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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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 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 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案例2
❖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发作跌倒死亡, 其生前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1万 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 外又保疾病)保额5000元。这样他的家属 可领取多少保险金?为什么?如果此人是 遇车祸死亡,事后肇事司机赔偿给他5万 元,死者家属又可领取多少保险金?肇事 司机的赔款又如何处理?为什么?
❖ 6、投保人被车碰擦送往医院后心肌 梗塞不治身亡。
❖ 近因是:心肌梗塞。 ❖ 7、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 经港
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 三副与大副之 间有矛盾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 ❖ 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三、近因原则
❖ 分析近因是哪个? ❖ 被保险人:搁浅。 ❖ 保险人:被保险船舶超载和不适航。 ❖ 法院:驾驶人员未谨慎驾驶导致搁浅,
属于保险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 任。
三、近因原则
❖ 3、英国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额:甲公司
2万
+
乙公司 8万
+
丙公司 10万
=

20万
损 失: 5万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额:甲公司
2万
+
乙公司 8万
+
丙公司 10万
=
20万
损 失: 5万
赔 款:
甲公司:=

近因原则案例

近因原则案例

案例一:到底哪一个为近因?【案情介绍】王某于 2001 年 10 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 年 1 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

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

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

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案例分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从表面看保险公司似乎拒赔有理:“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但仔细分析王某死因和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立法初衷,保险公司则应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的死亡与两个原因有关,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和自杀行为。

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

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王某生前从未有轻生之念,皆因患病后意识模糊不能自控而自杀。

由此可以判断,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才是王某死亡持续起决定作用的、有效的原因,即近因,而非自杀行为.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

【启示】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

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之一。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1998年8月12日,某市百货商店向该市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连累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每人5000元。

1999年5月8日,该商场职工吴某被摩托车撞倒,随额即为入院化疗,被确诊为右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9月20日丧生。

吴某的选定受益人凭事故处置协议书与医院出示的“车祸脑外伤术后引致肝昏迷丧生”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保险费。

保险公司为慎重处理本案,进一步查询了吴某住院病历,得知:吴某1994年曾患上甲型肝炎住院治疗,1999年5月8日车祸伤势入院,手术消解脑血肿,术后并无异常。

6月9日,吴感觉腹部不适,经检查辨认出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转回内科住院质量,9月20日肝昏迷引致全身心肌梗塞丧生。

据此,保险公司指出吴某丧生之近因为肝炎而非车祸,而疾病不属于团体人身不幸危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婉拒保险费保险金,为此与受益人发生争执各家看法:一、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车祸即意外伤害所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保险费。

二、吴某丧生的近因是因为肝炎,而肝炎不属于不幸危害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须要保险费保险金。

本案分析:近因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

如何判定哪种损失作为近因,比较复杂,通常存有四种相同形式:1、因积原因只有一个,此唯一的致损原因即为为近因。

2、因积原因存有多个,他们同时出现或先后出现,但却是相对单一制的,这其中每一个原因都可以视作近因。

3、因积原因多个,它们已连续出现,后因是前因轻易的必然的结果,就是前因的合理的已连续。

,则前一个损因就是近因。

4、因积原因存有多个,它们间断出现。

导致损失的危险先后发生但后出现的危险就是全然单一制的一个原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已连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展的结果。

