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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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法律保障:2024电商新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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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网络交易法律保障:2024电商新规则解读本合同目录一览1. 网络交易定义与范围1.1 网络交易定义1.2 交易平台范围1.3 交易商品范围2. 电商新规则解读2.1 电商经营者准入规则2.2 电商平台服务规则2.3 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3. 合同双方权益3.1 电商经营者权益3.2 消费者权益4. 交易流程与规则4.1 商品浏览与选择4.2 下单与支付4.3 订单处理与发货4.4 售后服务与退换货5. 商品质量与信息披露5.1 商品质量保障5.2 商品信息披露要求6. 价格管理与优惠策略6.1 价格管理规则6.2 优惠策略与使用条件7. 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7.1 用户隐私保护7.2 数据安全管理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行为与责任8.2 争议解决方式与途径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条件9.3 合同解除条件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方式11.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11.1 合同解释权归属11.2 合同适用范围12. 其他条款12.1 通知与送达12.2 合同的完整性12.3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 附录13.1 合同附件13.2 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14. 签署与日期14.1 合同签署人14.2 合同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网络交易定义与范围1.1 网络交易定义本合同所称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销售、服务提供、信息交换等活动。

1.2 交易平台范围本合同所称交易平台,是指为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等信息技术平台。

交易平台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3 交易商品范围本合同所称交易商品,是指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买卖的各类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产品、服装鞋帽、家居用品等。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该章相对简单,在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也有部分阐述,这里就简单了解知识点就可以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免责条款(前述)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也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509条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注意: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根据民法典合同篇模拟电子合同5篇

根据民法典合同篇模拟电子合同5篇

根据民法典合同篇模拟电子合同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根据民法典合同篇模拟电子合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合同在商业活动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交互的方式,双方当事人在网络环境下达成并确认意思表示的文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中,对电子合同的规定更加详细和完善,为电子合同的签订、生效和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2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互联网、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有效。

”这一规定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即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还对电子合同的签订、生效、变更、撤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从而为电子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提供了法律框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通过电子交互方式订立合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够以电子方式生成;2.当事人对电子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3.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合同的签订流程下面通过一个模拟案例来说明电子合同的签订流程。

甲方为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乙方为一名个体工商户,双方希望通过电子合同合作。

1.协商内容:甲方与乙方就合作内容、服务费用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2.起草合同:甲方向乙方发送电子合同草案,详细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期限、服务项目等内容。

3.讨论修改:乙方对电子合同草案进行仔细阅读,并提出修改意见。

双方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对电子合同文本进行修改。

4.签署合同:乙方在电子合同文本上进行数字签名确认,甲方收到乙方确认的电子合同后进行数字签名确认。

双方签署完成后,电子合同正式生效。

5.履行合同:双方按照电子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电子合同的风险与防范虽然电子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比如,信息安全问题、合同签订过程不完善等可能导致电子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

《民法典》合同编修改亮点解读及法律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修改亮点解读及法律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将“客观情况”修改为“合同的基础条 件”;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删除,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依法定解除即可解除合同,无须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增加重新 协商、合理了自愿原则。”关于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中早 已适用,最高法院曾陆续通过对个案的批复、司法解释等方式, 阐释了情势变更的适用,而今情势变更写入民法典合同编,为 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情形,提供了新的指引。
法条链接:第464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 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 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条文解读:比如说,婚前财产协议、收养协议等可以参照民法典 合同编
法律适用:
被告高某因家庭困难自7岁起被父母 送至原告高某、郭某处抚养生活至23 岁。被告系原告郭某的侄女。二原告 视被告如己出,供其上大学,并安排 到国企上班。后被告因与二原告缺乏 沟通,关系恶化,常因琐事发生争执 ,遂签订了《脱离收养关系协议》。 之后被告便再未与二原告联系,二原 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脱离收养 协议》履行支付生活费的义务。
亮点三:悬赏广告性质明确。
法条链接:第471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 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 式。 第499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 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 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条文解读:悬赏广告属于以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而非 单方允诺行为,也非要约行为。这得益于民法典对于合 同的订立方式新增了一种“其他方式”。
法条链接: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
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 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 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 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 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中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合同目的本协议旨在规范工程合同中的发票内容,确保双方在工程项目中的费用结算过程准确、公正,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协议将详细规定发票的内容、费用明细、开具时间、支付条款及税务处理等,以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1.3 工程项目1.3.1 工程名称本合同涉及的工程项目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2 工程地点工程实施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3 工程描述工程项目的详细描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 发票内容1.4.1 发票抬头发票应标明的抬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2 工程项目名称发票中应包括的工程项目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3 工程地址发票中需列明的工程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4 费用明细发票中需详细列出的费用明细包括:材料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工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5 总金额发票中注明的总金额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6 发票日期发票开具的日期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7 税率及税额发票中需注明的税率及税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 费用明细1.5.1 材料费用材料费用的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2 人工费用人工费用的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3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的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4 总金额总费用的金额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 发票开具时间1.6.1 开具时间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开具发票,开具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2 附带文件开具发票时需要附带的文件或资料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7 支付条款1.7.1 支付方式发票支付的方式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7.2 支付时间支付的时间安排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8 税务处理1.8.1 税务要求发票的税务处理要求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8.2 税务合规税务合规要求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9 合同变更1.9.1 变更条件关于发票内容的合同条款变更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9.2 变更程序合同条款变更的程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0 违约责任1.10.1 违约责任如一方未按协议开具或处理发票,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0.2 违约后果违约后的具体后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争议解决1.11.1 争议解决方式1.11.2 适用法律适用的法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其他条款1.12.1 其他约定其他与发票内容相关的附加条款或特别约定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2 发票格式要求发票格式的特殊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3 发票纠错发票纠错的程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在双方确认并签署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时代合同形式:电子合同和电子数据的新法规则和应对方案

