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美国专利法改革中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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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若干问题

– 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保护 版权保护 专利权保护,进而延伸到商业方法
– 软件的专利权保护
阳光下人所制造出来的一切东西都可以获得专利 自然法则、物理现象和抽象思想观念,包括数学方法 ,不能 获得专利权保护 二者的结合:运用自然法则、物理现象、抽象观念和数学方法 所作出的具体的技术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又可以成为 专利保护的客体 保护的是具体的产品或方法,而非抽象原则
三、一些特殊规定
公正义务
– 申请人有义务在申请过程中,就新颖性、非显而易见 性和实用性,如实提供相关的信息,包括完全披露有 关的发明 – 不公正行为或欺骗行为:故作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 信息,将导致专利权无效 – 1970年“拜克曼”案:专利局不具备完全的检索能力, 1970年 拜克曼” 应当依赖于申请人;申请人不得以敌手的方式进入专 利申请程序 – “所有权利要求”方式:一项权利要求上的隐瞒,导 所有权利要求” 致整个专利权的无效 – 必须真实,否则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将以此击败专利 权人,灾难性的后果
二、专利保护客体
商业方法专利
– 随着两个判例的作出,“商业方法”专利泛滥 随着两个判例的作出,“商业方法” – “硬技术”派(hard technology) 硬技术”派(hard technology)
强调技术特征,与物质世界的关联,与产品的关联 否定商业方法专利 与欧洲专利局的观点接近
– “软技术”派(soft technology) 软技术”派(soft technology)
专利局,既然有1930年法和1970年法,则发明专利中的“ 专利局,既然有1930年法和1970年法,则发明专利中的“产 品”或“物质合成”,不包括有生命的东西 物质合成”
美国发明法案专利保护游戏的新规则

美国发明法案专利保护游戏的新规则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创新成为了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力量。
专利保护作为鼓励创新的重要手段,其规则的调整和变化往往会引起广泛的关注和影响。
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简称 AIA)中关于专利保护的新规则,在游戏领域掀起了不小的波澜。
游戏产业作为一个充满创意和技术创新的领域,一直以来都在不断地推陈出新。
从经典的单机游戏到如今盛行的网络游戏、手机游戏,每一次的变革都离不开技术的突破和创意的涌现。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专利保护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美国发明法案的出台,为游戏领域的专利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新的规则和变化。
首先,在专利申请的时间点上,AIA 引入了“先申请原则”,取代了之前长期使用的“先发明原则”。
这意味着,谁先提交专利申请,谁就更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
对于游戏开发者来说,这就要求他们更加敏锐地意识到自己的创新成果,并及时进行专利申请,以免被他人抢先。
其次,AIA 对专利的审查程序进行了改革。
增加了更多的审查环节和要求,以确保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这对于游戏专利来说,意味着申请专利的难度有所增加,需要开发者在申请前做好更加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技术和创新点的清晰阐述。
再者,AIA 加强了对专利有效性的挑战机制。
第三方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对已授予的专利提出质疑和挑战。
在游戏领域,这可能会导致专利纠纷的增多。
一些大型游戏公司可能会利用这一机制来挑战竞争对手的专利,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
那么,这些新规则对游戏产业究竟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从积极的方面来看,更加严格的专利保护规则可以激励游戏开发者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创新,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创新成果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这有助于推动游戏技术的不断进步,为玩家带来更加精彩的游戏体验。
例如,在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技术应用于游戏的领域,如果有良好的专利保护,开发者会更有动力去探索和研发新的交互方式和游戏玩法,从而加速这些新兴技术在游戏中的普及和发展。
试论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参考)

试论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试论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内容简介: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各国专利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来源于专利权本身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特征,对于一国专利制度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美国作为世界上专利制度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对禁止重复授权制度的重视程度非同一般,但是,由于中美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各国专利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来源于专利权本身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特征,对于一国专利制度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美国作为世界上专利制度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对禁止重复授权制度的重视程度非同一般,但是,由于中美专利制度之间的差异,很多中国申请人还不了解美国专利法中的重复授权制度,也不了解该制度的法律后果,这将给中国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无效及诉讼程序中带来难以弥补的严重后果。
