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动量仪的校验及精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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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动量仪管理制度

气动量仪管理制度

气动量仪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气动量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气动量仪的部门和人员。

三、气动量仪的定义气动量仪是一种用于测量气体流速和气体量的仪器,具有测量准确、操作简单等特点。

四、使用原则1. 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气动量仪。

2. 保持气动量仪的清洁和完好。

3. 定期对气动量仪进行检修和校准。

4. 禁止私自更改气动量仪的参数。

5. 禁止将气动量仪用于其他非指定用途。

五、气动量仪的管理责任1. 总经理:负责气动量仪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组织实施。

2. 技术部门:负责气动量仪的选择、购买、维护和校准。

3. 使用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使用气动量仪,保证测量准确。

4. 维修部门:负责对气动量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

六、气动量仪的购买和验收1. 技术部门根据使用需求确定购买气动量仪的品种和型号。

2. 采购部门按照技术部门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购买。

3. 技术部门对所购买的气动量仪进行验收,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七、气动量仪的安装和调试1. 技术部门负责对气动量仪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2. 安装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安装说明书严格操作。

3. 调试后必须进行试验检验,确保气动量仪正常工作。

八、气动量仪的使用1. 使用人员必须熟悉气动量仪的操作规程,并接受培训。

2. 使用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气动量仪,保证测量准确。

3. 使用人员必须定期对气动量仪进行清洁和维护保养。

九、气动量仪的维护和保养1. 维修部门负责对气动量仪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2. 维修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气动量仪的维护技术,确保维护质量。

3. 维修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气动量仪的保养记录。

十、气动量仪的检修和校准1. 气动量仪必须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检修和校准。

2. 检修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检修质量。

3. 校准必须在有权机构认证的实验室进行,确保校准结果准确。

十一、气动量仪的报废和处理1. 损坏严重或无法修复的气动量仪必须报废。

气动量仪校准方法

气动量仪校准方法
内则执行7
7、如果6处浮标不在刻度范围内, 则慢慢调整测头高低,观测浮标 是否在刻度范围内
3、此两口用我们的软管连接
4、此出气口下 放任一量块, 测头不要与 量块接触,留
一定间隙
2、拔掉气动测头管
1、先关掉气阀 5、打开气阀
10、观看浮标 是否从下限到 上限(或者上限 到下限),如果 是,则按9步骤 调整浮标到零位 开始按校准点 校准,如果不是 则调整放大倍数 旋钮重新调整后 重新按照重复 8、9、10步骤
气动量仪校准方法
依据: JJG 356-2004 气动测量仪检定规程
气动量仪校准方法
放大倍数调整旋钮
零位调整旋钮 输出接头
刻度尺 进气阀
放大倍数 分度值
浮标
进气口
出气口 锲形块
测头上下调整装置 微分装置/分度0.2μm
气动量仪检定装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6、观看浮标位置 如果浮标位置 已经在刻度内则
执行9,如果浮标 位置不在刻度位置
放大倍数旋钮
8、调整零位按钮 使浮标位于刻线最 上端或者最下端
9、按照测量范围(上下限测量范围)旋转 测微头到整个量程

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

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校准管理制度1、计量器具定期检定制度1.1必须根据维护计划定期维护使用中的检查仪器,其维持率达到98%以上。

每年12月将第二年度维护计划报科室,班组负责具体实施,科室安全小组进行监督。

1.2所有未通过验证或超过周期的在用测试仪器应停止使用,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科室主管。

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1.3检定检测仪表,验证记录必须填写并妥善保管。

1.4新启用的检测仪表,经检定合格,需编号、填写账卡、只有在确定验证周期后才能使用。

1.5在循环中发生故障或由于其他原因检测到故障后,不能使用,应由所在班组查明原因报科室主管,经检修合格后可以使用。

1.6使用部门负责在用检测仪器、检测设备按10%的比例,每月抽检一次,并认真做好检定记录。

对不符合精度要求的,应及时送修。

2、测量仪器的使用、维修、保养、制度2.1班组计量器具由专人保管,建立相关资料。

2.2班组保管的计量器具,要经常检查、加油、防锈、保持测量仪器清洁完好。

2.3要爱护计量器具,不乱丢乱放,机器运行时禁止测量,防止止磨损表面,禁止重物压放,用后及时保养。

2.4仪器使用后,妥善保管。

2.5计量器具负责人,必须熟悉其性能、结构原理,按规程操作。

2.6使用中的测量仪器,如发现异常,严禁私自拆卸、乱调,因此而造成的损坏,视情节追究责任。

2.7仪表光学镜面,严禁手指触摸,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维护。

2.8各种计量仪表必须按期送检。

各种测量和测试数据必须通过抽样检查进行认证。

对不负责或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9正确和使用计量仪表,周检期间使用的测量仪器,如有不合格者,应及时上报,一经查实,责任人按有关制度处理。

