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陪审制度基本结构浅析

合集下载

陪审制度(2021整理)

陪审制度(2021整理)

陪审制度主讲:张倩〔由于时间关系,课堂上只详细介绍美国与法国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社会公众参加刑事、民事案件审理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

目前, 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有两种运作模式, 一种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 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第一局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一、英国的陪审团制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历史上, 英国的陪审制度包罗大陪审团制度和小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就是“起诉陪审团〞, 其主要职责是在刑事案件中负责进行查询拜访和起诉, 其组成人员较多, 可以是12 人至23 人, 故称“大陪审团〞; 小陪审团就是“审判陪审团〞, 其主要职责是在刑事、民事案件中负责认定案件事实, 其组成人数较少, 为12 人, 故称“小陪审团〞。

1948年, 英国发布刑事审判法 , 拔除了大陪审团制度。

所以, 英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就仅限于小陪审团制度。

1、适用范围英国的陪审团审判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

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审判的适用范围很小。

按照 1933 年审判法的规定,只有在诽谤、诬告、私禁、诈骗等几类案件中, 当事人提出了陪审申请, 法院才组织陪审团。

而且, 按照 1981 年最高法院法的规定, 即使是在以上几类案件中, 如果法院认为陪审团审判会导致审理期限过长且运作不便, 那么, 法院也有权决定不实际陪审。

当然, 在所有民事案件中, 当事人均有申请陪审的权利, 但对于不符合上述适用陪审的法定情形的申请, 法院很少予以许可。

据就刑事诉讼而言, 真正适用陪审的案件也是相当有限的。

英国的法院系统按其组织和上诉程序, 大致可以分为三级: 一是基层法院, 即治安法院, 审理轻微刑事案件, 不适用陪审。

二是高等法院, 包罗刑事法院、王座法院和上诉法院。

刑事法院审理严重的刑事犯罪和被告人自愿选择在刑事法院审理的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在审理前, 如被告人不认罪, 那么适用陪审; 王座法院和上诉法院作为高等法院的组成局部, 不负责刑事案件的初审, 只受理对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件, 均不适用陪审。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2
组成成员的人民性和多数 性,平衡了社会的各种利 益,尽可能地保证了判决 的公平性,提升了审判的
公信力。
Thank You!
正面评价
有利于公民与政 府共享权利
保证社会公平 防止官员腐败
负面评价
审判成本高 审判是否公平存
在争议 诉讼效率低下
8
意义与评价
1
通过公众分享司法审判权 ,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 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
自由。
2
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
3
陪审团的存废问题一直是 争论的焦点。
[ Image info。rmation in product ] ▪ Image : ▪Note to customers : This image has been licensed to be used within this PowerPoint template only.
You may not extract the image for any other use.
今美国为其典型代表,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
小陪审团
聆听和决定对有争 议的重大案件是否 立案起诉
23人
负责刑事和民事案件 中的事实认定并作出裁 决
12人
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指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可以在任期内审理, 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
刑事案件:十二名陪审员全体一致的决定(unanimous decision(例外:俄勒冈州十对二即可裁决) 民事案件:大多数共识(加州九对三,佛山十对二)
若不能达成共识,就出现了“Hung jury” 即{悬而未决的陪审团}
3.陪审团裁决的终审性

西方陪审制度

西方陪审制度

西方陪审制度
西方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主要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
拿大、澳大利亚等。

在这些国家,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被选中或随机抽取参与特定案件的审理,并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提出裁决或建议。

陪审团在西方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增加案件的
公信力,以及保障被告的权利。

陪审制度的实行使得司法审判更具民主化和透明化,让公民可以参与司法决策,提高了法律制度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在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中,陪审团通常由12名陪审员组成,他们通过听取证据、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证词、律师陈词以及法官的指导,最终提出裁决。

陪审团的裁决通常需达到一定的多数才能成立,确保了多方的意见被充分考虑。

陪审团的裁决对案件的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也可以
对陪审团的裁决做出修改或裁决。

这种组合式的司法决策机制,旨在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客观性,避免法官个人的主观判断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虽然西方陪审制度在很多方面都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争议和质疑。

一些人认为陪审团的组成不够专业,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另外,陪审团的裁决可能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总的来说,西方陪审制度是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既有其优势,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中,陪审制度将更好地发挥其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一、陪审团制度的概述陪审团制度是英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作为一种独立的审判方式,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英国的陪审团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陪审团的组成和选拔陪审团通常由12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抽取的。

