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实战案例讲解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许某考虑自己是青山煤矿的老职工,取得的工作成绩离不开单位的支持,所以与原单位口头协商,将专利技术交由单位持有。许某转让专利技术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分析一:《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铜矿未对技术开发提供过实质性帮助,不能共享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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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自己研制的技术自己未成为专利权人?
其原因是,自己未亲自办理专利申请事宜,又未把好委托他人申请专利的资料报送这一关。自己不懂得如何办理专利申请的手续和相关知识,可以委托他 人办理,但作为技术的研制人必须有防止被他人剽窃的保护意识,其中一个保护措施是专利申请资料要经自己审查后,最好由自己亲自报送国家授权机关。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8条的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故原告享有技术成果的研制者身份权。
一项技术研制出来后,并不当然地代表研制者就拥有了自主的知识产权,研制者应当依法采取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来占有该项技术上的知识产 权。由于原告让被告对该技术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工作,被告将该技术的专利权人申请在自己名下,专利公告中载明设计人为原告和被告。由于被告未按规定交纳专利 年费,该出租车防劫防卫报警器所涉专利已终止,现已成为公知技术。
专利法律案例分析模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名称】【涉案专利号】【涉案专利名称】【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专利授权公告日】【专利代理机构】【案情简介】简要介绍案件背景,包括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专利权人的背景信息、涉案专利的授权过程、涉案纠纷的产生原因等。
二、争议焦点1. 专利权的有效性- 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 是否违反了专利法禁止的授权条件?- 是否存在抵触专利或从属专利?2. 专利侵权- 被告的产品/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3. 专利权的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具体解释和范围确定。
- 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专利权的使用- 专利权人是否可以阻止他人实施专利?- 专利权人是否需要支付许可费用?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技术方案。
-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技术方案,是指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
3.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案例分析1. 专利权的有效性- 分析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条件。
- 判断是否存在抵触专利或从属专利,影响专利权的有效性。
2. 专利侵权- 对比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与被告的产品/方法,分析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 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3. 专利权的范围- 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分析专利权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专利权的使用- 分析专利权人是否有权阻止他人实施专利。
- 判断专利权人是否需要支付许可费用。
五、判决结果1. 专利权的有效性- 判断涉案专利是否有效。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作为无效理由的典型案例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作为无效理由的典型案例段君峰很多人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实体法律不甚了解,从今天起,本人将陆续上传早年做过的一些无效案件,供大家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案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9月1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2001年12月21日、名称为“一种泡瓷组合物及其应用”的第01144622.6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胡鑫,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泡瓷组合物采用如下原料成分及重量百分比:萍乡南坑瓷土 55-65%黑泥 10-15%珍珠岩粉6-8%增泡物质 11—18%耐火砂 5-10%钠长石2-9%;经过配料—球磨—吸铁—晒干—磨粉—成型—干燥—烧结工艺流程,制成产品,其中烧成止火温度为142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用的黑泥是界牌黑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增泡物质包括米糠、稻草、蔗渣、树叶、谷皮、可燃杂物。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上述配料经球磨至细度为250-350目过筛,半成品入窑时的水分含量低于5%。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的应用,用作焦化、环保、煤气、化工生产设备中填料塔装置内的填料。
