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12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九年一月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七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可以凭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耕地原状恢复确认文书,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广西2020春节放假安排时间表_2020年广西少数民族放假几天

广西2020春节放假安排时间表_2020年广西少数民族放假几天今天我们的主题是广西2020春节放假安排时间表,主要就是了解清楚广西春节放假几天,春节基本上全国都是放假7天,其中三天是法定假期,另外四天其实周末调休来的。
这点广西也是一样的,不一样的是2020广西放假时间要多两天,而广西下辖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放假时间就更多了。
那么2020年广西少数民族放假几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广西2020春节放假安排时间表_2020年广西少数民族放假几天。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广西2020春节放假安排时间表广西2020春节放假安排时间表: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
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2020年广西少数民族放假几天2020广西特有的壮族三月三放假2天从2014年开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决定将“壮族三月三”设为公众假日,广西全体公民放假两天。
南宁人的“小长假”预计4天每年的南宁“两会一节”,即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南宁市市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会放假两天,而这两天一般都会选择与周末相连,从而让南宁市民都有一个4天的小长假。
比如今年的东博会,就是在9月19日、20日放假,连着周六周日。
至于明年的假期时间,则取决于东博会的举办时间,目前尚未确定具体时间。
按惯例大致都安排在9月中旬。
宝石节,梧州人的专属假期1天每年的10月末或11月初,梧州市会举办为期数天的宝石节,在宝石节期间,梧州市放假1天,这是梧州市专属的假期。
北海每年有两次单独放假预计2天今年12月4至6日,北海南珠节暨国际珍珠展举办,在南珠节开幕当天(12月4日),北海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放假一天。
预计这个节假,将成为北海专属的固定假期。
专属北海的假期不仅有南珠节,每年的环广西公路自行车世界巡回赛,是从北海起点,今年10月17至18日,该赛事在北海市开幕并举行比赛。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三政办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政办发〔2011〕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三发〔2010〕19号),设立自治县水利局,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二)将水库移民安置职责划给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
(三)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划给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土保持监督,保护生态环境,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和实施计划,组织编制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负责起草有关水利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组织制定、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和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实施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
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16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1.2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01.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16修正)(2001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权限第三章立法规划和法规起草第四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五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六章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第七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程序第八章立法解释和备案审查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地方立法制度,规范本自治区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地方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立法权限第六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作出规定的事项;(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三)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五)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自治条例修改情况汇报材料

自治条例修改情况汇报材料根据自治条例修改工作安排,我们对自治条例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团队经过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现将修改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修改背景。
自治条例是我国基层组织的重要法规,对于加强基层自治、促进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原有的自治条例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进行修改和完善。
因此,我们着手对自治条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修订,旨在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
二、修改内容。
针对原有自治条例存在的问题,我们团队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分析,提出了一系列的修改意见。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修订条文,我们对原有的自治条例进行了逐条的审查和修改,对其中不合时宜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对存在漏洞和不足的部分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使其更加贴近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2. 完善程序,在修改过程中,我们重点关注了自治条例的实施程序和流程,对程序进行了优化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操作需求,提高了执行效率和便利性。
3. 强化监督,针对原有自治条例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我们在修改过程中增加了相应的监督措施,加强了对自治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有效实施。
三、修改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修改和完善,我们团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条文更加完善,经过修改,自治条例的条文更加完善和具体,更符合实际操作需求,提高了可操作性和执行效率。
2. 程序更加规范,修改后的自治条例程序更加规范和清晰,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操作需求,便于实施和执行。
3. 监督更加健全,修改后的自治条例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加强了对自治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了其有效实施。
四、下一步工作。
在修改工作取得一定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团队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完善自治条例,确保其更加贴近实际操作需求,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效率。
具体工作安排如下:1. 深入调研,进一步深入调研,了解实际操作需求,发现问题和不足,为下一步修改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2

以上我们比较全面的学习了我国的民族 区域自治制度。我们从“是什么——为什 么——怎么做”三大块进行探究。通过学 习我们知道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处 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重要的 政治制度。请同学们总结我们这节课的主 要内容。
【课堂小结】
⑴地位 ——基本政治制度、基本民族政策
⑵前提 ——国家统一 ⑶含义 ——强调各少数民族“聚居”
⒈是什么 ⑷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⑸自治机关——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 民族区域 自治制度
⑹核心内容——自治权
①历史特点 ②现实情况 ⑴必要性 ③政治基础 ④依法行事的需要 ⒉为什么
四个“有利于” ⑵优越性:
3、怎么做
1、(2010年.福建卷)新中国成立以来,各族人 民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 发生了历史性变化,经济总量由1952年的57.9亿 元增加到2008年的30626.2亿元;少数民族的人 均寿命从新中国成立前的40岁以下提高到如今的 70岁左右。以上成就的取得主要归因于 A 少数民族地区享有更多的经济自由权 B 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政策 C 我国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及风俗习惯 D 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这体现了西藏自治区 有什么权力?