2.10认真做好各种仪器的原始记录,并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和遗失。

气动量仪校准方法

气动量仪校准方法
放大倍数旋钮
8、调整零位按钮 使浮标位于刻线最 上端或者最下端
9、按照测量范围(上下限测量范围)旋转 测微头到整个量程
内则执行
7、如果6处浮标不在刻度范围内, 则慢慢调整测头高低,观测浮标 是否在刻度范围内
3、此两口用我们的软管连接
4、此出气口下 放任一量块, 测头不要与 量块接触,留
一定间隙
2、拔掉气动测头管
1、先关掉气阀 5、打开气阀
10、观看浮标 是否从下限到 上限(或者上限 到下限),如果 是,则按9步骤 调整浮标到零位 开始按校准点 校准,如果不是 则调整放大倍数 旋钮重新调整后 重新按照重复 8、9、10步骤
气动量仪校准方法
依据: JJG 356-2004 气动测量仪检定规程
气动量仪校准方法
放大倍数调整旋钮
零位调整旋钮 输出接头
刻度尺 进气阀
放大倍数 分度值
浮标
进气口
出气口 锲形块
测头上下调整装置 微分装置/分度0.2μm
气动量仪检定装置
6、观看浮标位置 如果浮标位置 已经在刻度内则
执行9,如果浮标 位置不在刻度位置

气动测量仪调试及测量规程

气动测量仪调试及测量规程

气动测量仪调试规程
一、气动量仪调试方法:
1、依据校对环规上限下限尺寸算出公差带,在测量仪上调出公差带宽度即为调出公称倍率。

2、测量仪上旋钮(短)为倍率旋钮,下旋钮(长)为零位旋钮。

3、调整方法:
1)将气内测头放入下限环规内,此时如果浮标位置低于或高于下限尺寸时,则往同一方向调整倍率旋钮(即浮标高于下限时往上调整,浮标低于下限时往下调整),调整量一般为差值的1-1.5倍,然后再用零位旋钮将浮标调整到下限位置。

2)将气内测头放入上限环规内,此时如果浮标位置高于上限尺寸,通过倍率旋钮往下调整浮标,调整量为差值的1-1.5倍,然后再用零位旋钮将浮标调整到上限位置。

如果浮标位置低于上限尺寸,通过倍率旋钮往上调整浮标,调整量为差值的1-1.5倍,然后再用零位旋钮将浮标调整到上限位置。

3)反复几次调整完毕后,检查调整是否准确,即将测头放入下限环规内,平视观看浮标位置是否在下限位置,再将测头放入上限环规,平视观看浮标位置是否在上限位置。

4.确认浮标的上下限位置调整准确后,方可进行测量。

在测量过程中要定时进行校准。

编制:审核:批准:。

《气动量仪使用作业指导书》

《气动量仪使用作业指导书》

同截面上下对角喷气,其它测定
打 2、测定具的气路连接是否正确。 开 气 源
具则是同一截面对着喷气。判别 有无错接只要用拇指和食指捏住
3秒
相应的喷嘴或放入标准件看浮标
整体变化即可。


气 动
3、是否按照标准件上的实刻值对标准。
3、核对标准件大小范实刻值,目 视已校对的标准。
5秒


进 行 点 4、气动量仪装置的重复误差≤1μm。 检
若气动量仪发生故障须及时联系计量室人员进行维修。
4.0 作业流程:
步骤 项目
内容
方法
操作 时间
1、气源压力是否正常 (0.3~ 0.7Mpa)气压表、测定具防碰 胶(每2个月更换一次防碰胶)。 用手感觉各气管接口是否有漏气 5秒 现象,异常时及时调整气管接口 。
2、直角度测定具的喷气方式是不
断裂
(
气 动 量 仪 1、以小范的校对值为基准 调 整
1)使用零位旋钮将所有浮标调为
同一水平线
2)将大范标准件放入测定座,若
浮标指在大范校对值之上2个格 子,则调整倍率旋钮使浮标相对
1分钟
大范校对值向下4个格子,再用零
位旋钮将浮标扭回大范校对值,

