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美国专利诉讼
浅谈美国的专利无效

浅谈美国的专利⽆效随着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专利诉讼逐渐成为商业竞争的⼿段之⼀。
在发⽣专利诉讼时,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效请求,是常⽤的应对专利诉讼的策略。
在中国,当事⼈可直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效宣告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对涉案专利进⾏有效性审查。
美国也可以对涉案专利提起⽆效,但模式和流程与中国有较⼤区别。
美国对专利权效⼒的审查主要有两种模式:联邦地区法院对专利权效⼒的判断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权效⼒的审查。
联邦法院对专利权效⼒的判断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联邦地区法院会对专利权是否有效进⾏判断:⼀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针对原告的专利提起专利⽆效抗辩或者提起专利⽆效的反诉。
⼆是提起确认专利⽆效的宣告判决诉讼。
专利⽆效抗辩是侵权诉讼中的⼀个环节,如果不满意法院对专利效⼒的认定结果,当事⼈不能针对该专效⼒的认定结果提起上诉。
专利⽆效反诉是独⽴的程序,对其判决结果则可以进⾏上诉。
由于美国专利法实⾏专利推定有效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起专利⽆效抗辩的被诉侵权⼈负有证明专利权⽆效的举证责任。
联邦地区法院⾸先需要根据被诉侵权⼈提交的举证材料对专利的有效性进⾏判断,之后再进⾏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
在确认专利权⽆效的宣告判决诉讼中,⼀般情况下,和专利⽆效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起此种诉讼,如受到专利权⼈侵权警告的⼈可以提起该诉讼,同时提起该诉讼的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涉案专利⽆效。
通过法院提起专利⽆效诉讼时,不管是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效抗辩还是专利⽆效的反诉,或者是专利⽆效的确权诉讼,法院均可以直接对涉案专利的效⼒进⾏审查。
美国在1971年之前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专利有效性的效⼒认定仅限于双⽅当事⼈,并不具有对世性。
后来,联邦最⾼法院认为对于已经经过司法认定的事实,如果其认定结果不具有对世性,还需要其他法院进⾏重复认定,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浪费,最终判定在侵权诉讼中,法院对涉案专利效⼒的认定同样适⽤于另⼀案件即涉案专利的效⼒认定具有对世性。
中美专利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差异

中美专利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差异中国专利法专利法69条明文确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但是,美国专利法没有明文规定现有技术抗辩,法院也鲜有现有技术抗辩的案例。
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没有以实施现有技术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抗辩。
相反,美国有以实施现有技术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抗辩,只不过不是叫prior art defense(现有技术抗辩),而是叫ensnarement defense(陷阱抗辩)。
在中国,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标准应遵循“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相应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是对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进行比对;而不是侵权比对中的对侵权产品和专利技术进行比对。
因此不能适用等同侵权的判定方法“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
二者相比“无实质性差异”这一标准相较于专利侵权的“等同”标准更加严格。
相应的,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新创性)之间关于区别特征的判定标准并不相同。
由于文化和历史上的差异,美国侵权诉讼中有其独特的制度:美国的专利侵权判定区分字面侵权(侵权产品和权利要求字面特征一致)和等同侵权(侵权产品和权利要求字面特征等同),字面侵权不适用陷阱抗辩,只有等同侵权可以适用陷阱抗辩。
美国法院需要遵守专利权有效推定原则,这意味着,法官在侵权程序中不能直接宣告专利无效,也不能间接宣告专利无效。
在复杂的专利等同侵权案件中,法官为了避免在侵权程序中直接宣告专利无效,或者间接宣告专利无效;也为了避免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美国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可聚焦的与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二者之间也没有成熟的比对方法和标准)。
美国法院提出了“假想权利要求分析法(Hypothetical Claim Analysis)”:让专利权人从当前权利要求的文字出发,以扩大边界的方式改写出一个假想的权利要求从字面上涵盖被诉侵权产品,然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判断该假想的权利要求是否可以被专利局核准。
积极应对美337条款诉讼

当被控产品涉及权项的所有技术要素时才 利多销被告仍可继续 可以判定侵权 ,否则就不属于侵权 。
