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钢城集团人力〔2011〕224号[1]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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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要求和国有企业“好干部”二十字标准,建立健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根据省委、市委对干部选拔任用相关精神,按照市委国资国企工委《xx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集团公司党委直接选任和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副总师;集团公司总部部门正职、副职;集团公司下属二级企业班子成员;其他参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的人员。

二级企业党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相应管理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原则;(五)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六)依规依纪、规范管理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基本资格条件第四条选拔任用主要方式: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人才引进的方式。

第五条选拔任用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协作,廉洁从业。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六条选拔任用基本资格:(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其中采取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选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采用内部推选、内部竞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中层管理人员,担任集团公司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集团公司中层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

集团中层以上人员管理制度

集团中层以上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中层以上人员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集团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中层以上人员,包括各部门、各子公司、各事业部正副职及相当于正副职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中层以上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2. 德才兼备原则,注重选拔有德有才的干部;3. 任人唯贤原则,公平竞争,择优录取;4. 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5. 民主集中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中统一决策。

第二章选拔与任用第四条中层以上人员的选拔与任用,应按照集团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选拔中层以上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政治素质过硬,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管理能力;4. 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5.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第六条中层以上人员的任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公开报名,组织推荐;2. 考察了解,初步确定人选;3. 民主测评,广泛征求意见;4. 集团党委研究决定;5. 公示任职,颁发任职通知。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七条集团对中层以上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方式:1. 定量考核:根据岗位职责和目标,对中层以上人员进行量化考核;2. 定性考核:对中层以上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评价;3. 360度考核:通过上级、下级、同事、客户等多方评价,全面了解中层以上人员的工作表现。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九条集团重视中层以上人员的培训与发展,为中层以上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机会。

第十条中层以上人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 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 业务知识、管理技能、领导能力;3. 跨部门沟通与协作、团队建设;4. 企业文化、企业精神、企业价值观。

第五章待遇与激励第十一条集团对中层以上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制,并根据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

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集团中高层管理者培养、选拔和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使集团中高层管理者的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集团公司战略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支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高层管理者为集团公司具有中层及以上管理权限的管理人员,分为下列五个级别:(一)集团公司董事长;(二)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三)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四)各板块总经理、副总经理;(五)集团公司总监、副总监;(六)各板块总监、副总监;(七)集团公司主任、经理其中,(一)、(二)为高级管理者;其余所列岗位为中层管理者。

第三条中高层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选聘等,实行聘任制;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中高层管理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担任中高层管理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可文化、思想统一,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勤勉敬业,团结协作;(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三)熟悉现代企业管理,了解市场竞争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强。

(四)诚信守法,廉洁从业,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七)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中层管理者选拔层管理者选拔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公司工作满2年以上,岗位业绩突出;2、具有很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团队协作意识、大局意识和奉献精神;3、具有较强的管理才能、较好的培养潜质和较高的员工认同度;4、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者、获得市、区级荣誉称号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公司的人才储备库。

公司中高层成员管理办法

公司中高层成员管理办法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高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公司的《保密协议》、《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简称《高管制度》。

二、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包括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负责人、生产总负责人、销售总负责人、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等岗位人员。

公司可以根据各岗位的实际责任情况,进行调整,删除或者增加高管人员。

本制度所指高管并不意味着其享受公司高管所享受的福利待遇。

第二章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的义务机制一、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的权利机制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

二、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页脚内容1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四、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本章第四条所述“滥用股东权利”除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被滥用外,也包括但不限于:(一)股东通过不参加股东会来阻碍对于公司协议(???)的任何修改;(二)股东通过投弃权票或故意投反对票来阻止修改公司协议的决定,而此决定是必须获得法律规定的多数同意;(???)(三)股东利用股东权利拒绝参加对公司意义重大甚至生存至关重要的活动。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B-120-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促进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观念,不断完善选拔、培养、管理相协调,素质、能力、业绩相统一,特长、需求、发展相促进的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思路。

