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若干问题
浅谈美国的专利无效

浅谈美国的专利⽆效随着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专利诉讼逐渐成为商业竞争的⼿段之⼀。
在发⽣专利诉讼时,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效请求,是常⽤的应对专利诉讼的策略。
在中国,当事⼈可直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效宣告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对涉案专利进⾏有效性审查。
美国也可以对涉案专利提起⽆效,但模式和流程与中国有较⼤区别。
美国对专利权效⼒的审查主要有两种模式:联邦地区法院对专利权效⼒的判断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权效⼒的审查。
联邦法院对专利权效⼒的判断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联邦地区法院会对专利权是否有效进⾏判断:⼀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针对原告的专利提起专利⽆效抗辩或者提起专利⽆效的反诉。
⼆是提起确认专利⽆效的宣告判决诉讼。
专利⽆效抗辩是侵权诉讼中的⼀个环节,如果不满意法院对专利效⼒的认定结果,当事⼈不能针对该专效⼒的认定结果提起上诉。
专利⽆效反诉是独⽴的程序,对其判决结果则可以进⾏上诉。
由于美国专利法实⾏专利推定有效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起专利⽆效抗辩的被诉侵权⼈负有证明专利权⽆效的举证责任。
联邦地区法院⾸先需要根据被诉侵权⼈提交的举证材料对专利的有效性进⾏判断,之后再进⾏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
在确认专利权⽆效的宣告判决诉讼中,⼀般情况下,和专利⽆效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起此种诉讼,如受到专利权⼈侵权警告的⼈可以提起该诉讼,同时提起该诉讼的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涉案专利⽆效。
通过法院提起专利⽆效诉讼时,不管是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效抗辩还是专利⽆效的反诉,或者是专利⽆效的确权诉讼,法院均可以直接对涉案专利的效⼒进⾏审查。
美国在1971年之前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专利有效性的效⼒认定仅限于双⽅当事⼈,并不具有对世性。
后来,联邦最⾼法院认为对于已经经过司法认定的事实,如果其认定结果不具有对世性,还需要其他法院进⾏重复认定,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浪费,最终判定在侵权诉讼中,法院对涉案专利效⼒的认定同样适⽤于另⼀案件即涉案专利的效⼒认定具有对世性。
美国专利法(中文)

美国专利法(法典第三十五编)•第一章专利与商标局•第一节建制、官员、职权•第二节专利与商标局的工作•第三节在专利与商标局执行业务•第四节专利费用•第二章发明的专利性与专利批准•第十节发明的专利性•第十一节专利的申请•第十二节申请案审查•第十三节对专利与商标局裁决的复查•第十四节专利证书的发给•第十五节植物专利•第十六节外观设计•第十七节某些发明的保密与在外国提出申请•第三章专利证书与对专利权的保护•第二十五节专利证书的修改与更正•第二十六节所有权和转授•第二十七节政府在专利权方面的利益•第二十八节对专利权的侵害•第二十九节对侵害专利权的赔偿及其他行为第一章专利与商标局第一节建制、官员、职权第一条建制专利与商标局应继续作为商务部所属的机构。
除法律另有规定,凡有关专利商标注册的档案、簿册、绘图、说明书及其他文件和物品,均由专利与商标局管理和保存。
第二条复印章专利与商标局应备印章。
凡专利证、商标注册证及该局所发其他文件均应加盖印章。
第三条官员雇员(a)专利与商标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局长助理二人复审查组长不超过十五人。
局长一职出缺时,由副局长代理之,如果副局长一职也出缺,由任期较长的局长助理代理之,直至局长任命并到职为止。
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均由总统任命,但应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并得其同意。
专利厂商标局的其他官员雇员,均由局长依法提名,由商务部部长任命。
(b)商务部部长可以自行行使专利与商标局及本编中规定的官员雇员的职权,并可以随时授权其他官员雇员行使此种职权。
(c)商务部部长有权规定专利与商标局每一审查组长的每年基本薪金额。
此项年薪额不得超过1949年“各类薪金级别条例”(修正)总表中关于第十七级各项职位所规定的最高额。
第四条对官员雇员在专利利益上的限制专利与商标局的官员与雇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在其离职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除因继承或遗赠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由该局颁发的或即将颁发的专利权或该局颁发或即将颁发的专利所赋予的权利和利益。
美国专利文献的类型

一、美国专利法中与专利文献有关的几个问题1、对在美国本土内完成的发明,实行先发明制,美国本土外完成的发明,实行“先申请制”;2、无申请人概念。
美国专利法规定,只有发明人可以申请专利,因此美国专利法中没有出现申请人概念,并且只有自然人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专利申请。
须注意,美国专利公报中出现了受让人(assignors to ),该受让人即专利权人,可能是发明人,也可能是发明人所在单位,也可能是其他受让人;3、采用完全审查制,即从专利审批角度考虑,美国专利说明书都是授权后出版的。
但是在这里要特别指出,从2001年3月15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开始出版专利申请说明书,并将这种说明书上网提供服务,不过这种行为并不是依据专利法,而是依据1999年通过的《美国发明者保护法》(AIPA)。
因此从授权角度,美国专利说明书的类型也可以分为专利说明书和专利申请说明书,其中专利申请说明书应该包括发明、外观设计、植物三种;4、在授权后设置了再审查程序、再公告程序,美国专利说明书的类型还包括再公告专利、再审查专利说明书等;5、美国还设置了发明注册制度,因此在美国专利公报中有相应的防卫性公告栏目出现(后改名为“依法注册的发明”)出现。
