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陪审制的起源与变革
陪审制的起源讲解

2)法兰克王国(The Frankish Kingdom) 3)古瑞典(Ancient Swedish)
(1)公元八九世纪; (2)参审庭; (3)12名;
(1)公元八九世纪; (2)邻居,宣誓,裁判依据;
四、英国(现代陪审制的起源)
1)王室法院;
2)不动产案件的选择权; 3)使得陪审制得以扩张;
(公元352年);
三、大陆法系国家
(The countries of continental law system) 1)古日耳曼民族(The ancient Germanic)
(1)公元六世纪时; (2)审判主体(Richter):部族长; (3)民众集会,刑事案件——Thing制度;
2.雅典城邦,民主政体(The city-state of Athens)
1)执政官;
2)陪审团,刑事为501/60000,民事为201/6000; 3)投石子(黑、白)于水中;
二、古罗马(Ancient Rome,around 450 BC)
1)最高裁判官主持; 2)审理专门案件:受贿、渎职等刑事案件; 3)陪审员,须为元老院的贵族、骑士、或者富裕的奴隶主, 30-40/300-450;
陪审制度的起源
——The origin of jury system
一、古希腊(Ancient Greek, before 400 BC) 1.斯巴达城邦,贵族政体(The city-state of Sparta )
1)长老会议(贵族代表会议); 2)28人,beyond 60岁; 3)当事人和有关证人的陈述; 4)陪审员和法官的双重身份;
陪审制度沿革与利弊

在诺曼征服后,陪审团制度正式建立,成为司 法体系的一部分。
3
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团制度逐渐完善,并成 为英国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美国陪审制度的沿革
起源
美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中的陪审团制 度。
建立
在美国独立战争后,各州开始引入陪审团制度作 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
发展
在20世纪初期,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 的发展和普及。
无意识偏见
陪审员可能存在无意识偏见,如对特定群体或案件类ຫໍສະໝຸດ 的刻 板印象,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裁决。
有意识偏见
陪审员可能存在有意识偏见,如为了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而做 出不公正的判断,损害审判公正性。
05
陪审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建议
完善陪审员选取机制
确保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
在选取陪审员时,应确保来自不同社会阶层、职业和背 景的人都有机会参与,以体现社会的多元性。
增加陪审员的多样性
除了性别、年龄和种族外,还应考虑增加具备不同专业 背景和经验的陪审员,以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建立陪审员数据库
通过建立全国性的陪审员数据库,可以实现陪审员信息 的共享和优化选取。
加强陪审员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
陪审员培训应包括法律知识、审判程序、权利义务以及职业道德 等方面的教育,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职责。
中国陪审制度的沿革
起源
01
中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当时的一些地方
开始尝试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
0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陪审制度被正式确立为司法制度的
一部分。
发展
03
在近年来,中国陪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人民陪
欧美陪审团制度

欧美陪审团制度
一、引言
陪审团制度是欧美国家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它赋予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机会。
陪审团制度旨在通过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正。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发展、运作方式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起源与发展
陪审团制度起源于古希腊的民众法庭和罗马的公民大会。
在英国,陪审团制度最早出现在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也被视为一项基本的民主制度。
三、运作方式
1. 挑选陪审员:陪审员通常由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从当地居民中随机挑选。
在挑选陪审员时,需确保其具有公正性和代表性。
