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现行陪审制度

合集下载

英美陪审团制度

英美陪审团制度

英美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让普通民众能够参与到日常的司法审判工作当中,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享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这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长期以来它被赞誉为“自由的堡垒”、“民主的学校”,其体现了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并通过法律判决确认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更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

随着社会的发展,陪审团制度的各种弊端也层出不穷,对其质疑并废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存废、发展一度成为焦点。

我国从陪审团制度上也汲取了它的正面影响,使我国的法制更加公平化,民主化。

一、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初步形成的背景现代陪审制,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

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

陪审团最初的职能是其成员就知情的内容进行宣誓作证。

当发生纠纷时,行政长官从当事人的邻人中挑选12名熟悉情况并且值得信赖的人组成陪审团,令其宣誓后,向行政长官提供他们所知道的情况,以此作为裁断的依据,最初这种邻里证人制度只是作为一种行政调查手段来运用的。

陪审团被最早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

这种见证人制度只是作为一项行政手段来运用的,当时英国的刑事和民事起诉都是采用私诉制,审判仍是采用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司法权几全操于地方封建中,王室干预地方司法被认为是违反自然法则的、不可容忍的。

因而既没有今天负责犯罪起诉的检察机关和大陪审团,也没有今天负责事实裁判的小陪审团。

直到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

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

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

此后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开始真正实施。

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是在美国。

中世纪陪审团制度的实例

中世纪陪审团制度的实例

中世纪陪审团制度的实例
中世纪的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由一群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

下面是中世纪陪审团制度的一些实例:
1. 英格兰的审判形式:在英格兰,中世纪的陪审团制度在
1215年的《大宪章》中得到确立。

被告人有权要求以陪审团
形式审判。

陪审团通常由12人组成,他们是当地社区的成员,在法庭上由法官指导进行审判。

2. 法国的陪审团制度:在法国,陪审团制度在13世纪开始出现。

陪审团通常由12名成员组成,由法官挑选并通过随机抽
签形成。

陪审团对被告的定罪或无罪有决定性的影响。

3. 罗马教廷的陪审团制度:在罗马教廷,陪审团制度在13世
纪开始实行。

陪审团由神职人员组成,对罗马教廷内的教士和行为不端的法律行为进行审判。

4. 瑞典的陪审团制度:在瑞典,陪审团制度从中世纪开始实行。

在瑞典,陪审团通常由8名成员组成,由法官指导,并由公众投票选举产生。

这些都是中世纪陪审团制度的一些实例,不同地区和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可能略有不同,但总体上都是由一群普通人组成的团体,负责审判犯罪嫌疑人。

西方陪审制度

西方陪审制度

西方陪审制度
西方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主要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
拿大、澳大利亚等。

在这些国家,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被选中或随机抽取参与特定案件的审理,并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提出裁决或建议。

陪审团在西方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增加案件的
公信力,以及保障被告的权利。

陪审制度的实行使得司法审判更具民主化和透明化,让公民可以参与司法决策,提高了法律制度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在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中,陪审团通常由12名陪审员组成,他们通过听取证据、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证词、律师陈词以及法官的指导,最终提出裁决。

陪审团的裁决通常需达到一定的多数才能成立,确保了多方的意见被充分考虑。

陪审团的裁决对案件的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也可以
对陪审团的裁决做出修改或裁决。

这种组合式的司法决策机制,旨在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客观性,避免法官个人的主观判断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虽然西方陪审制度在很多方面都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争议和质疑。

一些人认为陪审团的组成不够专业,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另外,陪审团的裁决可能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总的来说,西方陪审制度是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既有其优势,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中,陪审制度将更好地发挥其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
英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是基于公平公正原则的。

在英国,刑事审判由独立的法院和陪审团负责执行。

以下是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1. 对犯罪行为的起诉:由检察官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

2. 聆讯阶段:一旦被告被起诉,案件进入聆讯阶段。

聆讯涉及证据的呈现、辩护律师的辩词和陪审团的决定。

3. 法院和陪审团:英国的刑事审判由独立的法院和陪审团进行。

陪审团由12名市民组成,对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进行裁决。

4. 公开审理:英国刑事审判原则上是公开进行的。

任何人都可以进入法庭旁听。

然而,有些案件可能被要求封闭审理,以保护涉及案件的敏感信息。

5. 无罪推定:英国刑事审判制度重视“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6. 辩护律师:被告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以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其权益。

如果被告没有财力支付辩护律师,可以获得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

7. 刑罚:如果被告被判有罪,法官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被告的个人情况,决定刑罚的类型和长度。

