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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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近因原则及经典案例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2011年永发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该公司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在人保锡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

在保险期间内,永发公司法人耿荣法驾车行驶至某隧道内时,因隧道内有积水导致车辆被淹熄火,发动机进水受损。

当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荣法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永发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对于事故当日无降雨,事故路段隧道中的积水系之前降雨造成的事实无异议,但永发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对造成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原因存在争议,永发公司认为导致涉保车辆受损的“近因”是暴雨;人保锡山支公司认为导致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近因”是耿荣法驾车涉水行驶的行为,而非暴雨,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决认为: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并非因暴雨造成,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原告的涉水行驶行为,而涉水行驶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坏并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的特殊性在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都与风险有关。

而保险近因原则就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

在实际的保险案例中,保险近因原则经常被运用,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经典的保险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汽车保险理赔的案例。

小明在一天晚上开车回家的途中,不慎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车辆。

第二天,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小明的保险合同在事故发生前一天刚刚生效。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小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早于事故发生时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起医疗保险的案例。

小红在某家医院进行了一次手术,手术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

小红向医疗保险公司提出了相关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发现,小红的医疗保险合同在手术后才生效。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小红的医疗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晚于手术时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康复治疗的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来看一起财产保险的案例。

小李的房屋在一场大火中被烧毁,他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小李的财产保险合同在火灾发生后才生效。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小李的财产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晚于火灾时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近因原则在不同类型的保险案件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决定了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确保保险合同在需要时能够发挥作用。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保险合同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人们的生活和财产提供有效的保障。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2、比例赔偿方式课堂练习
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 为24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 为4000万元,若发生全部损失,则保险人 赔偿2400万元;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 额为300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金额 为?
2、比例赔偿方式课堂练习
❖ 2、一批货物100件,每件价格相同,投 保水渍险,总保险金额为40万美元,在运 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货物到达目的地发 现有两件受水渍斑损,目的地完好价值每 件为4 400美元,已损坏的两件各售得2 200美元和88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的金额 为多少?
❖ 6、投保人被车碰擦送往医院后心肌 梗塞不治身亡。
❖ 近因是:心肌梗塞。 ❖ 7、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 经港
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 三副与大副之 间有矛盾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 ❖ 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间断发生。造成损失的危险先后出现但后发生 的危险是完全独立的一个原因,既不是前因的 合理连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伸的结果。
本案属于第4种情形。根据调查显示,肝病 (从肝炎转为肝硬化后期)是导致吴某死亡的 直接原因,而非由于车祸。前因与后因之间并 不相连。
吴某死于肝病而非意外事故,属于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不需给付保险金。
三、近因原则
❖ 2、1988.4.1. 湛水运706船核定载重量为 1200吨,该航次装载货物1342.5吨。与保险人 签订“湛水运706船”保险合同,保险单条款: 因搁浅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 人负责赔偿。
❖ 1988.4.2.“湛水运706船”航行于湛江外罗 门水道时,因雾,视线不良,船舶偏离航线而搁 浅,致船舵丢失,船底铆钉松动渗漏。被保险人 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保险学案例-近因原则

保险学案例-近因原则

2002年7月6日,某市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三五牌香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保险金额是100万元。

货物在运输途中船舶遭遇到恶劣气候,持续数日,船舶通风设备无法打开,导致货舱内湿度很高而且出现了舱汗,从而使这批进口香烟发霉变质,全部受损。

该进出口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保险公司检查现场和了解情况之后,认为不属于承保的责任范围,因此拒绝赔偿。

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

对于本案保险公司应当拒赔。

拒赔理由如下:本案中香烟发霉变质是由于受潮和舱汗这两个原因引起,而受潮和舱汗造成标的的损失责任分别由海上货运险的附加险中的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雨淋险承保。

该进出口公司只投保了平安险,没有投保一般附加险或者附加受潮受热险和淡水鱼淋险,所以本案中的货物损失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拒绝赔偿。

