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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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险基本原则之近因原则

第八章 保险基本原则之近因原则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 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一边串 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况,即有新的独立的 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 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此时, 若无除外责任的规定,只需判断近因是否属 于保险责任。
• 如:某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交通 事故并使下肢伤残,在康复过程中,突发心 脏病,导致死亡。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什么是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应用
近因原则
一、什么是近因原则 ➢ 近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
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 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 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 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 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 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 同为保险责任或除外责任时; • 没有除外责任,只要有一个为承保风险,则保险人
应负赔偿责任 • 既有除外责任又有保险责任,则应分析损失结果是
否易于分解:若可以分解,则只对保险责任所致损 失负责;若不能分解,则认定除外责任为近因,保 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
•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 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了一连 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 此情形下,保险人的责任依近因是否属于保 险责任来定。
案例:
➢ 莱兰船舶公司对诺威奇保险公司诉讼案:第一 次世界大战期间,被保险人的一艘轮船被德国 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由 于港务当局害怕该船会在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 塞港口,拒绝其靠港。该船最终只好驶离港口, 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没。该船只投保了 一般的船舶保险,而未附加战争险,保险公司 予以拒赔。

浅析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

浅析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

浅析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保险合同近因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指出: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保险人在理赔时有权利减少赔付或者拒绝赔付。

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一、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近因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带有行政性质。

它的基本原则是: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保险人在理赔时有权利减少赔付或者拒绝赔付。

这种原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到所有保险合同,而且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和执行都有着非常明显的影响。

二、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条件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二是不合理过失的程度。

1、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前提是要求被保险人采取措施。

但是,这些措施是否得当还需要进行评估。

评估的标准是根据事实情况来进行评定,包括采取措施的适当性、效果等方面。

如果被保险人可以证明采取的措施是得当的,那么保险人就不能在理赔时减少赔付或者拒绝赔付。

2、不合理过失的程度被保险人的不合理过失程度也会影响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

当被保险人的不合理过失程度较高时,保险人有权在理赔时减少赔付或者拒绝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的不合理过失程度较低,保险人就不能减少赔付或者拒绝赔付。

三、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被保险人采取措施的范畴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预防、控制、防范等方面。

对于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采取措施的范畴也不尽相同。

对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应当注意身体健康、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对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应当注意财产安全、防火、防盗、防水等方面的问题。

2、保险人的赔付减少和拒付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最主要的就是保险人的赔付减少和拒付。

第3章(3)近因原则

第3章(3)近因原则
保险公司经查勘认为,被盗的63篓蕉柑属于国内水 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 予赔偿
对冻损的170篓蕉柑,保险公司认为其损失的原因 是天气寒冷,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指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标 的损失的条件下,只有导致保险标的 的损失的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保险人才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付 责任。如果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 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付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单一原因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玛多夫的家属以受益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 险金,保险公司却以肺炎不在保险单所称的“指明疾病” 之列为由拒绝赔付。玛多夫的家属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 院。案件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为:导致被 保险人玛多夫死亡的原因很多,但最终直接导致他死亡 的是肺炎,故染上肺炎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而按照 保险单的约定,肺炎在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指明疾病” 范围之外,故其有权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当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在一 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的情形,即 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之 间并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即有新的 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 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原因 就是近因
(五)近因原则应用的几个步骤
1. 判断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哪些 2. 判断上述原因中,哪项是近因 3. 判断近因是否为保险责任:是则赔付
案例分析
1992年2月20日,广东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向黑 龙江某市某单位运送一车皮广东蕉柑(1500篓), 并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该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 限内运抵目的地。卸货时发现,左侧车门开启0.65 米,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盗窃痕迹,车门处的保温 被撕开长1米、宽0.65米的裂口。卸货后清点发现, 实有货物1437篓,被盗63篓;实收货物中还有170 篓被冻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货物遭受的 盗窃损失和“冻损”损失给以赔偿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

第三节近因原则一、近因的含义近因一词取自法律术语“Causa Proxima et Non Remota Spectur”,其意为“应究审近因而非远因”。

中文解释为直接原因。

台湾学者称之为“主力近因”。

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在其所著的《保险原则与实务》一书中将近因定义为:“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例如:船舶因遭受鱼雷的袭击而进水,使船舶沉没,若以海水的进入而船舶沉没作为时间上最接近的事故而判定其损失的原因,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种准则。

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确定近因,近因为近因原则提供标准。

在实践中,都是运用近因原则去分析各种原因,最后找出损失近因的。

在保险中,近因原则是判明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

即保险人的赔付限于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原因,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只有在保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三、近因原则的应用近因原则在理论上讲很简单,但是在实践中的运用却相当困难。

