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西陪审制度之比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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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 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 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 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 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

(一)中西方陪审制度存在的相同点1.追求司法民主的法律精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还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继承了古雅典的精神,追求司法民主。

司法权利的源泉是来自人民的,没有人民遵守的法律和司法审判只是一纸空文,有人民参与的审判的权威远比没有人民参与的审判来得更强大。

陪审制度的法律精神就是———把人民交给人民自己来审判。

2.普通百姓参与司法审判普通百姓的良心是很容易被打动的,一个人触犯国家的法律有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因素,普通百姓更能体会普通人的生活困境而综合地去看待一个普通人的过失,各国陪审制度之所以设立让普通百姓来参与审理案件,就是让普通百姓的“柔”来平衡职业法官的“刚”,让法律的审判更贴近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达到普通民众能接受的目的。

3.防止司法权力遭到滥用,体现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任何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就极有可能被滥用。

而司法权的滥用会丧失整个民众对国家司法的公信力,最终危害的是整个社会。

在陪审制度的“暴发户”美国,美国人不相信法院,警惕司法权力危害自己的个人权利,用公民的权利来制约司法的权力。

我国当今重振陪审制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约法官的权力,体现司法公正之效,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

4.对陪审范围的适用陪审制度的运用在当今各个国家都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而我国法院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制也是有所限制的。

多数国家陪审案件的数量只占总体案件数量的小部分。

而且多数国家也只在一审中使用陪审。

(二)中西方陪审制度的不同之处1.选举的要求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国相比,比较大众化,社区普通公民依据选民名单或驾驶员名单随机抽取,除了法律对特殊行业人群的规定,基本人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机会,并且作为一种义务来要求每个公民。

中西方陪审制度比较

中西方陪审制度比较

中西方陪审制度比较作者:居茜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26期摘要:陪审制度是一种由普通公民和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的司法制度。

比较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国外陪审制度的异同点,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重大的启示,即各国陪审制度的建立须和本国国情相适应,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该坚持而且还应不断完善和创新。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15.18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212-03一、西方陪审制度的概念陪审制度(people assessor system)是人类社会自己设计自己选择出来的,让平民参与到国家专业司法审判里,享有司法审判大权,来决定同类人命运的一种制度。

陪审制度在全世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

另一类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是指按照一定的规则,从社区里挑选出拥有良好信誉的若干普通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陪审团成员负责对该案件事实的审理,法官负责对该案件法律的审理,最终作出裁判的制度。

对事实的审理,指的是某种行为、事件是否存在,且真实地发生过。

对法律的审理是指法律上该行为或事件的法律规定是怎么说的。

通俗地讲,就是“外行”定罪,法官“量刑”。

在这种陪审制中,陪审团成员对案件事实的审理,是不要求受过高深的法律教育背景的,只需凭借公民基本的良知、道德、社会经验,通过在庭上视听双方律师唇枪舌剑对证人的盘问,作出自己的逻辑判断即可。

这种陪审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特色,包括中国的香港地区。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还有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区分。

1.大陪审团前些年全球闹得沸沸扬扬的克林顿总统和莱文斯基一案,就牵涉到大陪审团的概念和作用。

大陪审团(grand assessor)也被叫做“起诉陪审团”,它的角色类似“人民检察院”,一般由案发地区23位公民组成,职责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以前,调查与案件相关的物证和人证,最后23人来投票决定是否立案起诉。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中国与美国是两个政治、文化、经济制度都不相同的国家,两国适用法律方式、程序也截然不同。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历来争议较大,各国对它褒贬不一,但不可否认,陪审团的裁决代表了一定的正义性,但这种正义是在一定的代价之上建立起来的。

与之相比较的中国陪审制则没有那么大的争议,中国人民陪审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制度,它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陪审制,他带有中国独特的政治特色。

全由法官主持审判的结果则导致一个案件与法官自身的道德素质与文化素质联系较紧,虽然效率高,但是正义得不到很好的体现。

下面简单的说下两国陪审团制度的差异:(1)当事人对陪审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美国陪审审判制度与我国陪审审判制度的一个最核心的、最有实质意义的差异在于,陪审审判是一种由宪法保障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