总的来说,英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注重公正公平,强调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和公开审理。

这一制度应用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程序,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浅谈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修改版]

【浅谈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修改版]

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一种形式,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古代希腊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国,就有过处理一般案件的公民陪审法庭。

陪审员每年一任,由抽签产生,发给公职津贴。

陪审法庭的判决,由公民陪审员投票多数决定。

但是这种形式并没有广为流传。

相反,在裁判是与非、罪与非罪的方法上,古代欧洲广泛实行所谓“神明裁判法”和“决斗裁判法”。

由于“神明裁判法”和“决斗裁判法”的明显谬误,在中世纪法兰克王国,就出现了一种裁判法,即由行政长官或法官在当事人的邻人中,选择最熟悉事实并最可信赖者若干人,令其宣誓并就其所知陈述事实真相,以供裁决依据。

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国后也把法兰克人的这种裁决法传入英国。

从亨利二世开始,英国又逐步采用挑选若干名地方议员或地方上有法律知识的人组成大陪审团(通常是12名或16名)作为法庭的一个机关,就当时所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向法官提供情报,裁决“表面上证据确实的案件”。

在13世纪时,英国大陪审团中又开始分出小陪审团。

前者的职责主要是在庭审前确定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和是否要向法院起诉,后者则是在庭审中,从事实方面裁判被告是否有罪。

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启蒙思想家都肯定陪审制度,并赋予它以新的意义,强调每个人都有权利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甚至提出“人民代表参加审判”的口号,企图以陪审制作为从封建主手里夺取司法权和保障新生资产阶级利益的一种手段。

在取得政权后,西方国家普遍实行陪审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2项规定:“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应由陪审团审判”。

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不名誉罪的宣告,唯发生于陆海军中或发生于战时或国难时服现役的民团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修正案第6条还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由发生罪案之州或区域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西方国家的陪审制,一般都采用英国的两种形式,即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通常由23名陪审员组成,由政府召集,其主要任务是在刑事案件中,审查检察官对被告人提出的罪证是否成立,确定是否应予提起公诉,大陪审团在审理检察官等人所传证人的供词及有关证据时,除被告人自行请求或大陪审团命令被告人出席外,被告人不出席,被告律师也不到庭,审理是不公开的。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PPT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PPT

由此可见,陪审团≠陪审员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1
什么是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怎样实施?
2 3
4
如何评价?
如何评价?
陪审制度(Jury system)是指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吸 收普通公民参加庭审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非常著名的政治制度。
它由招募来的法律外行者组成,这些成员是在最广泛的 公民之中随机产生的;在特别的初审案件中将他们召集 起来;这些成员是由于被信任而被赋予的判决案件的伟 大权利;他们被允许对案件进行秘密热议并提供他们最 终的判决结果,陪审员主要凭良知和是非观对事实部分 进行认定,而可以不用给予任何理由;最后,他们在履 行完对这个国家的短暂的义务之后,这个组织中的成员 将被解散,并回归到他们正常的私人生活中。
The Jury system of common law system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Q:陪审团?陪审员
陪审员——本土化产物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 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 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 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 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 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 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1]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按照法律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 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审的案件为第一审案件,具体 为: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 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一、陪审团制度的概述陪审团制度是英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作为一种独立的审判方式,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英国的陪审团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陪审团的组成和选拔陪审团通常由12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抽取的。

陪审员的选拔过程非常严谨,旨在确保陪审员的公正和中立。

候选陪审员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例如年龄、国籍和居住地等。

陪审员的选拔是通过律师、法官和法院职员组成的选拔委员会进行的,他们会对候选陪审员进行面试和调查。

三、陪审团的职责和权力陪审团在英国司法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有权对被告进行审判,并最终决定被告的罪与无罪。

陪审团的职责是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辩论,并根据法官的指示对案件进行裁决。

陪审团的裁决必须是一致的,即所有成员都同意裁决结果。

陪审团的决定被视为公正和合法的,法官会根据陪审团的裁决作出最终判决。

四、陪审团制度的优点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优点。

首先,陪审团代表了社会的多样性,他们来自不同的背景和经验,能够提供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其次,陪审团制度保障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和参与,使司法决策更加透明和公正。

此外,陪审团制度也为被告提供了一种机会,使他们能够在审判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

五、陪审团制度的缺点尽管陪审团制度具有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陪审团的决定可能受到个人偏见和情感因素的影响,这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其次,陪审团制度的运作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这可能导致司法程序的延迟和成本的增加。

