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第一章案例分析
车辆保险索赔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

车辆保险索赔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车辆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车辆保险索赔是车主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车辆保险索赔案例,并总结出一些经验,帮助车主们更好地了解车辆保险索赔流程,以及如何提高索赔成功的机率。
案例一:车辆在停车场被刮擦小明是一名车主,他的爱车在停车场被人刮擦。
他立即联系了保险公司,向他们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包括照片和刮擦的位置。
保险公司派出了定损员对车辆进行勘查,并核实了小明的索赔资料。
最终,保险公司支付了小明的索赔金额,他的车辆也得到了修复。
经验总结:1.立即报案:如果发生事故或损坏,车主应尽快联系保险公司报案,提供详细的情况描述和相关证据。
这有助于保险公司及时处理索赔请求。
2.保留证据:车主应尽量保存与事故或损坏相关的证据,如照片、视频、报警记录等,这些都对保险公司的定损和认定有帮助。
3.理性对待:在与保险公司沟通时,车主应保持理性,遵守保险理赔程序,如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勘查等。
案例二:车辆被盗窃小张的车辆在一晚被盗窃。
他立即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警方的盗窃案证明和车辆所有权证明。
小张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这些文件,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后支付了小张的索赔。
经验总结:1.立即报案并配合警方调查:在车辆被盗的情况下,车主应立即报案并配合警方进行调查。
警方提供的盗窃案证明是保险公司认定索赔的依据之一。
2.保留车辆所有权证明:车主应妥善保管车辆所有权证明,这对保险公司的索赔认定非常重要。
案例三:车辆被他人撞击小王驾驶自己的车辆在红灯时被后方一辆车追尾。
小王迅速联系了保险公司,提供了事故发生的照片、警方事故报告和医疗报告。
保险公司核实了这些信息,并支付了小王的索赔金额。
经验总结:1.保持冷静:在发生事故时,车主要保持冷静,确保自身安全,并尽快联系保险公司报案。
2.收集证据:车主应收集事故现场的照片,尽量获取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以及向警方报案。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1 受损必须发生在暴雨中为躲避对面来车陷入了前一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
车熄火驾驶员没有再启动发动机,而是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拖车。
在随后的检修中,别克发动机内还是有一些小部件被发现损坏。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这辆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赔。
拒赔的关键在于出险的时间不对。
在车损险条款中,对暴雨、洪水造成的车辆损失都负责赔偿。
但是否暴雨天气,需要气象部门的证明—24小时内降水超过50毫米为暴雨。
前一天因全市范围的大面积暴雨,保险公司大多不再需要车主去气象部门开证明,都会按照定损情况进行理赔。
但暴雨后第二天车辆涉水事故已不属直接由暴雨造成的损失事故,故不会赔偿。
可见最好不要轻易通过水坑在非暴雨、洪水的日子里,最好还是躲着水坑走。
否则不小心陷在水里,造成车辆浸水损失,很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2水中熄火后再次启动造成车辆损失不赔在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发动机是否受损与损害程度是保险定损人员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
有的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就明确表示:发动机水中受损的一概不赔。
其理由为,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
若正常被水淹,一般会造成车内装饰浸水、电线短路、排气管、进气管与发动机泡水生锈等损失。
进行清理、烘干、小范围换件等工作,保险公司都会负责赔偿。
若在水中启动,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因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发动机内压缩的不再只是空气,还有水,那么曲轴与连杆在做功时就容易被严重损坏。
水中熄火别再启动不管保险公司赔偿与否,水中启动车辆容易造成发动机损坏。
若不小心陷入水中熄火应当马上拨打救援或者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待拖车。
若能推动,就先把车推出来停在路边或干燥的地方。
3车辆出险后自行修理。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与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同时,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下的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第二者财产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 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 (4)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 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5)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甲车商业险部分: 车损险部分: 赔偿金额=(12000-2000)×70%×(1-10%)=6300元 第三者责任险部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实际损失-交强险应赔款额)×事故责任比例 =(25000+3000+12000+180000+7000+110000+300 +1000-2000-10000110000*298300/328300)×70%=151410>50000 三责险赔偿金额=50000× (1-15%)=42500元 商业险赔偿总额=6300+42500=48800元 甲车保险公司赔偿总额=122000+48800=170800元
•财产损失赔偿: 甲车赔偿给乙车车损500元(1000元由甲丙分摊,其中交强险不 计责任,按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给丙车车损1700*2000/2100=1619 元 •合计:车物损部分2119元,交强险项下满额赔偿2000元;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 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一、交强险赔款计算
1、甲车 路产损失属于非机动车损失,应由交通事故所有机动车参与方共同分摊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 被告:“有”或“没有”应该是“有效”
或“无效”之意,过期的临时行驶证已经
“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可免赔。对于此
种争议,原告方表示,根据《合同法》的
相关规定,当事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如
存在争议,应偏向于不提供格式合同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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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案例13-4 客户忘登记车牌号 出险后人保财
• 2009年初,一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起诉,判决张先生退
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4.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及行使保险代 位求偿权的损失。张先生不服,向台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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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台州中院二审认为,第三人高速公路
公司对该路段山坡没有采取有效的护坡和隔离措 施,负有过错。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签订的协 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可以认定是本案事故双方所涉 及的相关全部义务的处置。因此,保险公司享有 代位求偿权。但保险公司赔给张先生的1万元伤亡 责任险属人身保险,无权要求返还。故终审判决 中仅剔除了这1万元,其他事项维持原判,即张先 生应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3.8万元。