如 果 有 些 核 心 的 专 利 无 法 绕 过 , 也 可 以 公 司 。
从专 利权 所有 人那里取得使用专 利的许 产 同 卡
可, 或者 与进 口商取得协议 , 由进 口商承 国 市 : 当提 担侵权的责任 。 应
t 国企 业
对于 3 7 3 调查 案, 如果采取不应诉 的 行 业 c
律 师事 务 所 ( ra Mog n& Fn e a ) i g n n 的合 伙人 。摩 根飞 尼根 成 立于 1 9 83
取 贸 委 会(t nt n1 易 员 I e aoa n i r
Trd o a e C mmis n,简称 “TC” si o I )被 告 侵犯知识产权 ,如 打火机 、打 印机墨 盒 、赖氨酸产品 、电池 等产品 。过去许 多 中国公司选择不予理 睬 ,现在多数都
旧金 山 、 康乃 迪克 设有 分所 , 并在 上 海 设 有代 表处 , 受理 中国公 司涉 外 的 知 识产 权业 务 。
采取积 极应诉 ,这是一个 非常可喜的现
象 。本文将讨论如何 在美国应对 3 7 3 条 款 的行政诉讼 。 在 美国提起 3 7 3 条款 诉讼 的原告既 可 以是 美国公司 , 也可以是外国公司 , 如 在美 国拥有 知识产权 的 日本公司或德国
而不存在侵权 行 ,但他仍必须就 听证 会
上提 出的所有 涉及上述专利 的所 有争议
做出裁定。时间紧迫 会对原告 非常有利 ,
并随着争议数量 的增加和听证 会的临近
不断对被告施加压力。 被告 可以通过即决裁定 的动 议来减
少原告施加 的压 力并降低风 险。即决裁 定的提议可 以只针对主要争议 ,例如 侵 权不存在 、专利的无效或不 可执 行、以 及缺乏 国内产业 等。如果成功 ,即决裁 定将该专利撤 出调 查范 围而不需要再 举 行最 后的听证会 。即使 原告有难 以反 驳 的侵权和专利有 效的立场 ,上述 专利也 不列入委 员会调 查范围。被告能够将 更 多的时间对其余 的专利在听证会上作 进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进行的一种贸易救济调查,旨在保护美国企业免受外国侵权产品的不正当竞争。
该调查以1930年的《关税法》第337节为基础,是美国最主要和最具影响力的贸易救济措施之一。
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机密等。
一旦美国企业发现外国企业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可以向USITC提交申请,要求对涉案产品进行调查,并请求禁止该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规定,337调查主要有四个关键问题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侵权产品是否进入了美国市场、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伤害,以及是否有足够的专利权或权益存在。
针对337调查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积极维护知识产权:美国企业应该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及时申请专利、商标和版权,并及时追踪和处理可能的侵权行为。
2.加强合作与沟通:美国企业可以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等建立联系,并就侵权行为进行沟通和合作。
政府部门可能会提供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协会和商会可以提供帮助和资源。
3.寻求法律援助:在面临337调查时,企业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准备和提供相关证据,提出有效的辩护策略,并代表企业参与调查程序。
4.积极参与调查程序:企业可以积极参与337调查程序,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申请作证,并就案件核心问题进行辩护。
参与调查程序能够降低企业的风险,并争取有利的调查结果。
5.寻求和解和谈判:如果实施337调查对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和威胁,企业可以尝试与侵权方进行和解和谈判,达成协议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美国337调查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对企业而言是一项重大挑战。
面对337调查,美国企业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应对,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自身利益。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其知识产权法制非常完善。
以下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简要介绍。
一、知识产权的种类在美国,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
1. 专利专利是指对新的发明、发现或设计的独占权。
在美国,专利分为三种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和设计专利。
持有专利的个人或机构有权禁止他人在专利范围内生产、使用、销售或引入该专利技术。
2. 商标商标是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记,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
在美国,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持有人可以防止他人使用相似或混淆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3. 版权版权是指对原创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等)的独占权。
在美国,版权的保护是自动的,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就受到版权保护。
