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诉讼和ITC337调查中的证据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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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美国337调查

如何看待美国337调查

如何看待美国337调查在一个深秋的午后,我们来到了位于国贸一座的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早已经等候在那里的SturgisSobin先生是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陆)的合伙人。

在两个小时的采访中,这位温文尔雅的著名律师不仅介绍了海陆的基本情况,而且利用自己多年来积累的深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与我们交流了专利、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因其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具有的创新性思维而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它在美国、欧洲和亚洲拥有大概700多位律师及专家,为客户提供诉讼、商业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在现今的行业市场竞争中遥遥领先。

2022年第三季度名列ThomsonFinancial评选的从事并购业务最佳律师事务所前22名,2022年被ThomsonFinancial 评选为美国25家最佳从事并购交易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曾经被《美国律师》杂志评选为全美顶级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之一。

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是较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律所之一,早在1978年就在香港设立了办事处,几年前在北京也设立了办事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海陆已经帮助中国客户进行了很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业务,为了进一步拓展中国市场,海陆今年又在上海设立了办事处。

SturgisSobin有大约20年相关的执业经验,在这20年的执业经验中,他主要处理与337条款有关的案件。

因此,记者主要围绕中国企业如何避免和应对337调查等问题与他进行了交流。

记者:最近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越来越多,大多都以败诉告终。

我想问一下,中国企业如何避免337调查,如果遭遇了337调查,应该怎么样应对?SturgisSobin:这个问题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中国公司如果在美国被诉,如何应对这些诉讼,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二,中国公司如何避免成为被诉的对象,如何从源头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美国,大部分公司提起各种各样与337条款有关的诉讼,与其说是因为他们的专利受到侵犯,不如说这是他们与对手进行竞争的一种策略。

337调查案例

337调查案例

337调查案例一、案例背景介绍哎呀,这337调查案例呢,其实就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针对一些进口产品进行的一种调查。

这个调查可不得了,它主要是为了保护美国国内的产业,防止一些所谓的不公平竞争。

比如说有些外国企业的产品在美国卖得太好啦,美国本土企业觉得受到威胁,就可能会发起337调查。

这背后往往涉及到很多复杂的商业利益关系呢。

像一些高科技产业,就特别容易被盯上。

因为这些产业竞争激烈,大家都想抢占市场份额。

而且美国市场又很大,对很多外国企业来说就像一块大蛋糕,都想分一块,这就容易引发矛盾啦。

二. 问题详细描述那到底会出现哪些问题呢?首先就是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有些美国企业会声称外国企业侵犯了他们的专利、商标或者版权。

比如说某个外国手机品牌,被美国企业指控其手机的某项功能的技术是盗用了自己的专利。

这时候就麻烦了,因为知识产权这东西界定起来有时候很模糊。

再就是商业秘密方面的问题,有的企业可能会说另一个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自己的商业秘密,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

还有就是关于产品的倾销问题,美国企业觉得外国企业把产品以过低的价格卖到美国,这就扰乱了美国的市场价格体系,让他们自己的产品卖不出去了。

三. 解决方案概述那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呢?对于知识产权问题呢,企业可以拿出自己研发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侵权。

如果是商业秘密方面的问题,就要证明自己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相关信息。

要是倾销问题的话,企业可以解释自己的成本结构,说明自己的价格是合理的,不是故意倾销。

而且企业还可以寻求和解,双方坐下来谈一谈,互相让一步,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或者呢,也可以通过国际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让专业的人士来评判到底谁对谁错。