• 记者致电人保财险经办余先生车险的工作人员李先生,他
透露,当初因余先生新车未上牌,保险公司与其签订了特
别约定条款,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内 容为“领取牌照3日内主动通知保险公司,过期不负保险 责任”的红色长方形图章,然而余先生在第二天便领到牌
照的情况下,一直未告知保险公司车牌号码。按照保险特 别约定条款的内容,超过3日,这份保险合同就失效了, 保险公司当然没有赔付的义务。
一定要注意每次停车时收好停车费收据,虽然很 多收费停车场的相关规定中写着“丢失不管”, 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 于单方面推卸应负的责任,如无法协商解决就诉 诸法律,目前已有人打赢了这样的官司。 (来源: 2009年2月11日《成都商报》)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2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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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车损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 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 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刘先生遇到这种 情况,高空坠物在砸坏风窗玻璃的同时,又给车顶等零部件造 成损伤,如果他购买了车损险,可以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
2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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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推定全损后的财产处理权
【案情介绍】
1998年3月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 责任险。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事故发生后,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 无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2800元 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 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残车被 打捞起来后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 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此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患者的死亡和交通事故中受伤有因果关 系,对原告的大部分请求予以认可,一部分要求不予支持。二审法 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2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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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பைடு நூலகம்
在寿险和意外险的保险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死因和保险事 故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的问题。
关于张某死亡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成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论的焦点。本案的事实关系错综复杂,
因为,张某是由于上消化道出血、肺炎、肾脏、肝脏、心脏功
能衰竭、败血症等并发最后导致死亡,所以从医学角度也难以
做出十分权威的结论。
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分析,第一,张某由于右腿开放性
骨折造成了右下肢血流不畅,导致败血症的感染,形成肌肉坏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启示】不少人认为,汽车发生自燃的情况不大 可能发生,没必要投保。实际上,车龄增加、线路老 化、旧车线路改造多,都会给自燃埋下隐患。在炎热 的夏天,汽车自燃更经常发生。因此,常有保险人员 建议4年以上车龄的车子投保自燃险。
案例2 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
理论上讲,出现在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术语应作相同的解 释,因此可以认为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事故发生 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中的实际价值也是指新 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依 照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愿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4年9月5日,李某为他的帕萨特 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额20万元。随后,李某将 车借给杨某。杨某驾该车与董某骑的自行车后部相 撞,致董某死亡,轿车也受损。事后,交警队不能 认定事故责任。经核损,保险公司应支付车辆修理 费7万余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李某随后诉至 法院。
【案例分析】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核损保险费的 90%,共计6.5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交警队不能认 定责任,公司只能赔偿50%。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不是保 单中记载的指定驾驶员,根据合同约定,在赔偿50%的 基础上再扣除10%,即全部损失的45%为3.2万元。
车辆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分享

车辆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分享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车辆保险理赔案件也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
对于车主来说,车辆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但在事故发生后的理赔过程中,很多车主都会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实际案例,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给车主们提供宝贵的保险理赔指导。
案例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小明是一位年轻的司机,不久前他的车辆在迎面而来的车辆变道时与之相撞。
事故发生后,双方即刻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待交警到场处理。
在理赔过程中,小明始终坚持对方全责,但保险公司却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导致小明的保险赔付金额减少了一半。
经验总结: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是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
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车主应主动收集证据,如现场照片、事故笔录以及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
此外,车主还应留意交警的执法过程,如对方有违规行为或不负主动事故责任,应及时向交警反映。
只有充分保留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保险公司理赔拖延小红在购车时投保了全险,并在一次事故中受到了损失。
她将索赔材料如实提交给保险公司,并按照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据。
然而,保险公司在接到申请后却一拖再拖,拖延了两个月后才给出回复。
经验总结:在保险理赔中,有些保险公司会故意拖延理赔时间,以期望车主放弃索赔或减少赔付金额。
对于这种情况,车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应对。
首先,车主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明确提出理赔所需的材料和时间节点,并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若保险公司仍然拖延理赔,车主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寻求法律援助。