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三条管理范围:1.公司任命的各部门(包括各驻外办事处,下同)正、副经理;2.公司推荐的各部门党组织正、副书记;3.经公司领导班子认定须由公司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适用范围:公司及各驻外办事处。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注重学习、借鉴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潜心钻研本职工作,了解公司其他岗位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关联性较强岗位的工作职责,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要做贯彻执行公司决议、决定的表率。

加强团结合作,正职之间、正职与副职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正职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负全责,副职对分管的工作负主要责任。

中层管理人员要注意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各方面意见,充分调动部门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七条建立中层管理人员外出报告制度。

中层管理人员请假应遵循公司《考勤制度》。

因公、因私外出,除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外,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离岗2天以上,其他副职离岗3天以上,须向分管领导报告。

返回后应及时销假。

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因故离岗时间超过1周的,应委派副职主持工作,代为履行职责。

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分管领导汇报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项。

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

工作汇报主要包括:部门运行情况、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管理层次中具有中间地位的管理人员,他们既是上级指导的对象,又是下级管理的对象,对企业整体运营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中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业绩表现,保障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而制定的。

一、基本要求1.政治素质优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2.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3.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经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规律;4.能够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5.诚实守信,不谋取私利,不能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二、管理职责1.贯彻公司的战略决策和规划,制定和实施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2.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促进整个企业的协调运转;3.制定组织架构和人员编制计划,制定并落实考核绩效指标;4.制定和审核各项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确保企业运营规范化;5.把握市场变化趋势,制定调整经营策略;6.积极参与管理创新和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发展;7.对部门业务规划、投资计划、收支预算、经营决策进行审批或签批;8.负责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后勤职能的管理;三、绩效考核1.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职责,制定年度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2.结合日常管理活动,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3.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调整薪酬和解聘的重要依据;四、奖惩制度1.建立绩效奖励机制,根据工作成效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2.对不履行职责、犯错失误的管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降职、调离甚至解聘等;以上是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

对于中层管理人员来说,只有始终遵守管理规定,做到公正、迅速地处理管理事务,并且以诚信和高度的责任感来推动企业的发展,才能取得长期稳定的成功。

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公司系统企业中层干部的管理,加强企业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常态管理机制,推动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呈现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良好局面。

(四)组织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

(五)选拔、培养、使用和监督、考核、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系统(含“两权分离")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企业中层干部职务序列,按集团公司规定设置正科级人员、副科级人员。

第五条管理职责。

公司负责企业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负责备案管理中层干部的审核、批复;各企业负责本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制度制定、选拔任用、教育培养和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企业向公司任前备案的中层干部:(一)总经理(厂长)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副总政工师等,以下简称“副总师”。

(二)企业纪委副职,监察、审计、财务、人力资源(组织部)等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第七条第六条所列之外的企业中层干部,由企业直接管理,任免文件抄送分公司。

第三章条件和资格第八条企业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执行上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九条企业中层干部的学历和年龄规定:(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二)新提拔中层干部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中层人员管理制度

中层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中层人员的管理,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中层人员,包括各职能部门、中心、事业部正、副职中层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其他中层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德才兼备原则:选拔中层人员应注重德才兼备,选拔出综合素质高、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

(二)公平公正原则:中层人员的选拔、考核、晋升等过程应公平公正,确保公司内部竞争的公平性。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激发中层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通过约束机制,规范中层人员的行为,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中层人员选拔与任用第四条中层人员的选拔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选拔计划: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各部门工作需要,制定中层人员选拔计划。

(二)发布选拔公告: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邮件等方式发布选拔公告,明确选拔岗位、任职资格、选拔程序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报名,公司进行资格审查。

(四)笔试与面试:组织笔试和面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五)选拔结果公示:对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监督。

第五条中层人员的任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任用人选:根据选拔结果,确定中层人员任用人选。

