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陪审团制度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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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陪审制度之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之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之比较作者:张晓波来源:《金田》2011年第09期作者简介:张晓波,(1986.11),汉族,陕西省铜川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摘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美国陪审团制度无论在产生、运作等方面都各有特点,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发现二者的特点和差别,同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以期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

关键词:陪审制度;比较;完善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民众或非职业法官参加到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案件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

陪审制度是世界最古老的司法制度之一,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是西方社会对人类社会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贡献。

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是借鉴前苏联的审判经验而产生,由于我国有关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人民陪审员既要认定事实,又要适用法律,陪审员参与审判大多流于形式,成为了威严的法官的陪衬,这与美国陪审员机制的良好运行形成了鲜明对比。

中美陪审机制的比较,先从两者的差异开始分析:通过对国外和我国现行陪审制度研究,对陪审员的文化传统、挑选方式、权限、分工和运作机制等进行比较,分析阐明了中外陪审制度存在的差异。

1.两者各自赖以生存的法律文化传统及诉讼结构不同美国基于个人本位,公共权力的行使须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基本前提,陪审团成为被告人权利的一种有力的保障机制。

在诉讼结构上,陪审团制度、与对抗式审判是一对“孪生儿”。

在对抗式的诉讼结构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与双方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呈现一种等腰三角结构。

陪审团中立,这就保障了在三角型刑事诉讼结构中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裁断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而我国一直到今天,没有建立系统完备的陪审制度。

在我国的诉讼文化观念上一直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完成发现和惩治犯罪的任务,因此,陪审员的作用是有限的。

中美“陪审”背后的文化差异

中美“陪审”背后的文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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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梦洁
王青梅
( 波 大 学外 语 学 院 , 浙 江 宁波 5 2 1 宁 1 1) 5

要 :法律是规 范、理性 思维 的 象征 ,是 社会 生活 的反 映。 当法律 根植 于文化之 中,法律 才具有 了更 深刻意 义。在 同
样反映 生活 的影视 作品 中 ,法律 理念和认知 取 向融入 于一 些和 法律 相 关的情 节。笔者通过 中 美影视 作品 中具有代表性 的 法律影 片 ,以中美文化对 比 的角度 分析 法律 与中美文化传 统之间 的内在联 系。 本文以影 片 < 失控 的陪审 团) ( 以下 简称
相 对 稳 定 的 自然 环 境 中 生 存 的 ,这 便 造 就 了 中国 人 稳 中求 胜 的保 守 主 义 。假 设 类 似 案 件 发 生 于 中 国 ,这 一 庞 大 的 索 赔 额 自然 会 被 大 众 定 为 敲 诈 , 原 告 本 人 亦 不 会 提 出 如 此 高 的 索 赔
该从 中美不 同陪审制度产生 的文化根源分析 。
l 变化和稳 定
在跨文 化交际逐步加深 的时代 , 了解各个 国家不 同的 文化成为各 国交流 的重要前提 。文化 尺度为衡量不 同国家
的 文 化 差 异 和 价 值 取 向 构 建 了一 个 有 效 的 框 架 。荷 兰 心 理 学家Hfsee o e t d 曾提 出 了 四 个 文 化 尺 度 : 个 人 主 义 一 集 体 主 义 、 避 免 不 确 定 性 、权 力 距 离 与 男性 一 女 性 。 其 中所 提
成 巨大 的冲 击 。 笔 者 认 为 , 中 国 能 不 能 引 入 陪 审 团制 度 应
的开始一样 ,影 片的结果也 出人意料,这位被害人 的妻 子最 终获得 了胜诉 。这 反映 出美 国人对 突破现状 、缔造历 史有 着 非同一般的热诚 。 从历史角度 分析 ,美 国曾经经 历过的开拓运动和 西进运 动锤 炼出美 国人 的冒险精神 。而相 比美 国 ,中国人是在一个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简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引言中美司法制度是世界上最为重要的两个国家司法制度,有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进行简要谈论,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差异中美法律体系是中美司法制度差异的一个关键方面。

中美法律体系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因此在其运作方式、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上存在较大不同。

中美法律体系的最大差异在于法律源于。

中方法律体系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为主要法律源,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权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

而美国法律体系则建立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包括判例法(common law)的使用。

判例法是指法官根据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作为新案的参考依据,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中美法律体系在法律观念和原则上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法律观念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

