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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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2023年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二)项目良好信息分。最高得分20分,其中建筑工程优质工程系列奖最高得分10分,其余最高得分10分。由 企业对照《项目良好行为加分标准》(附件2)在市建筑业市场监督管理平台上进行申报,由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审核入库。
(三)项目不良信息分。项目不良信息分不设上限,对照《项目不良行为扣分标准》(附件3)进行扣分计算, 扣分应有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审批表等扣分依据。县(市、区)作出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不良行为扣分由项 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在采集到扣分依据3个工作日内录入平台,其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负责采集录入。
四、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分
项目负责人信用得分由在建项目信用评分一)在建项目信用评分。最高得分100分,由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组成评 分小组,按照《市在建项目信用评分表》(附件1)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信用评分,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阶段
十一、监督管理及其他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进行信用评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追究相关责任。
本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原《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建筑市场信用评 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原有分数继续有效,在建项目已评分的,按原暂行办法执行,新开工项目及未评分的 在建项目按本方案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结合本方案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评分规则、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等内 容。
九、信用等级异议处理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修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信用信息公布前对企业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信用得分在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 作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2•【文号】建市[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建议建筑市场是建筑商品交换的场所,与一般的经济市场相比,建筑市场具有很强的行业特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复杂化。

但无论市场交易行为的形式多么复杂,它都必须遵守一项基本原则,即信用原则,否则,市场交易行为就都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标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面临问题;解决措施一、建筑市场的行业信用问题(一)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尚处起步阶段市场经济的主要驱动是微观主体的利益驱动,随着各主体利益空间的逐渐扩大与扩张,转轨经济(如中国经济)中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逐渐加剧,而市场经济的主要冲突恰恰就是利益冲突。

西方国家经过数百年的市场经济实践,已经探索出了既能有效调整这种利益冲突、又不至于损及市场经济发展活力的机制。

由信用体系和诚信文化构成的信用经济体制就是一种调整利益冲突、维系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模式。

这里的信用体系指涉及征信机制、信用记录使用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法律、法规体系,属于制度经济学中正式规则的范畴,作為本文探讨对象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即取此意;而诚信文化则相关于非正式规则范畴,指人们对诚实信用道德伦理的普遍接受与维护,如信用安徽等提法。

在经历了早期的报复性(相对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长期生产力压抑而言)爆发性、粗放型增长后,90年代中期以后的中国经济深受信用体系和诚信文化缺失的羁绊,各行业、产业、市场的发展都严重受制,其中建筑行业、建筑市场的发展所受影响尤深。

有鉴于此,在国务院加紧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五年规划》、《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市场行为信用标准》等规划和实施方案,开始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探索。

两年来,这些探索已取得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初步成果,但这些成果尚属治标层面,要从根本上改善建筑市场的信用环境,必须在两个关键问题上有所突破,即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推进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健康发展。

关于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探讨

关于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探讨
关于 我 国建 筑 市场 信 用体 系建 设 的探讨
Dicu son ofB l ng Cr tS sem n Dom esi on- s si ui di edi y t i tc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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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文 L We I n
了一个完整的规范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体系 , 构
理 要求。有资料 表明 , 由于建设单位 失信行 为 , 每 年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约 8 亿 元 ,累 计 拖 欠 的 ∞ 工程 资金总额 已达 6 o O O亿元 。 1 . 2从工程 承包情况来看 , 现在有些建 筑 体 企业在招投标 过程 采取不正 当竞争方 式 ,如 出 借 企业资质以达到 非法获利 等 , 到中标后 , 等 又 采取层层 转包 的方 式来赚 取 “ 理费 ” 最 后 工 管 , 程实际承包者 , 因工程项 目无利润可 言 , 导致在
约束 , 造成我 国建筑市场 目前信用缺失现象还十 分普遍。建筑市场的信 用缺 失和 失信行为, 不仅 对 我 国 国 民经 济 和 投 资 建 设 效 益 造 成 了 重 大 影
响 , 且 加 大 了企 业 的 经 营 成 本 与 风 险 , 使 全 而 更
社会资源利 用率低下 ,成 为制约生 产力发 展的 “ 瓶颈 ” 因此 ,建 立和 完菩建筑市场信 用体 系 。
施工过程 中偷工减料 、 粗制 滥造 。这些 问题 的存 在, 直接导致工程 质量低 下 , 安全事故频发 。
11 O
展 等 方 面 发 挥 了极 为 重 要 的 作 用 , 有 些 行 业 协 会 就 如 建 立 起 了信 誉 度很 高 的 承 包 商 企 业 名 录 , 对 这 些 承 并
建 设 已 经 刻 不容 缓 。

第三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知识点一: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二、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1.资质不良行为;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提示】资质不良行为包括:(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知识点二: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励机制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一)公布的时限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3)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可申请缩短的,但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不利可延长)。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公布自招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从其决定。

(二)公布的内容和范围1.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应由住建部统一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通过工商、税务、纪检、司法、银行等其他部门信息共享的,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2.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作出的以下处理给予公告:(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5)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6)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7)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追回已拨付资金;(8)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9)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10)其他;【提示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提示2】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注意】仅限于商业、个人秘密,国家秘密不得公开。