”2005年2月4日,萍乡市新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请求人)针对该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附件1:第01144622.6号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复印件, 授权公告日2004年9月1日,共5页;附件2:第01144622.6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公开日2002年5月22日,共8页。
请求人的意见概括如下:1、本专利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⑴本专利泡瓷组合物的制造工艺存在四处公开不充分之处:①榨泥步骤如何能形成熟料,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②晒干步骤中水分已小于5%,而后续的干燥步骤还要达到同样的标准,申请文件对此未给出合理的说明;③水分小于5%时,100吨的压力根本无法压制成形,压制步骤如何完成没有给出清楚完整说明;④在水分小于5%的条件下压制,含水量的底线是多少?⑵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术语“止火温度”是不确定用语,本专利说明书在阐述本专利的优点时使用的术语是“耐火度”,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是“止火温度”还是“耐火度”。
专利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本案例分析的是一起涉及生物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的纠纷,旨在探讨专利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件概述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研发了一种新型生物活性物质,并在中国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号为ZL 201810XXX XXX,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生物活性物质的制备方法及其应用”。
原告在研发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该专利具有显著的技术创新和商业价值。
被告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得知原告的专利后,开始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功能相似的生物活性物质。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市场上大量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2. 原告的专利权是否有效;3. 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
四、案件分析1.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功能相似的生物活性物质,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2. 原告的专利权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本案中,原告的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被认定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原告的专利权是有效的。
3. 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专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专利侵权纠纷,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其研发的“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2. 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3.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甲公司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研发,甲公司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并于2016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该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1610XXX。
(二)被告乙公司被告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
在被告乙公司成立初期,其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较大差异。
