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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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25•【文号】新出报刊[2006]428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6〕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纸期刊出版主管部门:自2003年底全国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以来,中央各报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认真贯彻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认真执行《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记者站的监管,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但是,仍有一些报社违规建站,一些记者站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甚至出现个别记者以曝光相要挟对企业敲诈勒索,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对记者站管理,严格规范记者站工作秩序和新闻记者采编行为,坚决纠正和制止有偿新闻、虚假新闻,坚决查处记者站以及驻站记者的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切实推动新闻记者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行业形象,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报刊社、各记者站要对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法规、规章,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一)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

批准登记的记者站以及驻站记者详细情况;是否设立过未经批准登记的记者站,这些未经登记的记者站是否已经取消并停止活动;是否设立过办事处、联络站、新闻中心、记者站分站等从事采访、组稿等新闻活动的机构,这些违规设立的机构是否已经取消并停止活动;驻站记者中发生过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记者站和驻站记者资格、数量等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有否健全完备的记者站管理制度等。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水安监[2013]189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水安监[2013]189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2013年4月7日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05.24•【文号】水建管〔2018〕102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8〕102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全面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质量工作的部署安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水利建设实际,我部组织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水利部2018年5月24日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牵头,有关司局、单位和流域管理机构配合,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两部分。

考核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

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

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

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2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报社记者站的管理,根据《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记者站”是指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常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记者站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

记者站不得进行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更不得利用其名义从事广告、赞助、开办经济实体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记者站必须经过报社申请并得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建立。

除记者站外,报社不得建立分社、社外编辑部或其他派出机构,有特殊情况需建立的,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

记者站不得再设立其他分支机构。

第五条可以申请建立记者站的,必须是出版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的报纸的报社。

持“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社,一律不建记者站。

第六条记者站的建站范围;(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主办的全国性报纸,可在省会和计划单列城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外(包括经济特区)建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建立记者站,除因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在省外建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党委机关报,可在本地区(市)的县(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得跨地区建立记者站。

(四)各省厅(局)办的报纸、县委机关报、省及省以下的专业性、行业性报纸及其他报纸一般不建记者站。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信息发布和传媒工作中的职责和要点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信息发布和传媒工作中的职责和要点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信息发布和传媒工作中的职责和要点水利部作为国家负责水利事务的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水资源管理、水文监测、水利工程建设、水灾防御等工作。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水利信息发布和传媒工作中有着重要责任和要点,以下是对其职责和要点的详细介绍。

一、职责:1.负责水利信息管理。

水利部工作人员应承担起水利信息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发布等职责,确保水利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信度。

他们要负责建立健全水利信息系统,保障水利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提高水利信息的效益和利用率。

2.负责水利政策宣传。

水利部工作人员要负责水利政策的宣传工作,传达国家水利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醒公众和相关部门注意关注水利问题,促进水利政策的贯彻落实。

3.负责水利项目宣传。

水利部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水利项目的情况,对外宣传项目的重要性、建设进度和效益等信息,吸引社会资金和资源参与水利项目建设,提高水利工程的良好社会声誉。

4.负责水灾防御宣传。

水利部工作人员要负责水灾防御的宣传工作,向公众发布水灾的预警信息和防御措施,并做好水灾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水灾防御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5.负责水资源保护宣传。

水利部工作人员要负责水资源保护的宣传工作,强调节水意识,提倡节约用水的理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要点:1.保持信息的准确性。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信息发布和传媒工作中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对于重要信息要经过审核和核实,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

2.保持信息的及时性。

水利部工作人员要及时发布重要的水利信息,确保公众和媒体能够及时了解到有关水利事务的最新进展和重要通知。

3.提高信息传递的可信度。

水利部工作人员在信息发布和传媒工作中要注重提高信息的可信度,避免出现不实、夸大和误导性的信息,使公众和媒体对水利部门的信息发布有更高的信任度。

4.注重公众参与和互动。

水利部工作人员要主动与公众和媒体进行沟通和互动,接受公众和媒体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提高信息发布的透明度和公众的满意度。