一、美国专利法禁止重复授权制度的起源美国专利法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最早源于1819 年1,两件专利实质上属于同样的发明,并且授权时间不同,法院基于同样的第二件及之后的专利延长了不为法律允许的垄断期间,判决在后专利无效2 ,当时普遍采纳仅有一件专利有效的重复授权原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66 年Suffolk Mfg Co. v. Haden 一案的判决为现代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奠定了基础。
54 年12 月,美国人海顿摘录了此期间属于重复授权265件中的部分行政和司法判决。
在此漫长的阶段里,虽然重复授权的数量不少,但是却没能解决并澄清重复授权的问题。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松散地联系于法官制定的发明规定,但法院适用的重复授权决定为公众所知,不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是在后专利相对于在先专利具有可专利的新颖性,即作为区别发明而独立于在先专利,或作为基础发明而尽管其改进专利在先授权。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都要求对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予以保护,但对于成员国或缔约方以何种方式保护,却未作具体要求。
因而,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有些国家将之纳入专利法,有些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
有些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还有些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定了专门的工业版权法。
美国尚无专门的外观设计版权法。
〔1〕在美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主要由专利法予以保护。
但由于美国的版权法保护”实用艺术品”,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识别性的商品外形和装饰,也涉及了对于外观设计的不同角度的保护。
这样,美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便呈现出三法并立,并且有重迭的局面。
本文将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一些典型案例,介绍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有所助益。
一美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
早在1842年,国会即应专利局的要求,通过了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法案,成为专利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2〕在当时的美国,版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权利,专利法只保护技术发明者的权利,而处于二者之间的既非技术发明,又非作品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则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
所以,这部外观设计专利法案的通过,填补了专利法与版权法之间的空白。
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6章为”外观设计”,共有三条,即第171 条”外观设计专利”第172条”优先权”第173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
除此之外,专利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权利内容、侵权认定等等。
结合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将美国专利法中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内容大致归纳如下。
1.保护要求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本法与发明专利有关的规定,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除非另有规定。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一、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美国发明法》(以下简称AIA)正式生效。
这是自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首次制订以来的最新重大变革,其改革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意义之重,被业界普遍认为是仅次于1952年《专利法》的制度性革命。
正是由于AIA,国会完成了长达30年的专利法革命,美国专利法的每一基本方面都被完全改变。
事实上,经由AIA,美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发明人先申请制”,并未完全采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制”(first-to-filerule)。
尽管人们理解AIA对《专利法》第102条的修改具有革命性,但它实际并未完全抛弃现行专利法的基本规则,尤其是在基本概念与原理上。