对 测
反之亦然。
定 2、其他管浮标使用同样方法进行调整 具
用酒精擦拭干净。
2)转机种时、不常用的检具必须
涂上防锈剂或冷冻机油,放回指 定地方存放。
3分钟
3)检查测定具及标准件是否有划
花、打痕、磨损等,异常时及时
送计量室检查维修。
用抹布加清水擦拭台车、台架外 表面。
2分钟
5、对有污垢的空气过滤器滤芯进行清 洁(月保养)。

气动量仪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气动量仪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气动量仪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1.范围本规程适用浮标式气动量仪术语分度圆分度值指每个刻度间距所代表的量值或指示仪显示最末位一位数字所代表的值。

基本放大倍数刻度尺上相邻两刻度线的间距与分度值的比值。

2.概述浮标式气动量仪是将被测尺寸的变化转化成锥度玻璃管内浮标位置的变换,从而实现尺寸的比较测量的仪器。

气内测校(气动测头)是一种用于气动量仪作比较测量时调整尺寸上下限的精密标准装置。

浮标式气动量仪规格性能。

单位(mm)放大倍数刻度范围分度值两基准内示值误差1000倍0.210 0.005 0.0042000倍0.110 0.002 0.0025000倍0.044 0.001 0.00110000倍0.022 0.0005 0.00052.4浮标式气动量仪倍数的选择。

单位(mm)a.被测尺寸公差≥0.006≤0.012,选用10000倍量仪。

b.被测尺寸公差≥0.012≤0.025,选用5000倍量仪。

c.被测尺寸公差≥0.025≤0.075,选用2000倍量仪。

d.被测尺寸公差≥0.075≤0.154,选用1000倍量仪。

3.使用注意事项3.1浮标式气动量仪使用时,应检查供气管理系统中,不应有影响使用性能的漏气,压力应在0.4Mpa~0.65Mpa,压缩空气必须通过空气过滤器,清除其中油、水和其他杂质。

3.2 气动量仪输出接头与气内测校之间用塑料软管连接,其内径为4mm,壁厚不小于1.5mm,长度不大于1.5m。

3.3 使用时应检查放大倍数旋钮与调零旋钮转动时应灵活,不得有明显的窜动。

3.4 在测量中浮标不应有严重的摆动与窜动,缓冲弹簧不应有粘挂浮标的现象。

3.5 用气内测校上下限校对的实际差值进行倍数和零位调整,调整的方法为:现将下限校对规(设实际尺寸为¢22)套入测量头上。

使测量头的喷嘴位于校对规的宽度中间,打开进气阀,调节零位旋钮使浮标处于“0”位。

取下下限校对规,放上上限校对规(设实际尺寸为¢22.015),旋转放大倍数旋钮进行倍数调整,如此反复用上、下限校对规调节放大倍数旋钮和零位旋钮达到浮标分别正确位于”0“和“15”时为止。

仪器校验管理制度.doc

仪器校验管理制度.doc

027仪器校验管理制度11.目的:对检测装置进行管理和校正,确保检测装置的精确度和准确度能满足其使用要求。

2.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检测装置。

3.职责:3.1质量部3.1.1仪校员:负责检测装置统计和制定校验计划;负责检测仪器和量具的外校,并对校正的记录进行保管存档;负责对检测装置使用和维护后的状况进行检查确认。

3.1.2 理化员:负责理化室检测仪器和量具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并对检测装置出现异常时反馈给仪校员处理。

3.1.3 质量经理:负责提供相关检验标准和规范。

3.2 其它使用单位: 负责在使用单位保管的检测仪器和量具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并对检测装置出现常时反馈给仪校员处理。