2. 审判过程: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负责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并就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
陪审员有权对案件
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
3. 表决:在审判结束后,陪审员通常会进行秘密投票,以确定被告是否有罪。
如果多数陪审员认为被告有罪,则被告将被定罪。
四、实践应用
陪审团制度在欧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陪审团的参与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同时,陪审团制度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利。
五、结论
欧美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赋予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机会,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正。
尽管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可能导致审判拖延、费用高等,但其价值和意义仍然不可忽视。
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陪审团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英国的陪审制度

英国的陪审制度英国的陪审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和独特的运作方式。
以下是对英国陪审制度的详细说明:一、英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后保留下来的一项重要审判制度。
其历史可以追溯到诺曼王朝时期,经历了一个由协助司法到决策司法,由证人到裁判者的角色转变过程。
在早期,陪审团主要作为证人团体,向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证词。
后来,陪审团逐渐获得了裁决案件的权力,成为司法决策的重要参与者。
在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陪审制度经历了一系列重要的变革。
例如,1679年颁布的《人身保护法》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判。
这一规定为陪审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奠定了基础。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诉讼案件的增加,陪审团的人数也发生了变化。
最初,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后来在某些案件中减少到6名或7名。
这些变革使得陪审制度更加灵活和适应时代的需求。
二、英国陪审制度的运作方式英国陪审制度的运作方式具有独特的特点。
首先,陪审团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他们不需要具备法律背景或专业知识。
这种广泛的参与性使得陪审制度具有民主性和公正性,因为陪审员能够代表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的观点和价值观。
其次,陪审团的选任是随机的。
在选任过程中,法院会从选民名单或其他来源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公民作为候选陪审员。
然后,通过一定的筛选程序确定最终的陪审团成员。
这种随机的选任方式有助于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见和利益冲突。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的职责是听取证据、审议案件并作出裁决。
陪审员需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词,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在审议阶段,陪审员需要就案件事实进行讨论和商议,并最终形成一致的裁决意见。
如果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可能会宣布审判无效或重新选任陪审团进行审判。
三、英国陪审制度的优越性和局限性英国陪审制度具有许多优越性。
中西陪审制度发展.doc

此时,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宪法原则降级为 般诉讼制度,这 制度在
案件审判实践中是否得到遵循或使用,完全取决于人民法院是否根据
需要受理案件。
在2000年9月XXXX漫长的历史中,他们都是专制政权,民主政
治是不可能的。。清末、虽然民国时期制定了陪审制度的法律,但并
《刑事审判法》允许陪审团在XXX)独立,但人们对大陪审团制度表
现出极大的尊重。它被写入xxxX勺美国宪法,包括法国资产阶级革
命在xxxX勺胜利,此后各种新的诉讼制度建立,司法独立得到确认
。然而,由于中世纪的司法腐败、专横,人们仍然对独立司法存有疑
虑。为了消除这些关切,迫切需要司法民主化。新兴资产阶级认为英
XXX)年连任一次。这种群众集体审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陪审制
度的思想文化渊源。雅典和古罗马作为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是在