陪审员的选拔过程非常严谨,旨在确保陪审员的公正和中立。

候选陪审员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例如年龄、国籍和居住地等。

陪审员的选拔是通过律师、法官和法院职员组成的选拔委员会进行的,他们会对候选陪审员进行面试和调查。

三、陪审团的职责和权力陪审团在英国司法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有权对被告进行审判,并最终决定被告的罪与无罪。

陪审团的职责是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辩论,并根据法官的指示对案件进行裁决。

陪审团的裁决必须是一致的,即所有成员都同意裁决结果。

陪审团的决定被视为公正和合法的,法官会根据陪审团的裁决作出最终判决。

四、陪审团制度的优点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优点。

首先,陪审团代表了社会的多样性,他们来自不同的背景和经验,能够提供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其次,陪审团制度保障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和参与,使司法决策更加透明和公正。

此外,陪审团制度也为被告提供了一种机会,使他们能够在审判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

五、陪审团制度的缺点尽管陪审团制度具有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陪审团的决定可能受到个人偏见和情感因素的影响,这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其次,陪审团制度的运作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这可能导致司法程序的延迟和成本的增加。

此外,陪审团制度也可能给被告带来额外的心理压力和不确定性。

六、陪审团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为了进一步改进陪审团制度,英国政府和司法机构一直在进行改革和发展。

一些改革措施包括提供更好的陪审员培训、增加陪审团的多样性和改进陪审团的指导和指示等。

此外,一些人还提出了废除陪审团制度或减少陪审团的规模的建议,以解决陪审团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浅谈英国陪审制du

浅谈英国陪审制du

浅谈英国的陪审制度摘要:英国是当今世界两大最大法系之一的普通法系的发源地,有着悠久的法制文明、独特的法制传统和广泛的世界影响。

其中司法制度对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英国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制,辩护制,法官制度,以及抗辩诉讼治都独树一帜。

这个古老的司法制度经过上千年的生长,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发展着。

作为其理念核心的诉讼参与原则以及司法公正价值始终没有被动摇,成为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

本文主要论述英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近代陪审制的实施状况,以及对陪审制度的评价。

一:英国陪审制的历史: 1066年,还保留着陪审制的诺曼底把陪审制传入英格兰,随后在司法和行政管理中经常采用陪审团方法。

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的《克拉伦敦宪章》的第九条规定是第一次以法令的形式将陪审制运用于地产案件的审判中。

1166年亨利二世通过克拉伦敦会议作出关于土地诉讼的的规定,1176年亨利二世关于土地诉讼的规定以及1179年颁布的《权利法令》,陪审团在涉及不动产的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确立下来。

到13世纪,陪审团被推广到不动产以外的民事诉讼审判中。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克拉伦敦法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1》,1176年颁布的《北安普敦法令》标志着陪审制在刑事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初步确立。

爱德华一世时小陪审团审判制已经建立起来。

亨利四世时,陪审员开始和证人分离。

此后的陪审员只能由案件的局外人担任,由他们确认诉讼当事人和证人提供的证据,并作出裁决。

建立陪审制度是一项伟大的创举,他对英国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政治制度的发展都有深远影响。

第一:陪审制把理性引入审判过程,导致英国审判制度发生历史性变化。

第二:陪审制的确立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采用陪审制后,案件的审判过程被划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两部分,二者分别由陪审团和法官完成,这样陪审制可以防止法官专权独断。

二:近代英国陪审制的实行状况:进入近代以后,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各种知识的专门化,传统的陪审制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进人意的地方。

英国陪审团制度

英国陪审团制度

英国陪审团制度英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在英国法庭中,由一组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

陪审团通常由12名成员组成,称为“陪审员”(juror)。

下面将介绍英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组成和作用。

英国陪审团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

起初,陪审团的成员是根据法院选择的,后来发展为由普通人担任陪审员,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现代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基础是1782年通过的英国法律,规定了陪审团的职责和职权。

英国陪审团的组成是通过随机选取公民名单中的人来确定的,这个公民名单是通过选民名册和驾驶执照等公共数据库来获取的。

被选中的人必须是18岁以上、居住在英国的合法居民。

选民名单会定期更新,以保证陪审员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陪审团的成员必须是公正、无偏见、不受利益驱动的。

在进入法庭之前,陪审员会接受法官的咨询,以确保他们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作用。