“第102条可专利性条件:新颖性,专利权的丧失该人应有权获得专利,除非属于下列情形——(a)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其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在本国为他人所知道或者使用,或者在国内外已经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b)在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一年以上,该发明已经在国内外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或者已经在本国公开使用或者销售,(c)该人已经放弃其发明,(d)该发明在其向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受让人首先在外国获得专利,导致获得专利,或者成为发明证书的对象,而该专利或发明证书的申请是在美国申请案12个月以前所提出的,(e)该发明在以下之处已有描述(1)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根据第122条公开的专利申请中,或者(2)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中,除非根据第351条所定义之条约而提出的国际申请具有在美国提出申请的相同效力,只有当国际申请指定美国并且根据该条约第21条而以英文公开,该人本身并不是作出该专利主题之发明的人,在根据第135条或第291条而进行抵触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另一发明人在第104条所允许的范围内证明,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他人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的,或者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其他发明人在本国内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
美国专利法102(e)条款浅析-与抵触申请之比较

美国专利法102(e)条款浅析-与抵触申请之比较
美国专利法102 (e)条款指出,为了授予专利权,一项发明必须显示出技术上的创新。
102 (e)条款要求申请人提供一种与现有技术有明显区别的技术解决方案,证明他们所拥有的发明超越了以前的技术。
专利申请中的抵触比较是评估申请人的发明是否超越现有技术的重要环节之一。
专利审查人员将评估申请人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不同,以判断是否符合102 (e)条款,并授予专利权。
为了强调发明与抵触申请之间的差异,审查员会对两者进行比较,并进行
全面的细节审查。
抵触比较是基于两个基本术语,即“现有技术”和“创新”。
“现有技术”指的是在发明申请提交之前已发表的同类发明,而“创新”是指申请发明超越现有技术的方面。
专利审查员将仔细
比较申请发明和抵触技术之间的显著区别,例如技术过程、性能等,以评估申请发明是否
超越抵触技术。
若专利审查员发现现有技术和申请发明没有足够的显著不同,他们将拒绝为申请人授予专利权。
综上所述,美国专利法102(e)条款的核心解释是,为了授予专利权,发明必须显示出技术上的创新。
一项发明必须比现有技术具有显著不同。
由于抵触比较是审查申请人的发明是
否超越现有技术的重要环节,专利审查员需要对两者进行比较,以评估是否符合102(e)条款,并授予专利权。
美国发明法案专利保护游戏的新规则

美国发明法案专利保护游戏的新规则在当今全球创新竞争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专利保护制度的每一次变革都牵动着无数企业和创新者的心弦。
美国作为全球科技的重要引领者,其发明法案中关于专利保护的新规则,宛如一颗投入科技领域湖面的巨石,激起层层涟漪,尤其在专利保护游戏中引发了一系列重大的变化。
美国的发明法案旨在强化专利质量,减少低质量专利的产生,并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这一法案的出台并非偶然,而是对长期以来专利制度运行中所暴露出问题的回应。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前沿领域,创新的速度和复杂性与日俱增,传统的专利保护模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新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变革是对专利申请的“先申请原则”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在过去,专利申请的归属常常引发争议,特别是在多个创新者几乎同时提出相似的发明时。
新规则下,谁先提交完整、有效的专利申请,谁就更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
这一变化对于那些习惯于在研发成熟后才着手申请专利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强烈的信号,促使他们更加注重申请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另一个关键的变化在于专利审查程序。
美国发明法案要求专利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更加注重现有技术的检索和分析。
这意味着专利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中更加清晰、准确地阐述其发明的创新点和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否则专利申请很可能被驳回。
这种严格的审查程序有助于过滤掉那些缺乏真正创新性的专利申请,提高专利的整体质量。
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新规则也带来了新的考量因素。
不再仅仅依据技术特征的简单对比,而是更加综合地考虑发明的整体构思、创新程度以及市场影响等因素。
这使得专利侵权的判定更加复杂,但也更加贴近实际的商业和技术环境,为真正的创新者提供了更有力的保护。
然而,这些新规则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
对于一些小型企业和初创公司来说,它们可能面临着更高的专利申请成本和更复杂的申请流程。