而美国法律观念更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中美司法制度运作的差异中美司法制度在案件审理、司法程序和审判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差异:•司法独立:美国司法制度强调司法独立和平衡,法官在审判时享有相对较大的独立性,而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和法院的独立性相对较低,政府干预或影响司法决策的现象较为常见。

•司法程序:美国司法程序注重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公平,确保案件的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而中国司法程序则注重快速审理案件,强调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维护。

•司法透明度:美国司法制度倡导司法透明度,法庭的审判过程及判决结果对公众开放,能够接受舆论监督。

而中国司法制度则相对闭塞,法庭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对外界了解有一定限制。

•陪审团制度:美国采用陪审团制度,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中,由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判决。

而中国则没有陪审团制度,判决权完全由专业法官行使。

中美司法制度差异的原因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可以从历史、文化、法律体系的起源和发展等多个方面寻找原因。

首先,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可以追溯到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 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 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 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 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

(一)中西方陪审制度存在的相同点1.追求司法民主的法律精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还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继承了古雅典的精神,追求司法民主。

司法权利的源泉是来自人民的,没有人民遵守的法律和司法审判只是一纸空文,有人民参与的审判的权威远比没有人民参与的审判来得更强大。

陪审制度的法律精神就是———把人民交给人民自己来审判。

2.普通百姓参与司法审判普通百姓的良心是很容易被打动的,一个人触犯国家的法律有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因素,普通百姓更能体会普通人的生活困境而综合地去看待一个普通人的过失,各国陪审制度之所以设立让普通百姓来参与审理案件,就是让普通百姓的“柔”来平衡职业法官的“刚”,让法律的审判更贴近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达到普通民众能接受的目的。

3.防止司法权力遭到滥用,体现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任何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就极有可能被滥用。

而司法权的滥用会丧失整个民众对国家司法的公信力,最终危害的是整个社会。

在陪审制度的“暴发户”美国,美国人不相信法院,警惕司法权力危害自己的个人权利,用公民的权利来制约司法的权力。

我国当今重振陪审制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约法官的权力,体现司法公正之效,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

4.对陪审范围的适用陪审制度的运用在当今各个国家都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而我国法院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制也是有所限制的。

多数国家陪审案件的数量只占总体案件数量的小部分。

而且多数国家也只在一审中使用陪审。

(二)中西方陪审制度的不同之处1.选举的要求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国相比,比较大众化,社区普通公民依据选民名单或驾驶员名单随机抽取,除了法律对特殊行业人群的规定,基本人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机会,并且作为一种义务来要求每个公民。

中美陪审审判守则的实质性差异――麦克尼尔诉喜-楼强力施工架公司案点评.doc

中美陪审审判守则的实质性差异――麦克尼尔诉喜-楼强力施工架公司案点评.doc

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实质性差异――麦克尼尔诉喜-楼强力施工架公司案点评-美国陪审制度是宪法的设计者们努力创造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但同时又坚持进一步防止司法专断而设置的当事人权利保障制度,它的功能在于防止为消灭仇敌而进行的无事实根据的指控和提防那些容易受更高当权者影响的法官。

于是,在我国,随着司法威信急剧下降,加强审判监督力度的呼声不断高涨,推行以美国陪审审判制度为原形的陪审员制度也成为我国审判制度改革中的一股潮流。

然而,“照猫画虎反类狗”的教训在我国改革中实在不是一二例了,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有着相似名称的制度所承担的功能及其实现方式往往迥然不同,本案提供了由美国陪审审判制度运作的全过程,本文对英美陪审审判制度增加一点背景介绍,试图提供一个“虎”的原形,并与我国陪审审判制度加以对比,找出“猫”和“虎”之间的一些实质性差异:(1)当事人对陪审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美国陪审审判制度与我国陪审审判制度的一个最核心的、最有实质意义的差异在于,陪审审判是一种由宪法保障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

象有权选择由陪审团参加的审判一样,当事人也有权选择没有陪审团参加而仅由法官进行的审判(在刑事审判中他还有权选择供认犯罪而完全免予审判,即诉辩交易)。

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程序利益和实际需要作出自主判断的机会,当事人可以选择对他而言最为有利的程序,从而使不同审判程序制度的不可避免的内在缺陷在这种选择中得到过滤。

比如,由陪审团参加的审判可能使审判的公正性有更多的保障,却比仅由法官进行的审判要复杂得多,当事人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都成倍于法官审判。