案例三:保险公司拒赔小李的车辆在停车场被他人的车辆刮花,他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涂料花费低于免赔额”为由,拒绝了小李的索赔请求。
经验总结:保险公司的拒赔可能会给车主带来不小的打击,但并不意味着车主就没有其他选择。
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详细了解保险条款,并了解每项保险责任和免赔额的约定。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站不住脚,车主可以通过书面投诉或者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汽车保险综合案例分析(一)

2003年6月20日,××市吴某,:驾驶 东风牌单轴挂车从家门口倒车,当其倒车到 弯路口时,与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蒋某重伤及摩托车损坏。交通部门 裁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负事故次 要责任。吴某为自己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 了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上注明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限额为20万,但没有具体说明主车和挂 车分别的保险金额。
【案例三】紧急避险造成的第三者损失 理赔案例
2003年11月25日晨,徐某驾驶一辆捷达行 驶到一弯路时,由于超车时驶入逆行,与迎 面而来的拖拉机相遇,拖拉机司机张某当即 打轮避让捷达,致使拖拉机侧翻造成受损、 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合计 损失达2.3万元,徐某的车安然无恙。经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 负全部责任。
整理ppt案例三紧急避险造成的第三者损失理赔案例v2003年11月25日晨徐某驾驶一辆捷达行驶到一弯路时由于超车时驶入逆行与迎面而来的拖拉机相遇拖拉机司机张某当即打轮避让捷达致使拖拉机侧翻造成受损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合计损失达23万元徐某的车安然无恙
汽车保险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一】机动车挂车致他人受损的理赔案例
②《民法通则》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 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张某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是由引起险情 的被保险人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理应由徐 某承担责任。虽然未发生碰撞,第三者的损 失仍可认定为直接损毁。
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两车未发生碰撞, 对第三者的损失能否认定为直接损毁。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否发生直接接 触并非是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限制条件。本 案具备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 成立要件:直接损毁和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 担的赔偿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规 定给予赔偿。所以,徐某可以在第三者责任 险的保险额度内,从保险公司得到其应承担 张某紧急避险造成的全部损失2.3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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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利用近因原则分析案例
案情介绍:2014年9月,李先生为自己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
某天傍晚开始下大雨,道路积水较多。
李先生开车回家,车辆受水淹后熄火,再点火起动,发动机发出发动声后熄火,尔后无法再起动。
经检查发现,当天晚上下了大雨,使该车被雨水浸泡,进气管空气滤清器进水,当水退至车身底板以下,驾驶人起动汽车时,未先检查空气滤清器有无进水,使水吸进发动机气缸,造成连杆折断,缸体破损。
保险公司认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是由于进气管空气滤清器有余水,起动发动机时,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使缸体破损。
而进气管空气滤清器有余水,则是由暴雨所造成。
暴雨和起动发动机这两个危险事故先后出现,根据近因原则,起动发动机是直接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暴雨不是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近因。
而起动发动机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因果链为发动机缸体损坏←李先生起动车辆(车辆受浸低于车身底板的情况下开车的正常操作)←进气管空气滤清器进水←暴雨。
根据近因原则,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是暴雨,暴雨才是引起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近因。
结论:保险公司应向李先生赔偿车辆的实际损失。
案例2:运用损失补偿原则分析案例
案情介绍:2014年6月15日,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量为5t的货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
当年7月20日,王某运货时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货车撞击,车损,王某受伤且货物被浸损。
大货车驾驶人开车逃走。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大货车驾驶人负全责。
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
经鉴定,车损为15万元,保险公司按照损失金额的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还给付王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400元及施救费1500元,扣除损余(损余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尚存的具有经济价值的部分或可以使用的受损财
产)200元,实际赔付12.37万元。
后来肇事驾驶人被交通警察抓获,交通管理部门
通知王某。
王某与肇事驾驶人会面达成协议,规定对方只需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 000元及施救费1 500元。
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
案情分析:按照损失补偿原则的相关规定,为了避免王某行使两种请求权而获得双重利益,王某不能就已获赔款范围再向肇事驾驶人行使原有的赔偿请求权,故王某从肇事驾驶人处获得的1 500元施救费为重赔保险金,其应归属保险公司。
结论:王某应退还保险公司重赔保险金,即施救费1 500元。
案例3:擅自放弃追偿权不能获得赔偿
案情介绍:2014年7月,武汉市王某购买了一辆轿车,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
同年10月16日,王某在驾车途中不慎与迎面开来的一辆货车相撞。
轿车与货车各有损失(王某损失约800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货车车主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而王某认为自己的车买了保险,便与货车车主约定双方责任自负。
随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了解实情后以“王某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为由,拒绝赔偿。
王某对此感到不能理解,遂引起争议。
案情分析:《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依此来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以被保险人名义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要求
赔偿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
故此,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应由保险人来决定,被保险人是无权决定的。
结论:财产保险中,保险财产由他人致损后,被保险人不能擅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而应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另外,要提醒被保险人的是,保险合同订立后,遇到问题须与保险人协商决定,不可擅作主张,以免投了保却不能获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