当事人有权选择没有陪审团参加而仅由法官进行的审判(在刑事审判中他还有权选择供认犯罪而完全免予审判,即诉辩交易)。

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程序利益和实际需要作出自主判断的机会,当事人可以选择对他而言最为有利的程序,从而使不同审判程序制度的不可避免的内在缺陷在这种选择中得到过滤。

相比之下,我国的陪审审判程序是由法律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由法院作出自由裁量的制度设置,当事人没有程序选择权。

换言之,陪审审判是强加于当事人的程序,而被迫行使某种“权利”实质上构成了一种义务。

(2)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及以此为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美国陪审团成员的相对独立性首先是由陪审员的遴选程序保障的。

陪审团候选人是法院辖区的选民,法官从选民民单中摇奖式的随机选择组成具体案件陪审团,全过程均由双方律师参与,如果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某公民不宜担任本案陪审员,则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双方辩论后排除;各方当事人还有一定名额的“无条件异议”权。

陪审员选择的随机性使陪审员没有职业法官那样屈从于腐败或滥用权力的动机,因为他们既不依赖于司法当局而生存,也不会因为追求职业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与此同时,自案件审判开始审判员与世隔绝的制度性安排使审判员也独立于社会舆论;当事人双方律师对选择陪审员过程的参与承担了与回避制度同样的使命,使陪审员独立于某种社会角色或人身关系。

从《失控的陪审团》谈西方陪审团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于联系

从《失控的陪审团》谈西方陪审团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于联系

从《失控的陪审团》谈西方陪审团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的区别于联系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否正确,取决于在这个国家正义是否都得到了伸张,而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否完善,则取决于司法制度是否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人民的参与与监督。

前几天看完了主讲西方陪审团制度的电影《失控的陪审团》,我不禁联想到了我国的陪审制度,并且下意识地把它和西方陪审团制度做了一个大致的比较,我觉得中国陪审制度和西方陪审团制度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但同时也有着相同的特征。

总而言之,这两种制度的创造本意都是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但是因为社会发展的方向不同,它们之间必然会有很多不同之处。

下面详细叙述它们的区别:一.历史渊源不同。

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发展可以说是相当完善的,因为据学者考证,它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法兰西王国。

当法国国王的封臣诺曼底公爵跨越英吉利海峡征服英格兰后,把这种宣誓咨询调查方式带到了英国。

亨利二世又将其运用到王室法庭的司法实践过程。

1215年,基督教世界的第四次拉特兰宗教公会禁止教士再参与神明裁判,原由教士神明裁判留下的“事实真空”则交由宣誓咨询团完成,宣誓咨询团由提供咨询正式转变为事实判断,至此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真正确立。

而中国的陪审制度则出现较晚而且几经沉浮。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陪审制度由此第一次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但是1982年宪法并没有规定陪审制度,使得陪审制度也从宪法原则地位降为诉讼法原则,不仅如此,鉴于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配套制度,陪审制度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

直自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产生方式、参与审判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立法规定,陪审制度才有一次踏上中国司法制度的舞台。

二.产生的途径不同。

在西方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成员的产生方式是法院在本地区内随机抽取候选人,然后根据选民的名单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任意选择,最后留下特定人数作为陪审团成员。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首先,陪审团的构成方式不同。

在中国,陪审团是由人民陪审员组成的,由法院从全部国民中抽取出的公民组成,而在美国,陪审团是由公民
组成,但是这些人不是通过随机选择抽取的,而是由律师或法院从被告和
原告双方提供的候选人中挑选出的。

其次,陪审团的决策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通过多数表决
的方式做出决策,也就是说,只要超过一半的陪审员同意,就可以判决被
告有罪或无罪。

而在美国,陪审团的决策必须是全体陪审员一致同意的,
即无论是定罪还是无罪,都要得到全部陪审员的一致同意。

另外,中美陪审制度在案件审理程序上也有区别。

在中国,陪审制度
只适用于刑事案件,而在美国,陪审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还适用于
民事案件。

此外,在中国的陪审制度中,陪审团只对事实问题负责,不参
与法律问题的决策,而在美国,陪审团不仅负责判断事实问题,还负责解
释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后,两国陪审制度在选拔陪审员和监督制度上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陪审员的选拔是通过抽签的方式进行的,法院会在案件开始前抽取一定数
量的人民陪审员进入陪审团,而在美国,由律师或法院从候选人中挑选出
陪审员。