四. 实施步骤细节要是选择拿出研发证据的话,那企业就得好好整理自己的研发记录,从最开始的构思,到一步步的实验,再到最后的成品,所有的文件都得找出来。

这个过程可不容易,要花费很多的人力和时间。

如果是和解的话,第一步就是要找到一个合适的谈判代表,这个代表得了解企业的情况,还得擅长谈判。

美国“337调查”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启示

美国“337调查”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启示

科技与创新┃Science and Technology&Innovation ·10·2019年第02期文章编号:2095-6835(2019)02-0010-03美国“337调查”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启示李新爱,高智伟(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广州510610)摘要:随着我国企业涉外贸易的业务量不断增多,企业多次成为美国“337调查”的被诉方,对我国相关行业在美国的发展影响深远。

介绍了美国“337调查”的概念及后果,通过对1995—2018年美国“337调查”的立案数据进行统计,从我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诉讼的数量、被诉类型、行业分布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提出了我国企业涉外贸易中知识产权在政策、市场、行业联盟及免责条款四个方面的防御措施。

关键词:337调查;知识产权;专利;涉外贸易中图分类号:F757.12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ki.kjycx.2019.02.010随着全球经济化进程的推进,国家之间贸易摩擦层出不穷,美国“337调查”这个名词进入了大众的视野,我国的华为、中兴、联想、魅族、海信均进入过美国“337调查”的被告席。

了解美国“337调查”的内容以及后果,分析我国遭受“337调查”的现状,将对我国企业贸易过程中知识产权事宜有一定的启示作用,降低贸易过程中的负面影响。

1“337调查”的内容以及后果1.1“337调查”的内容依据美国337条款进行的调查被成为“337调查”。

美国337条款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通过1974年、1979年、1988年、1994年四次修正[1],目前主要涉及产品进口到美国及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两种情形[2]:①不公平竞争的方法和行为;②侵犯在美国有效的、可实施的等知识产权。

不公平竞争的方法和行为,指该行为存在造成(i)破坏或实质上损害美国某一产业(ii)阻碍该产业的建立(iii)限制或垄断美国的贸易或商业的后果或威胁[3]。

解决337专利案件的新途径——ITC337条款专利调查中的调解程序

解决337专利案件的新途径——ITC337条款专利调查中的调解程序

序, 甚至在一 些案件中会要求使用调 解 程序, 因此应诉人应当把握 好这个完 善 的、 保密 的和解 程 序 , 推动 自己商业 利 益。 在调 解程 序 中, 应诉人不 但应寻 找
更 应该 准 些时候会 议可以暂时 中止 , 之后择 日重 对 方的 薄弱环 节, 重要 的是 , 开。 解通常要求各方代 表亲 自到场面 调 备 好符 合 自己商 业利 益 的建 设性 的 意
国 国际 贸易委 员会 ( C) f 近期 案例 法的 发展 来看 , T
lC的 调解 程 序 有 望成 为 当事人 解 决3 7 Βιβλιοθήκη 的新 T 3 诉途径 。
2 0 年 1 月2 0 8 0 9日,T lC对3 7 3 案件启用了一项调
解试行程 序 ( it d t npo rm) IC pl i i rga 。T 方面表 o me a o
般说来 , 果没有任何—方反 对进行调 如
联 邦巡 回法 院 一样 , 通过 调 解达 成 和 解的案件数量 会急剧增长 。
书。 另外 , 当事人可能被 要求 提 交简 要 的秘密 书面陈述 , 以帮助调解人确定 商
议事项 的范围 。 陈述 只有调解人有权 该
应诉人在 l TC案件中如何运 用调解
效解决 争端并终止3 7 3 案件进行 论述 。
调解过 程与l C调解试行程序 T
调 解 由于保 密 性 高 ( 理 案件 的 法官也 不 会 知 受 道 ) 参 与调 解的当事人 对是否接 受提议 的和 解条 款 ,
享有绝 对 的决定权 , 因此 常常被视 为一种 低风 险 , 可 控性 高的争 端解 决机 制 。 根据 IC T 调解 试行 程序 , 案
件 的当事人一方, 比如 某一 应诉人 , 就可 以单 方提 请 进行调 解 ; 案件投 诉人和应诉人也可以共 同提请进 行