然而,在2018年,被告乙公司开始生产与原告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三)纠纷发生2019年,原告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自己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一)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1. 法院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在本案中,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且被告乙公司的产品在功能、用途、效果等方面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乙公司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2.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专利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某地拥有一项名为“新型环保材料”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在起诉书中指出,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与原告的发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具有相同之处,侵犯了其专利权。
被告则辩称,其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答辩状,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了异议。
2. 庭审过程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2)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3)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邮件及合同;(4)相关行业专家对涉案技术特征的鉴定意见。
被告则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2)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的技术说明书;(3)相关行业专家对涉案技术特征的鉴定意见。
3. 庭审辩论庭审辩论阶段,双方就涉案技术特征的相似性进行了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具有相同之处,侵犯了其专利权。
被告则认为,其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原告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证明原告享有该专利权;2. 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技术说明书等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似之处;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邮件及合同证明被告曾向原告采购过涉案专利产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专利侵权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问题: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专利权时,首先需明确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

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
一、案例简介
本案是一起关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原告请求宣告被告的专利失效。
该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为真菌病害防治,涉及的技术方案为抗菌多糖。
该专利在授权后被多个申请人申请无效宣告。
二、案件审理过程
1.第一次复审
2015年,该专利被申请无效宣告,经审理机关复审后,裁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2.上诉
申请人不服复审裁定,提出上诉请求,经高级法院核查后,认为裁定违法,撤消复审裁定,要求复审机关重新审理。
3.第二次复审
复审机关重新审理后,经过审查后认为原审复审裁定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二审复审裁定,驳回原审复审裁定,宣告该专利部分权项无效。
4.再上诉
被告不服复审裁定,再次提出上诉请求,但高院再次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二审复审裁定。
三、案件启示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复审无效案例,在审理过程中也体现出了复审机关审查专利的严谨和客观性。
同时,该案也说明了申请专利时需要充分考虑以后可能的无效宣告,以及申请人要提高申请专利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专利权案例附带答案

专利权案例附带答案案例背景在当今高度竞争的商业环境下,专利权案例成为了公司之间的常见争议领域。
专利权是一种法律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发明,并确保发明人能够从自己的发明中获得经济利益。
然而,专利权争议往往极为复杂,需要深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判例才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案例描述公司A vs 公司B公司A是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致力于研发新型药物。
他们的最新发明是一种能够治疗癌症的药物,经过多年的研究和临床试验,该药物显示出显著的疗效和低毒副作用。
公司A在国内申请了一项与该药物相关的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然而,不久后公司B也发布了一种类似的药物,并声称他们的药物不侵犯公司A的专利权。
公司B辩称他们独立开发了这种药物,并没有使用公司A的技术或知识产权。