此外,陪审团制度也可能给被告带来额外的心理压力和不确定性。

六、陪审团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为了进一步改进陪审团制度,英国政府和司法机构一直在进行改革和发展。

一些改革措施包括提供更好的陪审员培训、增加陪审团的多样性和改进陪审团的指导和指示等。

此外,一些人还提出了废除陪审团制度或减少陪审团的规模的建议,以解决陪审团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英美法系 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 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是在公民里随即抽选12位公民组成的,权力相当于我们这里的法官。

在英美法系的审判程序里,法官的权力没有大陆法系大,最终裁决结果要靠陪审团内部投票决定。

以上是我的理解和简单的陈述,下面是载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老师的详细解析: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而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民事案件基本不再使用陪审团。

众所周知,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

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对于需要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

陪审员的产生往往十分复杂,陪审员的挑选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

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陪审员的挑选是公开进行的。

挑选时,法官和双方的律师都应在法庭现场。

法官在开始筛选候选人时,要向候选人简单介绍案情。

经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在法庭内旁听。

陪审的候选人通过抽签确定在法庭中的座位编号。

陪审的候选人的编号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挑选陪审员时是按照编号顺序进行的。

确定编号,候选人按照编号坐定后,就要按照法官助手的指示,在法官助手的帮助下填写调查表。

具体案件不同,调查表所要调查的问题也有所不同。

在关于环境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就可能有“你对环境保护与工业发展如何看”、“你是否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等;在关于烟草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也许会有“你吸烟吗”、“你的好友中有无患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等;在有关艾滋病的诉讼中,调查表上可能就有“你对同性恋如何看”这样的问题。

调查表还会涉及候选人与本案律师的关系问题,例如是否认识其中哪位律师,是否委托其中哪位律师等等。

候选人与证人的关系也是所要调查的重要问题。

调查表将列出以后诉讼中将出庭的证人名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国现行陪审制度∗蔡定剑王新宇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兵登陆,统一了英吉利王国,而其另一历史功绩便是在用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的同时,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

陪审制最早出现在兰尼米德地区,且只用于刑事案件,后来才广泛适用于民事案件。

公元十二世纪,亨利二世以立法的形式将陪审制度确立下来。

应该说,陪审制度在英国司法体制甚至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而我国对此缺乏较为系统的研究,本文拟就其基本情况概要介绍,以期抛砖引玉。

一概述有关陪审制度的现行立法主要集中在《1974年陪审法案》中。

陪审团的组成人员从预备陪审员中按法律程序选举,代表公众并保证履行公众职责。

预备陪审员按期登记造册并进次更换。

陪审团的职责在于以现有证据为基础向王室宣告事实真相。

现行法令下陪审团的核心职责就是根据法庭辩述及所具证据作出对事实的认定。

另外,陪审员还有一项监督权利,巡回法院的裁定及各法院的民事裁定作为判例时可以听取陪审员的参考意见,并且召集陪审员不受法院或区域限制。

虽然由12人组成陪审团是一个很有历史的传统,然而现实中却很少再使用。

现在,郡法院的陪审团法定人数最多为8人,验尸法院陪审团由7-11人组成。

除上述两类法院之外的任何其它法院可以由12人以下9人以上组成。

二陪审员的初选资格(一)资格认定在英国,虽然担任陪审员是一项法定义务,但也被公民视为一项权利。

因为担任陪审员要符合各种法定条件,并非人人都能得以履行。

一个人要想取得在王室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担任陪审员的资格,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年龄在18-70岁,为登记合格的正式选民;(2)13岁之后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海峡群岛及人岛居住5年以上。

这些条件亦适用验尸陪审团的陪审员(本文除非特别标注,所称陪审团包括验尸陪审团)。

这些条件看似宽泛,实则不然。

《1974年陪审法案》对不能胜任的人员作了详细规定。

下面分类予以介绍:第一类:司法审判人员。

包括:高级法庭官员;巡回法官或法庭记录人员;最高法院法官;各地方法院法官和法官助理;主教或有薪俸的地方行政长官;治安法官;法庭主席,庭长,副主席,副庭长,记录官,助理记录官,其他担任这些职务的人员均无资格成为陪审团成员。