变通执行权
1984年后,在西藏农牧 区实行“土地归户使用, 自主经营,长期不变”、 “牲畜归户,私有私养, 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 政策。极大调动了农牧民 的生产积极性,使西藏农 牧区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 得到持续发展和提高。
这体现了西藏自治区有什么权力?
经济自治权
西藏地区的学校普遍使用以藏语 为主的双语教学,编译出版了从 小学至高中所有课程的藏文教材 和教学参考资料 ,所有国家机关 的文件均使用汉字和藏文两种文 字。
少数民族戏曲剧种传承保护的文化治理经验——以广西三江侗戏为例

少数民族戏曲剧种传承保护的文化治理经验——以广西三江侗戏为例●韦茈伊杨丹妮吴美莲[摘要]侗戏是跨省区分布的少数民族戏曲剧种,在离开初创地贵州传入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之后获得新的艺术创新和本土化再造,得到整体性的活态传承保护,形成多渠道传承发展格局,群众自觉参与侗戏保护的意识显著增强。
广西三江侗戏的传承保护之路也是侗族地区在戏曲领域进行文化治理的地方经验和剧种贡献,它为新时代如何探索少数民族剧种保护传承方面提供了个案经验和生动例证。
[关键词]侗戏;三江;传承保护;文化治理;区域协同发展一、侗戏在三江:乡土社会璀璨绽放的少数民族戏剧之花侗戏起源于清嘉庆年间,距今已有200年左右的历史,受汉族戏剧启发,同时根植于本民族的土壤,经过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成为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戏曲剧种。
侗戏是侗族人民最为喜闻乐见的乡土艺术之一,它在桂黔湘三省区交界的侗族地区流传甚广,存续良好,得到集中连片保护,受众人口主要是近300万侗族群众以及周边的苗族、汉族村寨,是跨省区、跨民族共享的文化遗产。
侗戏唱腔简单易学,表演通俗易懂,有着很强的民族性和浓烈的民俗性,具有群众接受度高、覆盖面广的特点,达到娱乐、教育、交友等目的,是侗族地区喜闻乐见的戏曲艺术珍品。
2006年5月20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申报的侗戏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011年在中国第六个“文化遗产日”到来之际,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11〕14号),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申报的侗戏作为扩展项目之一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之中。
作为跨省区分布的少数民族戏曲剧种,侗戏地理的“源”在贵州黎平、榕江、从江,“流”在湖南、广西。
①从侗戏的分布区域和流传发展情况来看,侗戏初创于贵州,于1875年前后由贵州黎平县水口区传入广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高岩村后逐渐在全县流布,20世纪50年代后传入湖南通道自治县的侗族村寨。
三江侗族自治县落实2010年市人民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江侗族自治县落实2010年市人民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江侗族自治县落实2010年市人民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落实2010年市人民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九日三江侗族自治县落实2010年市人民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2010年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圆满完成,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提出的“科学发展、党建引领,创新创业、优化提升,统筹兼顾、和谐共进,建设美好柳州”三十字方针,结合我县实际,围绕“民生改善攻坚年”、“产业发展培育年”、“项目建设促进年”、“生态文明巩固年”、“文化繁荣创新年”、“党建服务提升年”活动,扎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全面完成今年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主要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完成2010年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县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三、工作机构成立三江县落实2010年市人民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组长:杨恩维县人民政府县长副组长:吴万清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吴桂贞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县长潘远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梁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梁永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成员:侯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石仁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梁荣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宋俊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利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曹禹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石地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石社荣县经贸局局长韦世容县财政局局长俞昌瑞县水利局局长何茂勤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胡维忠县建设局局长杨平仲县农业局局长赖诗义县统计局局长吴家荣县林业局局长何世文县环保局局长郑清忠县扶贫办主任杨安清县农机局局长杨建良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覃安球县招商局局长覃晓玲县旅游局局长梁利清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经理吴隆古宜镇人民政府镇长梁德军丹洲镇人民政府镇长荣家辉斗江镇人民政府镇长梁宏耀程村乡人民政府乡长韦认忠老堡乡人民政府乡长杨有君和平乡人民政府乡长莫仕权高基乡人民政府乡长余海霞林溪乡人民政府乡长吴雄利八江乡人民政府乡长胡广义独峒乡人民政府乡长张杰清同乐乡人民政府乡长韦军良口乡人民政府乡长侯孟良洋溪乡人民政府乡长王皆灵富禄乡人民政府乡长梁冰梅林乡人民政府乡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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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89-9-16执行日期:1989-9-16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三江侗族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三江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侗族实行民族自治的地方。
境内还聚居着汉族、苗族、壮族、瑶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古宜镇。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繁荣、文明、团结、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本县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遇有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的,按《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制定自治县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充分发挥山区资源优势,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大力发展林业,加强工业建设,扩大商品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全县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民族政策的教育,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努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九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公民中广泛地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宣传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惩处一切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活动。
第二章自治机关第十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侗族公民应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