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它的政治制度是民主的,各种事务都由自
由人集体裁决解决。这种模式对司法活动有着深远的影响。我们认为
,由全体自由人组成的议会行使司法权是当时原始民主政治制度的必
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陪审制度继续保留,人民陪审员参与审
判工作的做法在宪法中被视为一项宪法原则。文革期间,中国的司法
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人民陪审制度也未能幸免。粉碎“四人帮”后,
中国恢复了人民陪审制度。然而,中国的陪审制度却跟不上时代的
,由于代表人民的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他们可以对法院进行强有力
的监督,增加他们对司法机构的信任。这也是由于当时人们对司法机
构的不信任以及所采取的措施。。然而,很难将德国的功能主义诉讼
模式与英美陪审团相结合。
英国陪审制度改革评析

英国陪审制度改革评析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是在古代公民陪审法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
近现代陪审制度成型于英国,并且自英国遍传世界各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英国是近现代陪审制的母国。
在英国,陪审制度也被认为是“审判制度的基石,是使审判制度合法化并确保公众接受的一个重要因素。
”[1]一、英国陪审制度沿革近现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该制度被传入英国并最终成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
起初,陪审制度仅用于涉及王室权利的诉讼中,后来,陪审团的职能不断扩展和变化。
11世纪英国陪审制度适用于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这时的陪审团实际上已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起诉陪审团,又是审判陪审团。
13世纪英国明确划分了两种陪审团的职能,一是大陪审团,即对刑事案件提出起诉;二是小陪审团,即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然而,从19世纪中期开始,基于司法效率等因素的考虑,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
目前,英国的民事案件已很少由审判团审判,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仅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并且这些案件主要仅限于欺诈和诽谤案件。
此外,为适应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国于1948年正式废除了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制度,而代之以检察官制度。
同时,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行审判,无须陪审团参加,这使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
据统计,如今英格兰和威尔士,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案件只占刑事案件的4%,并且使用陪审团审理的刑事案件比例仍在逐年下降。
如此,陪审制度在英国看来确是衰落了,但仍被认为是英国法的一大传统性特点。
为了更好地发挥陪审团制度的作用,近年来,英国开始推行新的陪审制度改革。
二、英国陪审制度改革新动向2002年7月,英国大法官、总检察长和内政大臣共同签署了一份准立法性质的政府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Justice for All),提出了一系列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建议。
陪审制度

陪审团制度的实施
4.陪审团裁决的终审性
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包括证据的可信性和证 明力,是该次刑事诉讼中终局的和决定性的裁 决。除非审判记录表明,没有初步的证据可供 陪审团作为认定的依据,或者诉讼中发生了法 律错误,或者出现了“陪审团不良行为”,否 则初审法官和上诉法官都不得撤销陪审团的裁 决。
十二怒汉
1994.7.27 1995.6.12 戈尔德曼亲属 尼科尔亲属
1997.2.4 民事陪审团作出裁决,一致认定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 之死负有责任,裁决其赔偿金共计3350万美金
辛普森------抢劫案
• 2007年9月13日,在美国拉斯维加斯持枪抢劫。
• 2008年10月3日,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持械抢劫 及绑架等十二项罪名全部成立,可能面临终身 监禁。
陪审团之不同
杀妻案 (刑事)
审判地点 洛杉矶
杀妻案 (民事)
圣塔莫尼卡
抢劫案
拉斯维加斯
陪审团组成
8黑人 2中南美裔 1印第安人 1白人
9白人 1西班牙裔 1亚裔 1黑人和西 班牙混血
白人
凯西杀女案
