院提出申请,经医院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
九、附则本制度由医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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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浩集团
总部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金浩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中层管理人员
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管理队伍,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企业用人制度,建立企业管理者报酬与所承担责任、风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金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理的集团总部部门经理(主任、部长)、副经理(副主任、副部长)(以下统称为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聘任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基本素质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胜任岗位需要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与任职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素质,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从业经历,熟悉本专业业务,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善于团结周围员工一道工作,对自己要求严格,能够做到廉洁自律。
第四条集团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考核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副总经理、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
集团办公室主任和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参与对其自身的考核。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为两年,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委员会考核,符合继续聘任条件的,可继续聘任。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首次聘任时,一律采取竞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第八条集团总部部门管理职位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管理职位时,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及集团系统公开选拔或在集团总部内开展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人选。
公开选拔及竞争上岗,由考核委员会按照《金浩集团内部聘任管理办法》根据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九条人选经考核合格后,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聘任。
第三章考核
第十条集团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通过审阅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听取被考核人述职,考察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中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应采取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的方式向主管领导和考核委员会汇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1.口头述职。
中层管理人员每月末以口头汇报的方式向主管领导做当月个人工作情况的述职。
2.书面述职。
中层管理人员每半年撰写述职报告,向主管领导和考核委员会进行书面述职;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撰写述职报告,向主管领导和考核委员会作任期述职。
第四章续聘、解聘
第十二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符合继续任职条件,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被认定为不称职,集团不予续聘。
第十四条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集团应予解聘:
1.经集团批准调离现岗位的;
2.中层管理人员个人提出辞职的;
3.年度考核不称职率超过30%的;
4.工作中有重大过错或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5.有违纪违法问题的。
第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被解聘后,仍在集团工作的,由集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工作,并享受所在岗位的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