(二)审批任用:中层人员任用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人事部门审批。

(三)公示任用结果:对任用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监督。

第三章中层人员职责与权限第六条中层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司战略目标和各项工作部署;(二)负责本部门、中心、事业部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三)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四)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七条中层人员享有以下权限:(一)对本部门、中心、事业部的工作进行决策和指挥;(二)根据公司规定,对本部门、中心、事业部的人事、财务、物资等资源进行管理和调配;(三)对本部门、中心、事业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四)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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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文件钢城集团人力〔2011〕224号关于印发《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机关部处室、分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子公司(单位),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处室:《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机关部处室、分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机关部处室、分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快速发展,切实加强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增强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活力,优化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结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机构与职责、选拔任用、培养与开发、考评及动态管理机制和纪律要求与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的中层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下设科室和分、子公司的机关职能部门以及生产作业单位的领导(含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副科级干事和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中层管理岗位助理职务人员),中层管理岗位依据本单位定编定员方案确定。

第四条不断优化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结构,到“十二五”末,集团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中层管理人员应不低于30%,各分、子公司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中层管理人员应不低于20%。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以下统称为“各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定管理办法,提出优化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起草管理办法,评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提出优化意见,对各单位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

同时,与党委组织部共同制定集团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考评办法,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考评。

第八条集团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按本规定自主管理本部门中层管理人员,按照集团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考评办法对本部门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考评。

第九条分、子公司负责按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自主管理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

第十条管理原则(一)坚持符合条件、德才兼备、注重能力和绩效的用人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相结合的选人原则。

(三)坚持依据定编定员方案、严格在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定员范围内配备中层管理人员的原则。

(四)坚持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协同配套,增强整体效果的原则。

(五)坚持集团公司统一标准、要求,各单位自主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统一规定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基本条件,各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制定具体的能力、业绩等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服从安排。

(二)初次提任者应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初次提任中层管理人员不超过35周岁,属集团公司后备中层管理人员。

(四)在一般管理岗位或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

集团公司鼓励各单位培养、使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不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初次担任分、子公司、机关部处室中层管理人员的要从严控制,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任用手续。

第十三条中层管理人员破格任用对于个别新建项目且条件艰苦、人员配置难度大的单位,可以破格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在学历、年龄上适当放宽。

但破格任用的人员必须是集团公司内部公认特别优秀的,且严格控制,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任用手续。

第十四条选拔方式各单位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应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不断提高选拔质量。

(一)领导提名、部门推荐或本人自荐各单位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本单位领导提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推荐和本人自荐的方式。

(二)招聘或竞聘各单位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可以采用招聘或竞聘方式。

鼓励各单位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竞聘方式,优化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结构。

公开招聘可以采用本单位内部招聘,也可以采用面向集团公司招聘(需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五条任免程序(一)各分、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任用,由本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考察、经营管理班子集体研究、经理(厂长)和党总支(支部)书记按权限决定任免。

(二)集团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的任用与调整,由本部门部处室长提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在征求部门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书面考察材料,行政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群经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聘任免手续。

(三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与调整,由分、子公司提名,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在征求财务部和集团公司财务主管领导意见后提出书面建议,由分、子公司(单位)经理(厂长)任免。

(四)任免文件在下发后一个月内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按要求填报《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呈报表》(附表1)装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培养与开发第十六条集团公司通过培训学习、任职交流等方式,加强中层管理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的培养与开发。

(一)培训学习把中层管理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纳入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原则上中层管理人员及其后备人员每年脱产培训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二)任职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开展中层管理人员任职交流,加强多岗位锻炼,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

适时推进集团公司机关与分、子公司(单位)之间、重点(敏感)岗位与其他岗位之间交流。

交流对象:1.属于经营管理者后备人员,需要通过多岗位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2.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3.按规定需要避亲任职回避的;4.其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第十七条中层管理后备人员队伍建设要求(一)按照“备用结合、动态调整、注重培养”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适应公司改革发展需要的中层管理后备人员队伍。

