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复审简介
浅谈美国的专利无效

浅谈美国的专利⽆效随着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专利诉讼逐渐成为商业竞争的⼿段之⼀。
在发⽣专利诉讼时,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效请求,是常⽤的应对专利诉讼的策略。
在中国,当事⼈可直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效宣告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对涉案专利进⾏有效性审查。
美国也可以对涉案专利提起⽆效,但模式和流程与中国有较⼤区别。
美国对专利权效⼒的审查主要有两种模式:联邦地区法院对专利权效⼒的判断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权效⼒的审查。
联邦法院对专利权效⼒的判断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联邦地区法院会对专利权是否有效进⾏判断:⼀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针对原告的专利提起专利⽆效抗辩或者提起专利⽆效的反诉。
⼆是提起确认专利⽆效的宣告判决诉讼。
专利⽆效抗辩是侵权诉讼中的⼀个环节,如果不满意法院对专利效⼒的认定结果,当事⼈不能针对该专效⼒的认定结果提起上诉。
专利⽆效反诉是独⽴的程序,对其判决结果则可以进⾏上诉。
由于美国专利法实⾏专利推定有效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起专利⽆效抗辩的被诉侵权⼈负有证明专利权⽆效的举证责任。
联邦地区法院⾸先需要根据被诉侵权⼈提交的举证材料对专利的有效性进⾏判断,之后再进⾏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
在确认专利权⽆效的宣告判决诉讼中,⼀般情况下,和专利⽆效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起此种诉讼,如受到专利权⼈侵权警告的⼈可以提起该诉讼,同时提起该诉讼的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涉案专利⽆效。
通过法院提起专利⽆效诉讼时,不管是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效抗辩还是专利⽆效的反诉,或者是专利⽆效的确权诉讼,法院均可以直接对涉案专利的效⼒进⾏审查。
美国在1971年之前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专利有效性的效⼒认定仅限于双⽅当事⼈,并不具有对世性。
后来,联邦最⾼法院认为对于已经经过司法认定的事实,如果其认定结果不具有对世性,还需要其他法院进⾏重复认定,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浪费,最终判定在侵权诉讼中,法院对涉案专利效⼒的认定同样适⽤于另⼀案件即涉案专利的效⼒认定具有对世性。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是指中国和美国在专利无效程序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这些制度和程序旨在解决专利的有效性争议,并确保只有真正合法且有效的专利才能获得保护。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主要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实施。
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无效时,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审查相关证据和理由,并根据有关规定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如果专利被认定无效,将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主要由专利审查委员会实施。
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无效时,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起专利复审程序或其他无效程序,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论证。
专利审查委员会将审查这些证据和论证,并根据专利法和相关法规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如果专利被认定无效,将被宣布无效或部分宣布无效。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
例如,中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通常进行庭审,而美国的专利审查委员会则主要依赖书面材料审查。
此外,两国在专利无效程序的法律标准、申请要求和专利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中美专利无效制度都是为了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机构来解决专利有效性争议。
这些制
度在两国有不同的实施方式和特点,但都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创新保护的原则。
美国发明专利和外观简介及流程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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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实体:申请人如果满足小实体,官费减免 50%, 如果满足微实体,官费减免 75%。 以下是小实体/微实体评定标准: 小实体标准(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都可以,小实体大部分官费减免 50%) 1)个体自然人 2)公司人数不超过 500 人(含子公司) 3)非盈利机构(例如:大学) 微小实体标准( 以下四点全部符合即可以享受大部分官费减免 75%的优惠) 1.符合小实体要求; 2.发明人(申请人)在美国专利申请不超过 4 件; 3.每个发明人(申请人)上一年的年收入不超过 160,971 美金。 4.发明人/申请人没有义务将发明转给任何非微实体的第三方。
