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儿童群体性预防接种组织管理
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规定

1.3.1 在传染病流行开始或有流行趋势时,为控制疫情蔓延,对易感染 人群开展的预防接种活动。 1.3.2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 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下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下称应急 条例)的规定执行。 1.3.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应急接种实施方案,选择适当的接种服 务形式尽快开展接种工作。 2 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周期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建议确定辖区内接 种服务的形式和周期。 2.1 定点接种 2.1.1 预防接种门诊 2.1.1.1 城镇的接种单位,应根据任区的人口密度、服务人群以及 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或旬)进行预防接 种。 2.1.1.2 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在乡级卫生院设立预防接种门诊,以 乡为单位实行按周(旬或月)集中进行预防接种。 2.1.1.3 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预 防接种门诊参考标准见《附件一》。 2.1.2 村级接种点 农村地区根据人口、交通情况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覆盖 1 个或
5.2.2 核实受种对象 5.2.2.1 接种工作人员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核对受种者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接种记录,确认是否为本次受种对象、接种 疫苗的品种。 5.2.2.2 接种工作人员发现原始记录中受种者姓名,出生年、月、日 有误,应及时更正。 5.2.2.3 对不属于本次的受种者,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做好说服解 释工作。 5.2.2.4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 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在接种卡(薄)和接种证上 记录。 5.2.3 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 5.2.3.1 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 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告知可采 取口头或文字方式。 5.2.3.2 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 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5.2.3.3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 疫苗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本章 5.2.3.1 的内容。 5.2.4 接种现场疫苗管理 5.2.4.1 接种前将疫苗从冷藏容器内取出,尽量减少开启冷藏容器的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制度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制度引言: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与家庭、社会以及国家的繁荣息息相关。
预防接种是保护儿童免受多种传染病影响的主要手段之一。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传统的人工记录和管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大规模儿童预防接种的需求。
因此,建立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1. 信息化管理的背景传统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方式存在以下问题:记录不准确、信息流通不畅、数据丢失等。
信息化管理的引入旨在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效率和准确度。
2.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意义2.1 提高数据准确性: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实时准确地记录儿童预防接种情况,避免因人为疏漏造成的错误。
2.2 优化接种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提供实时的接种提醒、接种时间预约、接种记录查询等功能,方便家长、医生和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接种管理。
2.3 加强监测和统计: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对儿童预防接种情况的全面监测和统计,为制定科学合理的疫苗接种计划提供重要数据支持。
2.4 提升管理效率: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自动化处理大量的数据,提高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效率,节省人力成本。
3.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关键技术3.1 电子档案管理技术: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建立完善的电子档案管理体系,包括个人信息、接种记录、接种服务等。
3.2 数据传输与共享技术:建立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需要与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进行数据传输和共享。
3.3 隐私与安全保护技术: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涉及大量个人隐私数据,保护隐私和数据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4.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实施步骤。
社区儿童保健

几个要掌握的概念:
①系统管理:即3月内建档,4-2-1体检记录齐全,3岁结案。 ②系统管理率:0-3岁系统管理的儿童/0-3儿童总数 ③常住:本社区居住超过半年
三、儿童保健健康指标和工作指标
1、0—6岁儿童保健覆盖率。 (1)常住95%。 (2)暂住80% 2、0—2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 (1)常住90%。 (2)暂住70%。
3、体弱儿专案管理率90% 4、贫血普查率80% 5、贫血矫治率90% 6、电脑资料合格率90% 7、4—6个月母乳喂养率80%。 8、高危儿登记率、转诊率90%
小儿生长发育监测
儿童时期的特点:
1.组织, 器官逐步生长; 2.体格,心理和精神行为不断发育; 3.遗传性,先天性疾病最多见;
4.感染性,后天性疾病容易发生;
(2)恒牙:
出牙时间: 6岁:第一磨牙 7~8岁:乳牙逐个以恒牙替换 12岁:第二磨牙 18岁:第三磨牙 20~30岁:出齐 出牙顺序 :图2-5
3.骨化中心的发育
•判断骨发育程度用骨龄( skeletal age ) 来表示 。
•骨化中心的出现和干骺端融合标志骨生长结束。 •通常用腕部骨化中心出现的数目来判断小儿的骨龄。 •腕部骨化中心共10个,出生时0个, 10岁出齐。
评价内容及表示方法:
发育水平: 生长速度: 身体匀称度: 指数法:身高体重指数、Kaup指数、身高 胸围指数、体块指数(BMI)等 相关法:匀称型体形、粗壮型、纤细型
体质评价
身体发育水平 生理功能水平 身体素质与运动能力发展水平 心理发展水平 适应能力
幼儿阶段(2.5~7岁)主要评价:身体形态指标、 生理功能指标、运动能力指标。
(2) 脊柱:出生时:无弯曲,轻微后凸。 3个月:颈椎前凸(抬头) 6个月:胸椎后凸(坐) 1 岁:腰椎前凸(走)