由于资源有限,他们可能无法像大型企业那样拥有专业的专利律师团队和充足的资金来应对严格的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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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媒体聚焦>2011年解读美国专利法改革中的新规定大中小《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法案号HR 1249)已于2011年9月16日由奥巴马总统正式签署并成为法律。
该法案涉及内容非常多,对美国专利法的影响也较为深远,堪称美国专利法在最近60年中最彻底的一次变化。
这次改革中,不同条款生效的有效日期也不相同,一些法律变更已经开始生效,还有一些法律在未来18个月中逐渐生效,最晚的要到2013年3月16日。
左下表罗列出一些法律变更的生效日期及其变更法律的简略解释,供中国企业参考。
自2011年9月16日起生效的规定1.披露最佳模式的要求根据现行法律,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要求披露实施发明的最佳模式。
如果发明人未披露最佳模式,那么即使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可能会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2条被宣告为无效。
这次《美国发明法案》推翻了专利因未披露最佳模式而被宣告无效。
尽管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的要求,发明人仍然必须披露发明的最佳模式,但是专利不能仅仅由于没有披露最佳模式而被宣告无效。
2.虚拟标识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7(a)条要求,专利拥有人具体标识专利(比如披露专利号)才能获得侵权赔偿。
新修改的法条顺应了当代互联网的发展,增加规定专利标识可以通过虚拟标记来满足,即专利所有人可以通过披露一个无偿向公众公开的因特网地址来满足专利标识的法规,只要公众可以从所披露的因特网地址上查到关于专利的具体信息。
3.虚假标识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92(b)条规定,如果专利所有人虚假标识专利来欺骗公众(甚至包括标识过期专利),任何人可以起诉虚假标识的专利所有人,所取得的罚款一半归起诉人,一半归美国政府。
这次《美国发明法案》推翻任何人都可以起诉的条款。
规定只有同虚假标识的专利所有人有竞争并受到伤害的人才可以起诉,并且规定,过期的专利标识不算虚假标识。
4.提高双方专利复审阈值根据旧专利法,如果提出专利复审请求,申请方必须提出至少一个实质性的新的专利性问题(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这被称为双方专利复审阈值(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 Threshold)。
根据这次《美国发明法案》,这个阈值被提高到挑战方必须让美国专利商标局主任确定,挑战方至少在一个专利权利要求上有一个合理的可能性才会取胜。
5.被告侵权的共同诉讼《美国发明法案》提高了对多个侵权被告合并审理的要求。
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是多个被告的侵权活动源于共同的交易,使用、进口或销售同一产品,并且基于共同的事实问题。
不可以仅仅指责多个被告都侵犯了同一个专利就将他们都合并处理。
6.事先商业使用抗辩根据旧专利法,事先商业使用抗辩仅限于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专利。
如果侵权者可以证明其在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一年前,就已经开始使用这种商业方法,则不视为侵权。
《美国发明法案》将这个抗辩扩展到所有的专利,当然使用这个抗辩时还有很多限制。
7.专利期限延长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56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如专利所涵盖的产品在商业销售前,因必须经过营销批准而耽搁了时间,专利拥有人可以延长专利保护期。
8.人体器官无专利权《美国发明法案》第33条明确规定人体器官无专利权。
9.税务策略不能申请专利《美国发明法案》第14条明确规定税务策略不可以申请专利,包括任何用于减少、避免或推迟纳税义务的税务策略,包括所有在专利申请阶段已知或未知的战略。
但这个规定不包括单纯用于准备报税,或财务管理的产品、方法、仪器、技术、计算机程序、系统。
10.建立微实体资格根据旧专利法,专利权人企业人员规模如果少于500人,可以以“小实体”资格减免一半的专利费用。
《美国发明法案》引入了“微实体”资格,即如果一个申请人符合“微实体”资格,那么大部分的专利费用可以减免75%。
作为一个微实体,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有作为一个小实体的资格;(2)不得之前以发明人身份提交超过4个美国非临时专利申请;(3)在递交专利申请前一年的总收入不得超过3倍的中等家庭收入;(4)不得将专利申请转让给在递交专利申请前一年的总收入超过3倍中等家庭收入的实体。
尽管微实体资格已确立,但目前美国专利局仍处在规则制定过程中,预计真正实施要等到2012年。
11.改变部分诉讼地点《美国发明法案》将一些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2条、第145条、第146条等条款提出的诉讼审理法庭,从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改到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
12.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取代专利上诉及干扰委员会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取代专利上诉及干扰委员会(Patent Board of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
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包括主任、副主任、专利专员、商标专员和专利行政法官,至少要派3名委员会成员听取上诉(appeal)、派生诉讼(derivation proceedings)、授权后复审(post-grant review)和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自2011年9月26日起生效的规定1.美国专利商标局费用增加从2011年9月26日(星期一)开始,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许多费用都增加了15%。
增加的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多余的索赔费、检索费、考试费、推广费、复苏的费用和维护费用。