如果当事人认为陪审团的非理性的同情心并非总是帮助好人,或者当事人认为不值得为案件付出昂贵的成本或付不起如此昂贵的代价,他可以放弃陪审审判的权利。

相比之下,我国的陪审审判程序是由法律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由法院作出自由裁量的制度设置,在实践中,是否由正式法官组成合议庭常常是法院根据在册法官是否够用而决定的。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我国陪审制的完善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我国陪审制的完善

文法学院法律事务1001 焦晓红1522100108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对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陪审制度是当今美国司法制度中最为重要和独特的一部分,也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重要区别之一。

这一制度产生至今的数百年不断存续发展了史实,制度设计及在防治法官司法专横方面,顺应了民主法治时代的社会文明进步的潮流,体现出人类社会始终追求司法公正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

可是同样的,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

陪审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

下面我简要分析下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以及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团制度差异完善正文一、中美陪审制度的含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额制度。

而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择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疑犯,并对案件做出判断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均是一种普遍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方式,是政治体制对民主的积极追求和社会对公权力的制衡,但两者的差异还是较为明显的。

二、中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中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仅适用于审判,不包括起诉。

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审的重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被告人请求陪审团的案件。

而美国陪审团制度适用于起诉和审判。

美国宪法规定,陪审团制度适用于除弹劾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对起诉超过20美元标的的民事案件,权利人可以主张使用陪审团制度。

中美担任陪审远的因具的条件;我国公民担任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㈡年满二十五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㈣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贫困地区或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㈡曾被开除公职的。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精选多篇)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精选多篇)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精选多篇)第一篇: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陪审团制度(Jury System)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美国诉讼制度特征,也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陪审团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进入20世纪以来,尽管陪审团制度一些固有的弊端不断显现,但其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制教育等仍具有重要意义,相对而言,我国的陪审制度却不尽人意,因此,借鉴美国陪审制度的优势来逐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必要之举。

一、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共同点1、两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一致的。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为了使公民有效的行使一部分权利从而防止法官的独断专行,以此来达到司法正义;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公民参与案件审理也是想让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从这一角度来讲,中美的陪审制度的目的有异曲同工之处。

2、作为二者制度设计基础的司法理念是一致的。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基础理念是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把普通公众的理性和社会价值观引入司法领域,使司法更贴近社会;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为了完善司法监督体制,基于司法民主的理念,将社会公众引入司法行使过程中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的理念也是一致的。

二、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不同点1、历史起源与发展的差异。

我国古代没有陪审制,陪审制度并非中国原生,清朝末年,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在其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但在法律实践中没有施行。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曾颁布关于政治案件的陪审暂行法,但在实践中也没有施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颁布的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但没有在全国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做法,陪审团以参审的方式进行陪审,直到现在。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

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

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

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

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

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

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

其次,在选陪审团时需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

现在以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为例,在选择陪审团时就历时长达四个月之久,陪审团全部候选的人,都必须要回答一部分问题,以此来判断会不会产生主观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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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陪审团制度差异
中国与美国是两个政治、文化、经济制度都不相同的国家,两国适用法律方式、程序也截然不同。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历来争议较大,各国对它褒贬不一,但不可否认,陪审团的裁决代表了一定的正义性,但这种正义是在一定的代价之上建立起来的。

与之相比较的中国陪审制则没有那么大的争议,中国人民陪审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制度,它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陪审制,他带有中国独特的政治特色。

全由法官主持审判的结果则导致一个案件与法官自身的道德素质与文化素质联系较紧,虽然效率高,但是正义得不到很好的体现。

下面简单的说下两国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1)当事人对陪审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美国陪审审判制度与我国陪审审判制度的一个最核心的、最有实质意义的差异在于,陪审审判是一种由宪法保障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

当事人有权选择没有陪审团参加而仅由法官进行的审判(在刑事审判中还有权选择供认犯罪而完全免予审判,即诉辩交易)。

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程序利益和实际需要作出自主判断的会,当事人可以选择对他而言最为有利的程序,从而使不同审判程序制度的不可避免的内在缺陷在这种选择中得到过滤。

相比之下,我国的陪审审判程序是由法律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由法院作自由裁量的制度设置,当事人没有程序选择权。

换言之,陪审审判是强加于当事人的程序,而被迫行使某种“权利”实质上构成了一种义务。

(2)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及以此为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美国陪审团成员的相对独立性首先是由陪审员的遴选程序保障的。

