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力律师解读美国专利法
浅谈美国的专利无效

浅谈美国的专利⽆效随着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专利诉讼逐渐成为商业竞争的⼿段之⼀。
在发⽣专利诉讼时,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效请求,是常⽤的应对专利诉讼的策略。
在中国,当事⼈可直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效宣告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对涉案专利进⾏有效性审查。
美国也可以对涉案专利提起⽆效,但模式和流程与中国有较⼤区别。
美国对专利权效⼒的审查主要有两种模式:联邦地区法院对专利权效⼒的判断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权效⼒的审查。
联邦法院对专利权效⼒的判断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联邦地区法院会对专利权是否有效进⾏判断:⼀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针对原告的专利提起专利⽆效抗辩或者提起专利⽆效的反诉。
⼆是提起确认专利⽆效的宣告判决诉讼。
专利⽆效抗辩是侵权诉讼中的⼀个环节,如果不满意法院对专利效⼒的认定结果,当事⼈不能针对该专效⼒的认定结果提起上诉。
专利⽆效反诉是独⽴的程序,对其判决结果则可以进⾏上诉。
由于美国专利法实⾏专利推定有效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起专利⽆效抗辩的被诉侵权⼈负有证明专利权⽆效的举证责任。
联邦地区法院⾸先需要根据被诉侵权⼈提交的举证材料对专利的有效性进⾏判断,之后再进⾏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
在确认专利权⽆效的宣告判决诉讼中,⼀般情况下,和专利⽆效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起此种诉讼,如受到专利权⼈侵权警告的⼈可以提起该诉讼,同时提起该诉讼的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涉案专利⽆效。
通过法院提起专利⽆效诉讼时,不管是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效抗辩还是专利⽆效的反诉,或者是专利⽆效的确权诉讼,法院均可以直接对涉案专利的效⼒进⾏审查。
美国在1971年之前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专利有效性的效⼒认定仅限于双⽅当事⼈,并不具有对世性。
后来,联邦最⾼法院认为对于已经经过司法认定的事实,如果其认定结果不具有对世性,还需要其他法院进⾏重复认定,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浪费,最终判定在侵权诉讼中,法院对涉案专利效⼒的认定同样适⽤于另⼀案件即涉案专利的效⼒认定具有对世性。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是指中国和美国在专利无效程序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这些制度和程序旨在解决专利的有效性争议,并确保只有真正合法且有效的专利才能获得保护。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主要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实施。
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无效时,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审查相关证据和理由,并根据有关规定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如果专利被认定无效,将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主要由专利审查委员会实施。
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无效时,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起专利复审程序或其他无效程序,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论证。
专利审查委员会将审查这些证据和论证,并根据专利法和相关法规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如果专利被认定无效,将被宣布无效或部分宣布无效。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
例如,中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通常进行庭审,而美国的专利审查委员会则主要依赖书面材料审查。
此外,两国在专利无效程序的法律标准、申请要求和专利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中美专利无效制度都是为了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机构来解决专利有效性争议。
这些制
度在两国有不同的实施方式和特点,但都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创新保护的原则。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其知识产权法制非常完善。
以下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简要介绍。
一、知识产权的种类在美国,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
1. 专利专利是指对新的发明、发现或设计的独占权。
在美国,专利分为三种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和设计专利。
持有专利的个人或机构有权禁止他人在专利范围内生产、使用、销售或引入该专利技术。
2. 商标商标是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记,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
在美国,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持有人可以防止他人使用相似或混淆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3. 版权版权是指对原创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等)的独占权。
在美国,版权的保护是自动的,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就受到版权保护。
持有版权的个人或机构可以控制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表演等。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对商业信息的保密措施,如技术、工艺、客户名单等。
在美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可以通过合同、保密协议等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
1.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申请、审查和权利行使的规定。
根据美国专利法,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非显性和实用性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2. 美国商标法美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规定。
