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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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案例

近因原则案例

案例一:到底哪一个为近因?【案情介绍】王某于 2001 年 10 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 年 1 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

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

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

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案例分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从表面看保险公司似乎拒赔有理:“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但仔细分析王某死因和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立法初衷,保险公司则应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的死亡与两个原因有关,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和自杀行为。

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

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王某生前从未有轻生之念,皆因患病后意识模糊不能自控而自杀。

由此可以判断,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才是王某死亡持续起决定作用的、有效的原因,即近因,而非自杀行为.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

【启示】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

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之一。

保险公司近因原则中的顺序法案例

保险公司近因原则中的顺序法案例

保险公司近因原则中的顺序法案例
下面就给你讲个保险公司近因原则中顺序法的案例。

就说老王吧,他给自己的宝贝爱车买了个保险,这保险呢,保各种意外情况的。

有一天啊,老王开着车出去耍。

先是在路上的时候,老王发现车胎有点瘪了,他就想啊,“这可咋整,可能是之前扎到啥小钉子了吧。

”不过他没太在意,继续开了一段路。

这时候呢,车胎因为气越来越少,车子开始有点跑偏了。

老王正想找个地方停下来换备胎呢,结果一个不留神,前面突然蹿出来一只小动物。

老王吓了一跳,赶紧猛打方向盘。

因为车胎本来就有问题,这一打方向盘,车子彻底失控了,“哐当”一声就撞到了路边的树上。

车撞得那叫一个惨啊,前脸都变形了。

这时候老王就找保险公司理赔了。

那保险公司就得根据近因原则的顺序法来判断赔不赔、咋赔。

按照顺序来说呢,最开始是车胎出问题了,这个车胎问题虽然没有直接导致最后的撞车,但是它是一系列事件的开端。

然后因为车胎问题引发了车子跑偏,跑偏的时候又因为突然蹿出小动物,老王紧急打方向盘,最后车才撞到树上。

从顺序上看,最初的车胎问题就像是那个引发多米诺骨牌倒下的第一张牌,后面的一系列事情都是连锁反应。

所以啊,按照近因原则的顺序法,车胎问题就是近因,保险公司就得根据保险合同里关于车胎问题以及后续一系列相关情况的条款来决定赔付的事儿。

如果合同里规定车胎这种缓慢漏气情况,车主在发现后没有及时处理导致后续事故的,有部分责任不在赔付范围内,那保险公司可能就不会全额赔付啦。

你看,这就是近因原则顺序法在保险公司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啦。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的特殊性在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都与风险有关。

而保险近因原则就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

在实际的保险案例中,保险近因原则经常被运用,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经典的保险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汽车保险理赔的案例。

小明在一天晚上开车回家的途中,不慎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车辆。

第二天,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小明的保险合同在事故发生前一天刚刚生效。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小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早于事故发生时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起医疗保险的案例。

小红在某家医院进行了一次手术,手术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

小红向医疗保险公司提出了相关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发现,小红的医疗保险合同在手术后才生效。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小红的医疗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晚于手术时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康复治疗的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来看一起财产保险的案例。

小李的房屋在一场大火中被烧毁,他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小李的财产保险合同在火灾发生后才生效。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小李的财产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晚于火灾时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近因原则在不同类型的保险案件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决定了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确保保险合同在需要时能够发挥作用。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保险合同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人们的生活和财产提供有效的保障。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2、比例赔偿方式课堂练习
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 为24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 为4000万元,若发生全部损失,则保险人 赔偿2400万元;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 额为300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金额 为?
2、比例赔偿方式课堂练习
❖ 2、一批货物100件,每件价格相同,投 保水渍险,总保险金额为40万美元,在运 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货物到达目的地发 现有两件受水渍斑损,目的地完好价值每 件为4 400美元,已损坏的两件各售得2 200美元和88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的金额 为多少?
❖ 6、投保人被车碰擦送往医院后心肌 梗塞不治身亡。
❖ 近因是:心肌梗塞。 ❖ 7、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 经港
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 三副与大副之 间有矛盾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 ❖ 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间断发生。造成损失的危险先后出现但后发生 的危险是完全独立的一个原因,既不是前因的 合理连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伸的结果。
本案属于第4种情形。根据调查显示,肝病 (从肝炎转为肝硬化后期)是导致吴某死亡的 直接原因,而非由于车祸。前因与后因之间并 不相连。
吴某死于肝病而非意外事故,属于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不需给付保险金。
三、近因原则
❖ 2、1988.4.1. 湛水运706船核定载重量为 1200吨,该航次装载货物1342.5吨。与保险人 签订“湛水运706船”保险合同,保险单条款: 因搁浅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 人负责赔偿。
❖ 1988.4.2.“湛水运706船”航行于湛江外罗 门水道时,因雾,视线不良,船舶偏离航线而搁 浅,致船舵丢失,船底铆钉松动渗漏。被保险人 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多因并存发生 在并存的近因下,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近因,如果多种原因 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全部保险责任。既有承保近因又有非 承保近因的,如何确定保险人的责任?一般来说,如果它们各自 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区分,则保险人只负责由承保近因所造成的损 失。在不可分时,则存在争议。有的认为保险人概不负责,有的 认为保险人全盘负责。通说认为,一般由法官酌情按比例分配为 宜。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作了如下理赔决定:
02
赵先生在车祸中撞断 胳膊,属于意外伤害 保险责任的范围,可 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 5万元。但是,赵先 生最终死因是心肌梗 塞,不属于意外伤害 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不承 担意外身故保险金10
万元。
01
张先生死亡的“近因” 是车祸,属于意外伤 害保险责任约定的范 围,保险公司履行赔 付保险金义务,赔偿 10万元。
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 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能力,以致撞礁沉没。显然, 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而如果被保险人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2)多因间断发生
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害结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该新介入的 原因即作为近因。此时,前因与后因之间本身没有继起的因果关系,后因不 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发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对损害结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 和作用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介入原因“独立地”对损害结果产生作用, 或者说,介入原因是损害结果的“独立原因”,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更多 地是前因先使保险标的陷入一种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发挥作用的情 形。关键在于,后因是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时导致损害结果的充分条件, 而前因除了使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外,本身不是损害结果的充分或必要 条件。当然,也有可能是,后因虽然作用于保险标的,但并未导致损害结果, 则其没有打断前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前因仍为近因。