3.3采购部:负责检测装置的采购。

3.4设备科:3.4.1对新进设备结构及性能做验收判定。

3.4.2对检测装置、设备仪表进行管理和校正,确保检测装置、设备仪表精确度和准确度能满足其使用要求。

4.定义:4.1外部校验:由国家认可之校验单位或仪器设备之原供应厂商执行校验,校验系统追溯国家和国际系统。

5.内容:5.2 检测装置采购:5.2.1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申请,填写《采购申请单》,并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再呈送给总经理批准。

5.2.2采购部依据核准的《采购申请单》采购其相应规格、型号、精密度的检测装置。

5.3检测装置验收:5.3.1采购部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装置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或校验标准,由设备科对其结构及性能验证后予以验收,若不合格,则由采购部退回供应商处理。

5.3.2 特殊之检测设备需由厂商安排人员安装、调试后,再由工厂设备管理部判定。

5.4登记管理:5.4.1经验收合格并入库的仪器和量具由品质部仪校员进行编号,编号原则如下:□□——□□□流水号(001-999)类别代号(如:部门名称:部门名称-001)并登记到《检测装置统计表》,建立《检测装置履历表》,然后经品质部仪校员内校或送外校并验收合格后,由仪校员通知需使用部门领用,同时品质部仪校员做好仪器和量具登记、列管发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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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由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与其相关的场站装卸、储存等业务。

集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汽车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集装箱汽车运单,应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集装箱汽车运输,是指采用汽车承运装货集装箱或空箱的过程。

主要运输形式有:港口码头、铁路车站集装箱的集疏运输或门到门运输和公路直达集装箱运输。

(二)承运人,是指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及代办相关业务并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三)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集装箱运输合同中指定提取货物的人。

(五)场站作业人,是指集装箱中转站、货运站从事集装箱、集装箱货物装卸、堆存、仓储业务的人。

场站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

(六)装拆箱作业人,是指受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委托进行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业务的人。

装拆箱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托运人或场站作业人。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一节集装箱与集装箱货物第五条集装箱是有一定技术标准要求的运输设备,应符合集装箱定义。

集装箱分为国际标准、国内标准和非标准集装箱。

第六条承运的集装箱可以是托运人托运的集装箱,也可以是承运人的自备集装箱。

第七条集装箱货物是指能装入集装箱内而进行汽车运输的货物。

集装箱货物分为整箱货物和拼箱货物。

第二节运输类别第八条按照集装箱所装载货物的性质,集装箱汽车运输分为普通箱、特种箱汽车运输;特种箱包括危险货物箱、冷藏保温箱、罐式箱等。

第九条根据集装箱箱型情况和贸易运输合同,集装箱汽车运输分为国际箱、国内箱汽车运输。

第三节运输车辆第十条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应是技术状况良好,带有转锁装置,与所载集装箱要求相适应,能满足所运载集装箱总质量的要求。

第十一条集装箱运输车辆通常采用单车型式或牵引车加半挂车的列车组合型式,半挂车分为框架式、平板式和自装自卸式等。

第四节集装箱公路中转站、货运站第十二条集装箱公路中转站、货运站的设置和配备,应符合GB/T枣12419《集装箱公路中转站站级划分和设备配备》的要求。

第十三条场站作业人应配备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和装拆箱作业机械,装卸机械应有集装箱专用吊具,装卸机械的额定起重量要满足集装箱总质量的要求。

装拆箱作业机械要能适应进箱作业。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一节合同的订立第十四条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种类为月度(月度以上)或批量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亦可以是集装箱汽车运单(以下简称运单,见表一)。

第十五条月度或批量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一)集装箱货物名称、数量、性质;(二)集装箱数量、箱型、规格;(三)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名称、地址、电话、邮编;(四)起运地、到达地;(五)运输时间、交接方式;(六)运费和费用结算方式;(七)特约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运单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集装箱货物名称、数量、重量或体积;(二)集装箱数量、箱型、规格及箱号;(三)装运集装箱船名、航次,场站货位,进港、站日期或卸船、车日期;(四)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名称、地址、电话、邮编;(五)接箱、货地点(起运地)、卸箱、货地点(到达地);(六)运输日期;(七)箱、货交接方式及提、还空箱地点;(八)运费和费用结算方式;(九)货物价值,是否保价、保险;(十)运输要求和特约事项。

第十七条合同当事人双方就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协商一致并签章后,合同成立。

第二节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托运第十八条托运人托运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应按以下要求填写运单。