在美国,商标通过在商标局进行注册来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必须具备与其他商标区分度,且不能与其他已有商标造成混淆。
3. 美国版权法美国版权法规定了版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规定。
根据美国版权法,原创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就受到版权保护,无需进行注册。
4. 美国商业秘密法美国商业秘密法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文件,但可以通过合同和保密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
三、知识产权的诉讼和争端解决在知识产权争议中,美国采用诉讼和争议解决的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在美国独立之前,马萨诸塞州和康涅狄格州的殖民地立法机关根据《1624年英国垄断法规》,颁布过简化版的垄断法规,这是美国大陆上专利法的起源。
当时的专利权,主要是通过发明人向殖民地立法机关提出请求,然后被授予非常短暂的专有权,一般认为美国殖民地时期的第一个专利权是在17世纪40年代的马萨诸塞州被授予。
在美国取得独立之初的邦联体制时期,大多数独立州都颁布了各自的专利法案,但是只有南卡罗来纳州的专利法才具体规定了授予发明人对发明物品所享有排他性专有权的期限(14年),现代统一的美国专利法是从1787年开始逐步建立的。
一、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体制,第8条授予国会的立法权之一就是:“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正如当时美国国父之一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所指出的那样:无法通过各州分别的立法来保护发明,所以在起草《美国宪法》时,将专利法的立法权授予了联邦的国会。
一个趣闻就是,当时的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时,在中午休会期间安排了一场观览活动。
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登上了约翰?惠奇(John Fitch)所发明的45英尺长的蒸汽船,见证了这艘新型蒸汽船在特拉华河上举行的试航。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会在1790年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的首部专利法。
1791年8月26日,约翰?惠奇也因为发明蒸汽船而获得了美国的专利。
1790年4月10日颁布的首部专利法全称为《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案》(An Act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useful Arts,简称《1790年专利法》),内容只有7个条文。
根据该法案,由国务卿、司法部长、国防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专门负责专利审查,对“足够有用和重要”的发明授予最长14年的专利权,条件是被授权人向国务卿提交了一份描述专利的说明(并在适当条件下提交了发明的模型)。
新修改的美国专利法利于中国企业在美维权

专家:新修改的美国专利法利于中国企业在美维权新修改的美国专利法重新定义现有技术范围,设立授权后重审程序和双方重审程序——中国企业便于在美发起专利挑战在最近一次美国专利法修改中,涉及专利无效的内容是变动较大的部分,也是公众广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重新定义现有技术的范围,取消了双方再审(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程序,设立了授权后重审(Post-Grant Review,简称PGR)程序和双方重审(Inter Partes Review,简称IPR)程序,这些都将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对此,专家指出,新修改的美国专利法,扩大了专利无效的依据,拓宽了无效专利的渠道,有利于中国企业在美国挑战专利的有效性。
扩大专利无效依据利于发起专利挑战“在专利权无效的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依据,就是挑战专利的新颖性(《美国专利法》第102条)和非显而易见性(《美国专利法》第103条),也就是利用现有技术攻击专利的有效性。
在最近一次美国专利法修改中,虽然对什么是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未作修改,但却扩大了现有技术的范围。
这一变动,扩大了专利无效的依据,今后在美国挑战专利将变得更容易。
”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维国律师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据陈维国介绍,在最近一次美国专利法修改中,现有技术范围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时间、地域、语言3个方面。
在时间上,新专利法对判断现有技术的决定日期做了修改。
在旧专利法中,判断现有技术的决定日期有两个:根据102(a),决定日期是发明日。
发明人可以用宣誓、证言等方式,证明自己的发明日比现有技术的公开日早,从而挫败别人对自己的发明专利性的攻击。
根据102(b),决定日期是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一年以前的日期,即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一年以前公开的都是绝对的现有技术。
即使发明日比现有技术的公开日早,现有技术的公开日如果是申请日一年以前,当事人仍可用该现有技术挑战专利有效性。
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和创造

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和创造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创新和创造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作为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法律法规,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及其对创新和创造的影响。
一、版权法版权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之一。
美国版权法的核心是通过保护原创作品的独立性和创造性来鼓励创新。
根据美国版权法,作品的原创作者拥有对其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包括复制、发行、展示、表演等权利。
这种保护机制有效地鼓励了各领域的创作者积极创作,促进了创新成果的产生和分享。
同时,美国版权法还设有一系列例外和限制,以确保公众能够在尊重版权的前提下使用作品,促进知识传播和文化繁荣。
例如,被称为“公平使用”的例外条款允许个人或机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以教育、评论、新闻报道等方式进行创造性的使用。