须注意,第一,栏目原名为《防卫性公告》(Defensive Publication),从1968年11月5日起开始设置,以文摘形式进行报道。
其号码为单独编排,组成为“T+美国专利公报的卷号+该卷上防卫性公告的流水号”,例如T1020001。
其中T为Technical Disclosure(技术公开),1021001表示美国专利公报第1021卷第001号防卫性公告;第二,从1985年3月12日起,该栏目改名为《依法注册的发明》(Statutory Invention Registration),简称为SIR,其编号改为H+流水号,例如H2201。
6、对专利文献的分类采用美国专利分类法。
当然在专利公报和专利(申请)说明书中也都给出了国际专利分类号。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一、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美国发明法》(以下简称AIA)正式生效。
这是自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首次制订以来的最新重大变革,其改革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意义之重,被业界普遍认为是仅次于1952年《专利法》的制度性革命。
正是由于AIA,国会完成了长达30年的专利法革命,美国专利法的每一基本方面都被完全改变。
事实上,经由AIA,美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发明人先申请制”,并未完全采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制”(first-to-filerule)。
尽管人们理解AIA对《专利法》第102条的修改具有革命性,但它实际并未完全抛弃现行专利法的基本规则,尤其是在基本概念与原理上。
“第102条可专利性条件:新颖性,专利权的丧失该人应有权获得专利,除非属于下列情形——(a)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其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在本国为他人所知道或者使用,或者在国内外已经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b)在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一年以上,该发明已经在国内外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或者已经在本国公开使用或者销售,(c)该人已经放弃其发明,(d)该发明在其向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受让人首先在外国获得专利,导致获得专利,或者成为发明证书的对象,而该专利或发明证书的申请是在美国申请案12个月以前所提出的,(e)该发明在以下之处已有描述(1)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根据第122条公开的专利申请中,或者(2)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中,除非根据第351条所定义之条约而提出的国际申请具有在美国提出申请的相同效力,只有当国际申请指定美国并且根据该条约第21条而以英文公开,该人本身并不是作出该专利主题之发明的人,在根据第135条或第291条而进行抵触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另一发明人在第104条所允许的范围内证明,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他人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的,或者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其他发明人在本国内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
美国专利制度简介以及美国专利申请的步骤和注意事项(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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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格式和写法
权利要求的标准格式:
独立权利要求(independent claims)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代表发明的一个方面(method,apparatus等) 附属权利要求(dependent claims) 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下面可以有多个附属权利要求 附属权利要求必须和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同一个方面 附属权利要求的范围必须比独立权利要求窄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multiple dependent claims)只允许第一层 独立权利要求数超过三个,总权利要求数超过二十个和多重附属权 利要求要附加收费 独立权利要求数超过三个,每个 $220 总权利要求数超过二十个,每个 $52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390
信息公开声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提供信息公开声明的时机
在审查进行中的任何时间(多数情形要付费) 免费:新申请递交后的3个月之内,国外相关申请揭示资料后 的3个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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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格式和写法
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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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的一些关键点
35 USC §121:
一个专利申请应只包含一项发明,如果申请中有 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局有权要求申请人分别申 请
35 USC §154:
规定专利证书包含的内容 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为从申请日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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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简介
申请人此时应检查相关数据是否正确并要求更正
美国专利法改革最新动向大中小

美国专利法改革最新动向大中小2011年3月8日和6月23日,美国参议院、众议院分别通过了题为《美国发明法案》的专利法改革提案,对现行美国专利制度实施重大改革,以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更好地保护发明创造者的权益。
专利法改革提案在美国参众两院均获得通过,标志着自2005年以来,美国专利法改革终于取得实质性突破。
由于参众两院批准的提案内容十分接近,并且奥巴马政府已公开表明支持该法案的立场,故《美国发明法案》最终获得批准的希望大大高于以往。
该法案是自1952年以来对美国专利制度最全面的改革,一旦经总统签署生效,将对美国专利政策和实践产生深刻影响。
改革的背景和进程本次改革可以追溯到2003年2月,当时美国专利商标局(下称USPTO)提出了《21世纪战略计划》,强调提高专利质量、协调美国专利法与其贸易伙伴专利法的必要性。
同年10月,美国商务委员会提出题为《为了促进创新:竞争和专利法律政策之间的适当平衡》的报告;2004年美国国家科学研究院在对专利法进行全面详细的研究后提出了题为《21世纪的专利体系》的研究报告。
这些报告均提到美国专利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专利质量、对自由竞争的不利影响等,为专利改革法案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与此同时,许多人认为美国现行专利体系破坏了发明创新的平衡,大企业穷于应付日渐增长的专利诉讼,无法集中精力创新,诉讼费用占企业成本的比例显著提高,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
另一方面,USPTO待审案件积压严重,审查期限长,授权专利存在问题。
这些都促使人们对专利制度改革提出要求。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专利改革法案2005”于2005年6月正式向众议院提出,该提案希望实现3个改革目标,即提高专利质量,减少失控的专利诉讼,将美国专利法和世界其他国家统一。
该法案最终未获得通过。
2007年,改革法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但在参议院遭到否决。
2009年3月初,美国参众两院再次启动了专利改革的程序,这一次,改革法案通过了参议院的审议却未能在众议院通过。
美国专利法原则与实践
美国专利法原则与实践专利是一项保护创新和技术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美国这样一个科技创新领域领先的国家尤为重要。
美国专利法为创新者提供了一系列的原则和实践,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促进技术进步。
本文将详细探讨美国专利法的原则和实践,并以此展示美国专利体系的运作机制。
一、专利保护的原则美国专利法的主要原则旨在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以下是美国专利法几个重要的保护原则:1. 创新性与非显性要求:根据美国专利法,《一种新的、有用的、非显性的发明》可以被授予专利。
这意味着一个发明必须具备原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2. 公开原则:美国专利法规定,一旦专利被授予,发明必须向公众进行公开,以便其他人可以查阅和使用技术信息。
3. 权益保护原则:专利的持有者享有在专利期限内对其发明进行独家使用和商业利用的权益。
其他人未经专利持有者许可,不得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相同的发明。
二、专利保护的实践除了上述原则外,美国专利法还有一些实践规定,以便更好地运作于实际情况。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实践规定:1. 专利审查:根据美国专利法,所有提交的专利申请必须经过审查来确定其是否符合授予专利的要求。
审查过程包括对相关技术领域的背景调查、对申请提交的发明的搜索和评估。
2. 专利权期限: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的权益期限一般为20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在权益期限内,专利持有者可以对其发明享有独家权益,同时也有义务在专利期满后将技术信息公开。
3. 专利侵权保护:一旦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专利权益,专利持有者可以通过起诉侵权方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美国专利法赋予专利持有者追究侵权方责任的权利,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美国专利体系的运作机制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美国建立了完善的专利体系,包括专利局、法院和专利审查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以确保专利法的有效实施和专利的强制执行。
1. 美国专利局:美国专利局是负责专利审查和发行的主要机构。
美国新专利法下的“现有技术”(上)
例外(一):甲于2019年3月3日向PTO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在一年宽限期内,甲公开使用披露了发明内容。
由于甲是本申请的发明人,根据§102(b)(1)(A)规定,甲的披露不构成现有技术,所以甲的专利申请可以获得授权,如图2所示。
倘若在一年宽限期内披露发明内容的人是第三方乙,则乙的披露构成现有技术,甲的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授权。
AIA 35 U.S.C. §102(b)(1)(A), retrieved 22 March, 2019. 9参见AIA 35 U.S.C.
(1)(B), retrieved 22 March, 2019.