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1〕1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1〕1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水利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1〕1号根据《水利部制度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办部〔2020〕168号),水利部梳理了部分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已不适用的34个文件(详见附件)。

废止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水利部2021年3月23日附件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发文字号文件名称1水建管〔1995〕129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水保〔2007〕184号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3办水保〔2007〕94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通知4办水保〔2015〕24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5办水保〔2016〕2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6办水保〔2005〕12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7办水保〔2016〕12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8办水保〔2016〕22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9水电农水字〔84〕第11号水利电力部关于进一步搞好水土保持重点地区治理工作的通知10水保〔1998〕483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通知11水保〔1999〕85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的通知12水保〔2001〕529号水利部关于加强封育保护,充分发挥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的通知13水保〔2002〕51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14水保〔2003〕236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15水保〔2003〕360号水利部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16水保〔2004〕23号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通知17办水保〔2005〕6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意见18水保〔2007〕186号水利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19办水保〔2007〕21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水保〔2009〕47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1办水保〔2010〕39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22办水保〔2011〕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23办水保〔2011〕14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年度国家核查办法的通知24办水保〔2011〕42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小流域坝系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和黄土高原淤地坝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5水保〔2003〕28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6水保〔2004〕93号水利部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7水保〔2004〕665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8水保〔2010〕45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淤地坝等水土保持拦挡工程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若干意见29水保〔2012〕358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0办水保〔2014〕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31水建管〔2006〕38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32水总〔2004〕511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33国三峡委发稽字〔2012〕5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34水建管〔2011〕627号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束——。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基层水文站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进一步推进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水文事业在民生水利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支持作用,现将《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原《全国水文系统创建文明测站实施办法》(水文综〔2003〕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水文站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促进水文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根据《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文明水文站(以下简称“文明水文站”)是指完成水文业务业绩突出,开展文明创建成效显著,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经各级主管部门严格考核推荐,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办”)和水利部水文局命名的先进水文站。

第三条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大力弘扬“求实、团结、奉献、进取”的水文行业精神,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加强水文站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文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支撑。

第四条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全面提高基层水文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技术、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不断提高水文站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水文在民生水利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6.05.29•【文号】水办[2006]205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办[2006]205号)部机关各司局、水电局、综合事业局、水文局、移民局:《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已经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工作中,有何意见和经验,请及时报告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结合水利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对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公共行政管理事项,除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免予公开的情况外,都应予以公开。

第四条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依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

水利部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驻部监察局负责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水利部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下列事项:(一)水利部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二)由水利部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际公约,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三)水利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五)全国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主要江河的汛情、水情;(六)由水利部负责实施的规划;(七)水利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发生、处置等情况;(八)水利行业技术标准;(九)水利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救济途径;(十)水利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十一)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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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报纸
【发文字号】办宣函[2014]198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宣函〔2014〕19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近年来,中国水利报作为部属主要媒体,积极主动开展新闻宣传工作,为推动水利改革发展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

中国水利报社记者站(以下简称记者站)是中国水利报社的派出机构,是宣传水利工作的重要阵地,记者站驻站记者是水利新闻宣传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记者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记者站在水利新闻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了《中国水利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该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国水利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水利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中国水利报社(以下简称“报社”)驻各地记者站作用,加强记者站建设,规范记者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令第43号《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报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记者站是报社根据水利新闻宣传需要设立的从事新闻采访、组稿和通联等活动的专门机构。

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报社和记者站所在单位共同对记者站实施管理,所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为办公室,报社归口管理部门为记者读者部。

第二章记者站设立
第四条记者站由报社与水利行业相关单位协商设立,按处级建制。

记者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1~2名,记者2~3名。

记者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五条设立记者站的相关单位(所在单位)负责为记者站开展工作提供以下支持和帮
助:
(一)固定办公场所,能满足办公需要;(二)配备满足水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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