第二种意见,本案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

理由是:应该注意到本案香烟受损之前,运输船舶首先碰到了持续数日的恶劣气候,恶劣气候与受潮和舱汗都是造成香烟受损的原因。

同时,在本案中恶劣气候与受潮和舱汗连续发生,且又互为因果,恶劣气候是前因,受潮和舱汗是后果,即恶劣气
候导致受潮和舱汗的发生,受潮和舱汗是恶劣气候的必然结果。

因此,恶劣气候是香烟受损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风险为近因所引起的损失。

本案中恶劣气候是平安险承保的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0万元的香烟损失。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多因并存发生 在并存的近因下,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近因,如果多种原因 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全部保险责任。既有承保近因又有非 承保近因的,如何确定保险人的责任?一般来说,如果它们各自 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区分,则保险人只负责由承保近因所造成的损 失。在不可分时,则存在争议。有的认为保险人概不负责,有的 认为保险人全盘负责。通说认为,一般由法官酌情按比例分配为 宜。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作了如下理赔决定:
02
赵先生在车祸中撞断 胳膊,属于意外伤害 保险责任的范围,可 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 5万元。但是,赵先 生最终死因是心肌梗 塞,不属于意外伤害 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不承 担意外身故保险金10
万元。
01
张先生死亡的“近因” 是车祸,属于意外伤 害保险责任约定的范 围,保险公司履行赔 付保险金义务,赔偿 10万元。
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 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能力,以致撞礁沉没。显然, 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而如果被保险人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2)多因间断发生
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害结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该新介入的 原因即作为近因。此时,前因与后因之间本身没有继起的因果关系,后因不 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发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对损害结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 和作用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介入原因“独立地”对损害结果产生作用, 或者说,介入原因是损害结果的“独立原因”,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更多 地是前因先使保险标的陷入一种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发挥作用的情 形。关键在于,后因是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时导致损害结果的充分条件, 而前因除了使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外,本身不是损害结果的充分或必要 条件。当然,也有可能是,后因虽然作用于保险标的,但并未导致损害结果, 则其没有打断前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前因仍为近因。

近因原则简单案例

近因原则简单案例

近因原则简单案例
近因原则,即事情发生的原因通常是近期的事件或因素所造成的,下面是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

假设小明在期末考试中考了一个低分。

他的老师并不认为这是因为他没有努力学习,而是认为是因为他前一天晚上没有好好休息。

老师根据近因原则,认为这是导致小明低分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小明前一天晚上参加了一场足球比赛,回家后因为兴奋而没有早点休息。

由于缺乏足够的睡眠,小明在考试时感到困倦,注意力不集中,导致了他的低分。

在这个例子中,虽然小明长期以来一直是认真学习的学生,但是他低分的原因却是因为他前一天晚上没有好好休息。

这符合近因原则,即认为近期的事件或因素对事情发生的原因有着更大的影响。

因此,将出现的结果归因于近期发生的事件或因素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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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效应案例

近因效应案例

近因效应案例近因效应是指人们在做出决策时,更容易受到最近发生的事件影响,而忽视更长时间内的趋势和变化。

这种心理现象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不仅影响个人的决策,也影响着企业和组织的战略规划。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深入了解近因效应对决策的影响。

案例一,股票投资。

小明是一位股票投资者,他在过去的一年里一直关注着某家公司的股票走势。

这家公司在过去几个季度里一直保持着稳定的增长,而且业绩也一直在逐步提升。

然而,最近几个月,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该公司的股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跌。

小明在最近的股票交易中,对公司最近的业绩表现过于关注,而忽视了过去一年来公司整体的发展趋势。

结果,他在最近的股票交易中做出了错误的决策,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损失。

案例二,市场营销。

某公司在过去几年里一直采用传统的广告宣传方式进行市场营销,但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公司决定增加对社交媒体的投入。

然而,最近几个月,由于一些传统媒体的报道对公司产生了负面影响,导致公司在社交媒体上遭受了一些负面评论和指责。

公司的市场营销团队在最近的会议上过分关注了这些负面影响,而忽视了过去几年里传统广告宣传所带来的积极效果。

结果,公司做出了过于激进的决策,导致了市场营销策略的失败。

案例三,个人生活。

小玲最近经历了一段感情挫折,她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迷茫和焦虑。

在这种心情的影响下,她过分关注了最近发生的不愉快事件,而忽视了自己过去所取得的成就和幸福。

她在做出一些重要决策时,总是受到最近情绪的影响,而忽略了过去的积极经历和成果。

这导致了她在个人生活中做出了一些冲动和错误的决定,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痛苦。