美国337调查双重诉讼浅析——以TRIPS协议为视角

美国337调查双重诉讼浅析——以TRIPS协议为视角

邦法 院诉讼之 程序 规则在 性质 、 管辖 权、
审理 期 限 、 审理机 关、 当事人 权利 、 立 案
标 准、 救 济措施 、 调 查程序 、 证 明标 准 、 司
在 程 序和 实体 方 面都 存 在 差异 . 包 括 所 商 品 数 量 方 面 的 统 计 信 息 . 并 提 交 争 议
造 成 不 利 3 3 7调 查 中 的 双 重 诉 讼 违 反
了 TR I PS协 议 相 关 规 定 3 3 7调 查 与 联
要 对 美 国 专 利 权 享 有 所 有 权 并 且 被 告 原 告 必 须 等 到 行 政 法 官 进 入 保 护 令 阶 涉嫌 侵权 ,就可 向地 区 法 院提起 诉 讼 . 涉嫌 侵权 产 品 已进 口美国 、 受 影 响 的 国 内 产 业 的 存 在 原告在 I T C 和 地 区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段. 其 律 师 才 能 获 得 原 告 诉 状 的 秘 密 部
审还 在 进 行 .但 对 其 争 议 的 二 审 裁 决 已 做出 使 国 内外 被 告 人 适 用 于 相 同机 制 .
可能是解 决 3 3 7条 款 倍 受 诟 病 的 一 种 途
径 。
在 上诉 程 序 中 . 同样 会 涉 及 审 查 标
问题 和 法 律 问题 做 出 的 决 定 适 用 不 同
法 审 查 等 方 面 均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可 能 会 要 求 的 明 确 性 水 平 、 立 案 过 程 的 机 制 差 权 常会 产 生 冲 突 . 导致 挑 选“ 法院” 对
I T C 裁 决 的 上 诉 可 能 导 致 同 一 案 件 的 一
在 当 事 人 间 造 成 差 别 待 遇 二 者 的 管辖 异 及 可 获 得 的 救 济 类 型 。 “ 从 实体 上说 , 不 允 许 被 告 提 起 反 诉

美国的知识产权纠纷实务操作

美国的知识产权纠纷实务操作

二、美国的知识产权纠纷实务操作目前中国律所的操作方式一般都会和一家美国所合作。

那我们在这里面,是不是可以走中国企业直接委托中国律师,我们在这里面承担总包的角色,然后再让美国律师去做处理其中的一部分事情?这种模式在现实中不是不可以做,但是这从税的角度来讲是非常不合适的方式。

所以目前这种分别委托,然后一起合作处理案件的模式,是目前从经济上和实务上来讲比较行得通的一种模式。

在企业内部,像337调查,大多数企业是非常重视的。

往往会有一个总裁助理,或者副总裁,或者公司重要的管理层,甚至在个别案件公司创始人可能会亲自上阵,然后指导整个案件的应诉。

所以在这一块,我们中国律师、中国律所在这个案件里面到底能够做哪些具体的业务上的工作。

我认为这个案件应该是两块业务,一块业务是类似公司内部律师的业务,另外一块是类似公司外部律师的业务。

内部律师的业务,就像我们做常年法律顾问,肯定有案件的管理,给公司的协调做好参谋等。

这一块主要是做客户。

我觉得很好的控制客户对于案件的期望值,以及控制客户对于案件的深入的参与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在美国的知识产权诉讼,包括美国337调查中,企业的参与和一般的案件有很大区别。