本案属于第4种情形。

根据调查显示,肝病(从肝炎转为肝硬化后期)是导致吴某丧生的直接原因,而非由于车祸。

前因与后因之间并不相连。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1、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则该原
2、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认定
(1)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 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结果或合理的延续 时,以前因为近因。在此,前因与后因之间, 自身存在着因果关系,后因不过是前因作用于 保险标的上因果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或者说, 后因在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 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其对结局不具有决定 性的影响,前因才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 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案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结核 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某 日不慎跌倒致使上臂肌肉破裂,后伤口感染, 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医治无效 死亡。该案中,介入的结核杆菌不是独立原因, 它的出现并没有使摔伤这一起因停止发挥作用、 伤口与死亡之间的直接联系。被保险人是在两 种原因共同、持续作用下死亡的,单纯体内存 留结核杆菌或摔伤都不会导致被保险人死亡。 故两种原因同为并存的近因。
1)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
3)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 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 后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 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例如,皮革和烟草两样货物被承运人合理地装 载于船舶的同一货舱,由于船舶在航行途中遭 遇恶劣气候,海水进入货舱,浸湿了置放在货 舱一侧的皮革,湿损的皮革腐烂发生浓重气味 将置放在货舱另一侧的烟草熏坏。烟草是被腐 烂皮革散发出的气味熏坏的,而皮革发生腐烂 是被进入货舱的海水浸湿所致,因此烟草损失
案例: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 险,当发生了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 在露天又被盗走。该案中,虽然是事出火灾, 但保险标的被放在露天,不是火灾的必然结果, 即使放在露天,如果加强监管,也不必然会被 盗走,可见火灾与盗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盗 窃行为介入了火灾,而独立地导致保险标的的 灭失。故保险人不必承担火灾险的赔偿责任。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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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 赔偿10万元。
赵先生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 任的范围,可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5万元。但是, 赵先生最终死因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伤害保 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 身故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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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 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该案中,虽然是事出火灾, 但保险标的被放在露天,不是火灾的必然结果,即使放在露天,如果 加强监管,也不必然会被盗走,可见火灾与盗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盗窃行为介入了火灾,而独立地导致保险标的的灭失。故保险人不必 承担火灾险的赔偿责任。
1、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则该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 如该近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负赔付责任;反之则不予赔付。 单一原因认定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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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认定
(1)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 展结果或合理的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在此,前因与后因之间,自 身存在着因果关系,后因不过是前因作用于保险标的上因果链条上的 一个环节,或者说,后因在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到 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其对结局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前因才是近因。 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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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案例: 1998年9月7日,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
上载明投保标的物为一辆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为人民币900000元, 保险期自1998年9月12日零时起至1999年9月11日24时止。保险公司按照承 保险别,依照该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条款及其他特别的约定,承担杨某投 保车辆的保险责任。签约后杨某依约向保险公司支付了有关保费。1999年7 月27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路有积水现象。同日上午9 时,杨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上述保险车辆轮胎一半 受水淹,则上车点火启动,发动机发出发动声后死火,尔后则无法起动。 杨某即将车辆拖至某修理厂,经检查认为系发动机故障。将车拖至某汽车 维修公司,经该公司检查认为故障原因系发动机进气系统入水吸进燃烧 室,活塞运转与水不可压缩之后作用力导致连杆折断,缸体破损。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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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 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某日不慎跌倒致使上臂肌肉破裂, 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医治无效死 亡。该案中,介入的结核杆菌不是独立原因,它的出现并没有 使摔伤这一起因停止发挥作用、伤口与死亡之间的直接联系。 被保险人是在两种原因共同、持续作用下死亡的,单纯体内存 留结核杆菌或摔伤都不会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故两种原因同为 并存的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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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先生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 赔偿10万元。
赵先生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 任的范围,可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5万元。但是, 赵先生最终死因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伤害保 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 身故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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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因并存发生
在并存的近因下,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近因,如果多 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全部保险责任。既有承 保近因又有非承保近因的,如何确定保险人的责任?一般 来说,如果它们各自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区分,则保险人只 负责由承保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在不可分时,则存在争议。 有的认为保险人概不负责,有的认为保险人全盘负责。通 说认为,一般由法官酌情按比例分配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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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 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能力,以致撞礁 沉没。显然,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而如果被保险人未 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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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因间断发生
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 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该新介入的原因即作为近因。此时,前因与后因之间本身没有继起的 因果关系,后因不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发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对损 害结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和作用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介入原因 “独立地”对损害结果产生作用,或者说,介入原因是损害结果的 “独立原因”,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更多地是前因先使保险标的陷 入一种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发挥作用的情形。关键在于,后 因是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时导致损害结果的充分条件,而前因除 了使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外,本身不是损害结果的充分或必要条 件。当然,也有可能是,后因虽然作用于保险标的,但并未导致损害 结果,则其没有打断前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前因仍为近因。

保险相关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相关原则案例分析

班级:09医保姓名:贾金礼学号:09216018理赔相关原则及应用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理赔的近因原则案例: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

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

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

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理赔。

王女士家人想不明白:如果不是车辆碰擦,就不会跌倒引起心肌梗塞,更不会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在推卸责任?分析:保险理赔中有个重要原则叫“近因原则”,这是非寿险业务(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中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在理赔时均必须遵守的原则。

损失。

近因原则现已为许多国家保险法所采用,但我国保险法对近因原则没有作出规定。

在保险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近因原则是我国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否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事故原因,如是,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如不是,则无须赔偿。

经常有这种情况,即损失是由一系列关联的事件引起,这时要区别对待。

在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

确定诱因是否“近因”,要看如果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

王女士被汽车轻微碰擦,如果发生在健康者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车辆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脏病所致。

