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专利无效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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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专利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制度是保护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专利制度中,专利权的有效性是核心问题。

专利无效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法律规定,对已经授权的专利,认定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从而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法律程序。

以下将对专利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专利无效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专利无效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对专利无效的认定标准、程序和后果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细化,对专利无效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具体规定进行了补充。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专利无效案件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规定了专利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诉讼主体。

三、专利无效的认定标准1.新颖性专利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没有被公开过,即未被公开的技术内容。

如果专利不符合新颖性要求,则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2.创造性专利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专利不符合创造性要求,则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3.实用性专利实用性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如果专利不符合实用性要求,则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4.说明书充分公开专利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技术内容,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创造。

如果专利说明书不充分公开,则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5.单一性专利单一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权。

如果专利不符合单一性要求,则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四、专利无效的程序1.请求无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请求。

2.受理与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无效请求后,对请求进行审查,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

3.口头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口头审理,听取双方意见。

4.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无效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美国法院体系

美国法院体系

5、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行政助理 职能:帮助首席大法官顺利实现其行政 职能
二、州法院体系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堪称全世界最混乱的司 法系统,在结构上自行其是,名称上莫衷 一是。 为方便起见,可将州法院分为:一般管辖 权初审法院、专门管辖权法院、小额法院 与其他非正式法院、上诉法院。
(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四)纪律与惩戒 根据宪法规定,惩戒联邦法官的法定标 准有两种:一是犯罪,一是行为不当。
1、联邦行政法法院由行政机构及其执行委员会控 制,通过运行相关行政法规和程序解决由于影响 个人、民间组织和其他公共主体权益的行政命令 的实施所引起的冲突。 2、联邦税收法院对税收争议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 3、军事法院对各军种中发生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4、退伍军人上诉法院主要负责对退伍军人上诉委 员会所做出的有关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1、联邦地区法院 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又称 为初审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 法院。 设置: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 的州可能设有2至4个地区法院。全美国共 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 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国会在联 邦司法条例划定巡回区的基础上设置的。 目的:减轻最高法院在受理所有联邦承审法院的 上诉案件的负担 设置:全美国共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包括哥伦 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和国会设立的联邦巡回上诉法 院) 职权:受理受理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有权 对部分联邦行政机构的命令进行复审并强制执行。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一些专门性案件拥有全国范 围内的管辖权,包括设计专利纠纷的专门性案件 以及由联邦索赔法院和联邦国际贸易法院作为第 一审法院的上诉案件。
(二)专门管辖权法院
此类法院只对某一特定类型的纠纷行使管 辖权。 此类法院包括遗嘱法院或代理法院(主要 涉及死者遗产的分配,未成年人行为的代 理,对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成年人行为的 代理),未成年人法院(如果代理法院未 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处理)和索赔法院(处 理向州提出索赔的案件)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在美国独立之前,马萨诸塞州和康涅狄格州的殖民地立法机关根据《1624年英国垄断法规》,颁布过简化版的垄断法规,这是美国大陆上专利法的起源。

当时的专利权,主要是通过发明人向殖民地立法机关提出请求,然后被授予非常短暂的专有权,一般认为美国殖民地时期的第一个专利权是在17世纪40年代的马萨诸塞州被授予。

在美国取得独立之初的邦联体制时期,大多数独立州都颁布了各自的专利法案,但是只有南卡罗来纳州的专利法才具体规定了授予发明人对发明物品所享有排他性专有权的期限(14年),现代统一的美国专利法是从1787年开始逐步建立的。

一、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体制,第8条授予国会的立法权之一就是:“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正如当时美国国父之一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所指出的那样:无法通过各州分别的立法来保护发明,所以在起草《美国宪法》时,将专利法的立法权授予了联邦的国会。

一个趣闻就是,当时的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时,在中午休会期间安排了一场观览活动。

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登上了约翰?惠奇(John Fitch)所发明的45英尺长的蒸汽船,见证了这艘新型蒸汽船在特拉华河上举行的试航。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会在1790年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的首部专利法。