第二类:相关司法人员。

包括:执业或未执业的大律师和初级律师;初级律师的见司职员;大律师的秘书及助理;非大律师或初级律师但是法院指定(授权)的辩护律师或诉讼参加人和相当于律师助理等的司法行政人员;受聘于初级律师的司法行政人员;各法院聘用的全职或兼职司法系统行政人员;公证人;检察官及其公诉团体;受聘于首席大法官的全职或兼职司法系统行政人员;验尸官、副验尸官、验尸官助理;治安法官的行政主管,书记官或书记官助理;领港公会的主动加入者;法庭速记员;法庭保安员;政府官员,牧师,医务人员,或其他刑事机构的官员;刑事机构的调查署成员;案犯羁押员,狱政人员;看守或缓刑旅馆或保释旅馆的职员或看守;缓刑官及其助理;假释委员会成员;地方监督委员会成员;刑事案件监督委员会成员和雇员;专门警察;依法设置的保安人员;受雇享有警察权力和特权的人;负责任命警察及保安人员的组成人员;王室任命的警察、视察员;国务大臣任命的助理警察、视察员;治安员;宗教组织成员;国家刑事情报局及其相关人员;最近十年从事过上述职业的人。

第三类:神职人员。

包括:任何教派任命的常任牧师;生活在僧院、修道院或其它宗教组织的∗本文原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02期。

信徒。

第四类:精神病类人员。

包括:精神病或曾为精神病患者;有精神障碍者;严重的精神障碍或神经错乱者;曾接受开业医师定期诊治或在医院或其它类似机构住院治疗者;受监护的人;因神经错乱而被诊断为无行为能力的人。

(二)丧失资格按照《1974年陪审法案》的规定,触犯刑律者将会永久性地失去担任陪审员的资格。

法案规定:曾经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海峡群岛、人岛受刑罚或被监禁5年以上;或受国王陛下及部长大臣之令而遭受拘禁;在过去十年中的任何时期,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海峡群岛、人岛范围内有犯罪或监禁记录,或曾受刑事惩罚或拘禁,或者组织了任何社会团体;在过去五年间的任何时期,一个人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海峡群岛、人岛范围正在缓刑期;处于刑事案件保释期的人。

这些人不具备担任陪审员的资格。

(三)义务豁免者因为陪审是一项法定义务,所以基于一些实际考虑而对部分人员担当陪审员的义务予以豁免。

这些人员包括:1.年龄超过65岁者;2.正式受封的贵族及贵族夫人担当上院议员或者国会官员;3.欧洲议会代表;4.威尔士国民议会成员及威尔士审计委员会成员;5.王室海、路、空军的现役军人;6.已经合法登记并正在执业的以下专业人士:开业医师,牙医,护士,助产士,兽医外科医师,兽医开业医师及兽医药剂师;7.宗教领域的任职者,其教义与陪审制度不相兼容的。

这类人员并非免除了担当陪审员的义务,而是在法律的规定下可以不承担此义务。

如果按照《1974年陪审法案》被选为陪审员,而他同时又有充分理由可以豁免此项义务,他可以据此提出豁免申请。

如果他拒绝提出,召集他担当陪审员的法院有权免除他的陪审义务。

即使在召集陪审员后,如果法庭发现下列问题一样可以解除其义务:1.如果一个到庭担当陪审员的人对英语缺乏足够的理解从而不能有效的履行其职责,则由法官对其进行测试,决定此人是否有能力担当陪审员,如该人不具备担任陪审员的能力,法官应解除其义务。

2.如到庭担当陪审员的人由于身体原因不能有效的履行其职责,法官检测后决定此人是否可以履行陪审员义务。

但是,除非法官认为此人由于身体原因不能担当陪审员并解除其义务,法官有权对此人的陪审义务进行重新确认。

3.如被选为某个法庭的陪审员,近两年内一直在履行陪审义务或一直参加一个陪审团;或者王室法庭或其它任何法庭已经豁免其一段时期担当陪审员的义务而这一期间尚未结束,那么相关人员或法庭必须豁免其担当或继续担当陪审员的义务。

(四)延期履行根据《1974年陪审法案》被选为陪审员后,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履行其义务,可以向有关人员提出延期申请,如果被拒绝,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除要求陪审的法院任何法院都有权受理。

(五)拒绝豁免或延期陪审义务的上诉根据《1974年陪审法案》,如果相关官员拒绝了豁免或延期陪审义务的请求,请求人可以提出上诉。

上诉必须向王室法庭亲自提出,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上诉人已经因某一案件被召集至大伦敦高等法庭,并且此案的上诉请求必须由高等法庭的某位法官听取;2.上诉人因某案被大伦敦之外的其它高等法庭或地方法庭召集,并且该案尚未审结,而在该案结案前他必须出席法庭。