其困难在于对近因的分析和判断,因为从众多复杂的原因中判定出近因并非易事,而这也正是掌握、运用近因原则的关键。

如果损失是由于单一保险风险所致,则赔偿是确定的,但是实际情况有时并不简单,当损失发生的原因有两个以上或者有一连串的原因,而且这些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非保险风险,那么哪项原因是引起保险风险并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呢?保险人是否应该负赔偿责任呢?这些必然涉及直接因果关系即近因判断和间接因果关系即远因判断。

熟悉近因原则

熟悉近因原则

二、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下一步将发生什么。 若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事件…… 如此推理下去,导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为最终事件的 近因。若其中两个环节无明显联系,出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 致损原因。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向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 这样的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系列完整,则最初事件为 近因;若逆推中出现中断,则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
韦恩公司因工作疏忽和产品质量低劣引起事故的公众责任险索赔案
韦恩水柜及抽水机有限公司(下称韦恩公司)向雇主责任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公众造成损害而应负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保单上列有一 除外条款:“因被保险人所提供物品的自然属性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分析】 在本案中,员工张某与程某在同一场车祸中死亡却获得不同的赔付,原因在于保险公司认为这二人的 死亡近因不同。 在本案中,员工张某在车祸中死亡,而他生前身体一向非常健康,车祸是导致其死亡的唯一原因,显 然死亡近因是车祸。 员工程某在车祸中受重伤,在医院抢救中因心肌梗塞死亡。分析他的死亡过程,属于多种原因间断、 交替发生的情形:车祸导致失血过多,抢救中发生心肌梗塞死亡。根据近因原则,在因果关系链中,如 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得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直接导致损失,该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 在程某死亡过程中,心肌梗塞是中断原有的因果关系链的新原因,它独立于车祸存在,所以心肌梗塞 是程某死亡的近因。程某由于车祸导致胳膊受伤而失血,但胳膊受伤失血并不必然导致心肌梗塞而死亡。 显然,程某死亡的近因不是车祸而是心肌梗塞。而心肌梗塞属于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因此保险 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但是,程某的胳膊是在车祸中受伤的,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给 付意外伤残保险金2.5万元。

保险法近因原则

保险法近因原则

保险法的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 principle)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确定事故原因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来决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通常涉及两个方面:
直接原因:保险公司会评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即导致损失的最直接、直接的事件。

例如,如果一辆车因超速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超速行驶将被认定为直接原因。

远因:除了直接原因,保险公司还会评估事故发生的远因,即导致直接原因发生的事件或条件。

远因可能是间接的或更远的因素,但它们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在前面提到的交通事故中,超速行驶可能是事故的直接原因,而疲劳驾驶可能是远因,导致驾驶员超速行驶。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只有在事故的直接原因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时,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的直接原因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可能拒绝赔偿。

近因原则在保险索赔处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有助于确定保险责任的界限,并避免滥用保险索赔的情况发生。

然而,具体的近因原则的适用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也可能受到具体保险合同条款的约束。

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建议与具体的保险合同和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核实和咨询。

第19讲 近因原则

第19讲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只有在风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一)近因的认定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进行逻辑推理——从损失开始,自后向前追溯(二)近因原则在实际中的运用(1)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1)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保险责任保险人赔付单一原因(近因)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赔付(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同时并存的多种原因(近因)同为保险责任保险人赔付既有保险责任也有除外责任同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赔付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保险人赔付保险责任所致损失损失结果难以划分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最先发生的原因(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赔付为非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赔付案例:某企业投保财产基本险(暴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因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其仓库,导致库存财产损失。

本案中,从暴风到火灾引起损失之间,是一连串发生的因果关系连续的原因,虽然与库存财产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是保险风险--火灾,但它发生在除外风险--暴风之后,且是除外风险的必然结果,所以,库存财产损失的近因是暴风而非火灾,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周先生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在行走时被一辆电动车带倒,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虽竭力抢救,仍不治身亡。

死亡证明书指出其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

事故发生后,周先生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要求。

请指出本例中的近因,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近因是心肌梗塞,非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规则