1791年8月26日,约翰?惠奇也因为发明蒸汽船而获得了美国的专利。

1790年4月10日颁布的首部专利法全称为《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案》(An Act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useful Arts,简称《1790年专利法》),内容只有7个条文。

根据该法案,由国务卿、司法部长、国防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专门负责专利审查,对“足够有用和重要”的发明授予最长14年的专利权,条件是被授权人向国务卿提交了一份描述专利的说明(并在适当条件下提交了发明的模型)。

美国司法制度(八)

美国司法制度(八)

美国司法制度(八)美国采用抗辩式诉讼制度,强调双方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责任和作用。

与此相应,美国的犯罪侦查制度也具有双轨制的特点。

所谓“双轨”,就是说“侦查”活动不是由公诉方单方面进行的,而是由控辩双方分别进行的。

换言之,控辩双方都可以去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而且双方至少在理论上具有平等的调查权利和义务。

由于辩护方的调查其实不具有“侦查”的性质,所以准确的用语应该是“刑事调查”或“犯罪调查”。

尽管法庭辩论往往是决定刑事诉讼胜负的关键,但控辩双方的“竞赛”并不局限于法庭之内。

在多数刑事案件中,双方律师及其调查人员在审判之前就进行调查并搜集证据。

公诉律师(即检察官)要求和指导警察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辩护律师聘请私人侦探或民间鉴定人员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包括勘查现场、询问证人和检验物证等。

如果现场和物证已处于警方的控制之下,那么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检察官或警方提供勘查或检验的方便,而法律规定后者对此不得设置障碍。

在有些情况下,辩护律师甚至可以请未参与本案调查的其他警察机构的人员为其勘查现场、检验物证和出庭作证。

美国之所以能实行双轨制“侦查”,除了采用抗辩式诉讼制度这一前提之外,还有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是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私人侦探机构和民间司法鉴定人员,可以满足辩护方的调查取证需要;其二是法律保证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初期阶段就可以接触被告人并了解案情,从而有调查取证的时机;其三是各地执法机关之间相互独立,有可能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提供方便。

诚然,双轨制“侦查”中的“双轨”并不均等。

一般来说,公诉方调查的力量和条件都优于辩护方,因此就查明案情而言,辩护方调查往往只是对公诉方调查的补充。

换言之,在辩诉双方的“竞赛”中,以检察官为“领队”、以警方侦探为“主要阵容”的起诉队占据着主动进攻的位置。

美国大多数警察机构的犯罪侦查都采用“二步模式”,即巡警负责案件的初步侦查,刑警负责案件的后续侦查。

巡警接手案件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巡警在执行巡逻任务的过程中发现了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第二,巡警在执行巡逻任务的过程中接到受害人或有关人员的报案;第三,警察局总部在接到受害人或有关人员的报案后通知在附近执行任务的巡警赶赴现场或前去询问报案人。

专利池的有效许可与权利滥用:分析荷兰飞利浦公司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之案例1

专利池的有效许可与权利滥用:分析荷兰飞利浦公司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之案例1

万方数据EXPERTVIEMS及搭售协议(TyingArrangement).因此认定飞利浦的许可行为构成专利权滥用。

并且认为CD-R/RW专利池中的权利架构对于商业交易产生不合理的限制。

飞利浦公司对判决结果感到不服.要求ITC对作出的初步决定重新审核。

ITC于2004年3月作出的终审,基本维持了初审,决定主要内容为:11}飞利浦向ITC主张受侵害的专利因本质上构成专利权滥用的当然违法(patentmisuseperse)而无法执行(unenforceable),其理由是飞利浦采取强制一揽子许可(PackageLicensingPoolingLicensing)方式,将依”橙皮书”(OrangeBookstandards)生产CD-R及CD-RW盘片的必要专利与其他非必要专利搭售.构成专利权滥用。