所以如果一个公司对于337调查根本不重视,这个案件最后想胜诉就非常难。

在很多案件中公司可能都会有内部律师在参与案件,但由于在美国诉讼,其实是非常专业的一块业务。

你要指望他们能够真正的帮你在公司内部做很好的沟通协调,对于案件进行很好的管理,我觉得根本是没戏的。

这一块应该是能够充分展现我们价值的一部分。

另外一块能够充分展现我们价值的部分,是所谓外部律师这一块工作。

我们的业务,都是一个从基础到提高,慢慢往上走的过程。

就像中国企业在整个产业链的提升,也是一步一步往上走的。

每提升一步也会直接体现在整个案件中,我们中国律师的经济收益上面。

(一)证据开示在337调查的进程中,最长的是在证据交换阶段,这也是目前是中国律师做得最多、参与最深的。

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遭受美国337调查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实证分析

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遭受美国337调查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实证分析

结论
2、出口企业应加强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应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合作与交流,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谢谢观看
一、背景介绍
一、背景介绍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 (简称“337条款”)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的调查。337调查的 目的在于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美国国内产业利益,同时保护美国消费者 的权益。在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由于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快,产品复杂,知识 产权贸易壁垒现象尤为严重。
二、调查分析
1、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存在
1、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存在
在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利布局:美国企业在电子及通讯设备领域拥有大量专利,部分专利甚 至是全球范围内的基础专利。中国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在技术引进、产品和工 艺创新等方面受到专利布局的限制。
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遭受美 国337调查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实
证分析
01 一、背景介绍
目录
02 二、调查分析
03 三、案例分析
04 四、结论与建议
05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逐渐成为限制国际贸易的重要 手段之一。在美国,337调查是针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一个重要机制,电子及 通讯设备制造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频繁受到337调查的影响。本次演示将对美 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并探讨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 业的应对策略。
四、结论与建议
四、结论与建议
本次演示通过对美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实证分析,探讨了电子及通 讯设备制造业的应对策略。

浩洋电子专利案胜诉337调查的策略分析

浩洋电子专利案胜诉337调查的策略分析

浩洋电子专利案胜诉337调查的策略分析浩洋电子(Horizon Hobby, LLC)是一家美国航空遥控产品制造商,其产品包括遥控飞机、直升机、汽车、船等。

近年来,由于美国对进口产品的保护主义政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开展了多起“337调查”,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调查被控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

2019年6月,美国浩洋电子对进口的竞争对手、中国制造商DJI Technology Co. Ltd.(DJI)发起337调查,指控DJI侵犯了其六项专利,并提出了行政诉讼。

经过近两年的审理,2021年3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判定DJI的部分无人机产品侵犯了浩洋电子的一项专利,所涉及产品将禁止在美国进口、销售。

那么,浩洋电子胜诉的策略分析是什么呢?1. 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浩洋电子在诉讼中充分发挥美国专利系统的作用,依法制作证据材料,及时维护了自己的创新成果和产权,取得了最终胜诉。

2. 慎重选择合作伙伴海外市场的快速扩张需要强有力的战略伙伴支撑。

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浩洋电子注重对对方的专利、技术、产业链布局等方面的调查和评估,减少侵权风险。

3. 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竞争对手的技术和产品可能存在侵权行为,企业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浩洋电子通过专利申请、侵权监测等手段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4. 攻守兼备的诉讼策略在诉讼中,浩洋电子既紧随事实规律,理性分析DJI的涉嫌侵权行为,又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精心组织抗诉力量,制定了攻守兼备的诉讼策略,最终获得了胜诉。