在适用的情况下,增加收费也被应用到小实体费用。
2.优先审查《美国发明法案》第11条授权美国专利商标局某些条件下给予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申请人提交优先审查申请,并缴纳4800美元(小实体2400美元)申请费。
被优先审查的申请不能包含超过4个独立的权利要求,总共不能超过30个权利要求。
优先审查请求被批准的申请从被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将得到最终处置。
目前,每财政年度(上一年10月1日至下一年9月30日)不超过1万件专利申请会被优先审查。
自2011年11月15日起生效的规定电子申请奖励从2011年11月15日起,凡未提交电子版的专利申请,将加收400美元附加费(小实体200美元)。
自2012年9月16日起生效的规定1.受让人可以申请专利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申请只能由发明人申请。
但从2012年9月16日起,专利受让人可以代表发明人签署专利申请文件。
受让人必须提供有关事实的证明显示他们的行动是适当的,用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2.受让人替补声明代替发明人宣言根据现行专利法,只有发明人有权提出申请,并且发明人还需要提交一个复杂的宣言,包括国籍、申请人是最初和第一发明人等等。
从2012年9月16日起,发明人如果死亡、无行为能力、或者不合作,申请人(可以是受让人)可以递交一个受让人替补声明替代发明人宣言。
3.在专利申请期间第三方向审查员提呈先有技术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三方可以针对在审期间的专利申请向审查员提呈先有技术,但是可以提呈的时间期限非常严格。
为了提高专利审查质量,避免颁发不合格专利,《美国发明法案》大大地放宽了在专利申请期间第三方提呈先有技术的时间期限。
先有技术可以为专利、专利申请书或其他出版物。
第三方必须同时提交一个关于文献同在审专利申请相关性的简洁的书面描述。
这一规定将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9月16日仍处于审查阶段的专利申请。
4.第三方对于已授予的专利提出挑战《美国发明法案》对于已签发的专利第三方挑战及应对方面有一个非常大的程序变革,包括授权后复审(post-grantreview)、双方复审(interpartesreview)、补充审查(supplementalexamination)。
总体来说,这次法案用授权后复审和双方复审为第三方挑战已授予的专利提供了更方便的机制。
同时,为专利拥有人提供了补充审查机制以加强其专利的有效性。
第三方挑战者不可以匿名,一旦开始授权后复审或双方复审,其它相关的美国专利商标局程序、民事诉讼、ITC的诉讼都必须暂停,以提高效率,节约费用。
5.涵盖商业方法专利的过渡方案《美国发明法案》的第18条提出为商业方法专利的被控侵权人建立一个过渡性的授权后复审(post-grantreview)程序来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先对被控的涵盖商业方法专利的有效性作出审查,再进入民事诉讼过程。
“涵盖商业方法专利”是指用于进行在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实践、经营或管理中使用的数据处理操作的方法或对应的装置,但不包括技术发明专利。
6.律师意见根据现有专利法,被控侵权可能由于未曾取得任何专利律师关于涉嫌侵犯的意见而被判故意侵权进而加重赔偿。
《美国发明法案》第17条增加了一个新的规定,被控侵权人没有提前征求专利律师关于涉嫌侵权的意见,或者未向法院或陪审团提出这样的建议,不可被用于证明故意或诱导侵权。
此规定适用于2012年9月16日之后授予的专利。
7.设立专门帮助小企业的专利申诉专员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设立专门帮助小企业的专利申诉专员,对小企业和独立发明人的专利申请予以关注,并提供支持和服务。
自2013年3月16日起生效的规定1.先申请制(first-to-file)根据现有美国专利法,专利权归于首先发明的人(first-to-invent),不是首先申请的人(first-to-file)。
这一点同中国、欧洲及世界上许多其它国家和地区都不同。
《美国发明法案》首次将这个有200多年历史的重要法律推翻变成了先申请制,堪称是美国历次专利改革法案中变动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部分。
从2013年3月16日起,新颖性判断以专利申请日为基准,而不是专利技术的发明日。
具体来说,如果被要求保护的发明已经在申请日前被别人申请了专利或发表、使用出售,那么被要求保护的发明不具有新颖性。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美国的先申请制不同于其他国家,它给予发明人一年的宽限期(graceperiod),允许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一年之内公开披露其发明。
这一变动对于许多中国企业来说是很好的消息,了解并利用这些程序对于击败竞争对手的专利非常重要。
2.溯源诉讼程序针对先申请制和发明者享有一年的宽限期政策,《美国发明法案》制定了一个溯源诉讼程序,用于决定先申请人提交的发明是否源于真正的发明人。
如果是源于真正的发明人,并且真正的发明人在在先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一年之内也递交了专利申请,那么真正的发明人(后申请人)可以用一个溯源诉讼程序(derivationproceeding)来取消前申请人的申请。
派生诉讼将取代现有专利法中的干扰诉讼程序。
(知识产权报 作者 王新生 洪斯帖 陈伟杰田明)11-11-10相关文档中国将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法律制度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两周年成效明显写在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两周年之际美国专利法全面修订促进创新关闭窗口联系我们|网站地图|版权声明|访问统计|信息量统计|网站支持单位主办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 网站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网站维护:知识产权出版社版权所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未经许可不得复制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69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