虽然车辆碰擦是个意外,但不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予以赔偿,否则就是对其他健康投保人的不公。

案例分析:损失补偿原则2000年3月7日,李某与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主险为某保险公司《康泰终身保险》,附加险为《住院医疗、安心、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年保费为2700余元。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 04 争议与挑战
争议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 但死亡证明书上的死因描述与意外事故不完 全一致,引发了关于近因的争议。
案例二
某被保险人因长期疾病恶化导致身故,家属 认为疾病恶化是近因,保险公司则认为被保 险人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引发理赔争议。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 理赔中的运用案例
目录
• 保险近因原则概述 • 寿险理赔流程 •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实际
运用 •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争议
与挑战 • 结论
01 保险近因原则概述
定义与原则
定义
保险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决定性 、有效的原因。
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原则 ,旨在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 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
对未来发展的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01
制定更加明确的近因判断标准和法律法规,减少主观性和不确
定性。
加强医学知识与法律规定的衔接
02
促进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近因判断的
科学性和准确性。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
03
保险公司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对欺
诈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案例三:自杀与寿险理赔
总结词
自杀在寿险理赔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通常合同中会有特定的约定和处理方式。
详细描述
在寿险理赔中,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来处理。有 些合同中会规定自杀属于免责条款,即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而有些合同中则 规定自杀属于可保事件,即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在处理自杀事件时,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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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王某于 2001 年 10 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 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 年 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 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 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 “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
案例:1863年的Hatteras Light Case。美国 内战期间,有一批6500包咖啡的货物从里约 热内卢运到纽约。保险单不承保“敌对原因 引起的损失”。当载货船舶航行至Hatteras, 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船长由 于没有了望充分而发生了计算错误,结果船 舶触礁。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 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1000包本来可以救出 来但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 在船中,后发生全损。 。
6、投保人被车碰擦送往医院后心肌 梗塞不治身亡。 近因是:心肌梗塞。 7、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 经 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 三副与大副 之间有矛盾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 故 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观点二:
李某的自杀行为固然不应受到鼓 励但其家庭毕竟遭受经济精神的双重 损失。根据《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 说明中补充规定了“自保单生效之日 起两年后的自杀,可予通融给付“的 内容,由李某的母亲领取保险金的一 半2000元。
本案分析

故意自杀的特征是被保险人自杀之前,能 意识到自杀的后果,也能防范其行为的发 生,自杀不是本人的必须行为。非故意自 杀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并 非故意,如在心智丧失、神智不清时所致 的自杀,被保险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其自杀的辨 别、后果、防范的认识模糊不清。本案中 李某的死亡即是非故意自杀所致。

三、近因原则

4、汽车遭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 机发动机受损。

近因: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使发 动机受损。
5、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 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 爬到公路 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 染上肺炎死亡。


近因: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引起肺炎。
三、近因原则
又依据《保险法》第 65 条第 2 款的规 定:“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 2年后,如果 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 合同给付保险金。”所以本案中保 险公司应给付全部的保险金。 李某的死亡是非故意自杀,且保 单生效已超过两年,所以保险公司 应无条件给付受益人全部保险金 4000元。
保 额:
甲公司 2万 乙公司 8万 丙公司 10万
损 失:
5万
赔 款:
甲公司:2万 乙公司:3万 丙公司:0万
结束
谢谢倾听!
被保险人自杀与保险金 给付问题
相关案例
某市纺织厂女工李某,因恋爱受到 刺激,两次自杀未遂,被及时发现而救 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性精神病”。 出院后的李某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比 以前更加郁郁寡欢,常常独自苦苦思索, 偶尔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一个厂休 日,李某趁母亲外出买菜之机,悬梁自 尽。
从失恋到死亡时仅仅四个月。经查,三年 前李某投保 20 年期简易人身险 10 份,保 险金额 4000 元,每月保险费由保险公司 委托纺织厂的财会人员从其工资中扣除, 期间并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李某死后, 她的母亲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 付4000元死亡保险金。
各家看法

观点一: 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自杀,根据《简 易人身保险条款》第6条自杀除外责任的 规定及《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以死 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 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 应按照保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本案应拒付 保险金,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独立赔偿限额:甲公司 2万
赔 款:
+
丙公司 = 5万
12万
2万 10 甲公司:= 12万 × 5万 = 万 12 5万 25 乙公司:= 12万 × 5万 = 万 12
丙公司:= 12万 × 5万 =
5万25 12来自万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
甲公司 2万 乙公司 8万 丙公司 10万
损 失:
5万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三、近因原则
分析近因是哪个?
被保险人:搁浅。 保险人:被保险船舶超载和不适航。 法院:驾驶人员未谨慎驾驶导致搁浅, 属于保险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 任。

