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讲 近因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近因原则教学课件PPT

3.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一般有两种,
一是法定方式, 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 二是约定方式, 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
我国《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属于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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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即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 但由于代位追偿权是被保险人转移其债权的结果,因此,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债的关系如何,对保险人能否顺利 履行和实现其代位追偿权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法律对被 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规 定,如我国《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 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 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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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 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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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 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 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件为最终事件的近因。若其中两个环节无明显联系,或出
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
•
二是从损失开始,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
的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系列完整,最初事件为近
因。若逆推中出现中断,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
5
案例 1
•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 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最重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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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100万元 投保60万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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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 (一)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 (二)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 (三)损失赔偿方式
第八章 保险基本原则之近因原则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 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一边串 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况,即有新的独立的 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 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此时, 若无除外责任的规定,只需判断近因是否属 于保险责任。
• 如:某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交通 事故并使下肢伤残,在康复过程中,突发心 脏病,导致死亡。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什么是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应用
近因原则
一、什么是近因原则 ➢ 近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
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 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 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 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 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 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 同为保险责任或除外责任时; • 没有除外责任,只要有一个为承保风险,则保险人
应负赔偿责任 • 既有除外责任又有保险责任,则应分析损失结果是
否易于分解:若可以分解,则只对保险责任所致损 失负责;若不能分解,则认定除外责任为近因,保 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
•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 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了一连 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 此情形下,保险人的责任依近因是否属于保 险责任来定。
案例:
➢ 莱兰船舶公司对诺威奇保险公司诉讼案:第一 次世界大战期间,被保险人的一艘轮船被德国 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由 于港务当局害怕该船会在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 塞港口,拒绝其靠港。该船最终只好驶离港口, 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没。该船只投保了 一般的船舶保险,而未附加战争险,保险公司 予以拒赔。
近因原则的应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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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近原则因的的概述界定
案例: 某人为房屋投保了财产险,在保险有效期内房屋发
生倒塌,据调查有两个原因,一为暴风,二为大雨未
达到条款所规定的暴雨的降雨量标准。 二者相互独立但同时发生作用,损失无法分清,但
可以判断是否存在保险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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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近因的运用
1. 同时发生, 均为近因的多种原因
2案、例若结房论屋所处位置周围防风物较多。而且房屋外墙 属泥土1、结从构房抗屋雨本能身力的极结差构。及即其使所没处有的暴地风理房位屋置也等必具然体倒情 塌况。来那分么析大,雨若才房是屋房位屋于倒城塌镇的边近缘因且,地但势大较雨高没,有周达围到几承乎 保无风防险风中物规受定风的影降响雨较量大标而准房,屋所本以身,结保构险较人好可,以抗拒雨赔能。力
近因原则的理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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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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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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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处理工伤认定
近因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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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近因的界定
顺推法 顺推法是指从整个事件发生的第一件事的原因开始寻
找结果,如果按照逻辑推理能够推出事件的最终结果,那 么这个原因就是导致事件发生的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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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近因的界定
顺推法 倒推法
倒推法是指从最终事件的结果开始往回推理,按逻
与时间说不同,效力说则认为现实中的因果关系是 网状的,各种事件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互相影响,
互相作用。“时间”概念被:“有效性”概念所取代。
论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在在理赔中的应用

论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在在理赔中的应用第一篇:论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在在理赔中的应用论保险法中近因确定的方法和原则以及近因原则在理赔中的运用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是在因事故引起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时,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因果关系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原则。
它是保险法中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市场上处理赔偿时共同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
所谓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它是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事故的原因,而不是在时间、空间上据事故最近的原因。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本法的其他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任何灭失的近因是由于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保险人承担责任,但保险人依据上述规定,不承担任何灭失的近因为非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规定了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间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可分二种:第一种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在这一过程中,所有因果关系都是连续不断地持续向后发展,前因必然导致后果,形成了一个因果关系链条,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
如:雷雨天,由于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砸坏室内电器,那么在这起事故中电视损失的近因就是雷击。
第二种方法是从损失开始,沿其各种因果关系,自后向前推演,追溯到最初事件,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这时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
例如某人在两车相撞时死亡,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车的驾驶员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就是某人死亡事故的近因。
(近因原则)PPT课件

第3节 近因原则
一
近因的含义
三 近因原则的
具体应用
二 近因原则的含义
.
1
本节重点
近因的含义 近因原则的含义
本节难点
近因原则的 具体应用
.
2
课前思考?
风险的三要 素有哪些?
风险因素包 括什么
.
3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和风险单位的关系:
风险因素1,风险因素2,风险因素3,……
保险人对烟草的损失是否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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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01
货船
近因 触礁
浸泡
02
皮革仓破 损
03
海水腐蚀
烟叶受损
04
吸附臭味
恶臭气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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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推法分析
烟叶受损
恶臭气味
皮革腐烂
货轮触礁
.
皮革舱 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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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至损
因果关系链
是被保风险,则赔偿
反之不赔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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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保人家里发生了火灾,其投保了火灾险
可并没有投保盗窃险。当火灾发生后投保人将家中 财物抢救出来却放置在露天下导致财物被盗。
火灾——露天堆放——被盗——全损 被盗是该事故的近因, 盗窃是保险公司未报风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被保险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某日被保险人
患癫痫病,在有用时发作导致溺水身亡。
癫痫发作是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拒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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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谢
课 程
谢
结
束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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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至损
被保风险
保险的近因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ppt 51页)