例外(二):甲于2019年3月3日向PTO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在一年宽限期内,第三方乙公开使用披露了该发明内容;但在乙披露之前,甲已经提前公开了发明内容。
由于甲的披露早于乙,且甲是本申请的发明人,根§102(b)(1)(B),甲乙二人的披露均不构成现有技术,所以甲的申请可以获得专利授权,如图3所示。
这里,若乙的公开使用早于甲的公开使用,则乙的披露构成现有技术,甲的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授权。
§102(a)(1)和§102(b)(1)的规定整合,对第一类现有技术的判定可参照如下流程图。
[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创新实践项目“基于增强国家软实力的涉外法律语言服务研究”(2020BSCX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解读美国专利法改革中的新规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媒体聚焦>2011年解读美国专利法改革中的新规定大中小《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法案号HR 1249)已于2011年9月16日由奥巴马总统正式签署并成为法律。
该法案涉及内容非常多,对美国专利法的影响也较为深远,堪称美国专利法在最近60年中最彻底的一次变化。
这次改革中,不同条款生效的有效日期也不相同,一些法律变更已经开始生效,还有一些法律在未来18个月中逐渐生效,最晚的要到2013年3月16日。
左下表罗列出一些法律变更的生效日期及其变更法律的简略解释,供中国企业参考。
自2011年9月16日起生效的规定1.披露最佳模式的要求根据现行法律,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要求披露实施发明的最佳模式。
如果发明人未披露最佳模式,那么即使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可能会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2条被宣告为无效。
这次《美国发明法案》推翻了专利因未披露最佳模式而被宣告无效。
尽管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的要求,发明人仍然必须披露发明的最佳模式,但是专利不能仅仅由于没有披露最佳模式而被宣告无效。
2.虚拟标识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7(a)条要求,专利拥有人具体标识专利(比如披露专利号)才能获得侵权赔偿。
新修改的法条顺应了当代互联网的发展,增加规定专利标识可以通过虚拟标记来满足,即专利所有人可以通过披露一个无偿向公众公开的因特网地址来满足专利标识的法规,只要公众可以从所披露的因特网地址上查到关于专利的具体信息。
3.虚假标识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92(b)条规定,如果专利所有人虚假标识专利来欺骗公众(甚至包括标识过期专利),任何人可以起诉虚假标识的专利所有人,所取得的罚款一半归起诉人,一半归美国政府。
这次《美国发明法案》推翻任何人都可以起诉的条款。
规定只有同虚假标识的专利所有人有竞争并受到伤害的人才可以起诉,并且规定,过期的专利标识不算虚假标识。
4.提高双方专利复审阈值根据旧专利法,如果提出专利复审请求,申请方必须提出至少一个实质性的新的专利性问题(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这被称为双方专利复审阈值(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 Threshold)。
从美国_专利法_第102条看发明人先申请制的实质_金海军
What’s more, despite the color of revolutionary characteristics, the basic concepts and fundamental theories
关 键 词:专利法 《美国发明法》 先发明制 先申请制 发明人先申请制 Abstract: The America Invents Act (AIA) has been effective on September 16, 2011. This comprehensive
legislation ended the patent law reforms over 30 years in the Congress and was concerned almost every corners
因为如果完全按照发明日为标准而判人在美国提出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中除非根据断新颖性先发明人就可能采取一些策略行为比351a条所定义之条约而提出的国际申请具如拖延战术先等待其他发明人解决了其中的一美国提出申请的相同效力只有当国际申些技术难题或者排除了实施风险之后再来主张定美国并且根据该条约第21a条而以英文自己是先完成发明人进而主张专利权或者等到公开相关发明产品的竞争市场形成之后再主张专利权f该人本身并不是作出该专利主题之发以排除竞争对手
implementation/20110916-pub-l112-29.pdf。
b 参见Robert A. Armitage, “Understanding the America Invents Act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Patenting”, 40 AIPLA Q.J. 1, (2012) (“可以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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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保护 版权保护 专利权保护,进而延伸到商业方法