在案件过程中,陪审员必须听取双方的证词和证据,以便做出公正的决定。

案件结束后,陪审员会进行秘密投票,以决定被告的罪名或责任。

英国陪审团制度的作用是确保公平公正的裁决。

陪审团由普通人组成,他们代表了社会中不同阶层的声音和意愿。

陪审员将自己的经验和价值观带入审判过程中,从而在案件中提供有益的观点和决策。

这种公民参与的制度有助于保护被告的权益,防止司法机构滥用权力。

然而,英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陪审员可能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无法做出正确的决策。

还有人担心陪审团会受到媒体和舆论的影响,导致公正性受到质疑。

此外,陪审团制度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运作,也给被告和证人带来心理压力。

总的来说,英国陪审团制度是英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保证了公正的裁决,使得普通人能够参与到司法决策中。

尽管存在一些争议,但陪审团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欧美陪审团制度

欧美陪审团制度

欧美陪审团制度
一、引言
陪审团制度是欧美国家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它赋予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机会。

陪审团制度旨在通过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正。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发展、运作方式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起源与发展
陪审团制度起源于古希腊的民众法庭和罗马的公民大会。

在英国,陪审团制度最早出现在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也被视为一项基本的民主制度。

三、运作方式
1. 挑选陪审员:陪审员通常由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从当地居民中随机挑选。

在挑选陪审员时,需确保其具有公正性和代表性。

2. 审判过程: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负责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并就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

陪审员有权对案件
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

3. 表决:在审判结束后,陪审员通常会进行秘密投票,以确定被告是否有罪。

如果多数陪审员认为被告有罪,则被告将被定罪。

四、实践应用
陪审团制度在欧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陪审团的参与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同时,陪审团制度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利。

五、结论
欧美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赋予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机会,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正。

尽管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可能导致审判拖延、费用高等,但其价值和意义仍然不可忽视。

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陪审团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英国现行陪审制度

英国现行陪审制度

英国现行陪审制度∗蔡定剑王新宇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兵登陆,统一了英吉利王国,而其另一历史功绩便是在用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的同时,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

陪审制最早出现在兰尼米德地区,且只用于刑事案件,后来才广泛适用于民事案件。

公元十二世纪,亨利二世以立法的形式将陪审制度确立下来。

应该说,陪审制度在英国司法体制甚至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而我国对此缺乏较为系统的研究,本文拟就其基本情况概要介绍,以期抛砖引玉。

一概述有关陪审制度的现行立法主要集中在《1974年陪审法案》中。

陪审团的组成人员从预备陪审员中按法律程序选举,代表公众并保证履行公众职责。

预备陪审员按期登记造册并进次更换。

陪审团的职责在于以现有证据为基础向王室宣告事实真相。

现行法令下陪审团的核心职责就是根据法庭辩述及所具证据作出对事实的认定。

另外,陪审员还有一项监督权利,巡回法院的裁定及各法院的民事裁定作为判例时可以听取陪审员的参考意见,并且召集陪审员不受法院或区域限制。

虽然由12人组成陪审团是一个很有历史的传统,然而现实中却很少再使用。

现在,郡法院的陪审团法定人数最多为8人,验尸法院陪审团由7-11人组成。

除上述两类法院之外的任何其它法院可以由12人以下9人以上组成。

二陪审员的初选资格(一)资格认定在英国,虽然担任陪审员是一项法定义务,但也被公民视为一项权利。

因为担任陪审员要符合各种法定条件,并非人人都能得以履行。

一个人要想取得在王室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担任陪审员的资格,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年龄在18-70岁,为登记合格的正式选民;(2)13岁之后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海峡群岛及人岛居住5年以上。

这些条件亦适用验尸陪审团的陪审员(本文除非特别标注,所称陪审团包括验尸陪审团)。

这些条件看似宽泛,实则不然。

《1974年陪审法案》对不能胜任的人员作了详细规定。

下面分类予以介绍:第一类:司法审判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国陪审制度基本结构浅析
当代世界的法律制度从整体上可以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部分。

其中英美法系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源于英国。

英国是一个由众多的岛屿组成的岛国,这种地理状态造就了其发达的海洋运输和繁荣的贸易,从而增强了商人的力量,形成了强大的商人阶级和公民社会。

因此传统上,英国的公民自治由来已久,王权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限制,中央集权的程度远不如大陆国家。

这些基本的社会和政治状况反映在法律层面上主要表现在司法的独立、习惯法的盛行和陪审制度的确立等方面。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大陆属性的国家,自古以来强大的中央集权一直占据我国政治的中心,因此在近代西学东渐的过程中我们吸收西方的法律制度也主要是以法德的大陆法系为主。