(2)飞利浦所主张的专利因其搭售安排,基于行政法官的分析依”合理原则”(ruleofreason)判断亦构成专利权滥用而无法执行。

(3)飞利浦因为专利权滥用造成的不当结果尚未被净化并清除。

14)基于并未违反337条款的决定,终止相关调查。

飞利浦公司对ITC的判决结果再次感到不服,于是2005年将ITC为被告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出上诉。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受理后.经过认真调查和严密推理,于2005年9月21日宣判推翻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做出的不利于飞利浦的决定,ITC败诉。

法院的推理根据是:首先.巡回法院根据理性原则(ruleofreson)认为:从反竞争后果角度来看,飞利浦的一揽子许可未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所以不构成专利权滥用。

ITC未能证明飞利浦行为的反竞争后果,退一步说.即使证明存在反竞争的后果,也必须将这种后果与一揽子许可所带来的减少交易成本的促进竞争的作用相比较.看反竞争的效果是否超过效率提高的益处。

法院承认:ITC成功证明了市场上的确存在非核心专利的替代技术,但ITC未能证明这种替代技术就是被许可人想要用的技术。

浅析美国专利法规中的侵权判定原则

浅析美国专利法规中的侵权判定原则

浅析美国专利法规中的侵权判定原则作者:梁静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02期摘要:在美国专利法中并没有指出如何判断一项专利是否侵权,而关于侵权的判定规则来自于法院的判例。

美国对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客观性。

对美国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尺度的把握,对我国专利司法实践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侵权;等同;解释;准则中图分类号:DF523.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2-0169-02前言美国专利法第271条涉及侵权问题,该条款只是开列了一串侵权行为,并且指出这些侵权行为指向的目标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但却没有进一步指出如何判断一项专利是否遭到了侵权。

从而,关于侵权的判断就落在的法院的身上,而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又遭遇到了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

由于美国是一个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一些重要的法律或规定往往见于法院有关的判例之中,因此,研究美国专利法中的侵权判定原则,对中国专利法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意义。

一、Markman听证与权利要求的解释准则在侵权判定中,首先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这在美国法院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自从1996年4月23日联邦上诉巡回法院作出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判决[1]以来,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就增加了一个程序:在开庭前进行权利要求解释的听证会,通常称为Markman听证。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判决认为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对权利要求中词汇的解释,是法律问题,由法院管辖,不是事实问题,不由陪审团裁决。

在听证过程中,法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确定专利权中关键术语的含义。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关键的权利要求解释中胜出,就可以申请法庭不审,依法即判。

Markman听证向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避免昂贵庭审程序的机会。

美国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使用了两种证据以供使用。

第一是内在证据,即由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专利审查档案组成。

美国专利相关知识汇总

美国专利相关知识汇总

美国专利专栏美国专利制度(申请和审批阶段)与中国专利制度有哪些主要区别?关键词:美国专利中国专利申请审查(1)美国实行的是先发明制,中国专利体系是采用先申请制;(2)美国专利法存在“宽限期”(grace period)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发明内容的1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在1年之内不会影响其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法没有“宽限期”之说,以任何方式的申请日前的公开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3)美国专利法有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但在临时专利申请1年之类必须提出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否则临时申请将会被视为无效,而在中国则没有临时申请制度;美国专利申请有延续申请、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则没有;(4)美国专利审查过程要求申请人对提供已知的现有技术给美国专利局(disclosure statement),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5)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年内;(6) 中国专利有实用新型专利,而美国专利则没有;(7) 中美专利权利要求超项费计算标准不同,中国专利是权利要求总数超过10项后收取超项费,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超项收费标准为:权利要求总数超20项(多重附属权利要求需要拆分)、独立权利要求超3项、出现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2. 美国专利制度(授权后阶段)与中国专利制度有哪些主要区别?关键词:美国专利中国专利授权后(1) 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程序不同。

对于中国专利申请授权后,不论是专利权人发现自己专利存在缺陷,还是他人因该专利阻碍其技术市场化而发起对专利权的挑战,在中国可以请求无效程序。

而在美国却有三种程序可以选择:a.专利权人发现专利申请过程中因疏忽导致授权专利难以执行,此时可启动再颁程序(re-issue);b.挑战方欲以匿名方式提出专利无效,此时可启动单方再审程序;c.类似于中国无效程序,由挑战方和专利权人共同参与的双方再审程序;(2) 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完全相同。