大实体:49200RMB; 小实体:41000RMB; 微实体:37800R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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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观专利简介及流程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自注册日起 15 年,美国外观授权后无需缴纳任何年费,维持费。 优先权期限为 6 个月。实行实审制,即对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实 质审查。美国外观审查流程:一般历时 9-18 个月,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 申请提交上去就有电子回执单,即刻就有申请号及申请主要信息; 2)初步审查(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过后,USPTO 签发官方受理通知书(Official Filling Receipt) 4)实质审查:如果被驳回,申请人必须在审查意见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陈述意见或修改。申请 人可以请求延长答复期限,最多延期 3 个月;如果被最终驳回,可以请求 Continued Prosecution Application (CPA,是一件外观专利申请的继续申请或分案申请,而不是部分继续申请)。 5) 外观专利登记手续:如果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发出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接收 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 6)公开。
美国专利文献的类型

美国专利文献的类型----6f5660f8-7163-11ec-a593-7cb59b590d7d一、美国专利法中与专利文献有关的几个问题1.在美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实行第一发明制度,在美国境外完成的发明实行“第一申请制度”;2、无申请人概念。
美国专利法规定,只有发明人可以申请专利,因此美国专利法中没有出现申请人概念,并且只有自然人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专利申请。
须注意,美国专利公报中出现了受让人(assignorsto),该受让人即专利权人,可能是发明人,也可能是发明人所在单位,也可能是其他受让人;3.采用全面审查制度,即从专利批准的角度来看,美国专利说明书在授权后发布。
然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自2001年3月15日以来,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已经发布了专利申请规范,并在网上提供了服务。
然而,这种行为不是基于专利法,而是基于1999年通过的《美国发明家保护法》(AIPA)。
因此,从授权的角度来看,美国专利规范的类型也可以分为专利规范和专利申请规范。
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包括发明、设计和生产设备;4、在授权后设置了再审查程序、再公告程序,美国专利说明书的类型还包括再公告专利、再审查专利说明书等;5.美国还建立了发明注册制度,因此在《美国专利公报》(后来更名为“合法注册的发明”)中有相应的防御性公告栏。
须注意,第一,栏目原名为《防卫性公告》(defensivepublication),从1968年11月5它将以摘要的形式报告。
其编号单独排列,由“t+美国专利公报卷号+本卷防御性公告序列号”组成,如T102001。
其中t为技术披露,1021001为《美国专利公报》第1021卷第001号防御性公告;第二,从1985年3月12日起,该栏更名为“合法注册的发明注册”,缩写为Sir,其编号改为H+序列号,如h2201。
6、对专利文献的分类采用美国专利分类法。
当然在专利公报和专利(申请)说明书中也都给出了国际专利分类号。
美国专利申请介绍

美国专利审查程序简述JMLS 2005一、美国专利局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一)美国发明专利的审查流程1.发明人向专利局提交申请(可自己递交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文件包括对发明有详细描述的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
2.专利局将申请送达专利审查员,审查员在该发明领域具有专业知识。
3.专利审查员对已经获得专利权的现有技术进行检索,确定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审查员还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其他的要求,比如权利要求是否足够的充分和确定。
4.审查员完成检索和审查之后,会作出一份书面的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哪项权利要求批准或驳回,并作出相应的解释。
5.驳回决定作出后,允许申请人提交书面的答复。
有时,申请人的意见会与审查员的有较大分歧。
多数情况下,申请人会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使其与已有技术区别开来。
去掉或增加某项权利要求也是很可能的。
当权利要求被修改或增加了新的权利要求时,申请人必须解释为何这种修改克服了审查员指明的缺陷。
根据专利法37C.F.R 1.118,尽管权利要求可以修改,但是说明书是不能增加任何新的技术内容的。
要想增加新的技术内容可通过提交部分继续申请实现。
6.审查员对申请人的修改再次审查,申请人再次补正,直至权利要求被授权或被驳回。
根据专利法35U.S.C.§132(b),新修改的法规允许申请人对有争议的权利要求延长审查,而无须再提交继续申请,但需缴纳一定的费用,该请求的请求书称为继续审查请求书,即RCE。
7.对专利局最终的驳回决定不服,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上诉,仍不服,可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进一步的上诉,最终还可向美国联邦法院提出诉讼。