(三)公告的变更1.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信息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2.行政处罚经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3.招标投标当事人对公告认为不符的,可提出书面更正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对,作出处理,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4.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迫在眉睫

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迫在眉睫

序、 信息 收 集 、 价 主体 、 价结 果 应 用 等 还缺 乏 评 评
明确规 定 。虽 然一 些 地方 对企 业 和个 人 不 良行 为 作 了规 定 .但 由于各 地制 定 的不 良行 为 标准 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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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1月 1 07 5日, 建设部颁布 < 建筑市场诚信行 为信息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办法 >) < 和 建筑市 场各方主体 不 良行 为记录认定标准 >( 以下简称 < 标准 >)针对建筑市场 9方责任主体 , , 共制定 了 1 5条不 良行 为认定标准 。. 7 这 是全国建设 系统 的一件大事。< 办法 > 的颁布 , 标志着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迈 出重要一步。< 办法 > 的实施
制 度 , 建 设现 代市 场 体 系 的必要 条件 , 是 也是 规 范 市 场经 济秩 序 的治 本之 策 。 十六 届六 中全会 审 议
通过的 《 中共 中央 关 于构 建社 会 主 义和 谐社 会 若
问题 。《 办法 》 标 准》 和《 的发布 , 就是 贯彻 落实这 一
指示 的直接 成果 ;建 设部 部 长 汪光 焘 也认 为 ,办 《
将 为 建筑 业 的 发 展 提 供 一 个 良好 的外 部 环 境 , 于 规 范 建筑 市 场 秩 序 、 变 政 府 职 能 、 止 建 设 领 域 拖 欠 工 程 款 等 有 对 转 防
着重大的意义。 < 办法 》 < 和 标准 > 的贯彻落 实, 必将有助于加快建立健全法律保障 、 经济制衡、 信用约束 、 政府监管的
用体系建设具有重 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 意义。本期特编辑 了本专题 , 介绍 < 办法 > < 和 标准 > 的相 关内容 ( 文件 详见 “ 政务视 窗” 目 )供大家学 习参考。 栏 ,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之我见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之我见
政 的 管 理 体 系 ,局 限 于 对 原 有 管 理 职
能部门 的功 能复制 缺 少统一规划 。 我 国原米 的建 设项 目管 理体 系属
项 目政府管理信 息化现状
卜 ”期 间 , 国 建 强 k 关政 五 我 相 的 电 子 政 务 系 统 建设 取 得 了 巨
于职 能需 要 ,各划 一块 ,如 建设项 目
( )新 加坡 建设 项 目政府 管理 一 信 息化
建筑产业安 全发展 。
此如 何利用现 代化的手段 减小 场 中 的 信 息 不 对 称 ,建 立 信 用 促进 建筑 产业健 康安 全 发展 。 现 阶段政府 信息化建设 的一项 务。
作为 电子政务最 发进的 国家之一 的新加坡 ,建设项 目政府管理 系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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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的 分 组 ,形 成 层 次 分 明 、 结 构 清 晰 的 建 设 项 目管 理 业 务 体 系 。 其 次 ,结 合 建 设 项 目生 命 周 期 特 点 ,优 化 政 府 管 理 业 务 流 程 。业 务 流
程 优 化 是 一 个 长 期 的 过 程 ,也 是 一 个
国范围 内、 全过程系 统实现 文字 、 图片
两 种格式 的文档在 线递交 审批 的。
C ORE T 的 核 心 目标 是 :通 过 NE
料 直 接 输 入 电脑 报 到 管 理 机 构 。 管 理 机 构 直 接 从 联 网 电脑 中审 批 报 建 手 续 。 还 有 所 有 申请 竣 工 的 报 告 ,也 输
目。 世 界 上 第 一 个 在 全
数 据 。 甚 至 连 项 目报 建 制 度 也 采 用 电 脑 手 段 。各 承 包 商 、业 主 不 需 要 书 面
资 料 报 建 ,可 以 把 项 目的 各 种 数 据 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吉建办[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9〕122号)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指示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推动行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是:以建筑业企业数据库、执业人员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和信用数据库建设为基础,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管理、信息共享的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到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全覆盖,实现建筑市场监管功能、企业和人员信用管理功能、监管信息和公共信息查询功能、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形成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尽快改变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力量薄弱的不利局面,逐步确立社会信誉在企业发展生存中的强势地位,营造全省建筑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步骤(一)确定系统建设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开发合同。

(二)针对拟定系统组织技术论证,确定各系统建设内容及建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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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本节包括4项内容
1Z303031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1Z303032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Z303033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1Z303034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

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1Z303031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按照2007年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

一、良好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1Z303032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对涉及建筑市场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即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不良行为,制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

特别是强化了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问题,突出了建筑许可、市场准人、招标投标、发承包交易、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拖欠于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治理商业贿赂等相关内容。

此外,《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中,对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也制定
了具体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大类、41条。

(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条)p.108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借用、出借、超越、伪造、未培训)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条)p.108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投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不正当竞争、转包、违法分包)
(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条)p.108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材料使用、检测、保修、节能)
(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4条)p.109(安全责任、管理、培训、生产、许可)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所列行为;(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秘密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Z303033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一)公布的时限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诚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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