从一起专利无效案例浅析专利“使用公开”

从一起专利无效案例浅析专利“使用公开”

栏目编辑:冀亚欣 ******************Lawyer's View法律园地

102-CHINA

·March

从一起专利无效案例浅析专利“使用公开”“使用公开”是一种专利公开的行为,虽并非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但在大量的专利无效案件中,我们常常会看到涉嫌专利侵权人以涉案专利在其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使用过,不具备新颖性为由主张涉案专利无效。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专利无效案例,应该已经引起专利权人对于“使用公开”行为的重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有专利的稳定性以及更好地进行专利维权。本文结合一起专利无效案例,对专利“使用公开”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做出简要分析,以供行业内企业参考。

一、案情简介1.案件事实于某于2007年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称为“沙滩车(500CCGO-KART)”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23日公告并授予于某“沙滩车(500CCGO-KART)”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11××××。该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图包括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1、立体图2。A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0日,经营范围为卡丁车、沙滩车整车制造;机动车零部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等。2008年6月18日,于某以A公司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相似)的沙滩车构成专利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①A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沙滩车产品;②A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2.裁判结果一审中,被告A公司提出在法国2007年3月《摩托市场》杂

志和2007年339号(3月16日-3月21日)周刊《报纸(卢尔地区)》平原刊上,刊载了有关沙滩车的图片。涉案侵权产品与杂志上刊载的沙滩车产品图片相比较,两者从形成车身的金属杆的数量、弯曲弧度和整体轮廓到车内的座椅形状和安排位置、车灯外形、座位上方的小块梯形帆布车顶都基本相同。同时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第129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为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事由,最终认定A公司制造涉案沙滩车的行为,不构成对于某ZL2007301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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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专利无效的双轨制左萌孙方涛郭风顺内容提要:在美国可以通过行政途径挑战专利权的有效性,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挑战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无效的双轨制同时也引发了程序之间的冲突。在分析两个途径各自结果的效力以及相互间的制约关系的基础上,与我国的专利无效制度进行了比较。关键词:无效再审重审争点排除禁反言Abstract:htheUnitodSta_tcs,wecanchallengepa:teIltvaliditybyadIniIlist吼小,eways嬲weU舔iudi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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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行政途径挑战专利权的有效性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美国发明法案》(以下简称mA)。2012年9月16日

之前,通过行政途径挑战专利权有效性的方式包括单方再审程序(EXPane

ReeX锄ination)和双

方再审程序(IIIterPanes

RceX锄in撕on)。根据

』~认,2012年9月16日起,双方再审程序被废止,被双方重审程序(m时P砌esReview)代替,同时增设了授权后重审程序(P0stG删1tR翮ew)。因

此,现行通过行政途径挑战专利权有效包括三种方式:单方再审程序、双方重审程序和授权后重审程序。(一)单方再审程序经历了A认,单方再审程序被保留下来。单方再审程序的请求人可以是任何人,既可以是公司,政府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可以包括专利权人、被许可人、再审请求人等。请求人可以申请保密身份。㈦

单方再审程序允许提交的证据类型只包括在先专利和书面出版物,当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USPrllo)认为针对提交的证据权利要求存在“实质新的可专利性问题(Subs伽1tialNew

qlestionof

Patt=n_油il时)”时,单方再审请求被

接受,否则被拒绝。④单方再审请求被接受后,USPTO发送再审通知书。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答复时应明确为何依据所提交的证据及其证据的任何可能组合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性。④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新增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可以修改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不能扩大其保护范围,也不能引入新的主题。④第三方只能对专利权人的答复进行答复,若专利权人放弃答复,第三方也丧失了答复的机会。