此外,中国的陪审制度下,陪审员在判案过程中受到法官的指导
和监督,而美国的陪审制度下,陪审员在独立、无法律意见和监督下做出
决策。

总的来说,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陪审团的构成方式、决策
方式、适用范围以及选拔和监督制度上。

这些差异反映了两国法律体系的
不同理念和法律文化的差异,也为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不同的方式和保障。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首先,陪审员的组成方式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是由法院从社会公民中抽取酌定案件事实的法庭组成员,不设休庭,由法官主持审判,并对案件定议。

陪审员的选聘工作由具体审判机关进行,并经审判机关的同意,由抽签选取。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是随机从一般公众中抽选出来的,受到质疑的一方可以对陪审员进行挑选或排除。

陪审员组成时的抽选方式确保了公正和中立,而陪审员的选择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其次,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负责与法官一起合议,并参与案件的裁决。

陪审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决定。

陪审员的决定也能对判决案件产生影响,尤其在一些涉及重大犯罪和重要民事纠纷的案件中。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职责更加明确,他们负责决定被告的有罪与否。

陪审团拥有投票权,必须达到一致意见才能做出决定。

这种制度体现了一种对公民参与的信任和尊重,而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对于陪审员的权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另外,陪审员的数量不同。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只有1名陪审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审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通常有12名陪审员,这样的人数可以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较多的陪审员可以代表更多的社会意见和观点,减少个体的主观偏见,确保审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在中国,陪审员的资格要求和培训制度也比较简单。

陪审员只需年满23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前科,并具有相当文化程度即可。

他们通常不接受专门的培训,而是根据法院的需要或者自愿参与陪审员的工作。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资格要求更加严格,通常要求陪审员具有选民资格,高等教育程度,并接受专门的培训。

这样的要求可以确保陪审员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保证他们能够做出公正和合理的决策。

最后,陪审员的隐私权不同。

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的隐私权较少得到保护,他们的个人身份和信息可能会被暴露出去。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一、陪审制度概述1.陪审制度的概念陪审制度就是有陪审员参加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制度。

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2.美国陪审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概述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从实质上讲,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陪审员既对事实进行裁决,又适用法律。

美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形式。

大陪审团负有起诉的职能,小陪审团则在审判中裁决案件事实。

陪审团被视为美国宪政民主的关键组成部分,《美国宪法》、《联邦陪审团选拔法》、《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等法律法规对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作出了完备详细的规定。

二、中美陪审制度比较1.中美陪审制度的相似点1.1司法民主价值司法民主要求社会成员参与司法,并且通过“参与”来达到制约、监督司法的目的。

而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柱石之一,它“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陪审员参加审理,可以集思广益,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1.2司法公正价值维护司法公正是任何一个国家司法改革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

与司法公正相对立的则是司法腐败。

遏制司法腐败的办法当然很多,但完善陪审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则至少应当是一条有效途径,尽管它不是根本之道。

1.3司法实践价值有些陪审员具有某种专长或有利于正确审理案件的其它优势,吸收他们参加审理,可以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从而增强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3.中美陪审制度不同点的比较3.1中美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的不同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始于英国1066年,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公元1164年,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审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从当地的骑士和自由居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作证人,经宣誓后向法院提供证言,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就是见证人制度,证人即为陪审员。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陪审制度是指将非专业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审判程序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兼顾司法公正和民主参与的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公民参与刑事案件审判,增加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本文将就中外陪审制度对社会的意义以及如何完善我国陪审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陪审制度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陪审制度通过引入民众参与,确保了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在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具备平等地位,不受法官或检察官的干扰,可独立思考和判断。

他们的参与使判决结果更具公正性,减少了个别法官的主观因素对判决的影响。

此外,陪审团的作用还在于提供公众和被告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对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起到了保障作用。

其次,陪审制度对于民主参与有着重要的意义。

陪审制度使公民在司法程序中具备了直接参与的权利和责任。

陪审团的组成通常来自于社会的广泛代表,他们通过公开选拔或抽签方式进行产生。

这样的选拔方式从一定程度上确保了陪审员的客观公正性。

陪审员既是被控告人近距离接触的代表,也是公众利益的代表,他们既关注个人的权益,也关注社会公正的实现。

陪审制度的引入使公众能够参与司法程序,它既是实现民主政治的重要一环,也是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机制。