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儿童预防接种管理,保障儿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将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儿童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4.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接种单位开展儿童预防接种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三、预防接种管理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计划,明确预防接种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进度。
2.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3.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接种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4. 接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接种管理制度,规范预防接种服务,保障预防接种安全。
四、预防接种服务1. 接种单位应当为儿童提供安全、有效的预防接种服务,确保预防接种的质量和安全。
2. 接种单位应当为儿童家长提供预防接种知识宣传、咨询等服务,提高儿童家长对预防接种的认识和参与度。
3. 接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接种记录制度,为儿童建立预防接种档案,记录儿童的预防接种情况。
4. 接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1. 接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减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儿童健康的影响。
3. 接种单位应当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赔偿。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展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重新修订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详细内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一、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一)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经区卫生计生委批准,承担本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接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根据预防接种的需要,制订上报第一类疫苗、注射器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采购计划,做好疫苗和注射器储存和使用管理。
(三)严格遵守疫苗储存、运输、使用管理规范,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冷链设备,保证疫苗质量。
(四)在预防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资料,包括:预防接种工作流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预防接种方法、作用、禁忌证、可能浮现的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第二类疫苗除公示上述内容外,还应公示预防接种服务价格;预防接种服务咨询电话;宣传资料。
(五)按照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
对流动儿童定期开展摸底调查,发现漏证或者漏种儿童及时给与补证和补种。
(六)做好室内清洁,使用消毒液或者紫外线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七)预防接种人员穿戴工作衣、帽、口罩,双手要洗净,佩戴工作证,持证上岗;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准备疫苗、注射器、冷藏包、冰排及各种药械等。
严格“三查七对”,即接种前诊查儿童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症,查对预防接种登记册与接种证,查看疫苗外观与批号效期;核对接种对象姓名、出生年月日、本次接种疫苗品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
并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接种时严格疫苗接种操作技术,做到安全接种。
(八) 接种后注意留观儿童反应情况,浮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时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普通反应进行处理。
(九)及时上证、上册并及时将接种情况转入预防接种登记卡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系统;负责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数据备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定期上报疫苗接种情况。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修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4.23【实施日期】2016.04.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范本1:【正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提高预防接种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预防接种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保证安全、科学规范、全面扩大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展和完善预防接种技术和服务体系,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和监测评估,保证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和推进。
第二章 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体系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推进,设立预防接种机构并配置人员和经费。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八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和供应保障条件,保证预防接种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善预防接种服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和监测评估制度,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预防接种服务的政策、程序、服务时间和地址等信息,方便群众了解和接种。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疫苗供应和需求情况,合理制定预防接种计划,确保疫苗供应的充足和稳定。
第三章 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第十三条 预防接种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防接种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接种操作的准确、卫生。
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规范,保证接种服务的质量。