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官员陈述其具体情况,而且在当事人获得机会申诉其请求前不得驳回其上诉。

如果在上诉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了上诉审,则相官员必须毫不拖延地将裁定结果通知上诉人。

对于这类上诉,没有法定的陈诉形式,然而,法官可根据其判断允许某种形式的陈诉。

(六)法律责任如果陪审员在进行资格认定时具有如下行为,根据《1974年陪审法案》将会构成犯罪,并受到即决裁定的惩罚:1.被选为陪审员的人,故意向相关官员作出虚假陈述以逃避履行该义务;2.故意向相关官员作出虚假陈述以帮助另外一个将被选为陪审员的人逃避履行该义务;3.当相关官员提出问题进行陪审资格确认时,被确认人没有合理理由却拒绝回答,或在实质性细节上作出明知是错误的回答,或者粗心大意的在实质性细节上作出错误回答;4.明知其不符合条件或没有资格而参加陪审团的。

三陪审员的召集在选民登记公告之后,本地区的选民登记官就应当向负责预备陪审员登记的官员(如大法官)提供相应册数的选民登记册。

同时,在提供的每一册上明确标注不足18岁者及超过70岁者。

(一)召集程序大法官负责召集陪审员到王室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履行义务,并且决定参加庭审的时间及参加人数。

召集必须以书面形式经邮递送达或专人送达,同时附加宪法、法律关于陪审资格及义务条款的说明。

一个人履行陪审义务,相关官员可以在任何时候向该陪审员提出问题以确认其是否有资格履行此义务。

一份特定官员签发的关于召集陪审员的书面证明,地址准确并且邮资已付,在任何程序中无需其本人签署或官方认定都可以作为可采用的证据。

大法官对接受召集并参加了陪审团的人员情况保持有说明的记录,在特定环境情况下应其要求对公众宣告。

按时履行参加陪审义务的,也将获得一份证书记载着其履行了该义务。

(二)撤消或变更陪审召集如果是第一次被召集担当陪审员,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到达法庭是被允许的。

相关官员以同样的方式可以撤消或变更通知作为第二次召集。

(三)出庭及服务根据《1974年陪审法案》,被召集担当陪审员的人,必须按照通知或相关官员要求的日期及期限出庭,而且他有义务服务于召集他的所在地方或临近地方的地方法庭、高等法庭、王室法庭。

(四)大法官的职责根据《1974年陪审法案》,大法官对陪审需要安排的事情包括:列出名单,召集全体陪审员,选择人员组成陪审团,提供陪审员应当获知的资料及信息,安排陪审员即将出席法庭的座位,告知陪审员在法庭上应当陈述的条款及其补充或修正。

大法官对所有相关陪审团内容及形式的问题都应时时指导。

任何被陪审团传唤的当事人或其它庭审参与人,有权以合理形式核查该案陪审团的全体陪审员。

如果合适,法庭也会在任何时候向任何人提供此便利以检查陪审员。

(五)特别传唤如法庭临时需要组成陪审团或陪审人员不足时,可口头传唤法庭内或附近合适人员到庭。

到庭人员必须进行登记。

如原登记名单中无记录,法庭方可进入审判程序。

(六)到庭不能根据《1974年陪审法案》规定:如果审理当日及审理期间未按期到庭的,或第一次出庭后无故或因酗酒、吸毒出庭不能的,应参照相关规定处以三级以下罚款。

而且此种被告会被判处即决裁定或蔑视法庭。

如被告不能出庭具有正当理由或者是因为传唤未及时送达的,可免予处罚。

四组成陪审团的程序目前,英国的专门事实调查陪审团只用于死因调查法庭。

大陪审团现已被取消,涉及精神失常者的案件也不再需要陪审团。

这样需要陪审团的案件大致如下:如果一个人被指控犯罪,被控人宣称同案前经开释或同案前经定罪的案件。

后者现已改为法官独自审理,陪审团只负责裁定请求是否属实。

在王座法庭,下列案件也必须有陪审团:一方反对他方申请陪审团的欺诈案件;存有争议的诽谤罪、毁谤罪、恶意检举案的申诉案;如法庭或法官不同意对那些声称不便由陪审团做出的文件、报告、科学性或地方性的调查进行详细审查,就会引发法定问题或争议的案件。

王座法庭的其它案件是否有陪审团则由法庭或法官自由裁定。

事实上,陪审团现已很少用于民事程序。

大法官法庭从未出现过陪审团。

陪审审判在郡法院也不多见,只有在验尸案中才会召集陪审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