持有版权的个人或机构可以控制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表演等。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对商业信息的保密措施,如技术、工艺、客户名单等。
在美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可以通过合同、保密协议等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
1.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申请、审查和权利行使的规定。
根据美国专利法,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非显性和实用性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2. 美国商标法美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规定。
在美国,商标通过在商标局进行注册来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必须具备与其他商标区分度,且不能与其他已有商标造成混淆。
3. 美国版权法美国版权法规定了版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规定。
根据美国版权法,原创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就受到版权保护,无需进行注册。
4. 美国商业秘密法美国商业秘密法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文件,但可以通过合同和保密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
三、知识产权的诉讼和争端解决在知识产权争议中,美国采用诉讼和争议解决的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文/王学勇律师所谓“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是指对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337调查”是美国通过特别立法措施设置的典型知识产权壁垒,其实质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本国市场所采取的单方行政救济措施。
一、337调查的由来及其现状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后经历数次重大修订。
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控告,也可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
调查对象不仅包括外国企业,也可涉及美国本土企业。
根据有关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启动337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
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作出裁决。
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
分析人士认为,目前美国当选总统特朗普提名的主要商贸官员人选在对外贸易方面持鹰派立场,特朗普执政后可能更加关注贸易执法而非推动贸易自由化,这可能导致美国对外贸易摩擦增加,恶化全球贸易环境,中国企业需要为此作准备。
早在2012年11月举行的“科技创新全球化进程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会”上,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现今,我国很多有一定出口规模的企业开始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不再陌生。
ITC是一个非政治性,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美国联邦机构。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进行调查的一种措施。
该调查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
337调查的目的是保护美国公司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免受侵害,并确保公平竞争。
一旦被发现侵权,ITC可以发布禁令,禁止进口涉嫌侵权产品,并通过其他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
这种调查对于促进和维护美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337调查,涉事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应对措施。
企业可以选择合作,通过与知识产权所有人进行谈判,解决侵权问题,并达成许可协议。
企业可以进行技术创新,通过自主研发新产品,避免侵权。
企业还可以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对涉嫌侵权专利进行无效宣告,争取减轻或解决侵权问题。
涉事企业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辩护。
在诉讼过程中,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并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证明对方的知识产权无效。
如果诉讼成功,涉事企业可以获得包括财务赔偿、禁止令等在内的法律保护。
涉事企业还可以寻求政府支持或干预。
美国政府可以通过提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投诉,并要求对方国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美国政府还可以通过改革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对侵权产品的处罚力度。