国际市场上确定实际现金价值的方法
2.公平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 是在自由的市场上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价格。
一幢建筑按实际现金价值原则确定的价值为 ¥200000,而当发生损失时,它的市价只有 ¥105000,法庭规定词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 为按市价确定的¥105000,而不是¥200000。
(二)损失补偿方式
3.限额赔偿方式 (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这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规
定保险保障的标准限额,保险人只对实际价值低于标 准保障限额之差予以赔偿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农 作物保险,计算公式是:
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 (2)免赔额(Deductibles)赔偿方式。这是指保险人事先
如:雷击→火灾→财产损失
↑
偷窃
案例分析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发作跌倒死亡,其生前投保 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1万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 体人身险(既保意外又保疾病)保额5000元。这样 他的家属可领取多少保险金?为什么?如果此人是 遇车祸死亡,死者家属又可领取多少保险金?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一损、失损失时补,偿通原过则保的险含赔义偿,使被 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现状,但不能 使其因损失而额外受益。
(四)施救费用的赔偿
原因: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抢救保险标的,减少 损失。
五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置成本减去折旧(Replacement Cost Depreciation) 第一损失补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由于定值保险承保的财产在发生损失很难确定其实际价值,因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以保险单签发时的价值作为协议价格。 赔款=约定限额-实际收获
保险实务:近因原则

(二)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
●1、如果多种原因均为承保危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 任;
●2、多种原因中持续起决定作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因 为承保危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果关系中有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插入,而这一 新的原因如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多种原因是相对独立的,无法分清哪一个原因起主 要作用,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害可以分清是哪些原因造成 的,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标
近因原则
● 一、近因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 二、近因的含义 ● 三、近因的判定
● 四、近因和赔偿责任
一、近因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近因原则旨在当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为近因引起保 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大约在18、19世纪,英国法院有关保险的判例就 已经采用近因原则判断因果关系。著名的英国 《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依照本法的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 人对于由其所承保的危险近因所致的损失,负赔 偿责任,但是,对于非由其所承保的危险近因所
二、近因的含义
●近因:指造成某一事件的最直接、员有效、起 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结果之间 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即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三、近因的判定
●1 . 从 最 初 事 件 出 发 , 按 逻 辑 推 理 , 问 下 — 步 将 发 生 什 么。若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导致了 第三事件,……如此推理下去,导致最终事件,那么, 最初事件为最终事件的近因。若其中两个环节间无明 显分摊方式B.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C.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D.比例责任和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5.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是( )。 A.权利代位 B.推定全损 C.委付 D.实际全损
近因原则.正式版PPT文档

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
于意外伤害 的 责任,因此李某的家
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 金。 2 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事后 人经过调查发现,被 人成明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 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 人对所有承保风险引起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当载货船舶航行至Hatteras角时,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船长由于没有晾望充分而发生了计算错误,结果船舶触礁。 近因(Proximate Cause) 2003年12月3日,成明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肌肉破裂。 如果新原因的介入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时,当其为承保风险时 人负赔偿责任; 前因为除外保风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车辆碰擦,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
Hale Waihona Puke 在这个案件中,大法官Lord Shaw对近因原则做了精 辟的论述:“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 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 所表示的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 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 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
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逆推理
4.3 近因原则的应用
1. 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2. 多种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1.单一原因致损
若造成损失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 人应负 赔偿责任 反之则不负责赔偿责任
案例
被 人成明,2003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团体 人身意外伤害 ”, 金额5000元。
2003年12月3日,成明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 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 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事后 人经过调查发现,被 人成明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 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请问 公司是否应该进行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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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只有在风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近因的认定方法
——从最初事件出发,进行逻辑推理——从损失开始,自后向前追溯(二)近因原则在实际中的运用
(1)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1)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
保险责任保险人赔付
单一原因
(近因)
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赔付
(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同时并存的多种原因(近因)
同为保险责任
保险人赔付既有保险责任
也有除外责任
同为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赔付
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
保险人赔付保险责任所致损失
损失结果难以划分
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
最先发生的原因(近因)
为保险责任保险人赔付为非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赔付
案例:某企业投保财产基本险(暴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因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其仓库,导致库存财产损失。
本案中,从暴风到火灾引起损失之间,是一连串发生的因果关系连续的原因,虽然与库存财产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是保险风险--火灾,但它发生在除外风险--暴风之后,且是除外风险的必然结果,所以,库存财产损失的近因是暴风而非火灾,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周先生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在行走时被一辆电动车带倒,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虽竭力抢救,仍不治身亡。
死亡证明书指出其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
事故发生后,周先生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要求。
请指出本例中的近因,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近因是心肌梗塞,非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一系列原因引起事故,确定最初的原因是否为近因,要看其是否导致“必然”结果,也就是如果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最初原因即近因;反之如最初原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后果,则不能成为近因。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即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
保险责任保险人赔付
新原因(近因)
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赔付
案例: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致颠狂与抑郁交替症,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在服用某药物时切忌进食干酪,因二者之间相忌。
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
保险公司是否应进行赔偿?
本案中,食品与药物的相忌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小结
1、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2、只有在风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