– 软件的专利权保护
阳光下人所制造出来的一切东西都可以获得专利 自然法则、物理现象和抽象思想观念,包括数学方法 ,不能 获得专利权保护 二者的结合:运用自然法则、物理现象、抽象观念和数学方法 所作出的具体的技术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又可以成为 专利保护的客体 保护的是具体的产品或方法,而非抽象原则
三、一些特殊规定
公正义务
– 申请人有义务在申请过程中,就新颖性、非显而易见 性和实用性,如实提供相关的信息,包括完全披露有 关的发明 – 不公正行为或欺骗行为:故作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 信息,将导致专利权无效 – 1970年“拜克曼”案:专利局不具备完全的检索能力, 1970年 拜克曼” 应当依赖于申请人;申请人不得以敌手的方式进入专 利申请程序 – “所有权利要求”方式:一项权利要求上的隐瞒,导 所有权利要求” 致整个专利权的无效 – 必须真实,否则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将以此击败专利 权人,灾难性的后果
二、专利保护客体
商业方法专利
– 随着两个判例的作出,“商业方法”专利泛滥 随着两个判例的作出,“商业方法” – “硬技术”派(hard technology) 硬技术”派(hard technology)
强调技术特征,与物质世界的关联,与产品的关联 否定商业方法专利 与欧洲专利局的观点接近
– “软技术”派(soft technology) 软技术”派(soft technology)
专利局,既然有1930年法和1970年法,则发明专利中的“ 专利局,既然有1930年法和1970年法,则发明专利中的“产 品”或“物质合成”,不包括有生命的东西 物质合成”
– 植物新品种的发明者,不能获得发明专利的保护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最高法院:1930年法是要解决两个问题: 最高法院:1930年法是要解决两个问题:
三、一些特殊规定
发明人申请
– 宪法规定:“发明者”就“他们”的发明享有权利 宪法规定:“发明者” 他们” – 保障发明人的人身权利 – 折中的规定,如公司先提交申请案,然后补充发明人的姓名
申请的优惠期
– 申请案提出以前的一年之内,同样的发明
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 在美国公开使用和销售 发明人自己为上述行为 1839年专利法,2 1839年专利法,2年的优惠期,公开使用和销售 1939年改为1 1939年改为1年,既可以试探市场反应,又不至于推迟提出申请案 大陆法系的作法
1908年 旅馆” 1908年“旅馆”案,现金登记和记账方法 ,属于商业方法, 不受专利法保护 1934年 维特” 1934年“维特”案,商业方法一般不具有新颖性,不受专利 保护 1942年 帕顿” 1942年“帕顿”案,明确商业方法不受专利法保护 专利局的审查准则,例如1994年准则,不属于法定的保护对 专利局的审查准则,例如1994年准则,不属于法定的保护对 象 如果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可以受到商业秘密法的保护
外国人申请公开与本国人“本国申请” 外国人申请公开与本国人“本国申请”的不公开
– – – – 专利申请案一直处于保密状态,没有早期公开 如果获得专利权,公开申请案 如果没有获得,则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 1999年外国专利申请之国内公开法 1999年外国专利申请之国内公开法
外国人在美国的专利申请,美国人既在国内又在在国外的申请,自申 请日起的18个月公开申请案 请日起的18个月公开申请案 美国人仅在美国申请,并且要求不公开,则不得公开申请案
三、一些特殊规定
发明在先原则
– 申请人作出有关发明之前,他人已经在美国作出了同样的发明, 并且没有放弃、隐匿该发明,申请人不能获得专利权 – 确定先发明的两步法:构想发明;完成发明 – 先构想出发明,一直努力完成,则可获得专利权 – 基本理念:专利权来自于发明,专利局的授权仅仅是一种批准 – 商标法中的“使用获得权利”也是同一理念,难以改为申请在先 商标法中的“使用获得权利”
1787年宪法,1790年制定第一部专利法 1787年宪法,1790年制定第一部专利法
– 没有公知公用的,实用的方法、产品、引擎、 机器和设计,以及上述客体之改进 – 保护期为14年 保护期为14年 – 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的委员会, 审查和确定有关的发明是否“ 审查和确定有关的发明是否“足够实用和足够 重要” 重要”(专利审查标准) – 参考了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与其他法律 参考了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 的制定大体相同
就发明享有专有权利 有限的期限 促进实用技术,而非科学(版权)
– 像美国这样,在宪法中写入“版权专利条款”,并不 像美国这样,在宪法中写入“版权专利条款” 多见 – 除此之外,还有“贸易条款”(1条8款3项),商标法 除此之外,还有“贸易条款” 制定的依据(州际、国际、与印第安人的贸易)
一、美国专利法的宗旨与立法史
现代经济与“信息产品” 现代经济与“信息产品”密切相关 专利制度应当适应时代需要
– 固守物质财富及相关的硬技术;容纳信息财富及相关 的软技术 – 两派的争论:专利制度向何处去?