改革开放以来,中外交流日益频繁,传统的法律体系在面对新形势下的法律关系时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学习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并与我国的实践相结合,对于我国的法律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择取其中较为特殊的陪审制度作简要的介绍,以期抛砖引玉。

在了解英国的陪审制度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英国的法院系统做个基本的了解。

英国的司法组织是以本地的传统的司法形式和1066年诺曼征服带来的诺曼地区的法律系统的融合产物。

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

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基层法院分为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治安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验尸法院是专门对死因不明、怀疑为暴力他杀或其他
非自然死亡的尸体进行勘验,并完成初步侦查和预审任务;但是只能移送到刑事法院起诉,没有审判权。

最高法院是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合称,不是独立的法院。

刑事法院是受理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也是可诉罪的初审法院,它是全国性法院,可管辖国境内任何犯罪案件。

高等法院是由衡平法院等多种法院合并而成的。

上诉法院成立于1966年,由刑事上诉法院和专理民事上诉的上诉法院合并而成。

上议院为最高审级,只审理内容涉及有普遍意义的重大法律问题的上诉案件,由上诉议员行使。

此外还有负责审理军职罪以及军职人员所犯的普通刑事罪,统一于上议院。

还有广泛隶属于各种行政机关管辖特定种类的行政诉讼的行政法庭,本质上不是司法机关,是准法院。

相对应的法官系统也有其独特的体系。

英国法官不论专职法官还是业余法官,一律经任命而不由选举产生。

法官的等级从低到高共有7类。

即:①治安法官,是业余法官;②支薪治安法官;③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④巡回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诉法官;
⑦常设上诉议员,是由上议院议员兼任的法官。

全国4名最高级的司法官员是: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档案长和家事庭长。

英国有关陪审制度的立法主要集中在《1974年陪审法案》中。

陪审团的组成人员从预备陪审员中按法律程序选举,代表公众并保证履行公众职责。

预备陪审员按期登记造册并进行更换。

陪审团的职责在于以现在证据为基础向王室宣告事实真相。

现行法令下陪审团的核心职责就是根据法庭辩述及所具证据作出对事实的认定。

另外,陪审
员还有一项监督权力,巡回法院的裁定及各法院的民事裁定作为判例时可以听取陪审员的参考意见,并且召集陪审员不受法院或区域限制。

虽然由12人组成陪审团是一个历史传统,但在现实中却很少使用。

现在,郡法院的陪审团法定人数最多为8人,验尸法院陪审团由7-11人组成。

除上述两类法院之外的任何其它法院可以由12人以下9人以上组成。

陪审员制度主要分为陪审员资格问题、陪审员的召集、陪审团的组成程序等几部分。

根据英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英国担任陪审员对于公民既是义务也是权力。

一个人要想成为取得陪审员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18-70岁,为登记合格的正式选民;(2)13岁之后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海峡群岛及其他有人岛屿居住5年以上。

对于一些特定的人员的不能胜任也有详细的规定。

第一类:司法审判人员,第二类:相关司法人员,第三类:神职人员,第四类:精神病类人员。

另外对于刑事犯罪的人员将永远失去陪审员的资格。

又因为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所以出于实际的需要有些人员可以豁免义务,主要是年龄过大和一些特殊身份的人员。

另外如果陪审员在进行资格认定时具有相关的违法程序将会遭到相关的惩罚。

陪审员的召集是大法官在选民登记册中挑选18岁至70岁的选民。

具体是大法官以书面形式经邮递送达或专人送达,同时附加宪法、法律关于陪审资格和义务条款的说明。

大法官对接受召集并参加了陪审团的人员情况保持有说明的记录,在特定环境情况下应其要求对公众宣告。

按时履行参加陪审义务的,也将获得一份证书记载其履行了
义务。

陪审团的组成程序:出庭陪审员以投票方式选自或部分选自己经本案初审的到庭人员。

出庭陪审员一般只审理一案,如案件审理在该团组成后的24小时以内,陪审团可以继续留任。

陪审团可全部也可部分留任。

部分留任时,补缺陪审员按原程序进行。

陪审员的回避分为原则性回避和利益回避。

如果在审讯期间发现陪审员有犯罪记录或其它不能担任陪审员的事由,法庭可以予以解退,余留人员继续审案。

如果陪审员已剩9人或全部陪审员被解退,法庭必须另组陪审团。

另外对于到庭的陪审员有权得到补偿,其标准由首席大法官参照相关规定指定,标准须经文官部长同意。

主要包括差旅费、食宿费和损失补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