• 2008.6 凯西·安东尼年仅两岁 的女儿凯莉在佛罗里达 州失踪 凯莉外祖母向警察局报 案 凯西被捕入狱,面临 一级谋杀等7项指控 凯莉尸体被侦查人员找 到 案件开始审理 陪审团裁决凯西一级谋 杀罪名不成立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仸陪审员的义务。
但是也有例外。 一旦成为陪审员,将在案件审理完毕之前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旦成为陪审员,将有权接受国家按照其参与审判时间的长短 付给的补助。
法庭抽签
法庭询问
调查问卷
律师挑选
陪审团制度的实施
2.陪审程序:
正式开庭审理之前:法官将注意事项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告知陪 审员。每个陪审员在阅读完这些文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表示 已经了解了注意事项。 开庭:在开庭审理中,法官和陪审团都不能直接询问案件的证 人,只能由双斱当事人的律师询问。法官控制着双斱律师的交 叉询问。陪审团认真听完整个庭审过程。 讨论&裁决:陪审团根据庭审过程中了解到的证据对案件进行 讨论,形成裁决意见,并进行投票表决。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

中外陪审制度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参与审判过程,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减少了法官滥用职权的可能性。
监督司法权力
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他们的参与能够反映出社会的价值观和公众对司法的期望,有助于确保司法决策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
反映社会价值观
中外陪审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在美国陪审制度中,陪审团负责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并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陪审团作出的裁决通常是最终结果,法官会根据陪审团的裁决作出判决。此外,美国还实行了辩诉交易制度,即控辩双方在开庭前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以减少审判时间和费用。
起源与演变
陪审团组成
审判程序
法国陪审制度起源于13世纪,当时国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和提高司法效率,开始在王室法院中引入地方贵族和市民代表参与案件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逐渐发展并普及到全国,成为法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特色之一。
起源与演变
陪审团组成
审判程序
04
中外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
陪审员选任
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报中级人民法院任命,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备案。陪审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人民法院培训合格。陪审员任期为五年,期满后可以再次被任命。陪审员一般从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常住居民中选任。
03
外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
起源与演变
陪审团组成
审判程序
英国陪审制度
美国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殖民时期,当时英国殖民者将英国陪审制度引入到北美殖民地。随着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和联邦制的建立,美国开始逐步建立起自己的陪审制度。
美国陪审制度
美国陪审团的成员通常由当地社区的公民自愿报名参加,经过筛选和审查后组成。陪审团成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教育程度、品行和社会经验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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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陪审制的起源与变革陪审制自从在奴隶社会初期产生以来,已经经历了二千多年的风风雨雨和数度兴起与衰落的更替。
因此,从宏观上追寻陪审制兴衰变迁的历史轨迹,从微观上考察陪审制的制度演进及其完善过程,并进而总结影响陪审制发展的主客观因素及陪审制发展的一般规律,对于我们今天正确地认识和评估我国当代的陪审制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陪审制的起源及沿革1.陪审制的起源在陪审制的起源方面,我国学者提得比较多的是古希腊和罗马,其实,除古希腊和古罗马之外的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挪威、丹麦和冰岛等许多国家在人类历史的早期不同阶段都出现过原始陪审制的雏形。
原始陪审制的雏形最早出现于公元前四百年以前的古希腊。