8.经审查,专利申请符合以下条件发明具有实用性;权利要求充分明确;说明书能够实施该发明,并且公开了发明人的最佳实施方式;发明具有新颖性,即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专利将发出授权通知书,通知书中包含公开费用缴纳表。
申请人需在三个月之内缴纳该费用,这个期限是不可延长的。
美国专利检索与全文下载方法

美国专利检索与全文下载方法在专利检索中我们常用的国外检索网站是欧洲专利局,但是使用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对于美国专利而言欧洲专利局的文献信息提供并不是很全面。
这时候就需要我们用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配合进行专利的检索和全文下载。
一、美国规定的专利文献号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美国专利文献号都有哪些形式:申请号是2+6形式,一共8位,前两位是序号,后六位是循环号。
例如US10/217,900就是美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号。
公开号是4+7形式,一共11位,前四位是年份后六位是流水号。
例如US20060159747就是美国2006年公开的一件专利。
专利号是7位,例如US6615821就是美国的一个专利号与我国情况不同的是,美国专利的申请号、公开号和专利号之间没有任何数字上的联系。
二、美国专利文献形式自2001 年起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其出版的专利文献上全面采用WIPO 标准,这里我们就2001年之后常用的文献尾缀进行解释:A1 专利申请公开文本(专利未授权)A2 专利申请再公开(专利未授权)B1 授权之前未曾公开(专利已授权)B2 授权之前曾公开(专利已授权)三、美国专利的检索与下载数据库: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1、仅掌握美国专利申请号的情况。
情景1:客户不知道从哪里听说了一个美国专利对他们的技术很有帮助或是他们可能有侵权风险,但是就知道一个申请号11/300,947,让我们给提供一下全文,之后可能有技术借鉴申请专利或是做侵权风险分析的业务需求。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客户提供的专利信息,是一个典型的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定的美国专利申请号,因此我们到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检索和全文下载。
首先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网址进入检索主界面,如下图,与我国专利检索窗口不同的是,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检索窗口分为授权专利检索库和公开专利检索库。
通过申请号我们并不知道该专利是否授权,因此我们首先要做的是通过申请号挖掘出更多的专利信息1)捷径点击上图中间的public PAIR,这是检索专利申请状态的入口。
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比文件检索策略研究——从专利引文角度探析

摘 要:本文梳理了实践中专利无效检索一般采用的流程,提出了仅依赖一般的构建检索式在海量信息中进行检索的时间和成本的局限性。
在对专利无效程序中的对比文件进行说明和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通过引文分析进行专利无效检索的理论基础和实务操作中的合理性,同时指出专利无效检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最后以具体案例说明引文分析对专利无效检索所产生的直接效果。
关键词:专利无效检索对比文件专利引文无效请求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0引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是专利制度中为专利权的相对人设置的一种救济程序。
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律制度中或者规定了专门的“无效宣告程序”,或者没有规定专门的程序,但基本都允许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以作为抗辩手段。
专利无效案件中,对比文件检索难度较大、花费时间较长。
目前全世界公开可获得的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约有1.3亿件左右。
在如此浩瀚的专利海洋中,寻找一件或几件可用于否定被请求宣告无效的目标专利的对比文件,无异于大海捞针的难度。
如果再将对比文件的范围扩大到非专利文件,检索范围将急剧扩大。
1构建检索式查找对比文件的局限性专利无效检索就是查找可用于否定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过程。
通过关键词、分类号以及其他条件来构建检索式,从数以亿计的专利和非专利文件中找出对比文件,去除检索噪音,并研读辨识。
整个过程耗时较长,工作量巨大。
专利无效检索(分析)与防侵权检索和专利全景分析不同,只要检索到足以否定被请求宣告无效的目标专利的对比文件,检索过程即可停止。
请求人通常会采用如下流程检索专利对比文件:1)分析目标专利的技术方案和技术领域;2)进行技术点拆解;3)根据拆解的技术点反复试验、确定检索关键词;4)选择合适的检索工具;5)构建检索式;6)对检索结果进行粗筛和精读;7)找到对比文件或无法找到,从上述某个环节往复循环,直到找到对比文件或放弃。
整个过程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工成本,而且对于检索人员的经验要求较高,任何主观偏差,都可能与合适的对比文件失之交臂。
解读美国专利法改革中的新规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媒体聚焦>2011年解读美国专利法改革中的新规定大中小《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法案号HR 1249)已于2011年9月16日由奥巴马总统正式签署并成为法律。
该法案涉及内容非常多,对美国专利法的影响也较为深远,堪称美国专利法在最近60年中最彻底的一次变化。
这次改革中,不同条款生效的有效日期也不相同,一些法律变更已经开始生效,还有一些法律在未来18个月中逐渐生效,最晚的要到2013年3月16日。
左下表罗列出一些法律变更的生效日期及其变更法律的简略解释,供中国企业参考。