二、专利法专利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美国专利法通过授予发明者一定的专有权利,鼓励他们进行创新研究和技术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的技术方案,以确保发明者能够独占利用该技术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美国的专利制度分为两种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新颖的、实用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而发明专利则保护的是更具创造性和技术含量的发明。
专利权的授予有助于激励创新者在面临风险和困难时持续进行创新和研发工作。
三、商标法商标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商标是用于标识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商标法通过注册商标,保护商标所有人的独占使用权,并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和区分不同品牌的商品或服务。
美国商标法要求商标具有独特性、可区别性和非功能性。
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授权他人使用其商标,并根据协议规定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
商标保护不仅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和品牌建设,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购买到可信赖的商品和服务。
解析美国知识产权法专利商标与版权

解析美国知识产权法专利商标与版权美国知识产权法是指在美国境内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其中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这些法律为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侵权行为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本文将对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商标和版权进行解析。
一、专利法专利是一项颇具价值的知识产权,它通过对新发明、实用性发现和设计的保护,鼓励和激励创新。
美国专利法的基本原则是"谁先发明,谁拥有专利权"。
根据这个原则,美国专利局对于第一个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满足申请条件的情况下颁发专利。
专利法分为三种类型:实用型专利、设计型专利和植物型专利。
实用型专利保护新的、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如机器、化学物质或工艺。
设计型专利保护外观设计,包括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装饰。
植物型专利保护人工培育的新品种植物。
二、商标法商标是用以标识和区分商品和服务的符号、标志或名称。
在美国,商标通过注册来保护,商标注册局负责商标的审查和登记。
注册商标的优势是拥有商标的所有权,并且可以保护商标免受他人侵权的行为。
美国商标法采用"实际使用"制度,即商标必须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才能获得注册保护。
商标登记局会审查商标申请,确保商标不会混淆消费者,并且符合公共利益。
三、版权法版权是指对作品的独占的权利,保护创作出的文字、音乐、艺术品、影视作品等。
美国版权法对原创作品提供了保护,不仅包括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包括未发表的作品。
版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文学、音乐、戏剧、雕塑、绘画、摄影、电影、电视节目。
版权持续时间为作者一生加70年,对于公司作品则为创作年份加95年或是首次发表年份加120年,取两者中最长者。
结语美国知识产权法专门保护知识创造者的权益,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对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商标和版权进行了简要解析。
通过了解这些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我们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美国侵权法深入理解与实际案例分析

美国侵权法深入理解与实际案例分析在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作为一个国际大国,美国一直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其侵权法体系相对完善。
本文将深入理解美国侵权法,并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美国侵权法的运作和应用。
一、美国侵权法的基本原则美国侵权法建立在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基础上,主要包括版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和侵犯隐私等方面。
其基本原则如下:1. 侵权主体: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有可能成为侵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政府机构等。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不仅仅限于直接复制他人作品或商标,包括传播、展示、制造、销售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3.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从业者责任。
直接责任主要指侵权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从业者责任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为实施者提供助力或者创造侵权条件的投入方。
4. 损害赔偿:如果侵权成立,受害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并有可能获得双倍甚至更高倍数的赔偿。
二、实际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美国侵权法的应用,我们选取了两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音乐版权侵犯在美国,音乐版权侵犯案件较为常见。
例如,近年来许多数字音乐平台和在线音乐商店因未获得音乐版权而涉嫌侵权。
根据美国法律,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擅自散布、复制并公开播放他人音乐作品均视为侵权行为。
实际案例中,一家在线音乐商店未获得一首流行歌曲的版权,但仍在平台上销售该歌曲的数字音乐文件。
版权所有者发现了侵权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定该在线音乐商店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该商店支付经济赔偿,同时下令停止销售侵权音乐。
此外,法院还可能判决制裁金作为惩罚,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案例二: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是另一类常见的侵权案例。
美国商标法保护商标所有人免受他人在同类或相关类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的侵害。
