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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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的通知 办建管[2013]49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的通知 办建管[2013]49号
的实施意 见》 ( 水建管 [ 2 0 1 2 ] 5 8 1 号) 精神 , 全面提升水 利行业质量意识 , 加强质量 文化建设 , 确保大规模 水利 工程建设质量 , 经 研究 , 决定 2 0 1 3年 在全 国开 展水 利
工程质量管理年 活动。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

( 三 )组织质 量管理培训教 育。编 印《 水利工程质 量管理 文件 汇编 》 、 《 水 利工 程 建 设质 量 技 术标 准 汇 编》 , 广泛开展《 纲要》 和水利 工程质量 法规规 章 、 技 术
设质量 的重大意义。在 水利部门户 网站 、 中国水利 网 、
取旁站 、 巡视 、 跟踪 检测 和平行 检测等形 式对水利工 程 质 量实施 有效监理 ; 质量检 测单位 按照 国家 和行业 标 准 开展质量检测 活动 , 确保质 量检测工 作的科学 、 准确
和公正 。
《 中国水利 报》 、 《 中国水利 》 和《 水利 建设 与管理》 开设
业把提 升水利 建设质 量工作 持续有 效地开展下去 。各 单 位于 2 0 1 3年 1 2月 1 5日前 将水 利工 程质量 管理 年 活动情 况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五 、工 作 要 求
水和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逐库检查各类水 库蓄水 和质
量安全情 况 , 重点 检查 已投 入使用 和在建 除险加 固水 库的蓄水情况 、 前期工作质量 、 施工 质量 、 建设 管理 、 验 收和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 量

升 全行 业 质 量 意 识 。
( 二)加强质量制度标准建设。出台《 水利工程质
量 管理 办 法 》 , 修订《 水 利 工 程质 量 事故 处 理 暂 行规 定》 , 尽快完善包括 质量管 理 、 质 量监督 、 质量检 测 、 质 量 事故调查 处理 等水利工 程质量 管理规章 制度体 系。 抓 紧颁 布 《 水 利 水 电工程 施 工 质量 通 病 防 治导 则 》 、 《 水利水 电工程单 元 工程施 工 质量验 收评 定标 准 》 等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闽水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水规〔2023〕2号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6月28日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2023年7月3日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评审标准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四章动态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等四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所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初步设计批复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水文监测单位和水利后勤保障单位,福建省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含河湖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可对照本办法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河湖〔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河湖〔2024〕48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河长制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河湖管理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持续强化河湖长制,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着力建设安全河湖、生命河湖、幸福河湖,为全面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作出贡献。

一、强化河湖长制1.召开水利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年度工作要点,压实责任、凝聚合力,推动各地各部门一以贯之强化落实河湖长制。

2.发挥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

制定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工作指引。

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协同有关省份,召开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加强议定事项跟踪督办,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

3.强化重点流域区域统筹协调。

指导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省份建立完善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跨界河湖管理保护协作机制,督促有关省份压实丹江口库区及入库支流各级河湖长责任。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的通知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12314平台)于2020年1月1日上线,经过近3个月的试运行,拟于今年世界水日(3月22日)正式上线运行。

为进一步做好12314平台运行和宣传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12314平台的性质定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治水决策部署,推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向纵深发展,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加强对涉水问题的社会监督,水利部决定建设开通12314平台,通过12314热线电话、水利部网站、中国水利微信公众号接收公众对涉水问题的监督举报,打造“三位一体”、面向社会、“一号对外”的监督举报服务平台。

这是水利部门牢记初心使命、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水利强监管主调、拓宽发现问题渠道的必然要求,是顺应时代发展、创新水利管理方式的迫切需要,是践行新时代水利精神、树立水利行业良好形象的具体行动。

各级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12314平台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平台性质定位,切实做好平台运行相关工作,合力推动平台发挥作用、取得实效。

二、认真办理12314平台问题线索12314平台接收水利部职责范围内涉水问题的监督举报,主要包括:河湖突出间题、农村饮水问题、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问题、水资源管理及节约用水问题、水土保持问题、水库移民问题水旱灾害防御问题、水利部行政审批问题等。