自2011年9月16日起生效的规定1.披露最佳模式的要求根据现行法律,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要求披露实施发明的最佳模式。
如果发明人未披露最佳模式,那么即使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可能会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2条被宣告为无效。
这次《美国发明法案》推翻了专利因未披露最佳模式而被宣告无效。
尽管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的要求,发明人仍然必须披露发明的最佳模式,但是专利不能仅仅由于没有披露最佳模式而被宣告无效。
2.虚拟标识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7(a)条要求,专利拥有人具体标识专利(比如披露专利号)才能获得侵权赔偿。
新修改的法条顺应了当代互联网的发展,增加规定专利标识可以通过虚拟标记来满足,即专利所有人可以通过披露一个无偿向公众公开的因特网地址来满足专利标识的法规,只要公众可以从所披露的因特网地址上查到关于专利的具体信息。
3.虚假标识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92(b)条规定,如果专利所有人虚假标识专利来欺骗公众(甚至包括标识过期专利),任何人可以起诉虚假标识的专利所有人,所取得的罚款一半归起诉人,一半归美国政府。
这次《美国发明法案》推翻任何人都可以起诉的条款。
规定只有同虚假标识的专利所有人有竞争并受到伤害的人才可以起诉,并且规定,过期的专利标识不算虚假标识。
4.提高双方专利复审阈值根据旧专利法,如果提出专利复审请求,申请方必须提出至少一个实质性的新的专利性问题(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这被称为双方专利复审阈值(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 Thresh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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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专利复审
美国专利复审制度分为两种:
1)单方复审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
2)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
单方复审程序于1981年开始生效。
主要特色是任何人(包含专利权人)都可以针对已经公告的专利案(已授权专利),选用此程序提出对权利要求的复审请求。
单方复审程序之所以叫单方,就是在请求人提出书面说明,申请复审后,专利权人可回应请求人的说明,而请求人也可针对专利权人的回复,提出回应,之后,请求人就再也无法介入复审程序。
参与复审的人仅限于专利权人与USPTO 的审查委员. 复审过程如同实审,审查员将针对请求人所提交的对比文献,审查被请求权利的权利要求,然后向被请求专利的发明人寄出实审意见书,发明人再针对实审意见书或提出答辩或修改权利要求。
复审结果将成为此被请求专利的公众记录。
如果被请求专利的发明人不服,可以上诉。
申请人在整个过程中既没有答辩实审意见书的机会,也没有上诉的权利。
虽然单方复审程序的后段,请求人无法介入,但这也是此程序的特色,可以让审理较快速获得结果,加上请求人可以匿名举发,很适合企业在被告的初期使用,而且费用不高.
由于单方复审程序无法让复审请求人充分参与整个过程,因此在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双方复审程序,并于2000年生效,但此程序仅适用于申请日为或晚于1999年11月29日的已公告专利。
多方复审的启动和单方复审一致,只要有有效的对比文献,就可提出复审请求而成为申请人,美国专利局将复审被请求专利,不过复审的过程就不尽相同了。
被请求专利发明人和提出对比文献的复审申请人都需回复意见书,如果不服复审的结果,双方均有上诉的权利。
双方复审程序与单方复审程序最大的不同就是,双方复审请求人可以在专利权人每次提出说明后,做出回应,全程参与审查程序,但是单方复审程序的请求人仅有一次答辩的机会。
Reexamination使用现况
当企业被告侵权时,法律程序已经启动,被告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等响应动作,除非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取得协议,一般来说,不得不应付,但被告可以考虑同时进行Reexamination。
根据统计,经由Ex parte挑战专利权的成功率约为12%,平均费用约为1万美元左右;而Inter partes挑战专利权的成功率则高达70%,平均的费用大约为5万~20万美元。
由于Inter partes的成功率较诉讼的成功率高,加上所需的花费比诉讼少,因此许多侵权诉讼的官司中,被告除了应付法院的诉讼程序外,亦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出复审要求,且多数是以Inter partes 提出。
诉讼Ex parte Inter partes 费用(平均)200万美元1万美元5万~20万美元成功率30% 12% 70%
匿名不可可不可
成功率高建议使用Inter partes
Ex parte与Inter partes在提出先前技术相关文件(Prior art)与准备方面,需要花的时间其实差不多,不同的是Ex parte的请求人在第一次核驳后便不能参与,而Inter partes可全程参与,使得挑战成功率高很多。
根据过去的统计,20%专利权人在 Inter partes 的第一阶段便放弃其专利,即使专利拥有人提出答辩,统计上也有50%的专利被判成无效。
由此可见,Inter partes的成功机会很高。
需匿名建议使用Ex parte
如果复审请求人已掌握先前技术相关文件证据非常强,或是复审请求人不方便出面,例如双方仍然在谈判中,就可考虑使用Ex parte,因为如果在尚未走到诉讼的状况下就提出Inter partes,请求人的身分就会曝光,会让专利权人注意到请求人的动作。
另外,Inter Partes有个规定必须要注意,一位请求人,针对同一个专利,只能提出一次申请,但是Ex parte因为是匿名的,就没有这个限制。
提出过的证据只能使用一次
最后,关于Reexamination,还有一个重点需要注意,不管是Ex parte或Inter partes,最终结果出炉后,若没有修改任何专利范围,那么该请求人日后不管是在USPTO或法院,则不得以相同的先前技术相关文件作为证据来挑战同一个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