三、近因原则
3、英国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 一战期间,Leyland公司一艘货船被德国 潜艇的鱼雷击中后严重受损 被拖到法国勒 哈佛尔港修理 港口当局命令货船停靠在港 口防波堤外 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最后沉 没。 Leyland公司索赔造拒后诉至法院,审理 此案的英国上议院大法官Lord Shaw认为,导 致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 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
2、比例赔偿方式课堂练习
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 金额为24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 价值为4000万元,若发生全部损失,则保 险人赔偿2400万元;若发生部分损失,损 失金额为300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 金额为?
2、比例赔偿方式课堂练习

2、一批货物100件,每件价格相同, 投保水渍险,总保险金额为40万美元,在 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货物到达目的地 发现有两件受水渍斑损,目的地完好价值 每件为4 400美元,已损坏的两件各售得2 200美元和88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的金额 为多少?
第四节 近因原则
案例: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 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 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 死亡。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分析: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死 亡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 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 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 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 死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 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甲公司
2万
乙公司 丙公司 + + 10万 = 8万
20万

失: 5万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甲公司
2万
乙公司 丙公司 + + 10万 = 8万
20万


失: 5万
款:
2万 甲公司:= 20万 × 5万 = 0.5万 8万 乙公司:= 20万 × 5万 = 2万 10万 丙公司:= 20万 × 5万 = 2.5万
三、近因原则
2、1988.4.1. 湛水运706船核定载重量为 1200吨,该航次装载货物1342.5吨。与保险人签 订“湛水运706船”保险合同,保险单条款:因 搁浅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 负责赔偿。 1988.4.2.“湛水运706船”航行于湛江外罗 门水道时,因雾,视线不良,船舶偏离航线而搁 浅,致船舵丢失,船底铆钉松动渗漏。被保险人 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司申请给付。保险公司为慎重处理本案,进一 步查阅了吴某住院病历,获知:吴某1994年曾 患甲型肝炎住院治疗,1999年5月8日车祸受伤 入院,手术消除脑血肿,术后无异常。6月9日, 吴感觉腹部不适,经检查发现肝炎后肝硬化失 代偿期,转内科住院质量,9月20日肝昏迷导 致全身衰竭死亡。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死 亡之近因为肝炎而非车祸,而疾病不属于团体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拒绝给付保 险金,为此与受益人发生争执。
四、损失补偿原则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 险利益为限
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 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 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 。若贷款已经收 回,则以银行投保 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 索赔。
四、损失补偿原则
1、重置成本减去折旧 重置成本是指用新材料重置重建同类 型、同质量的受损财产所需支付的费用;折 旧是指财产因有形损耗、老化所引起的价值 的正常减少。 某人在火灾中损失一个沙发,假设沙发是在5 年前买的,折旧50%,现在一款同类沙发的价 格是¥2000。按照实际现金价值原则,重置 成本为¥2000,折旧为¥1000,他将从损失 中获得
案例2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发作跌倒死 亡,其生前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1 万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 意外又保疾病)保额5000元。这样他的家 属可领取多少保险金?为什么?如果此人 是遇车祸死亡,事后肇事司机赔偿给他5万 元,死者家属又可领取多少保险金?肇事 司机的赔款又如何处理?为什么?
相关案例
1998年8月12日,某市百货商店向该 市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每人 5000元。1999年5月8日,该商场职工 吴某被摩托车撞伤,随额即入院治疗, 被诊断为右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 9月20日死亡。吴某的指定受益人凭事 故处理协议书与医院出具的“车祸脑 外伤术后诱发肝昏迷死亡”证明向保 险公
各家看法
观点一:
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车祸即 意外伤害所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内,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
观点二:
吴某死亡的近因是因为肝炎, 而肝炎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 范围,保险公司不需给付保险金。
本案分析

近因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如何 判定哪种损失作为近因,比较复杂,通常有四 种不同形式: 1 、致损原因只有一个,此唯一 的致损原因即为近因。 2 、致损原因有多个, 他们同时发生或先后发生,但却是相对独立的, 这其中每一个原因都可视为近因。 3 、致损原 因多个,它们连续发生,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 然的结果,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则前一个 损因就是近因。 4、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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