按照“统一受理、按责分办、分级负责、分类处置、限时办结”的原则,由12314监督举报中心统一接收、有关业务司局组织办理、直属单位或地方水利部门具体承办。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及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受理办理暂行办法》,抓紧建立健全办理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督查督办,按时反馈办理结果,确保各项工作协同高效,线上线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办河湖函〔20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通知办河湖函〔2020〕202号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省(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切实维护黄河流域河道安全,经研究,水利部决定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黄河流域“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总体要求,认真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惩防并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坚决遏制流域内非法采砂乱象;规范合法采砂行为,提升河道采砂管理水平,确保流域内河道砂石有序开采;逐河段落实采砂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黄河采砂科学规范、有序可控,切实保障黄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基础设施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范围黄河干流,湟水、洮河、祖厉河、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重要支流。

黄河流域其他河道采砂整治,由流域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文件精神组织开展。

三、组织实施按照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本次专项整治由水利部统筹指导、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协调、省负总责、市县具体抓落实。

各省(自治区)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要主动提请各级河长牵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责任河段非法采砂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主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职尽责。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完整word版)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word文档良心出品)

(完整word版)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word文档良心出品)

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促进水利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的标准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推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

通过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步实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化,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实现水利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目标任务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单位达标,进一步提高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系统施工企业、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在2013年底前实现达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

通过开展达标考评验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全过程,有效提高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

三、实施方法(一)制定标准,建立机制按照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水利部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水利施工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水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办法的制定工作,完成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修订工作。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材料报送要求_水利部【范本模板】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材料报送要求_水利部【范本模板】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材料报送要求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安监函[2017]1088号)精神,现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材料报送要求如下:1、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含支撑性材料和承诺书).2、申请材料应按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核报送。

3、自评报告应全面、概括地反映标准化自主评定的前期准备、自评过程和结果等内容,用语规范、表述简洁,并单独成册,自评报告中应适当提供建设和自评过程中的影像资料。

不同申报单位之间,自评报告不得存在大面积雷同,否则两者均不予通过。

4、支撑性材料应按附录B要求提供,排列顺序同清单顺序,单独成册,内容较多的可分多册装订.5、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一份,承诺本单位具备《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等申请条件,承诺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中所提交的各类材料(文件、资料、证照等)均真实、有效、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6、报送程序:电子版申请材料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向水利部报送,内存不超过100M,同时邮寄纸质版材料一套(A4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纸质版与电子版内容应保持一致。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线阁10号基业大厦7层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联系人:张海龙/刘庆彬,联系电话:010-********/3549.附录:A。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格式)B。

支撑性材料清单附录 A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格式)《自评报告》包括:封面、承诺书、目录、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打分表、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情况、自主评定结果等。

《自评报告》封面格式如表1所示.其中,“自评等级"是指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或三级。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吉水监督函〔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水监督函〔2021〕21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强化管理。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持续推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标准化达标和延续管理,推进标准化动态管理工作。

二是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信息平台管理,实现标准化信息共享,做好达标单位初始信息录入等工作。

三是加强监管,积极推进。

做好达标单位的监管检查,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附件: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林省水利厅2021年6月1日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进一步促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持续改进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分级监督、差异化管理,积极应用相关监督执法成果和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黑名单”等相关信息,对水利部公告的达标单位全面开展动态管理,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巩固提升达标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为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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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
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水明发[2011]17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1.04.25
【实施日期】2011.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水明发[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南京)、小浪底建设管理局(郑州)、水利部三门峡温泉疗养院(河南三门峡),其他部直属单位(自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结合水利实际,水利部决定4月中旬至7月上旬,在水利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依法监管和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进步、标准化建设和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水利行业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

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较大和一般安全事故,保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利旅游等。

重点内容:水利行业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水利重点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水利行业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不执行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制度的;
2、违反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
3、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建设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停产整顿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5、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对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的;
7、非法用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水利重点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水利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减少安全投入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及制造企业,非法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未按规定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未及时对检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的;未按规定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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