古希腊的两个代表性城邦国家斯巴达和雅典虽然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一个是贵族政体,一个是民主政体,但在司法审判上,二者都实行过集体负责的原始陪审制。
斯巴达的审判权由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行使,长老会议由从年满60岁的贵族中选举的28人组成,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在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陈述的基础上作出裁断。
从今天的角度来看,长老会会议的成员兼有陪审员和法官的双重特征。
雅典也设置了叫作“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
公民陪审法庭由执政官从每次通知到庭的6000公民中选举产生,刑事陪审团由501人组成,民事陪审团由201组成。
审判时,陪审团在听取原被告双方陈述的基础上往水中投放黑石子或白石子,陪审团最后将根据双方获得石子的数目决定双方谁胜谁负。
公元前四百五十年左右的共和国时期,古罗马也设置了类似于古希腊的陪审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受贿、渎职等重大刑事案件。
陪审法庭由最高裁判官主持,由其挑选300至450人组成。
陪审员必须是元老院的贵族、骑士和富裕的奴隶主。
审理每个具体案件的陪审员是30至40人,由最高裁判官抽签决定。
后罗马共和国转入帝制,罗马皇帝觉得陪审团权力过大,遂于公元352年废除了陪审团制度。
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丹麦、冰岛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出现过原始陪审的雏形。
早在公元六世纪时,古日尔曼民族就出现过一种由民众集会来决定刑事案件的Thing制度。
Thing由部族具有战斗力的男性(Hundertschaft und Landesversammlung)组成,由部族主担任审判主体(Richter)。
在审判刑事案件时,由部族主主持审判,但部族主不能独立决定案件裁判结果,而必须在征得其他集会参加者同意的基础上才能作出最后裁断。
到公元八九世纪时,因卡尔大帝(Karlder Gr?sse)大力推行王权,这种原始陪审制遂逐渐衰落下去,只在瑞典和法兰克王国得以保存下来。
在法兰克王国,参与制作判决的民众集会者将称为Scabini或Scapjan Schaffen,即现在参审员Schoffe一词的起源。
这些参审员是由行政长官或法官从当事人的邻居熟悉案情的人中选择出来的,其职责是在宣誓后向法官提供他们所知道的情况,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
在古瑞典,负责执行公共职务,特别是行使审判职能的民众集合体被称为N?mnd,即现在的“参审庭”,其成员为N?mndeman,即现在的参审员。
这种参审制在十三世纪时即已存在,其职责是对重大刑事案件及疑难的土地继承争议案件进行处理。
在1220年,N??mnd一词还被载入地方法典之中。
参议员最初由法官单独任命,后来演变为在当事人的同意下由法官任命。
每一案件的参审庭通常由十二名参审员组成,后来逐渐有一定任期,并成为审判机关的一部分,这一变化使参审员与职业法官成为共同合议体,各人均有表决权。
瑞典实行的参审制长期以来没有显著变化,一直延续至今。
2.陪审制的发展虽然陪审制的萌芽最早是在欧洲大陆各国出现的,但后来随着王权的强化,这些原始陪审制的雏形在欧洲大陆未能保存下来。
现代陪审制是从英国发展起来的。
1066年,法国的诺曼底公曼(Norman Duke)威廉一世渡过英吉利海峡征服英伦三岛把法兰克王国解决土地纠纷时挑选当地封建主作见证人的制度也带到了英国。
十一世纪的英国法律规定,英王在对全国的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王室委派的调查员必须召集十二名当地的知情者宣誓作证,以彻底查清土地所有权情况。
1086年英王威廉一世颁布的“末日裁判书”(Domesday Book)中就有对陪审制度的详细记载。
但最初,这种见证人制度只是作为一项行政手段来运用的,当时英国的刑事和民事起诉都是采用私诉制,审判仍是采用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因而既没有今天负责犯罪起诉的检察机关和大陪审团,也没有今天负责事实裁判的小陪审团。
大小陪审团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
最早在英国出现的是大陪审团。
1166年,英王颁布了《克拉伦顿法令》(the Assize of Clarendon),1176年,又颁布了《诺桑普顿法令》(the Assize of Northampton),决定确立告发陪审制度,规定国王为了维护和平与正义,有权命令各百户邑(huudred)选出一至二人,各村区(vills)选出四名守法的人(Lawfulman)来告发强盗、杀人、盗窃等犯罪,从而以公诉制取代了原始的私诉制,这种有社会公众参与的控诉人就是今天负责起诉的大陪审团的雏形。
随着欧洲大陆较为理性的法定证据制度对传统神明裁判的取代,1215年,英国教皇诺森三世在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上作出决定,禁止神职人员参与有关神明裁判的仪式,于是英国也不得不发展一种新的陪审团替代神明裁判以解决审判中的事实问题。
这种负责案件事实审的陪审团就是今天小陪审团的雏形。
在小陪审团刚刚形成时,原来隶属于大陪审团的许多成员又往往留在小陪审团里继续充当陪审员,这显然容易将调查过程中形成的预断带进审判,导致裁判的不公,因此被告人经常通过行使申请回避权尽量从审理陪审团中排除告发陪审员,而法官认为告发陪审员不包括于审理陪审团不符合国王的利益而加以抗拒。
其后经过人民多次向议会的请愿斗争,爱德华三世(1327-1377)于1352年颁布诏令:禁止陪审团参与作出判决。