民法典时代合同形式:电子合同和电子数据的新法规则和应对方案

民法典时代合同形式:电子合同和电子数据的新法规则和应对方案作者:黄晓霞出品:高云合同新《民事证据规则》及《民法典》当中有一个显著的新变化,就是出台了不少关于电子合同和电子数据的新规定。

笔者在此结合经办过的一个真实案例为大家讲解新《民事证据规则》及《民法典》的相应规则和分类应对方案。

某天,笔者接到了卖家A的上门咨询。

原来,A早前接到买家B的电话,提出需要长期购买各种健身器材,因此A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与B多次沟通,确定了健身器材的型号、数量、颜色、金额及送货时间、地点等。

然后,A在收到B的微信通知后,就按照约定的送货时间将健身器材送至指定地点,但无人收货。

随后,A电话联系B,B声称因交接人员不在岗,要求变更送货时间和送货地点。

A按照B指示变更后的时间和地点再次送货,结果还是无人收货。

A再次电话联系B,B再次要求变更送货时间和送货地点。

A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

不料B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起反诉,称A未按约定交付健身器材,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对于此类案件,如果运用新《民事证据规则》及《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和电子数据的新规定,律师应当如何取证、存证和举证呢?一、基本规则包括电子合同在内的电子数据,相关法律规定是随着中国法律制度发展而逐渐完善起来的。

(一)电子合同和电子数据定义电子合同在中国法律当中第一次出现,是在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该法将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的合同归入书面合同形式当中。

该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从此之后,电子合同获得了与其他书面合同同样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其后,2005年4月1日生效的《电子签名法》,解决了电子合同签署效力如何认定这一操作上的难题。

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还新增了对电子合同的合同成立地点及标的交付时间的新规定,该法第492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民法典》:关于对电子合同订立及履行规范的分析的变化

《民法典》:关于对电子合同订立及履行规范的分析的变化

近几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以及电子交易平台操作简易、便捷的特点,网上购物越来越多的取代传统消费模式而成为大多数人日常消费购物的主要方式。

但由于电子交易平台上所展示的产品系信息化处理后的结果,易存在呈现信息与实物情况不相符或与当事人期待相背离的情况,而由此引发争端。

鉴此,《民法典》在整合《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第491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49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条文解析1.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过程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信息,如符合《民法典》第472条关于要约内容的规定,属于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自受领人进入第三方交易平台、获取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后(日常生活中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获取电子交易平台上展示出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以提交订单的方式作出承诺,因电子交易平台的特殊性,订单一经发出即进入要约人(即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支配领域,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告成立。

2.买家付款行为的性质认定在大多数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过程中,提交订单与付款行为往往是同时发生,但将前述行为拆解来看,仍存在虽提交订单但并未付款的情形,此时双方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需对付款行为作出单独的法律评价。

首先,从缔约方式来看,根据《电子商务法》第47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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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491条【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
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所谓电子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这里的“数据电文”,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交易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化的买卖合同,属于电子合同的典型类型,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协议[2],即在网络条件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买卖
交易关系的协议。

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交易合同主要分为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消费者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

民法典第491条是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其中第1款是在原合同法第33条规定的基础上稍作文字修改而来,规定了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情形下合同的成立时间;第2款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对网络合同的成立时间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下面予以具体分析。

一、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49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由此,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此时当事人达成的合同尚未成立,确认书才是此前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

需要强调的是,确认书原则上只能对当事人此前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的合同内容的确认,不能对此前合同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否则,该确认书实质上变更了此前合同的内容,构成合同变更,不产生承诺的效力。

当然,在当事人未要求签订确认书的,
是否签订确认书,对合同成立并无影响,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要约、承诺规则,承诺生效后合同即已成立。

此外,民法典第491条第1款虽然删除了此前合同法第33条规定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在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也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在合同成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只是约定了一项合同的附随义务,对合同本身的成立并不产生任何影响。

二、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关于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首先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则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就表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此时合同成立。

这里尚有几个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1.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电子合同成立及效力之间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

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20、21、22条规定,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在上述人员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且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同意或者追认的情形下,此时电子合同是否成立,不无疑问。

电子商务法第48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由此,在电子交易过程中,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应推定该订立合同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成立。

电子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的一方也应尽受领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

2.电子合同是否需要另行签署
电子合同具有即时性和跨地域性的特点。

从电子交易过程来看,提交订单成功即代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
经成立,此时无需再以传统的签名盖章方式予以确认,这是因为,首先,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也没有必要;其次,如果要求电子合同成立后仍要求双方另行签署,客观上也会减损电子合同带来的便捷和效力,实际上也不可能做到。

更何况,在双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交易的往来信息中,一般都含有双方的电子签名,完全可以据此判断出意思表示的主体。

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此,另行签署并非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

3.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边界
当事人订立电子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实践中,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当事人将其待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陈列于其网站的同时,往往通过设置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特别的意思表示,并要求相对方勾选同意该格式条款后方能提交订单。

对于此等格式条款的效力,需要具体分析。

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1编第6章第3节和本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
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从法适用角度看,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系特别规定,在电子交易过程中,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规定。

由此,即便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格式条款履行了民法典第496
条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也不能在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再以格式条款为依据主张其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当然,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并无适用的空间。

此时,如果一方向相对方履行了格式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对方同意该使用条件的,则双方就此达成了合意,该格式条款在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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