(二)中层管理后备人员数量按照本单位中层管理数量1:0.5确定。

各单位中层管理后备人员队伍中30岁以下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集团公司机关科员,凡具备提任中层管理人员基本任职条件的,自动纳入集团公司中层管理后备人员管理。

(三)各分、子公司(单位)按照推荐提名、组织考察、经营管理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选拔确定中层管理后备人员。

对于在公开招聘、竞聘中发现的优秀人才,暂时不能提拔使用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中层管理后备人员管理。

(四各单位在考察的基础上每年研究调整一次《集团公司中层管理后备人员名单》(见附表2)。

第五章考评及动态管理机制第十八条考评实施单位各分、子公司组织实施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考评。

集团公司机关为一个单位,由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考评。

第十九条考评及管理要求(一)每年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全面评价其能力、绩效、态度。

考评时间统一安排在次年一月上旬。

各分、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考评办法,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在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自主制定。

集团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考评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在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二)实行中层管理人员年度考评结果强制分布制度,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中,优秀等级不高于20%,基本职称不低于5%,不称职等级不低于5%(至少1人),其余为称职等级。

(三实行中层管理人员强制末位淘汰制度1.末位淘汰规定中层管理人员末位淘汰给予免职处理,即各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年度考评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给予免职处理。

各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年度末位淘汰率应不低于5%(至少1人)。

末位淘汰率是对末位给予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占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总数的比例。

集团公司机关为一个单位计算末位淘汰率。

2.末位产生程序(1)确定末位待定人选范围:各单位根据年度考评分数按将年度考评得分排名后10%的人员确定为末位待定人选范围;(2)重点考察末位待定人选并提出复核建议名单:各单位考评主管部门对末位待定人选进行重点考察,依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日常考核情况、关键事件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复核建议名单(包括不称职、基本称职建议名单和调整为称职建议名单);(3)审定:各单位班子集体审定不称职、基本称职建议名单和调整为称职建议名单。

(四)优秀中层管理人员的评定各单位考评办公室根据年度考评分数将年度考评得分排名前25%的人员确定为优秀待定人选范围,经本单位班子集体审定,评定的优秀中层管理人员应不高于20%。

(五)各单位评定的优秀、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级名单以外的中层管理人员,均评定为称职等级。

各单位考评办公室将考评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每一位被考评人。

(六)集团公司机关为一个单位统一实施考评。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考评,其中,基本称职、不称职、将末位待定人员调整为称职的建议名单和优秀等级的建议名单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领导审定。

(七)有以下情况者,考评结果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1.本年度关键绩效指标未完成。

2.本年度发生违规违纪。

第二十条考评结果应用(一)绩效奖励各单位应建立中层管理人员年度考评结果与个人年度绩效奖励挂钩机制,对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差异化的绩效奖励办法。

集团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年度考评结果与个人年度绩效奖励挂钩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拟定,经人力资源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评选优秀中层管理人员考评结果为优秀等级的,所在单位授予“优秀中层管理人员”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培训学习各单位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培训需求分析并制定培训计划。

对优秀中层管理人员应优先给予培训学习机会。

(四)人事调整与淘汰1.对于上年没有被评为优秀等级的中层管理人员,不能提拔使用。

2. 末位淘汰的中层管理人员,应调整到所在单位一般管理岗位,两年内不占本单位定员,第二年开始参加本单位一般管理人员考评并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退出中层管理岗位制度(一)为了改善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结构、更好地实行新老交替,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达到一定年龄退出中层管理岗位重新安排工作的退出制度。

(二)年满50周岁的中层管理人员,于年满当月退出中层管理岗位。

(三)因年龄原因退出中层管理岗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一般管理、技术岗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中层管理人员根据《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和各单位考核分配办法执行薪酬待遇,薪随岗变。

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重新安排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岗薪按新任职岗薪标准执行。

第六章纪律要求与考核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坚持原则,履行程序,严肃纪律,正确行使用人权,选准用好人才。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任用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任用,予以纠正,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并考核相关责任人5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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