综上所述,浩洋电子的胜诉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其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伙伴选择、防范风险等战略优势,也有其防守严密、攻势猛烈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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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涉及证据开示的每个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他们涉及的证据内容(可能用 于支持诉讼请求或是抗辩)
• 一方拥有或控制的可用作证据的所有文件、电子信息、实物的复印件或关于这些证据 的分类或所处位置的描述
• 赔偿计算及支持性文件或证据 • 可能与判决结果相关的保险合同
• 初期披露的时间:Rule 26(f)会议14天内 • 基于可以合理得到的信息,己方尚未进行调查或是对方披露有问题不是己方不
onto Land, for Inspection and Other Purposes • Rule 35. Physical and Mental Examinations • Rule 36. Requests for Admission • Rule 37. Failure to Make Disclosures or to Cooperate in Discovery; Sanctions
到开庭审理) • ITC约50%,但仍很重要 • 即决判决的申请得到批准 • 交叉盘问的重要依据 • 证据开过程中的失误会导致转胜为败
2
主要形式
• 质询 • 文件要求 • 请求确认 • 实地考察 • 采录证言(事实、专家) • 传票
• 文件Duces Tecum • 作证Ad Testificandum
其有恶意,使得证人不合理地遭受施压、难堪、激怒)
15
在证据开示中不配合的处罚 (Rule 37)
• 一方“善意地”直接联系另一方要求披露或证据开示,在对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可动议要求法院 发出强制指令
• 如果动议获批,对方和/或其律师应支付动议的费用; • 逃避性的回答或不完整的回答——视为未回应; • 不遵守法庭指令的后果:
19
当法庭要求你的客户提交计算机硬盘时:
a) 立即删掉硬盘上的所有数据; b) 用锤子砸碎硬盘 c) 将计算机带至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卫生间,然后遗失 d) 调整计算机系统 的时钟,以掩盖文件复制的事实 e) 服从法庭指令,并寻找合理的解释,缓解不利的邮件后果的严重性
3
法律依据(地区法院规则)
•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 Rule 26. Disclose; General Provisions Governing Discovery • Rule 27. Depositions to Perpetuate Testimony • Rule 28. Persons Before Whom Depositions May Be Taken • Rule 29. Stipulations About Discovery Procedure • Rule 30. Depositions by Oral Examination • Rule 31. Depositions by Written Questions • Rule 32. Using Depositions in Court Proceedings • Rule 33. Interrogatories to Parties • Rule 34. Producing Documents, Electronically Stored Information, and Tangible Things, or Entering
• 可以包括涉及控辩思路的问题, 但法庭可以要求推迟至证据开示完成后进行; • 30日内作出答复(但通常当事人会同意延期) • 答复应该是宣誓作出(under oath) • 反对的理由应该具体 • 可以回答参见某文件,但条件是(1)文件的细节足够具体,易于找到;(2)
从文件中得到答案的难度对于双方来说差不多
• 行政法官自己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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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C证据开示的一般性限制
• 与地区法院一般相同 • 当一方提出强制申请时,法官可基于以下原因作出限制: ➢一方不合理地提出重复或累积性的要求,或者可以从其他来源更容易得到的
信息; ➢在前面的过程中有充分机会得到该信息; ➢调查的成本与效果比较起来不相称 ➢回应一方已放弃相关法律立场,或是已承认相关事实,因而Discovery不再必
6
特权(保密)信息
• 有保密特权的信件信息不必提供 • 特权种类:
• 律师-客户特权 • 工作产品豁免 • 联合应诉特权
• 将文件在特权清单上列出 • 当事人通常同意在某截止期之后的特权文件不予列出 • 无意的披露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知对方,对方:
• 必须立即退回、隔离、销毁所述 • 不得使用或披露,(如已披露)并采取合理手段收回 • 立即将信息提交法庭保存