作者简介:左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审查员,工学博士孙方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审查员,法律硕士,工学硕士,副研究员郭风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审查员,工学硕士,助理研究员①M蚰ualof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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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垒望圭垫:兰Q!!±茎!兰塑l_ll由三名审查员组成的审查小组对单方再审请求进行审查,包括一名组长,一名审查员控制审查进程,另一名审查员由组长选择,可以是先前的审查员,也可以是熟悉权利要求技术领域的审查员。⑨单方再审过程中,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与审查员会晤,但第三方不能要求会晤。⑨单方再审的理由包括实用性和法定的主题(35U.S.C.101)、新颖性(35U.S.C.102)、非显而易见性(35U.S.C.103)。若单方再审确认了全部权利要求的专利性,或审查小组发出最终驳回通知书而专利权人不上诉,或者上诉程序完结,由USPTO发布再审证书。在单方再审程序中,只有专利权人才被允许对结果提起上诉,第三方不允许上诉。若专利权人对结果不服,可以上诉至申诉与抵触委员会(以下简称BPAJ),根据A队,BPAJ由审判与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PTAB)取代。PTAB隶属于USPTO,包括主任、副主任、专利专员、商标专员和专利行政法官,其中专利行政法官既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又需要具备科学知识,由主任任命。(z)对于上诉,由主任指定至少3人的审理小组进行审理。在单方再审的PTAB审理阶段,如果上诉人认为有必要,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的方式要求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前审查员(或由委员会代表)与上诉人进行争辩。PTAB审理阶段,如果发现新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如果专利权人对PTAB的审理结果不服,可以要求PTAB重新审理也可以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CAFC)。与其他挑战专利权有效性的方式不同,单方再审程序的提起人可以是专利权人。在单方再审程序中,即使是由第三方提起的再审,第三方参与的程度也是受限的:如果专利权人不答复,第三方则没有进一步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此外,如果对单方再审的结果不服,第三方也没有权利提起上诉。不能充分参与再审,是第三方不选择单方再审的一个重要理由。而单方再审程序的设立初衷似乎更多的是希望为专利权人提供一个巩固自身权利的方式,使得专利权人在后续的专利权转让或相关诉讼中获得更大的主动权。对于第三方而言,单方再审也存在某些优势,例如:第一,可以申请身份保密,这使得第三方能够不过早暴露在专利权人面前,为竞争的准备争取更多时间;第二,没有禁止反言(Estoppel)的限制,这使得同一证据和理由还允许在其他无效程序中被使用。(二)双方重审程序和授权后重审

程序本节重点介绍双方重审程序和授权后重审程序与单方再审程序的不同之处。1.直接由PT^B进行审理与单方再审程序以及废弃的双方再审程序不同,双方重审程序和授权后重审程序取消了由USPTO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的环节,均直接由PTAB进行审理,由主任指定的至少3人审理小组进行审理。此外,证据开示(Discove巧)程序被引入了双方重审和授权后重审,也使得双方重审程序和授权后重审程序更像司法程序了。2.授权后重审程序扩大了证据和理由的类型A认之前,通过行政途径挑战专利权有效性能够使用的证据仅限于在先专利和书面出版物,而理由也仅包括实用性和法定的主题、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在授权后重审程序中,35U.S.C282(b)

(2)或(3)段规定的所有理由均可以作为挑战专利权有效性的理由,35U.S.C282(b)(2)

或(3)是对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有效性抗辩理由做出的规定。这些理由总结起来涉及了:实用性和法定的主题,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发明人存在隐瞒或未充分揭露发明内容(35U.S.C.112)。㈣而证据类型也扩展成了在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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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dure(MPEP),Ei曲山Edition,2271(2012),【2013一11—23】.htIp:帕nnr.uspt0.go“weM庙c刮Mpep,

s2271.hnnl.⑥M∞IlalofPalent耽Ⅱi她Pmcedm(MPEP)’Ei蛐Edidon,2281(2012),凹13—1l一23].htlp舳ww.uspt0.90v,we蛐∞恤洳pe曲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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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衄d.⑧35u.s.c282∞(2)和(3)规定如下:……②以未具第二章有关取得专利要件之规定为理由,于诉讼中主张专利或任何涉案权利要求

无效;③因不符合第112或25l条之要件,于诉讼中主张专利或任何涉案权利要求无效。

.93.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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