第十五条 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资格审查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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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性儿童群体性预防接种组织管理
【摘要】目的研究社区型儿童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组织和管理问题。
方法对我社区所管辖的儿童群体进行乙脑疫苗和麻疹疫苗接种,通过采取相应的接种组织管理措施,分析观察采取措施下儿童群体行预防接种的不良反应情况和接种率。
结果本研究的4023例调查对象中,成功接种疫苗率均在95%以上,两种接种疫苗在接种率上无显著统计学差异(P>0.05)。
其中麻疹疫苗接诊儿童不良反应发生4例,采取措施后均恢复正常,乙脑疫苗接诊儿童无不良反应发生。
结论社区型儿童群体性预防接种应该给予足够的社会和上级支持,制定精密计划,以科学、合理、全面为基础进行组织和管理。
【关键字】社区型儿童群体性预防接种;组织管理
急性传染病是儿童疾病中发病率较高的一种,致死率较高严重威胁儿童群体的生命安全,部分种类的急性传染病具有较高的致畸致残率,严重威胁到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带来了各种严重不良影响。
然而传染病是具有可预防性和可控性的,对儿童进行定期的各种自动免疫系统性的的预防性接种,对保护易感儿童群体杜绝传染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麻疹和乙型脑炎是常见的儿童传染病,前些年在我省发病率非常高已经超出全国平均水平,因此省卫生厅为保护儿童健康,开展了一系列的麻疹疫苗和乙脑疫苗的强化免疫工作,对适宜接种的儿童群体对象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本社区严格依照卫生局制定的相关方案,精心组织和管理,顺利完成辖区内适龄儿童麻疹和乙脑疫苗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获得较高的接种率,现报告如下。
1 研究资料和方法
1.1临床资料
选取本社区管辖范围的儿童群体共4341例,年龄在8个月-14岁之间。
其中部分8个月-14岁的儿童接种麻疹疫苗,8个月-6岁的儿童接种乙脑疫苗。
全部接种儿童均无乙脑患病史及明确乙脑疫苗接种史,对于8个月-6岁的儿童只接种过一剂乙脑疫苗应接种一剂,但两剂间隔至少1年。
本研究所选取的所有患儿在年龄、性别、家庭等一般资料已经机体健康水平方面均无显著统计学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 疫苗组织管理方法
1.2.1 组织动员宣教
在预防接种前及预防接种期间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与社区干部干部、学校和托幼机构老师联系,请他们在居民和学生、幼儿中做好宣传;制作宣传横幅悬挂于儿童生活环境的每个角落;在儿童生活相关的小区、街道等地方张贴宣传画、制作宣传栏;在人口密集和流动量大的地方散发宣传单。
通过健康宣教,做到家喻户晓,让让家长以及其他相关监护人主动带小孩进行预防接种。
1.2.2 人员培训
派遣业务骨干参加疾控中心的专项培训,然后通过业务骨干培训中心参与免疫活动的人员,使参与免疫活动的人员都明白自己的职责、任务,掌握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1.2.3目标儿童摸底调查
在接种前1周深入儿童所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小区、出租房进行目标儿童摸底调查登记,掌握辖区应种儿童数,尤其注意对流动儿童的调查。
1.2.4制定实施计划
根据摸底调查结果,制定实施训一划,包括:①疫苗领取的数量、冷链设备数量;②接种器械、急救物资药品和车辆的准备;③成立接种小组,共2个,一个负责中心内固定接种点的接种工作,另一个负责临时接种点的接种工作,成员包括1名全科医生、3名护士,临时接种点小组增设1名司机,明确各小组成员的职责和分工;④临时接种点设置的地点、数量;⑤各临时接种点集中接种的时间安排表。
1.2.5制定接种工作流程
环境布置(确定接种室出入口、张贴标识及宣传资料、工作台和坐凳摆放恰当位置)、排查、登记、核对、注射、观察。
1.2.6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理制度
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小组,如有异常反应立即进行现场处理,及时登记记录,属于应报告范围的应及时上报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疾控中心。
1.2统计学方法
本研究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17.0进行数据分析,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分
析,设P<0.05时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基本接种情况
麻疹疫苗应接种儿童数4023例,设临时接种点10个;乙脑疫苗应接种儿童数318例,设临时接种点3个。
2.2 接种疫苗儿童反应情况和成功率
麻疹群体性预防接种导致的发热反应共4例,体温均在38.5℃以下,通过对症处理第2天体温恢复正常;发生精神性反应共3例,通过口服糖水、休息、暗示治疗后半小时内恢复正常。
乙脑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无不良反应发生。
麻疹、乙脑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情况如表1所示如下,两种接种方式产生的接种率之间无显著统计学差异(P>0.05)。
表 1麻疹、乙脑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情况
疫苗种类应接种儿
童数(n)
实种儿童
数(n)
时间接种
率(%)
目标接种率
(%)
麻疹疫苗 4.23 39158 97.32 ≥95.1
乙脑疫苗318 309 97.17 ≥95.2
P >0.05
2讨论
2.1 广泛的社会支持对儿童预防性接种非常重要
社会支持对开展社区儿童群体性预防接种非常重要。
社区儿童的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宣传动员、摸底调查和实施执行等都要依赖当地社区行政部门、学校、托幼机构的积极支持和配合[1]。
所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跟当地社区行政部门、学校、托幼机构等建立和谐融洽的合作关系,提高彼此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才可以最大程度的获得他们的支持,最终保证社区儿童群体性预防接种顺利实施。
2.2 健全的实施计划对儿童群体性预防接种具有保障意义
周密的实施计划对社区儿童群体性预防接种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
大型群体性预防接种离不开各式各样的人、财、物的支持和保障。
社区部门必须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制定周密实施计划,保障人、财、物的需求。
第一要重视医务人员的保障,接种小组成员必须为从事预防接种工作或接受过预防接种相关技能培训的人员,选派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担任小组长,负责接种现场工作的统筹
和安排。
第二,购置充足的冷藏设备,保证疫苗质量,临时接种点应安置在人口相对密集的地方,接种点要求宽敞、明亮、通风良好,避免拥挤和群体性精神性反应[2]。
我们的临时接种点都设在学校或幼儿园,儿童集中,接种点符合宽敞、明亮、通风良好的条件,并且是儿童熟悉的地方,可减少儿童紧张、恐惧的心理反应。
2.3 接种流程的科学性、合理性、全面性
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是确保儿童群体性预防接种安全、高效的必要条件。
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工作流程是决定工作成败的关键口。
群体性预防接种现场,儿童、家长多,部分儿童还会吵闹、乱跑,为了保证现场秩序井然,工作有条不紊,防止生儿童跌伤、撞伤或漏种、重种等事故,我们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使接种儿童在接种室内有序地流动,保证接种工作快速、安全、高效地进行[3]。
本研究中的两次群体性预防接种均未发生儿童意外伤害事故和接种差错事故,4例发热反应和3例精神性反应经及时、正确的处理均迅速恢复,实际接种率分别为97. 32% ,97. 17%,均大于目标接种率,取得了重大的突破性的进展[4]。
3结论
通过采取合理措施,给予高度这回支持和关注,采用合理、科学的接种流程管理,对社区型儿童性群体接种疫苗接种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对减少儿童接种的不良反应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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