公司A对此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权案例审理法庭审理期间,公司A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证明公司B的药物确实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
他们展示了在早期研发阶段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文件,包括实验记录、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尽职调查报告。
公司A还聘请了专利专家作为证人,解释了他们的专利在技术上有别于公司B的药物,并且公司B的药物使用了与公司A专利相同的技术要素。
公司B则试图反驳公司A的指控,声称他们的药物是由他们自己独立研发的,并且不同于公司A的技术。
公司B还提出了一项早期的独立研究报告,声称他们在公司A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了相关研究,因此公司A的专利无效。
案例解决策略作为法庭的判断者,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和判断依据来做出决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采取的案例解决策略:1.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法庭将审查公司A的专利,并确认它是否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包括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可实施性。
如果法院发现公司A的专利无效,公司A将无法主张专利权。
2.技术对比分析:法庭将对公司A和公司B的技术进行详细比较,以确定是否存在技术上的相似性。
如果法庭认为公司B的药物使用了与公司A 专利相同的技术要素,并对公司A的专利构成侵犯,法院可能会支持公司A 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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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实战案例讲解张楚一、专利无效公益诉讼的意义有一个美国的华人律师,原来是一个大学教授,回来以后评价中国的法律界是这样说的:“现在律师都忙着写判决书呢,法官都忙着写博士论文呢,教授都忙着打官司呢。
”那我也可能就属于教授忙着打官司的人,但是我们打的是公益诉讼,我主要讲专利的公益诉讼。
在美国有一个机构叫“公共专利基金会”(Public Patent Foundation),实际上它是为维护公共领域的公有技术服务的一个非营利机构,它们打掉了很多跨国公司的专利,比如说“辉瑞”、“孟山都”等等。
但中国没有人干这件事,我们看有绿色和平组织,维护蓝天、白云、空气、环境、但是在知识领域里面没有人做这件事。
为什么呢?大公司有金钱、有人才,它把公有领域的技术方案写成是它的,变成是它私有的,实际上是滥用了专利权的职能。
那么我们就要充当这样一种知识领域的“清道夫”,把它们打掉。
因为有些专利已经在美国、欧洲被无效掉了,但是在中国仍然没有人在做这件事,因为政府不能来做,那只能是社会上的公益组织来做,那我们就开始这样做。
二、专利无效公益诉讼的实践我们做事一举几得,叫“实战案例教学”,让学生在实践中提高才能。
国内也有人写过书、文章叫《外国专利公益诉讼》,而我们国家的第一例诉讼案是DVD专利权无效公益诉讼,这是北大教授张平以及几位律师来做的,但这是由专业律师来做的。
而我们不同,我们是让学生来干,而且他们干了一个案子后就停了,我们还在继续,我们现在做了几个案子。
(一)辉瑞立普妥专利无效案我们打了一个辉瑞立普妥(Lipitor)案。
这个不是我们的发明,我们只是学习、模仿这个案子,这是在2007年向国家专利局复审委提起的,对于辉瑞公司的专利号为96195564.3的医药发明。
它是个降血脂的东西,这是它的主打产品,每年销售额在全球100多亿美元。
这个案子到现在没有结束,因为专利诉讼到大家知道时间很长,我们把它复审无效掉后,它会一审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复审决定。
一审已经开庭完了,一审肯定是维持复审决定,现在已经到了高院,还没有结束,很可惜等高院判完以后,基本上它的期限也就快到了,它们到2011年到期。
这个案子的起因就是它诉北京一个药厂侵权。
我们国家药厂仿制国外的药,因为疗效比较好,那么它侵权之后,我们北京一家药厂打它无效,但是没有无效掉。
后来我们出来又提起无效,和它一起终于打掉了,这就是我们的一个贡献。
最关键的就是这里面做这事的人是学生,叫张鑫蕊,她当时是北师大二年级的研究生,是学生物的。
我们就要培养学生,我们所打的官司都是学生打,因为在法大有这个优势资源。
法大每年招五百个法律硕士,因为法律硕士都是非法律专业的,其中有一百多个是有理工科背景的,其中可以筛选出10个左右是对专利有兴趣的,那么就培养他们、锻炼他们,这就是成果之一。
这是我摸索了很多年找出来的一个所谓的核心竞争力,你作为一个教授、作为一个老师,你要找你的研究方向、你的专长,你要跟别人区别开。
北大、人大他们有搞著作权的,也有搞商标的,但是在这些传统法学院里边真正搞专利的不是很多,而且有我们这样资源的不是很多。
有人说:“你怎么让学生一开始就打无效?无效很难。
”我认为,如果专利发明是个皇冠,那么无效就是皇冠上的明珠。
你想它是经过了大企业那些研发人员研发出来的方案,经过代理人帮它写了,又经过审查员帮它审了,全部公开在全世界范围内,寻找公开技术方案作对比,都授权了,你还能把它打掉,那你不是更牛、更厉害吗?事实就是如此。
知识产权是什么?因为它的客体是无形的,它的边界很难划得清楚,所以它的纠纷非常多。
如果说某人有一项知识产权不打官司,它是没有价值,它不像有形的东西边界很清楚,你能掌握的住,别人不跟你争。
知识产权只要有价值,马上就有人争,马上就有人冒仿,马上就有官司出来,所以说这是它的特点。
大家要掌握,作为一个权利人来说,很多人不了解,认为他申请了专利他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他就可以几十年垄断市场就赚钱了,其实不是这回事。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的财产,你不仅要想办法登记、注册、获得确认,获得国家授权,同时你还要每时每刻地来维护你的权利,因为你的权利无形,别人容易来侵犯,它的边界不够清楚。
我告诉你一个统计,我感觉到大概有40%多的发明专利有瑕疵,可以被打无效,当然反过来讲如果被彻底打无效,这又有问题。
专利有《专利权利要求书》,实际上是某一个权利要求下有它的技术特征,实际上是给它划一个范围,哪个范围内受保护。