从此,大小陪审团完全分离。
陪审团制度在英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过程相对简单。
陪审制确立之初只适用于王室法院,地方法院是禁止使用陪审制的。
1166年至1176年之间,英王基于控制土地使用权的需要,连续颁布了《小的或占有程序法令》(the Petty or Possessory Assize)和《大的诉讼程序法令》(the Grand Assize)两个法令,规定在处理有关地所有权(Title of Land)或土地占有权(Possession of Land)等有关土地(即不动产)的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在王室法院接受陪审团审判还是在地方法院接受神明裁判,从而为王室法院陪审制的扩张创造了条件。
十三世纪英国普通法形成以后,有关债的诉讼(debt)、有关请求返还扣留物的诉讼(detinue)、违反契约的诉讼(covenant)和侵害诉讼(tresspass)等民事诉讼也都可以在王室法院提起,这样,陪审制就相应适用于王室法院提起的各类民事案件,而不再局限于有关不动产的案件。
随着英国在海外殖民地的扩大,英国的陪审制度也被带到全球各地。
美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从英国直接移植的。
1625年,弗吉尼亚开始采用大陪审团制度,随后,其他州也相继仿效。
与此同时,小陪审团制度也开始实行。
1669年,约翰。
洛克为北卡州制定的一部宪法就专门规定了陪审制。
随着北美殖民地独立意识的增强,陪审团逐渐成为北美人民用来反对英国本土派遣的专职法官以保护殖民地人民利益的最后保垒。
为了削弱殖民地人民对英国政策的反对并镇压北美日益兴起的独立运动,英国开始通过设立不采用陪审制的海事法院并不断扩张海事法院管辖权的方式来剥夺殖民地人民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
这遭到了北美人民的强烈反对,著名的印花税案就是因此而爆发的。
因此,当时北美人民发动革命反对英国统治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英国殖民当局剥夺北美人民应当享有的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1774年北美殖民地代表所举行的大陆会议庄严宣告,在普通法支配下,陪审裁判亦应赋予殖民地人民。
1776年7月4日签署的独立宣言就控制诉英王“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美国独立后,接受陪审团审判就被作为一项权利规定在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
尽管法国早在公元六世纪就产生了原始的陪审制,但在漫长的中世纪,由于王权的扩张,审判权由国王所垄断,陪审制度就逐渐消灭。
在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陪审制受到了启蒙思想家们的普遍好评,被誉为“民众自由的守护神”(Das Palla Burgerlicher Freiheit)。
法国著名资产阶级革命家罗伯斯庇尔曾这样讴歌陪审制:“在我所建议的那种程序(陪审制——引者注)下,我们再也不会看到,赋有过大权力的某个集团由于人类的天生弱点,沾染上任何赋有大权的集团所固有的那种特殊作风,即傲慢、骄傲和专制的作风。
只要想到会采行陪审制度,我就至少不再因有把自己最宝贵的利益信托给人的危险而感到害怕。
因为我们的利益至少是委托给与我平等的人们,即人民选举的普通公民,他们不久就要回到群众中来,将要服从他们刚才对我实行过的那种同样权力;可作为我的担保的,是他们的宗教信抑、他们的利益,以及那种在群众中能说明人们的,只有私人利益才能改变的那种正义感。
”在此背景下,法国在1789年大革命后开始全面引进英国的大小陪审团制度。
法国制宪会议于1791年4月30日颁布法令建立了起诉陪审团。
但法国的起诉陪审团只存在到1811年,同年生效的刑事预审法规定,重罪案件的起诉决定权交给上诉法院起诉庭,轻罪案件的起诉决定权交给由3名法官组成的评议法庭,自1856年7月17日起交给预审法官。
因而,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只存在审判陪审团。
在“治罪法”(即旧刑事诉讼法)时代,法国实行的审判陪审制制度基本上与英国相似,职业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有明确分工,陪审员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的解决则由职业法官进行。
但这种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根本分开的运作方式产生了很多问题,陪审员由于担心法官将来判刑过于严苛,往往对证据充分的罪犯也作出无罪的决定,导致放纵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1908年法律规定,审判长应根据陪审员的要求,在评审期间访问陪审员并向其讲解评议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然而由于审判长代表不了法院,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仍有可能超越审判长向陪审员所作的承诺,因此陪审员为了报复,仍对大量案件作出无罪判决。
为解决陪审员与法官之间的矛盾,1932年法律规定,陪审员作出有罪评议后仍应继续就刑罚适用与法官共同评议。
基于对陪审员能力的担心,1945年法律改为现行的陪审制度,即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认定犯罪事实,共同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