以上案例充分展现了近因效应对决策的影响。

我们在做出决策时,应该尽量客观地看待问题,不要过分关注最近发生的事件,而忽视了更长时间内的趋势和变化。

只有理性思考,全面考虑,才能做出明智的决策,避免因近因效应而带来的错误和损失。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保险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和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只承担近因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简而言之,保险近因原则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确保保险合同之内的风险得到合理而公正地处理。

在保险理论中,近因是指造成损失或索赔的原因。

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通常会明确规定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合同约定的近因造成的损失,而不对所有的损失都负责。

以下是一些实际例子,展示保险近因原则的运用:1.汽车保险:假设一辆汽车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毁。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的近因(例如交通事故、被盗等)为车主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车辆是因为车主自己的操作不当导致的故障,如未经授权的改装或故意损坏等,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2.健康保险:一位个人购买了健康保险,包括住院费用和手术费用的赔偿。

然而,如果这个人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并受伤,保险公司可以认定酒驾是近因,因此不予赔偿。

3.居民财产保险:一位住户在家中发生火灾,导致房屋严重损坏。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根据火灾作为近因对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住户发现火灾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进行扑灭,火势蔓延并导致更大的损失,保险公司可能根据住户的疏忽行为而拒绝赔偿。

4.旅行保险:一位购买了旅行保险的人计划前往某个国家旅行。

在旅途中,他因为抢劫事件受伤并需要住院治疗。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承担该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然而,如果旅行者奔跑逃离并受伤,保险公司可能会认定逃离是近因,因此不予赔偿医疗费用。

以上例子展示了保险近因原则如何运用于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中。

保险公司基于合同约定,识别和判断近因,以确定是否应该对损失进行赔偿。

这种原则确保保险公司不会对超出约定的风险承担责任,保护了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近因原则并非一成不变的。

不同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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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是被腐烂皮革散发出的气味熏坏的, 而皮革发生腐烂是被进入货舱的海水浸湿 所致,因此烟草损失的近因是海难,属于 保险责任,虽然烟草货主投保的是水渍险, 并未加保串味险,但保险人仍应负全部赔 偿责任。
• 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 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 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 能力,致撞礁沉没 。
• 显然,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而如果被 保险人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
•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 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 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 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 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人 不负赔偿责任。
• 徐某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 抚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供电局认为事故 是由于自然灾害暴风和暴雨引起的,自己
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徐某家属遂 将供电局告上法院。
• 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局没有对线路及时 抢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徐某触电 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供电局赔 偿徐某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计人民币3.5 万元。供电局依据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提 出索赔。
• 近因原则案例
•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 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 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 任,而后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 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 例如,皮革和烟草两样货物被承运人合理 地装载于船舶的同一货舱,由于船舶在航 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海水进入货舱,浸 湿了置放在货舱一侧的皮革,湿损的皮革 腐烂发生浓重气味将置放在货舱另一侧的 烟草熏坏。
• 保险公司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 风雨,而根据《供电责任保险条款》,暴 雨等自然灾害属于责任免除的内容,保险 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供电局坚持法院判决的认定,认为其所管 理的供电线路因自身工作过失导致了徐某 的死亡,并且依法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后双方经激烈争论,协商达成一致,由保 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 例如,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在过马 路时被一辆汽车撞倒,去医院检查,未受 伤,后因心脏病突发导致死亡。
• 由于其致死的近因是疾病,疾病属于意外 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对被保 险人的死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案情
• 某城郊供电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 责任险。2002年8月6日早,天降暴雨,并 伴有暴风,该供电局辖区内的一电线杆被 刮倒。8月7日晚途经此处的徐某触电,送 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这种工作的过失行为并不是暴风、暴雨 (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按照《供电 责任保险条款》,该原因为保险责任范围 内风险。两种原因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 并且不连续,新的独立的原因为可保风险, 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引起徐某死亡并 导致供电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直接原因 是暴雨还是供电局的过失行为。
• 根据近因原则,本案中徐某的死亡有两个 原因,其一是暴雨、暴风造成的电线杆倾 倒、电线被拉断造成的漏电。其二是供电 局没有及时进行抢修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的工作过失。如果供电局及时修复或采取 紧急措施,徐某就不会触电,就不会有死 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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