二、专利保护客体
专利客体之小结:
– 通过判例不断扩展“发明”的含义,包括方法、 通过判例不断扩展“发明” 机器、物质合成和产品等等概念的含义 – “查克拉巴蒂”案件,将有生命的物质解释到 查克拉巴蒂” “发明”之中,促进了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 发明” – “戴尔”、“阿拉帕特”等案件,重新解释了 戴尔” 阿拉帕特” “方法”、“机器”,促进了软件业的发展 方法” 机器” – “街道银行”等案,否定了数学方法例外、商 街道银行” 业方法例外,仍然与软件业密切相关 – 判例在美国专利法中的作用,可以略见一斑
美国专利法若干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一、美国专利法的宗旨与立法史
美国宪法“版权与专利权”条款(1条 美国宪法“版权与专利权”条款(1条8款8项)
– 为了促进实用技术的发展,国会有权保障发明者在有 限的期限内,就他们各自的“发现” 限的期限内,就他们各自的“发现”享有专有权利 – 上述条文,也是专利法的宗旨
二、专利保护客体
计算机软件专利
– 长期以来,受数学方法例外的影响,不以专利法保护软件 – 任何软件都是通过一定的算法编写的,停留在单纯数学方法层面 上的不受保护 – 但在很多情况下,软件又具有实用性,可以解决实用问题,构成 技术方案 – 专利权保护的是其中的技术方案,而非算法 – 软件与硬件的结合,构成“机器” 软件与硬件的结合,构成“机器” – 通过一系列的判例而确定
一、美国专利法的宗旨与立法史
1793年专利法 1793年专利法
– 取消审查制,改为注册制 – 重新确立专利权的客体
没有公知公用的 实用的 方法、机器、产品、物质合成,以及上述之改进
– 1793年专利法,再加上一些典型判例,构成了美国专 1793年专利法,再加上一些典型判例,构成了美国专 利法的基本框架
独立于专利法,由农业部实施,包括申请和授权 有性繁殖和块茎繁殖,但不包括真菌和微生物 显著性、一致性、稳定性 保护期一般为20年,树木和藤本,25年 保护期一般为20年,树木和藤本,25年
二、专利保护客体
植物新品种
– 植物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 for plant) 植物发明专利(utility plant) – 1980年“查克拉巴蒂”案 1980年 查克拉巴蒂”
二、专利保护客体
商业方法专利
– 沿着软件可以获得保护的思路 – 当商业方法与软件、硬件结合后,可以在符合专利法 要求的条件下获得专利 – 将体现在软件中的“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将体现在软件中的“商业方法” – State Street Bank,1998年7月 Bank,1998年
继续突破“数学方法”例外,否定了原来的“两步法” 继续突破“数学方法”例外,否定了原来的“两步法”(是否 涉及数学方法;如果涉及,是否适用于具体的物理的或方法的 要素),以实用性为唯一标准 突破商业方法例外 实用性:一切能够产生实用的、具体的和有形的结果的发明, 都可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毂辐金融数据系统可以获得专利权保护
1836年专利法 1836年专利法
– 恢复了审查制和获得专利权的标准(足够实用和足够 重要) – 设立专利局及相关的审查程序
一、美国专利法的宗旨与立法史
1952年专利法,现代专利法 1952年专利法,现代专利法
– 重新编排专利法的条文 – 将法院判例和专利局决定所认可的一些原则纳入专利 法中
非显而易见性 界定了直接侵权、引诱侵权、协助侵权等概念
二、专利保护客体
植物新品种
– 1930年植物专利法(Plant Patent Act) 1930年植物专利法(Plant Act)
专利法之一部分,第15章 专利法之一部分,第15章 新颖性 显著的特征:与其他品种的区别 非显而易见:技术特征 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
– 1975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lant Variety 1975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lant Protection Act) Act)
– 方法:原来叫技艺或艺术(art),1952改为方法, 方法:原来叫技艺或艺术(art),1952改为方法, 指方法、技艺或方式,包括对已知方法、机器设备、 产品、物质合成和材料的新的使用 – 机器:零件或成分构成的工具,可以产生一定的效果 – 产品:一切人工或机器加工材料而形成之物品 – 物质合成:两种或更多的物品合成的物品,无论是化 学合成还是机械合成,气体、液体、粉末、固体 – 机器、产品、物质合成有重合之处,产品最为广泛 – 以及上述客体之新颖而实用之改进
– 植物是天然的产物;培育者经自然帮助而育成的新品种,可以获 得专利 – 无法书面描述;尽可能合理而完整的描述即可
立法史没有表明,产品或物质合成不包括有生命的东西
– 该案虽然是针对微生物的,但其意义超越了微生物 – 无论是有性繁殖,还是无性繁殖,都可以获得发明专 利,促进了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