在我国,陪审制度在刑事审判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国刑事审判一直以来以法官为中心,尊重法官的专业意见和权威性判断。

然而,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和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引入陪审制度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需求。

陪审制度能够增加司法程序的公信力,避免部分法官的个人偏见或非法操作对判决结果的影响,提高判决的公正性。

另外,陪审制度也能够增加公众对司法程序的参与感和认可度,提高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

这对于增强社会稳定和公民意识形态的认同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要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陪审团的组成和选拔问题需要明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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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西陪审制度之比较与启示姓名:学号:指导老师:【摘要】当今世界陪审制度的主要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形成的陪审团制;第二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

在数百年的历史发展中,这两种制度形成了各自的运作规律。

陪审制度源自西方,是近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普通民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最典型的一种方式,而中西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和效果却不甚相同。

我国现阶段的陪审制度中确实存在着许多缺陷,因此应该吸收西方陪审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对我国的陪审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

所以有必要对中西方的陪审制度进行比较和启示。

【关键词】陪审制度西方陪审员制度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比较、启示Comparison of Western and Enlightenment of the Jury SystemAbstract:Jury System in the world today is divided into two main forms: one is the formation of common law countries, the jury system; The second is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the jury system. Several hundred years of history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wo systems to form their own operating rules. From the Western jury system is modern democracy, the rule of law in national judicial activities of ordinary people the most typical way, and Western jury system in the operational status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effect is not quite the same. Our jury system is indeed at the present stage, there are many defects, so the jury system should be absorbed in the Western rational factors, the jury system in China to make the necessary reforms. So it is necessary in comparing the Western jury system and enlightenment.Key words:jury system; the Western jury system; the Chinese People's Jury System; comparison, revelation1.陪审制度的起源陪审制度是普通公民大众参与国家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公民大众实现个人权利与保障国家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

陪审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慢慢发展起来的一种诉讼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

公594年,在古雅典的梭伦改革中,建立了一个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

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投票表决审判结果。

由于当时古希腊并没有专门的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所有案件都是依靠从公民中选举的陪审人员来审,而且案件影响越大,由公民组成的陪审人员就越多。

古罗马的陪审团制度得形成类似于古希腊。

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案件也是有从普通公民中选举的陪审人员来审。

这种由普通公民中选举陪审人员的的审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蕴含了现代陪审团制度的思想,因而可以说这是陪审团制度的萌芽。

陪审制度一直是与民主相伴而生的。

古雅典和古罗马是西方文化发源地,政体都是民主政体,由自由民集体裁决来解决各种事务。

这种模式必然影响到司法,由民众选举陪审法官来行使司法审判权也是与当时的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

1.1 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现状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并在美国得到充分发展。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赋予陪审团独立行使事实认定权,而法官则行使适用法律裁量权;大陆法系国家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陪审员与法官具有相同的职权,既认定事实又适用法律,多数学者称这种审判制度为参审制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大众参与国家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重要制度,是实现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制度。

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最初起源于8世纪的法兰克加洛林王朝,并最终形成于11世纪的英格兰。

经过了一千多年的变迁,世界各国形成各具特色的陪审制度。

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效果却让人不甚满意,今天就陪审员的选任机制、陪审员的审理活动和陪审员的管理机制在西方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恐怕就是陪审团制度了。

例如1995年轰动世界的“辛普森案”①中,由于陪审团一致认为主要证据存在瑕疵,所以就判定辛普森犯罪事实不存在,法官因此失去了量刑的余地,最终出现了让世人震惊的的结果辛普森被宣判无罪。

美国律师协会将2005年定为“陪审团年”。

可见陪审团制度在西方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陪审团制度是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形成的,法官主要负责法律的适用情形,而案件的事实认定主要是依靠陪审团负责。

所谓陪审团制,是指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审判,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而由专业的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①橄榄球超级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杀人案,震惊全美,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

不少人认为,辛普森腰缠万贯,不惜花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队"(Dream Team)为自己开脱罪名。