近因规则

横向反应体系中的近因判定
• H3如果这一些列明的因素都是近因,但有 些属于保险责任,有些不属于保险责任, 而属于保险责任的那些近因的影响程度又 可以成功的析出和确定,那么保险赔偿也 是明确的,H4如果它们的影响程度难以析 出和确定,则要进行协商和调解性赔付了
横向反应体系中的近因判定
• 现实中纯粹的横向或纵向联系体系是不多 见的,客观上更多的是那种纵横交错的、 网络化的且不断的在分化变动的因果体系, 在这种情况下对近因的判定不能说不存在 着可能性,但会是非常困难的,即使是计 算和分析技术的发展,也很难改变这一点, 这颇有点道魔伴生而共长的意味。同时也 已经启示出对近因的判定和近因原则的执 行之相对意义
本章结语-5
• 既然我们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原因,何以能比较、 判断出真正的最主要的那个原因哪?这个“最重 要”是在几个原因中得出的?(姑且不论能否得 出),这种相对性中的绝对性(或反过来)有多 大?这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哲学抑或数理统计学 方面的问题了。提及此只是希望人们对事实与真 相的判断要抱有一种诚惶诚恐的、非常谨慎的即 要以“新人”心态(以越来越小的间隔归零的状 态)切入调查与服务,惟其如此你才会反复核实
三、近因规则
• 保险上的近因规则指的是,只有当保险事 故是由属于保险风险责任范围内的近因所 导致时,保险人才依约进行赔付;当实在 判断不出近因,从而分不清责任及其大小 时,保险人只能选择拒赔或通融赔付了
还是有所区别
• 单原因的情况下,较难的是对损失原因的 认定,而较容易的是对责任归属的确认; • 当存在若干个致损原因,而损失可能归咎 于其中任何一个原因时,通常在这时才需 要使用近因原则
双原因中的近因确定
• 如果两个原因同时起作用且都是近因, 其中一个原因属于承保责任,而另一个原 因属于保单明示规定的除外责任,但这两 个原因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哪一个原因没 有另一个原因都会造成损失,那么被保险 人对于承保的风险所造成的相对可以分离 的损失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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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时,被保险人能否得到保险赔偿或取得保险金,取决于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若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业务,若是除外责任,保险人可以免责。

近因原则,就是用以判断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依据。

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最为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从理论上说,近因原则比较简单。

但是在保险实务中,致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何确定损失近因,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如果这一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需履行赔偿责任。

否则,不履行。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逐一进行分析。

如果它们所导致的损失能够分清,保险人则对承报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负责;如果无法分清,则需要协商赔付。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如果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比如敌机投弹引起火灾,造成保险损失,虽然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火灾引起的,但是火灾是敌机投弹的结果,所以敌机投弹是保险财产损失的近因,而敌机投弹属战争行为,不属于火灾保险的责任范围。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由于各原因的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这种情形的判定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

案例一:代位求偿原则
案情介绍
个体运输户壬某为自己的重型汽车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30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3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王某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王某的重型汽车损坏,车上装的货物损毁,人也受伤。

但卡车损坏严重,卡车司机没有受伤,惊吓中卡车司机弃车而逃,于是王某紧急施救,花费5000元。

保险公司勘察了现场。

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

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经鉴定王某重型车的车损为15万元,卡车的车损为10万元,重型汽车上装的货物损失估价1万元,王某受伤医治费1000元。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于王某重型汽车的车损为15万元,依损失额的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给付王某施救费5000元,实际赔付12万元。

卡车的车损为10万元,由于重型汽车完全没有责任,尽管重型汽车车主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不赔。

后来肇事卡车司机被交通部门抓获,交通部门通知王某。

王某与肇事司机会面达成协议,约定卡车司机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

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而诉讼。

试指出本案所包含的保险学原理,并作分析。

案例二:最大诚信原则
案情介绍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
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与结论
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巳患有胃癌,仅从他末声明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 (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 (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而他告知其曾患过胃病),却可以肯定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暇疵的。

但是,如果他隐
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

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案例三:近因原则
案情介绍
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旅游。

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 (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

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同向侧面严重碰撞。

公司员工A和B 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

A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

B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而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A梷向身体健康,而B则患心脏病多年。

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首先,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其次,核定A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A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
另外,核定B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B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
最后,核定B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金。

分析与结论
A和B两人由单位购买了同一保险公司的同一种保险,都在同一次车祸中丧生,而保险公司为何要做出不同给付?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
两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承担人们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保险责任的保险。

A与B遭遇的不幸看似相同,而在遭遇人身意外伤害方面的程度和结果却不同。

对此判断的依据是保险理赔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不是指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损失或事故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

倘若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则损失事故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则应负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否则,就无责任,就不赔付。

由此可以判断:首先,A的死亡是车祸,属单一原因的近因,属于被保险危险,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其次,B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因意外伤害 (车祸)与心肌梗塞 (疾病)没有内在联系,心肌梗塞并非由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

这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为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即使发生在被保危险之后,由除外责任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车祸属保险责任,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于保险责任。

故保险公司给付因车祸身亡的A死亡保险人民币10万元,不给付因急性心肌梗塞 (疾病)死亡的B死亡保险金;只给付其因车祸造成丧失肢体的伤残金人民币5万元。

这样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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