近因原则简单案例

近因原则简单案例

近因原则简单案例
近因原则,即事情发生的原因通常是近期的事件或因素所造成的,下面是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

假设小明在期末考试中考了一个低分。

他的老师并不认为这是因为他没有努力学习,而是认为是因为他前一天晚上没有好好休息。

老师根据近因原则,认为这是导致小明低分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小明前一天晚上参加了一场足球比赛,回家后因为兴奋而没有早点休息。

由于缺乏足够的睡眠,小明在考试时感到困倦,注意力不集中,导致了他的低分。

在这个例子中,虽然小明长期以来一直是认真学习的学生,但是他低分的原因却是因为他前一天晚上没有好好休息。

这符合近因原则,即认为近期的事件或因素对事情发生的原因有着更大的影响。

因此,将出现的结果归因于近期发生的事件或因素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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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货物运输成为连接各国经济的重要纽带。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运输保险作为保障货物安全、维护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将围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

二、案例描述某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国外一家进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出口公司向进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为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出口公司为其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从我国港口出发,经海路运往进口公司所在地。

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暴风雨,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事故发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在本案例中,出口公司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因此其有权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在货物受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2.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例中,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暴风雨,而暴风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暴风雨是导致货物受损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在本案例中,由于暴风雨导致货物受损,出口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出口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实现损失补偿原则。

四、案例启示本案例反映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以下是一些启示:1. 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等,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近因原则案例》

《近因原则案例》
保险学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 赔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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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1998年8月12日,某市百货商店向该
市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每人
5000元。1999年5月8日,该商场职工
吴某被摩托车撞伤,随额即入院治疗,
被诊断为右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
9月20日死亡。吴某的指定受益人凭事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一)
一艘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 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浸泡包装 烟草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气味,致使 烟草变质而使被保险人受损。那么,保险人对烟 草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之责?据上述情况可知, 海难中海水侵入是损失的近因,对皮革的腐烂与 烟草的变质并无两样,因而,海难与烟草的损失 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 保险人理应也对烟草的损失给予赔偿 .
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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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
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 险金人民币10万元;
3、核定王成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 王成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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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一)
在玻璃保险中,火灾为除外风险,被保险商 店附近发生火灾时,一些暴徒趁机击破该商店的 玻璃,企图抢动。此案中,火灾与玻璃损失之间 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暴徒袭击才是近因,故保 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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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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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某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 抚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供电局认为事故 是由于自然灾害暴风和暴雨引起的,自己
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徐某家属遂 将供电局告上法院。
• 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局没有对线路及时 抢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徐某触电 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供电局赔 偿徐某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计人民币3.5 万元。供电局依据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提 出索赔。
• 这种工作的过失行为并不是暴风、暴雨 (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按照《供电 责任保险条款》,该原因为保险责任范围 内风险。两种原因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
并且不连续,新的独立的原因为可保风险, 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公司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 风雨,而根据《供电责任保险条款》,暴 雨等自然灾害属于责任免除的内容,保险 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供电局坚持法院判决的认定,认为其所管 理的供电线路因自身工作过失导致了徐某 的死亡,并且依法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后双方经激烈争论,协商达成一致,由保 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 例如,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在过马 路时被一辆汽车撞倒,去医院检查,未受 伤,后因心脏病突发导致死亡。
• 由于其致死的近因是疾病,疾病属于意外 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对被保 险人的死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案情
• 某城郊供电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 责任险。2002年8月6日早,天降暴雨,并 伴有暴风,该供电局辖区内的一电线杆被 刮倒。8月7日晚途经此处的徐某触电,送 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引起徐某死亡并 导致供电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直接原因 是暴雨还是供电局的过失行为。

• 根据近因原则,本案中徐某的死亡有两个 原因,其一是暴雨、暴风造成的电线杆倾 倒、电线被拉断造成的漏电。其二是供电 局没有及时进行抢修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的工作过失。如果供电局及时修复或采取 紧急措施,徐某就不会触电,就不会有死 亡事故的发生。
• 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 能力,以致撞礁沉没 。
• 显然,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而如果被 保险人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
•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 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 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 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 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人 不负赔偿责任。
• 近因原则案例
•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 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 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 任,而后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 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 例如,皮革和烟草两样货物被承运人合理 地装载于船舶的同一货舱,由于船舶在航 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海水进入货舱,浸 湿了置放在货舱一侧的皮革,湿损的皮革 腐烂发生浓重气味将置放在货舱另一侧的 烟草熏坏。
• 烟草是被腐烂皮革散发出的气味熏坏的, 而皮革发生腐烂是被进入货舱的海水浸湿 所致,因此烟草损失的近因是海难,属于 保险责任,虽然烟草货主投保的是水渍险, 并未加保串味险,但保险人仍应负全部赔 偿责任。
• 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 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 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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