陪审团候选人是法院辖区的选民,法官从选民民单中摇奖式的随机选择组成具体案件陪审团,全过程均由双方律师参与,如果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某公民不宜担任本案陪审员,则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双方辩论后排除;各方当事人还有一定名额的“无条件异议”
权。

陪审员选择的随机性使陪审员没有职业法官那样屈从于腐败或滥用权力的动机,因为他们既依赖于司法当局而生存,也不会因为追求职业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
与此同时,自案件审判开始审判员与世隔绝的制度性安排使审判员也独立于社会舆论;当事人双方律师对选择陪审员过程的参与承担了与回避制度同样的使命,使陪审员独立于某种社会角色或人身关系。

我国的陪审员是由法院聘任的,其身份与美国法院中的司法辅助人员差别不大。

他们在法院辖区有某种身份,经法官“选拔”、聘任之后,作为法院常设的编外法官并接受法院支付的定期或定额报酬。

参与具体案件审判,也是由法院临时指定的,不过没有随机产生程序。

这些陪审员之所以能够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往往是基于他们对当地情况的熟悉或在当地的威望。

(3)陪审员的审判权力。

以陪审员身份相对独立性为基础,法律赋予陪审团以相对独立的审判权力。

陪审团与官分别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分别做出裁决。

在刑事案件中,有罪无罪由陪审团作出结论,而量刑则是法官的权力;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对事实加以认定,法官就原告胜诉或败诉的金钱数额作出相应判决以为执行依据。

法官与陪审团之间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上的这种明确职能分工除了具有相互制约的意义之外,还具有一种合理分配资源以最大限度求取正当性的价值——陪审团以普通人的智识对事实作出的判断最有可能获得普通众的认同,而法官作为法律专家对于法律问题的判
断显然也具有更高正确率。

与此不同的是,我国法律规定,陪审员在行使审判权时与法官居于同等地位。

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没有职能分工,在混合合议庭中陪审员与官共同评议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并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与法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而形成判决。

这种与美国陪审团权力设置和权力行使方面的重大差异可能导致两种竭然相反的效果:一方面,在判断事实方面,陪审员受到习惯于法律思维的专业法官的诱导而把事实问题纳入法律的框架,从而与陪审审判的初衷背道而驰,因为陪审审判的原理在于,正义应当是普通公民关于正确与错误观念的体现。

同时,以牵制法官权力为己任的陪审员们由于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处于势,反而被职业法官牵着鼻子走而成为合议庭中的傀儡法官;另一方面,在适用法律和真正把事实纳入法律框架的努力方面,为了使身为法盲的“同事”——陪审员——能够真正地行使法律赋予权力,法官在整个审判特别是合议的过程中须得不厌其烦地向他们解释法律规定和涵义,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懂法律的陪审员“依法”行使适用法律的权力恰恰是对审判权“合法”的滥用,无论对于公正和效率可能都成为障碍而不是帮助。

(4)陪审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

与尽管中美两国陪审审判制度存在上述种种差异,但这并没有根本性地妨碍它们以不同方式发挥各自的功能,重要原因在于它们各有与之相应的适用范围。

如果以普通民事案件为对象,选择与之相应的程序,那么,严格、复杂的审判程序问题与重大、疑难的案件相适应,伴随着巨大的司法资源投入和相应的司法收益;反之,简易、宽松的司法程序应当与大量简易、小额的案件需求相适应。

美国的陪审审判程序投入大、时间长、代价昂贵,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标的大、赔偿额高的民事侵权纠纷。

而我国的陪审审判程序除与专业合议庭同样适用普通民事案件外,主要用于解决某种类型的案件,如婚姻家庭纠纷、社区邻里纠纷案件和少年犯罪案件,它的意义与其说在于监督司法、确保公正,不如说在于道德教化,实现社会综合治理。

这种制度在以熟人社会为主要特征的我国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

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这种陪审制的内在机理与改革家们倡导为我国陪审制改革样本的美国陪审审判制度完全不同。

(5)法律依据。

美国:宪法保证了陪审团制度的有效性。

中国:我国历史上最早对陪审制度做出规定的法律文献是清末的《大清刑事民
事诉讼法》。

此后,随社会的变迁,我国的陪审制几经存废,直到现代才最终以法律
形式得以确认。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陪审制的有《人民法院组织法》、《刑
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我国的陪审制度从实质上看属于
参审制,这是对大陆法系国家参审制借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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