它往往会划得大,划得大的时候,竞争对手要反驳它的时候就告它无效,可能会给它砍掉几条,但是如果全部被砍掉,这里面也会有问题,这是我们用统计的观点来看。
所以这是充满着竞争的一个领域。
我们举的例子,辉瑞它比较难办在哪?就是因为它会涉及到某一些专业领域,我不知道在座的有没有理工科背景,因为考代理人分三个模块:机械、电子、化工。
但实际上真正的专利,很多都是几个学科交叉在一起。
我们到现在为止只打过三个专利无效,第一个是辉瑞的立普妥,第二个是花旗银行的商业方法,第三个是现在正在进行的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公司的磷酸铁锂。
磷酸铁锂是下一代的新能源,奥巴马不是要跟我们中国联合研发新能源,那是谎话,那是骗我们中国人,坑都挖好了,他们专利都申请好了,就等你给他交专利费呢。
所以我经常给那些企业们讲,我说你申请10个专利、申请100个专利,好多都是泡沫,好多不一定能够投入生产。
你申请100个,有1个在市场上能投入,能占有垄断地位那就不错了。
但是反过来讲,你要对你的竞争对手打掉1个等于你申请100个。
所以我为什么要鼓励他们,甚至起来做公益服务。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你只要付出了,就会得到回报。
首先它是你能力的证明,也是广告,人家知道你能干这行,后边才请你。
我们开始打的时候,我是自己掏钱打的,我打第一个亏了,花了两万,两万培养出这样的人才来,那是值得的。
因为没有到任何一个所,掏两万块钱让你去办一个案子,还花好几年。
它有哪些钱,我告诉你,立案费、复审官费三千块,你要让信息检索中心检索五千,再请点专家来论证一下,再加上其它费用,一两万很轻松就过去了。
我第二个打也就是五千块,因为我们有了能量,我们不需要请它检索,我们自己检索,这就省下了五千块。
到了打第三个,就有人给我们钱,我们再打那就不得了了,就不再是小钱了。
Lipitor主要是结晶的问题,重新结晶这个定义怎么定,这个是化学上一个复杂的问题。
实际上它是把现有技术变了一个名称放到里边,所以它在创造性方面是有问题的,因为打无效是从反面来检验专利授予权利的条件。
因为从正面讲你要授予它的条件有哪些?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反过来你要说它无效,那你至少要从这三个方面来攻击它。
那有很多方法,新颖性,比如说你要找到和它相同的技术方案,在很早以前有,可能中国没有,你就要搜集美国、欧盟或者其它地方的一些数据库。
那么创造性你也可以找以前的大百科全书或者教科书里面提到的,而它的技术方案只是技术人员轻而易举联想出来的,那么它的创造性可能就不够,等等,里面技巧是非常多的。
(二)花旗银行商业方法专利无效案花旗银行商业方法专利无效案当时我们是在2009年提出的,这个太巧了,第一,我是以个人名义提起的,因为专利法和其它不一样,在社会上的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对它的专利有质疑都可以提出。
专利要求在全球范围内要新颖,要有创造性,而且特别是发明专利,而且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提起,所以第一个专利无效是以我个人为名义。
有人说:“张老师你是想出风头啊?以你自己名义。
”关键是以个人名义在法律上作为诉讼主体比较容易,我让政法大学作为诉讼主体,校长不干,那要开校长办公会。
如果是以知识产权中心,那知识产权中心是非法人机构,这也挺麻烦,那只好以我个人。
以个人我是冒很大风险的,我诉国外大企业也可以,要是诉国内的企业,没准有人给你“白刀子进红刀子出”。
关于花旗银行商业方法案,当时有很多人都说,外国银行、外国网络公司申请了很多商业方法专利来抢占中国的市场。
但是这个很奇怪,我们打了个死老虎,为什么打了死老虎?人家没来,人家根本就缺席,所以一打就打掉了,所以与人们想象的完全不同。
因为当时是在金融危急时期,我们在2008年提起的,那么2009年4月口审,那正好是金融危急时期,所以这个银行当时情况不太好,估计这个专利也没有投入使用,所以人家一算划不来,就没来,所以轻而易举就打掉了。
这不是我们的创造,因为我们在美国公共专利基金网站上,我们在欧洲地方都查到了,它被打掉的一些先例,所以找到人家引用的一些文献,那打它是比较容易的。
但是打辉瑞不容易,辉瑞到现在还没结束,因为医药它的研发周期很长,所以它对专利的依赖性很强,它必须要顽抗到最后一分钟,我们打它还有一个目的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师夷之技以制夷。
三、专利无效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不同现在美国人动不动就打“337”,一打我们就花几百万美元一个案子,你出口多少袜子、鞋能赚的回来?辉瑞口审那天对方起码花七八十万,为什么?专利无效的口审和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一般是两个代理人,它那个可以派4个代理人,每一个人都要按小时计钱。
贸诉会专利商标局它们赚,我们一打它就赚,除了这份钱,它还要从国外请了一些专家出庭作证,美国的一些研发人员,那个口审的时间很长,最长的时候据说有一个一直开到凌晨三四点。
因为这些人都来自世界各地,你今天不解决完,明天再找不到了,所以我们那天也搞到晚上9点,那就一直从早上给它算,一共花了多少钱。
它一个文件过来,不是那么简单,它一个文件就要赖斯盖章的,它那个文件当地要公证,使领馆认证,然后国务卿盖章,然后才拿过来,弄一个文件都要弄很长时间。
我们也让它来创造一下中国法律服务业的GDP,这个目的是达到了,可惜量还太少。
如果哪位有兴趣,我们可以接着干,你当练兵了,练出来以后未来就是你的了。
四、专利的三个阶段:PS-PP-PT专利现在它已经功能异化了,它不像过去,我申请一个专利是为了保护我的权利,所以第一个阶段我认为专利是Patent for Self-use,为了我自己用,我保护我自己的权利,这是它本来的一个功能。
但现在发展到你一个人申请一个专利是不行的,技术越来越复杂,一个产品上面可能有很多专利来保护,而且这个专利可能不属于一个人而是属于一批人,这就是Patent Pool(专利许可联盟)。
咱们都是搞这行的,你这个专利和我这个专利组合到一起,能有一个好的产业链或者好的产品,那我们就一块来,一块对外垄断,那么就是Patent Pool。
到了现在第三个阶段Patent Trool,有人翻译成“专利渔夫”、“专利魔鬼”,它现在不生产专利,它不投入生产,它就购买专利、研发专利,它看着技术发展的方向,等你快来的时候它在前面拦住你,问你要钱。
好多公司都这样,在北京有一家,是2008年来的,2009年还搞了一个开业庆典,叫“高智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