实际案例中,一家公司注册了一个商标来售卖某种特定产品,并建立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但后来,一家竞争对手也开始使用与该商标相似的标识来销售类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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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力律师解读美国专利法
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以下简称AIA),这是近60年来美国专利制度最全面、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改。
截至2013
年3月16日,AIA法案的实质性修订条款已经全部生效实施。
那么,对于中国企业,此次美国专利法修改,哪些内容需要特别关注的?在新的专利法律框架下,中国企业将会有哪些机遇和挑战?中国企业应如何“随机应变”,调整在美国的知识产权策略……
本文将针对新法案中修改的部分主要条款进行分析、解读。
一、从“先发明制”到“先申请制”
从2013年3月16日起,美国专利申请将正式采用“先申请制(First-to-Invent)”,结束了长期以来,美国专利制度一直采用的“先发明制(First-to-File)”,即专利申请将被授予最先申请的发明人,而非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这一修改堪称是美国历次专利改革法案中变动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部分。
按照“先申请制”原则,新颖性的判断以专利申请日为基准,而不再是专利技术的发明日。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美国的先申请制不同于其他国家,它给予发明人一年的宽限期(G race P eriod),允许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一年之内公开披露其发明。
但是,如果该专利在申请日前被他人申请了专利或者以发表、使用出售等方式公开,那么该申请将丧失新颖性。
借助这一变化,中国企业在进入美国市场之前,一方面应当积极地尽早准备专利申请,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相关披露政策破坏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
二、现有技术范围的扩大
修改后的AIA法案进一步扩大了现有技术的范围,实行绝对新颖性。
此前的美国专利法规定,世界范围内的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形式公开,以及美国境内以公开使用、销售形式而公开的技术构成现有技术。
修改之后取消了地域限制,在世界范围内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销售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构成现有技术。
这一变化,对于获得专利权无疑增加了难度,也促使发明人尽快应当尽快地提出专利申请。
三、最佳模式的披露要求
2011年9月16日之前,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要求专利申请文件应该披露实施发明的最佳模式(最佳技术方案)。
如果发明人未披露最佳模式,那么即使该专利已经获得授权,也
可能会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2条被宣告为无效。
修改后的AIA法案推翻了专利因未披露最佳模式而被宣告无效的规定,专利侵权的被告也不能以专利权人没有披露最佳模式作为抗辩理由。
尽管如此,美国专利法第112条仍然要求发明人必须披露发明的最佳模式,但是对于诉讼中的专利,可以不用担心因为没有披露最佳模式而被宣告无效。
四、受让人可以申请专利和代替发明人宣言
根据美国专利旧法,专利申请只能由发明人提出申请。
但从2012年9月16日起,专利受让人可以代表发明人签署专利申请文件。
前提是受让人必须提供有关事实的证明显示他们的行为是适当的,用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另外,美国专利旧法规定,发明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还需要提交一个复杂的宣言,包括国籍、申请人是最初的和第一发明人等。
2012年9月16日起,发明人如果死亡、无行为能力或者不合作,申请人(或受让人)可以递交一个“受让人替补声明”替代发明人宣言。
五、微实体
根据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如果是规模少于500人的企业,可以申请“小实体”资格,享受减免50%的专利费用。
新的AIA法案引入了“微实体”资格,即如果申请人符合“微实体”的资格,那么专利费用可以享受75%的减免。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一个“微实体”,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作为“小实体”的资格;
(2)不得之前以发明人身份提交超过四项美国非临时专利申请;
(3)在递交专利申请前一年的总收入不得超过三倍的中等家庭收入;
(4)不得将专利申请转让给在递交专利申请前一年的总收入超过三倍中等家庭收入的实体。
尽管“微实体”的资格条件已经确立,但是具体的认定方式仍需在实践中确定。
对于中国申请人而言,将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专利申请成本,但是也必须遵守诚实原则。
六、新增授权专利的异议程序
新的AIA法案在对授权专利的异议机制方面也作出了重大变化,增加了授权后重审(P ost-G rant R eview)、双方重审(I nter P arte R eview),保留了以前的单方复审,废除了原来的双方复审程序。
对于授权后重审及双方重审程序,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定必须在一年内完
成异议程序(有特殊理由可以延长至一年半),这对于中国公司进入美国市场和消除专利壁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以往案例,当事人遭遇专利侵权威胁或诉讼时,可以选择向法院提出对方专利无效的诉求,也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无效请求。
但是,由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无效程序耗时长,费用高,同时又有“禁止反言”原则的禁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当事人都会选择法院或者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相比之下,法院诉讼周期长而且费用高;ITC虽然周期较短,但花费依然不菲。
这些现实情况都在无形之中给当事人,特别是中国企业进行专利维权增加了极大的压力和负担。
不少中国公司在繁冗的程序、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面前,不得不选择放弃美国市场,或者被迫选择交纳高昂的专利授权使用费。
虽然AIA法案新增加的专利异议程序有上述优点,但其缺点也显而易见。
这个程序里面的证据程序比较简单,要求权利人提供的材料也很少。
根据美国法律的“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败诉后,在后面的法院或ITC程序里,不能再把已经提过的或应当提出的专利无效理由作为抗辩。
所以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在提起相关异议程序时必须非常小心地选择维权手段。
综上所述,面对新的AIA法案,中国企业应该积极调整策略,借助新法案的有利变化,优化海外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高企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