337调查是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涉事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创新、法律援助和政府支持等多种方式应对337调查,维护自身的权益。
全球各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第337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进行调查,并可能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以下是关于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的详细介绍。
一、美国337调查的背景和流程:1. 背景:美国国际贸易法第337条是美国一项重要的贸易救济措施,目的是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和公平竞争。
该条款主要适用于涉及进口商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不正当竞争等。
2. 调查流程:通常情况下,337调查分为立案、初步调查、正式调查和调查结果等阶段。
立案阶段是指ITC是否接受调查申请;初步调查阶段是指ITC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发起正式调查;正式调查阶段是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审判;调查结果阶段是ITC发布调查报告,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1. 合理防御:被调查方可以通过申请听证会、提供证据和辩护等方式合理防御。
在正式调查阶段,被调查方应该积极回应调查机构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辩解。
2. 诉讼应对:被调查方还可以通过在美国国内提起诉讼等方式应对。
被调查方可以在美国国内的专利诉讼中提出无效辩护或无效证据,并争取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保护自身权益。
3. 与ITC合作:被调查方可以与ITC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在初步调查阶段,被调查方可以向ITC提供有利证据,争取ITC放弃发起正式调查。
4. 调整产品策略:被调查方可以通过调整产品策略,避免或减少侵权行为。
被调查方可以通过重新设计产品、更换供应商或与侵权方达成和解等方式来减少侵权风险。
5. 寻求政府支持:被调查方可以通过与政府机构合作,争取政府的支持和帮助。
被调查方可以向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务部和相关国会议员提出申诉,并争取政府干预,维护自身权益。
6. 寻求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被调查方还可以通过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被调查方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申诉,要求WTO对美国337调查进行评估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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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美国专利诉讼
更新四月09, 2013
当今,经济的全球化使企业甚至无需离开本土,即可同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往来。
经济全球化为企业走入国际市场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无法避免的麻烦,例如,不得不对在外国提起的诉讼进行辩护。
对于中国公司来说,也是如此。
随着中、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中国公司的产品开始进入美国市场,专利纷争也随之增多。
由于美国专利诉讼特点与其他任何国家都不同,本文特别介绍了美国专利诉讼中一些非常重要和独特的方面,同时还就如何增加胜诉机率以及如何降低专利诉讼成本,提出了一些建议。
军队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谚语:“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
该观点同样适用于美国诉讼。
公司可以在诉讼之前,及早采取一些最有效的措施以增加胜诉机会并节省诉讼成本。
确定在美国是否会被起诉
当美国法院接到涉及外国公司的诉讼时,常常需要确定他们是否对该外国公司具有管辖权。
按照美国专利法,当一家公司在美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侵犯美国专利权的产品时,需要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因此,一家在美国拥有生产设备,或派遣销售代表到美国销售产品,或者直接将产品运入美国的中国公司,可以在美国被起诉。
但事实上,数家美国法院已经允许对未派遣员工到美国或将产品运入美国的外国公司提起诉讼。
这是因为美国专利法其中一条规定,可在美国对引诱他人侵犯美国专利权的个人或公司提起诉讼。
例如:一家中国集成电路制造商将集成电路销售给一家日本消费电子制造商,该日本制造商将集成电路用于自己的产品数码相机,然后将相机销往世界各地,包括美国。
在这种情形下,仅日本相机制造商实施了侵权行为,可能会被集成电路的专利持有人在美国起诉。
但是,如果该集成电路的专利持有人自己制造集成电路,并且想将自己的集成电路销售给该日本相机制造商,情形又将会是怎样呢?考虑到该日本相机制造商绝对不可能从一
家起诉其侵权的公司购买集成电路,因此,该专利持有人不会对这一潜在客户提起诉讼,而很可能会起诉中国集成电路制造商。
引诱侵权法为起诉中国集成电路制造商提供了可能的依据。
因为,在上述情况下,中国集成电路制造商的行为属于引诱日本相机制造商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但对于是否可以对中国集成电路制造商提起诉讼,美国法院观点不一。
部分法院通过广义解读相关法律,认定只要中国集成电路制造商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客户(日本相机制造商)将产品销往美国,就应承担责任。