美国专利诉讼和ITC 337调查中的 证据开示(Discovery)
Gary Hnath
Partner
202-263-3040
ghnath@
November 16, 2017
专利诉讼中的证据开示为何重要
• 成本高昂 • 绝大多数专利诉讼在证据开示阶段已决创见胜负 (地区法院5%左右
a) 当场告诉他回答有问题,并提示应该如果更好地回答 b) 假装没听到 c) 与对方律师争辩,试图对不好的回答进行解释; d) 要求立即停止deposition; e) 通过己方的提问,展现这 个回复的上下文,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14
Depositions :采录证言 (Rule 30)
• 10次为限
11
提供文件、实物/进入场地 (Rule 34)
• 提供文件、ESI、实物或进入场地检查
• 文件数量没有限制
• 30天内答复(反对及关于是否提供文件的答案)
• 真正提供文件时间不得晚于要求的时间或是答复文件中给出的时间;
• 应说明是否因反对意见而不提交文件;
• 应按照正常业务流程中文件的保存方式提交文件;
(1):一般范围,除非法庭另有指令,双方可以就任与双方指控或抗辩有关的何不受特权保护的信息要求对 方提供,但应与案件 本身需要相称,主考虑涉案事由的重要性、涉案金额、当事人接触到该信息的难度、 双方的资源、该项开示对解决争议的重要性、证据开示的作用与投入成本的权重对比。
(2) 对频次和范围的限制:
• (A) 法庭可通过指令,对30规则项下证言采集的次数、质询项数进行限制。也可对36号规则项下的要求的 数据 进行限制。
• 宣誓证人只作证一次,地点应在其生活或工作的地方
• 非当事人:传票
• 可以电话方式或电视会议方式;
• 公司可以为证人,指定人员作证
• 一次限于1天(7小时)需要翻译时可以延时;
• 反对应当以准确的非争辩、非建议方式作出;
• 只有当保护特权的信息时,实施法庭指令的限制,要向法庭提交终止或限制该取证(因
提供的理由 • 不利后果包括证据不被采纳
9
专家证人:披露义务
• Rule 26(a)(2) 要求列明所有可作专家语言的证人 • 如果是聘请的专家证人,应提交书面报告:
i. 该证人将作证的所有意见,以及意见的基础和原因; ii. 证人开成意见所参考的事实与数据; iii. 支持的证据或物品; iv. 证人的资格证明,包括之前10年内发表的作品; v. 证人在4年内以专家证人身份当庭作证或采纳证言的清单;以及 vi. 为研究及证言所支持的报酬方面的声明。
• Local Rules for each District Court • Local Patent Rules for some District Courts
• E.g., disclosures for claim construction, conception/reduction to practice, infringement and invalidity evidence
• Specific Rules for individual judges
4
美国专利诉讼中证据开示涉及的信息种类
a) 文件:信件、电子邮件、产品说明书、销售记录、制造图纸 b) 实物:产品样本、模型 c) 推特、Facebook、微信 d) 工厂、设施 e) 以上全部
5
证据开示的范围和限制(Rule 26)
• (B) 电子 证据的特别限制:当事人可以“不合适的负担或成本”来主张不必提供难以合理取得的ESI。
• (C)当一方提出强制申请时,法官可基于以下原因作出限制: 一方不合理地提出重复或累积性的要求,或者可以从其他来源更容易得到的信息; 在前面的过程中有充分机会得到该信息; 调查的成本与效果比较起来不相称
• 专家报告应当是专家自己写的,不能是律师或其他人写的 • 如果不需要书面报告,应披露作证对象/内容,以及关于证人要作证的事实和意见的简
介 • 庭审前90天进行披露 • 双方及法庭会设立初次及反驳专家报告的日期 • 专家在庭审作证时的内容限于在报告中提出的意见
10
质询 (Rule 33)
• 对一方当事人的质询内容不得多于25项(包括独立的问题),经法庭许可可 以多提问;
该事实被视为成立 不接受该当事人对起诉或答辩的证据支持 驳回起诉 作出不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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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SI因没有得到合理保护而丢失,法庭可以推定该丢失的数据对保有方不利
337 调查中Discovery的依据
• ITC 程序规则
• 210.27: General provisions governing discovery • 210.28: Depositions • 210.29: Interrogatories • 210.30: Requests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s and entry upon land • 210.31: Requests for admission • 210.32: Subpoenas • 210.33: Failure to make or cooperate in discovery; sanctions • 210.34: Protective orders
• 经常就ESI的开示限制达成一致:limits on custodians, 检索主题及ESI来源; • ESI定义广泛:可以包括个人电脑 、社交媒体、短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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