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水库蓄水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河湖〔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河湖〔2024〕48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河湖管理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持续强化河湖长制,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着力建设安全河湖、生命河湖、幸福河湖,为全面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作出贡献。
一、强化河湖长制1.召开水利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年度工作要点,压实责任、凝聚合力,推动各地各部门一以贯之强化落实河湖长制。
2.发挥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
制定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工作指引。
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协同有关省份,召开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加强议定事项跟踪督办,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
3.强化重点流域区域统筹协调。
指导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省份建立完善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跨界河湖管理保护协作机制,督促有关省份压实丹江口库区及入库支流各级河湖长责任。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水库蓄水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3]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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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水库蓄水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水库蓄水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3〕128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2013年2月—3月,我部组织开展了全国水库蓄水安全专项检查,要求各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为切实做好整改工作,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确保水库安全度汛,现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针对当前大量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后开始初期蓄水的现状,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督促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13〕138号)的要求,认真制定初期蓄水方案,明确初期蓄水条件,做好安全监测和巡查观测的具体安排,制定应急抢险措施,有序组织进行蓄水。
应加密初期蓄水期安全监测和巡查观测的频次,突出穿(跨)坝建筑物、软硬结合部、溢洪道、大坝前后坡面、坝坡脚、启闭设备等关鍵部位的巡查,并做好监测和巡查观测记录,进行系统的资料分析。
同时加强初期蓄水期的安全值守工作,对高水位蓄水等重要蓄水阶段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守,确保初期蓄水安全。
坚决杜绝未验收即蓄水、超设计标准蓄水等违规蓄水行为,对违规蓄水行为要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二、进一步规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针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项目法人,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3〕202号)要求,认真做好已发现问题的整改。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办建设〔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建设〔2024〕1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加快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法治,着力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方面1.强化组织管理。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进度。
组织各地加快实施防洪关键控制性枢纽、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新建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逐项目制订年度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动态监控进度滞后项目,分析解决制约关键因素,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
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5.31•【文号】水运管〔2021〕16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依法对水利工程开展安全监管,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的重要基础工作。
近年来,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虽然取得了显着进展,但还有一些地方工作明显滞后,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部门协同不畅、经费落实困难、推动力度不足等问题,已成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依法监管的突出短板。
为做好“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以下简称划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面完成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水闸和堤防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其中,2021年底前优先完成具有防洪任务的国有大中型水库、水闸和3级以上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3年底前完成具有防洪任务以及涉及防洪安全的所有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5年底前完成其他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二、工作安排(一)开展划定情况排查,建立未划定工程名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全面排查核实已建成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情况。
对尚未完成划定的工程,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分类建立待划定工程名录。
(二)编制“十四五”划定工作总体方案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和工作实际,按照“十四五”划定工作目标任务,组织编制“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总体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明确水库、水闸、堤防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度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度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2•【文号】办运管〔2024〕105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度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办运管〔2024〕105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保障国家水安全重要讲话10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任务的关键之年,做好水库安全度汛工作意义重大。
为贯彻落实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锚定“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目标,全力保障水库度汛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24年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的通知》(办运管函〔2024〕52号)有关要求,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
政府责任人负起水库大坝安全监管领导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水库大坝安全重大问题;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督促指导水库管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做好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二、落实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试行)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重点环节”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办运管函〔2020〕209号)有关要求,全面落实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防汛行政、技术、巡查“三个责任人”。
要督促责任人登录水利部运行管理司网站(),在“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培训”专栏参加线上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树牢底线思维,确保汛期全部上岗到位。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1.29•【文号】水监督〔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水监督〔202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2022年1月12日,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关州电站厂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9人遇难。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水电站等水利设施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水利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商有关部委,决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范围对全国范围内水电站、水库、水闸、堤防运行安全和在建水利工程度汛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二、整治内容(一)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调查分析关州电站事故发生原因,提出措施建议,有针对性地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水利部,完成时限:2022年2月28日)(二)开展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各地区全面开展水电站、水库、水闸、堤防运行安全和在建水利工程度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水利部、国家能源局进行重点抽查。
工作方案见附件。
(责任单位: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5月31日,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排查整治可延长至6月10日)三、有关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吸取事故教训,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把排查整治作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一项重要手段,落实到每个县区、每个工程,达到管控风险、整治隐患、防控事故的目的。
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水河湖〔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水河湖〔2024〕36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强化河湖长制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深化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保护,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现就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河湖库“清四乱”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河湖保护工作,亲自擘画国家江河战略,亲自部署推动河湖长制。
水利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2018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并深入推进常态化规范化,重拳整治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
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扎实推动,累计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24万余个,拆除违建1.46亿平方米,清除围堤2万公里,清理垃圾9800余万吨,打击非法采砂船1.8万艘。
通过清理整治,一大批长期积累的侵占破坏河湖突出问题得到解决,河湖面貌实现根本性改变,河湖行洪蓄洪能力得到有效恢复。
但是,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流域性洪水、山洪灾害和郑州“7·20”特大暴雨郭家咀水库漫坝险情等复盘检视,当前“清四乱”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妨碍河道行洪存量问题未全面清除,水库库区被侵占导致库容减少问题未系统整治,侵占破坏河湖问题出现新情况新形式,对河道行洪通畅、水库功能有效发挥、流域防洪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汛期和奥运会期间安全生产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汛期和奥运会期间安全生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8.08.13•【文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汛期和奥运会期间安全生产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有关部直属单位(自发):今年以来,水利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扎实,大量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治理;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与防汛抗旱、水利抗震救灾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工作紧密结合,部署周密,重点突出,督查深入,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水利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病险水库数量大、隐患多;水利工程和小水电站建设安全监管不到位,较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河道采砂乱采滥挖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为进一步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汛期和奥运会期间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如下: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主体责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一岗双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有力,岗位责任落实,监督管理严格,宣传教育深入,事故处理严肃,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设置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本地区、本单位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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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水库蓄水安全专项检查发现
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设施
【发文字号】办建管[2013]128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3.05.17
【实施日期】2013.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水库蓄水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办建管〔2013〕128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13年2月—3月,我部组织开展了全国水库蓄水安全专项检查,要求各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为切实做好整改工作,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确保水库安全度汛,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
针对当前大量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后开始初期蓄水的现状,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督促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中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13〕138号)的要求,认真制定初期蓄水方案,明确初期蓄水条件,做好安全监测和巡查观测的具体安排,制定应急抢险措施,有序组织进行蓄水。
应加密初期蓄水期安全监测和巡查观测的频次,突出穿(跨)坝建筑物、软硬结合部、溢洪道、大坝前后坡面、坝坡脚、启闭设备等关鍵部位的巡查,并做好监测和巡查观测记录,进行系统的资料分析。
同时加强初期蓄水期的安全值守工作,对高水位蓄水等重要蓄水阶段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守,确保初期蓄水安全。
坚决杜绝未验收即蓄水、超设计标准蓄水等违规蓄水行为,对违规蓄水行为要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二、进一步规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
针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项目法人,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3〕202号)要求,认真做好已发现问题的整改。
对重大设计变更未履行报批程序的项目,要尽快完善报批程序,对不合理的重大设计变更,要制定补救措施。
对初步设计中未落实安全鉴定意见、设计论证不充分、设计存在缺陷的要抓紧进行论证,完善设计方案,并履行报批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