应当有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侗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侗族比例应与侗族人口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
自治县人民政府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应有一定数量的侗族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精兵简政的原则和本地区的特点和需要,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设置工作部门,确定机构的编制人员。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内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安排补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分配给自治县使用的招收人员总指标中,可以确定从各民族中和农村中招收的名额,对招收少数民族人员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从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培养选拔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要特别注意培养妇女干部,同时注意选拔汉族干部。
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中,应当有侗族人员。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和审理案件时,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四章经济建设第十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第十八条自治县的经济建设,贯彻“以林为主,林粮结合,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发展民族工业,扩大商品生产,搞活商品流通。
第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县内的自然资源,包括森林、矿藏、河流、荒山实行统一管理和保护。
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实行以营林为基础,封造结合,造多于伐,永续利用的方针,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建立和扩大杉木、油茶、油桐、毛竹、津炭等林业商品基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林业生产的管理,奖励植树造林、积极办好国营林场,鼓励集体、联户和个人承包荒山和房前屋后造林绿化,谁种谁有,长期经营,允许活立木继承和转让。
切实搞好封山育林,护林防火,严禁滥砍盗伐,严禁毁林开荒。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特点,规划林业布局,安排林种比例和造林数量。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进行林业体制改革,加强林政管理,统一管理自治县内的森工部门,制定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根据用材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产量的原则和国家计划,制定木材砍伐量。
除完成国家上调木材任务外,其余木材随行就市,由自治县自主安排经营和加工。
同时注意减轻林农负担,保护营林者的利益,由自治机关规定收购的最低保护价。
自治县对在林区中的残次木、木头木尾和间伐材,应充分利用,经县林业部门批准,允许在当地加工林产品,自主销售,不列入计划内指标。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国营森工企业经营木材的税后利润和其他林产品所收取的各种费用纳入自治县财政。
在自治县内征收的育林基金、林业更新改造资金和林政管理费留归自治县的比例,应给予照顾,高于一般县,专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第二十三条自治机关提倡发展国营、乡、村、部门和联户办林场,加强经营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属国营林场由自治县自主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水源林、风景林、防护林的管理,加强对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切实搞好粮食生产的同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合理布局,发展水果、麻类、烟叶、淀粉原料等经济作物。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技术改造,推广农业新技术,培育推广良种,实行科学种田,提高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畜牧水产建设,鼓励集体和个人饲养生猪、家禽,积极发展牛、羊、兔等草食牲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依法在稻田、河岔、山塘、水库发展渔业生产。
严禁毒鱼、电鱼、炸鱼。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土地管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买卖和非法转让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应依照法定手续申报审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鼓励集体、联户或个人利用山岭、草坡、荒地、河滩造田造地,谁开发谁受益,依法保护其使用权。
农民的承包地和自留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用地。
放弃经营造成荒的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发包单位收回调整。
第二十八条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水电、农林产品加工、建筑材料、日用化工等工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邮电事业,加快山区公路和林区道路和乡村邮电建设。
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优先发展县属骨干企业的前提下,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
鼓励集体、联合、集股办和个体办企业,保护其合法经营,诚实劳动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多方集资建设农贸市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自治县的民族贸易工作,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
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要发挥主渠道和平衡供求的作用,搞活流通,繁荣山区经济。
民族贸易,享受国家的运费补贴、利润留成、自有资金的优惠照顾。
自治县的茶油、桐油、毛竹、麻类、烟叶、水果、淀粉原料等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和上调任务以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内的农副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推行谁扶持、谁经营、谁受益,产、供、销一条龙的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组织生产、供应侗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特需商品。
在资金、贷款、补贴以及原材料等方面给予照顾和安排。
第三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大力组织出口货源,享受进出口商品配额的优惠照顾。
在自治县所创的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入,留地方部分,全部留归自治县安排使用。
第三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事业。
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自治县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对水电站、水库建设的淹没区和搬迁户,在维护费和贷款上给予照顾,帮助他们组织开发性生产,照顾当地生产生活用电。
第三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性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统一规划和发展城镇乡村建设,逐步改善城乡人民居住条件,有计划的改建现有木板房。
改建所剩余的旧料,由自治县安排出售,协作串换。
第三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谁污染谁治理。
第三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对外经济协作,大力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
鼓励国内外各种组织和个人来自治县合资、独资办企业、事业,开发资源,在各方面给予优惠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