这帮律师唯利是图,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利用美国社会的种族矛盾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把掌握着"如山血证"的检察官和警方证人驳得目瞪口呆,最后说服了陪审团全体成员,将杀人凶手无罪开释。

1.2 西方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制度(Jury System)是指“陪审员从公民大众中产生参与法院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比较盛行这种制度。

英国被认为最先盛行这种陪审制度,但是自上世纪中叶英国的陪审制度已趋于衰落了。

美国继承了英国的陪审制度,并有所发展,至今仍相当盛行。

1.3 陪审团制度的产生西方陪审团制度是在古希腊、古罗马审判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诉讼制度。

公元前594年, 古雅典的梭伦在改革中, 一个被称为“赫里埃”①的公民陪审法院建立了。

凡年满30周岁的雅典公民都有资格被选为陪审法官,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投票表决审判结果。

当时雅典并没有职业法官,所有案件都是靠陪审团来审,而且案件越重要,陪审法官越多。

古罗马的陪审团制度类似于雅典。

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案件由从公民中选举产生的法官审理。

这种集体审判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蕴含了陪审团制度的思想,因而可以说这是陪审团制度的萌芽。

陪审制度一直是与民主相伴而生的。

古雅典和古罗马是西方文化发源地,政体都是民主政体,由自由民集体裁决来解决各种事务。

这种模式必然影响到司法,由民众选举陪审法官来行使司法审判权也是与当时的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

2.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现状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起源地。

很快陪审制成为英国的一种主要的诉讼方式。

英国的陪审制在其司法历史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他许多司法制度与之相配套发展起来。

但时至今日,其陪审制已今非昔比,日渐衰微。

早期大陪审团的职能包括犯罪侦查、预审和起诉。

但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和起诉的机构相继出现,大陪审团只剩下预审职能。

20世纪初,治安法官又逐渐替代了大陪审团的预审职能。

1948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则完全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

小陪审团的命运也不比大陪审团的命运好,在审判中的作用也日益萎缩。

司法实践中,小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

尽管根据1967年颁布1971年修改的《刑事审判法》②允许陪审团可以10:1,甚至9:1通过作为被告有罪判决的决定,但陪审团审理案件仅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①原始陪审制的雏形最早出现于公元前四百年以前的古希腊。

古希腊的两个代表性城邦国家斯巴达和雅典虽然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一个是贵族政体,一个是民主政体,但在司法审判上,二者都实行过集体负责的原始陪审制。

斯巴达的审判权由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行使,长老会议由从年满60岁的贵族中选举的28人组成,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在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陈述的基础上作出裁断。

从今天的角度来看,长老会会议的成员兼有陪审员和法官的双重特征。

雅典也设置了叫作“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

②孙长永. 《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及其释义/中国欧盟法律研究系列》【M】200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这些案件主要是欺诈和诽谤案件。

在所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大约占5%。

陪审制在英国的地位下降,这是由于陪审制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人们认为陪审团成员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也未必能理解案件的证据和领会法官的指示,因而其作出的裁决值得怀疑。

由于美国和英国历史上的特殊亲缘关系,美国对英国的陪审制学得特别到位,并且美国在移植英国陪审制度的同时进行改造,使陪审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壮大,这使普通法系国家审判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审判制度产生了巨大差异。

美国的陪审制度如此发达,与美国的历史是分不开的。

18世纪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激化,大陪审团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自然在审判中竭力与王室抗争以维护殖民地人民的利益。

特别是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大陪审团经常被殖民地人民用来作为对抗英王室统治的工具。

由于大陪审团在反对英国王室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所以美国在1776年独立后,人民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了极大的尊重,并将它写入了在1791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共包括10条修正案①的“权利法案”②。

美国陪审制度的兴旺是历史的结果。

美国人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这大概是因为美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造就了一片特别适合陪审制度生长的“沃土。

2.1 陪审员的产生Jury一词, 原意为宣誓,起源于拉丁文Jurare。

兼有证人和援引他人证言判定案情以及审理案件是陪审员两项重要的基本权力。

宣誓的意义在于对一般证人保证证言的真实;对陪审员而言,还有保证其审理案件公正廉明。

陪审员制度是在西方国家、民族传统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情世态这种情形下逐渐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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