但也有一些法院较谨慎,不予追究集成电路制造商的引诱侵权责任,除非它实际上促使其客户在美国销售其产品,比如在美国成立了退货和维修中心,或者专门针对美国的索赔向相机制造商进行补偿。
美国法院可能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对以上情形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定。
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风险
一个最有效的保护自己公司的方法是事先知道专利侵权诉讼有可
能来自哪里。
最显而易见的潜在诉讼源是公司的竞争对手。
因此,研究竞争对手的专利是减少诉讼风险的有效办法。
有一些知名的专利持有人,会针对本行业的主要公司,积极地行使其专利权。
因此,如果公司的许多竞争对手已经因为出售与其相同的产品而被该专利持有人提起诉讼,那么,该专利持有人很可能也会对您提起诉讼。
事先知道哪些专利会对公司构成威胁可使公司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
首先,公司能够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专利回避设计”,即重新对产品进行设计,从而减少侵权的可能性。
在产品发布前,专利回避设计相对比较容易,尤其是在产品需经设计成为另一家公司产品的组成部分时。
在公司的产品未发布或刚发布不久同专利持有人协商取得专利许可,可能相对容易一些。
因为与为已经打开销售范围的产品支付一笔许可费相比,公司在没有进行任何销售前同专利权人协商取得许可,价格通常更低,也更为容易——如果专利持有人知道该产品是该公司产品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能开价更高,更咄咄逼人。
最后,如果事先了解哪些专利权人可能会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公司就可以尽早与美国专利律师进行讨论。
律师可以对这些专利和公司的产品进行研究,并就这些专利是否对公司构成威胁提出意见,这些意见可在诉讼中起到关键作用。
比如,对于起诉你引诱你的客户侵犯专利权的指控,这些意见可以用作一项抗辩(因为引诱侵权法规定,专利持有
人应当证明被指控的引诱人有意促使侵权的发生)。
外部律师的意见有助于公司避免承担“恶意”侵权的责任。
如果被判“恶意”侵权,侵权者可能被判付3倍的损害赔偿金。
建立自己的专利组合
专利组合可以为公司提供一个反制专利持有人的潜在手段,尤其是在专利持有人为公司竞争对手的情况下。
即便公司没有就竞争对手侵犯了其专利组合中的一项专利反诉,在同竞争对手进行专利交叉许可时,通常也可以协商以更低的费用获得许可。
制定和落实高效的文件保存政策
在美国专利诉讼中,任务最繁重、耗资最昂贵的方面即调查取证,除了极少例外情形,公司的对手有权获得其所掌握的全部文件副本,包括公司的诉讼答辩等。
每份与被指控产品有关的文件都属于调查取证的范围,如研发、测试、营销以及销售的文件,甚至相关的电子邮件。
调查取证文件的收集过程极其繁琐,而这些文件又常常在诉讼中起着关键作用。
在美国的许多案例中,诉讼当事人因为没有移交全部相关文件或者因为销毁了本不应该销毁的文件而受到了严厉的处罚。
对于不适应美国法院调查取证过程的外国公司来说,这一风险将更大,因为他们不清楚哪些是自己该承担的义务。
如果公司制定了高效的文件保存政策,并严格遵照执行,就可以避免调查取证方面的很多问题。
例如,按照相对容易和省钱的方式对每份
文件进行备份和存档,以便随时提取;及时按照计划销毁旧文件,避免长期保存不必要的文件,将文档总数控制在易于管理的范围内。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公司已经或很可能会遭到起诉,则应中止销毁任何相关文件。
因为按照美国法律,一旦意识到自己将要或者已经被起诉,有意销毁证据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即使销毁是无意的,法院也可能通过拒绝该诉讼当事人提出某些论据或者使用某些证据,对其进行惩罚。
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对于销毁了本不应当销毁的证据的诉讼当事人,法院会做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因此,公司应立即通知所有员工,不要销毁涉及已经或是将要提起诉讼的案件的任何文件,包括在文件保存政策中按计划本应例行销毁的文件。
这一通知程序被称为“诉讼保留”,是极其重要的。
员工应避免不必要的与竞争对手专利相关的讨论
在涉及外国被告的案件中通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其公司员工之间,或公司员工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经常通过电子邮件闲聊。
由于他们通常不是以其母语进行交流,有时候写信人可能会辞不达意,写在信上的可能并非其真正想表达的。
例如,在笔者参与的一个案件中,一位工程师写信给另一位工程师,声称他们应该用自己的一项产品“复制”(copy)专利持有人的产品,而他真正想表达的意思是:他们应该生产一款竞争性产品,与专利持有人在相同的市场上进行“竞争”(compete)。
写信者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真正表达了些什么,因为他认为只有他和他
的同事会看到这一电子邮件。
但后来,专利持有人在诉讼中以该电子邮件为依据,对被指控产品在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误导。
另外,员工可能在公司内部电子邮件中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或该专利对其公司或其客户所构成的威胁进行讨论。
一旦这些电子邮件在诉讼中被作为证据,将对该公司非常不利。
所以,公司作为证据时在诉讼中以该电子邮件为依最好要求员工不要就专利问题相互讨论(特别是通过电子邮件),以免在诉讼中被对手利用。
公司应当指定一位员工专门负责处理涉及专利的所有内部事宜,该员工应对专利法有基本的了解并知道什么时候该由外部律师介入。
美国专利诉讼过程极其繁琐,以及花费昂贵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企业仍然可以采取许多措施,以使诉讼过程更加顺利、诉讼成本更低,同时提高胜诉的机会。
希望上述办法能对中国企业提供一些启发,以便更好地应对美国专利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