(一)一张运单托运的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起运地;(二)托运拼箱货物要写明具体品名、件数、重量;托运整箱货物除要写具体品名、件数、重量外,还要写集装箱箱型、箱号和封志号,并注明空箱提取和交还地点;(三)易腐、易碎、易溢漏的货物、危险货物不能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用一张运单托运;(四)托运的整箱货物,应注明船名、航次、场站货位、箱位,并提交货物装箱单(见表二);(五)托运人要求自理装拆集装箱或自理装卸集装箱时,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六)托运需经海关查验或商品检验、卫生防疫、动植物检验的集装箱时,应连同检验地点在运单中注明;(七)应使用钢笔或元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八)已填妥的运单,如有更改,必须在更改处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托运集装箱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集装箱箱型、箱号、封志号等,应与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第二十条托运的普通集装箱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易腐货物、流质货物、贵重物品、货币、有价证券等物品。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证明文件和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将有关文件提交承运人检查核对,如需随货同行或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及份数。

第二十二条托运需要具备运输包装的货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对没有统一标准和要求的,应在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第二十三条托运人不自理集装箱装卸作业,要办理在港站或其他场所的集装箱装卸作业申请,并在运单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托运特种集装箱货物,托运人应按以下要求,在运单中注明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一)托运冷藏保温集装箱,托运人应提供冷藏保温集装箱货物的装箱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二)托运鲜活货物集装箱,应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说明书,货物允许的最长运输期限应大于汽车运输能够达到的期限;(三)托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部颁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第三节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受理第二十五条承运人对托运人提交的运单应逐项审核,需要安排特殊运输的,应征得托运人同意,并在运单上记载。

第二十六条承运人受理凭证运输或需有关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后,要在证明文件的背面注明已托运货物的数量、运输日期,并加盖承运章。

准运证明和检验证明要随货同行,以备查验。

货物到达后,一并交收货人或退还托运人。

第二十七条承运人受理运输业务时,对托运人不自理集装箱装卸作业的,须要求托运人提交装卸机械作业申请书或受托运人委托代办理集装箱装卸机械的作业申请。

第二十八条集装箱运输中,在与承运人非隶属关系的集装箱中转站进行装卸作业,承运人应与场站作业人签订作业合同。

第二十九条承运人运输整箱货物前,应核对箱号,检查箱体和封志,发现箱体损坏或铅封脱落,需经交接人及封志监管单位签认或重新施封后,方可起运。

第三十条承运人运输拼箱货物前,应核对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是否与运单填写内容相符;检查货物包装是否良好,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可能危及安全运输的,不得承运;包装轻度破损,托运人坚持装箱起运的,需经承运人同意,做好记录,签字盖章后,方可承运,其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承运人要根据受理的集装箱货物、集装箱箱型和集装箱总质量的情况,合理安排运输车辆,车辆装载不得超过有关限定载质量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集装箱拼箱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整箱货物起运前承运人要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第四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条月度和批量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和解除:(一)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二)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履行运输合同;(三)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运输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四)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应在集装箱货物起运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提出运输合同变更书(见表三)或采用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等)。

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第三十四条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由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方负担,或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按规定或商定的方式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五条运单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一)集装箱货物起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

承运人提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费;托运人提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的,应负担因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二)集装箱货物起运后,不能解除运输合同;但经托运人征得承运人同意,可以变更货物到达地和收货人,变更运输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由要求变更运输合同方负担。

(三)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由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提出运输合同变更书或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运输责任的划分第三十六条承运人的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责任期,从收到整箱货物起,到运达目的地,整箱货物交付收货人止;集装箱拼箱货物运输责任期,从收到拼箱货物起,至运达目的地,拼箱货物交付收货人止。

第三十七条整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内,保持箱体完好,封志完整,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拼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内,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二)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三)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四)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五)其他非承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用承运人的自备集装箱装运货物,由于集装箱隐性破损,造成货物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未按约定时间运达,承运人应负违约责任;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承运人应将集装箱或货物无偿运到规定的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

第四十一条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的经济损失,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托运人未按合同或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车辆延滞及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违约或延滞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车辆、机具、设备的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由托运人负责赔偿:(一)在整箱、拼箱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其他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行为;(二)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三)货物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四)错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四十四条托运人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运误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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