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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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设立上海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设立上海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设立上海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6•【字号】沪府办〔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设立上海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沪府办〔2024〕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整合设立上海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不再保留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上海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陈杰副市长副组长:庄木弟市政府副秘书长杨佳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成员:陈石燕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戎之勤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朱民市商务委主任王浩市教委副主任祝新军市公安局副局长李雅平市民政局副局长宋烈市司法局副局长朱俊市财政局副局长谈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谭友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裴晓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副主任王晓杰市交通委副主任高昊旻市水务局副局长屈新平市退役军人局一级巡视员彭文皓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姚汝林市国资委副主任金维伦市绿化市容局副局长徐珲市总工会副主席姜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杨佳瑛同志兼任。

今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6日。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与规范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与规范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与规范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制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与规范》(以下简称《细则与规范》)。

本《细则与规范》包括了单位清查阶段普查区划分与绘图、部门数据整理、清查数据采集和清查数据处理等数据处理工作内容,是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单位清查数据处理工作的重要文件。

各级普查机构应遵循本《细则与规范》规定的工作原则、流程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工作任务,制定本级清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与规范。

一、工作原则和要求(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四经普)清查数据处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即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统一的数据处理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本级的数据处理工作。

(二)专业协作,注重配合。

单位清查数据处理工作涉及到不同专业和部门,各级普查机构要明确专业和部门间的分工与责任,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清查数据处理工作。

(三)统筹管理、保证质量。

数据质量是普查工作的生命,是数据处理贯穿始终的根本遵循。

要牢牢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加强管理,做好统筹,采用多种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及时性,把好数据质量关。

(四)加强防范,确保安全。

各级普查机构要树立安全意识,采取必要的技术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系统,防止病毒侵袭和“黑客”攻击,严防数据丢失、泄密,确保数据安全。

二、业务模式单位清查的业务模式为:各级普查机构按照普查方案要求收集部门数据,进行部门数据整理,生成清查底册;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完成普查(小)区划分和绘图,生成离线地图包。

县级普查机构将清查底册和离线地图包推送到PAD。

普查员携带PAD,根据普查区电子地图,对除军队系统普查对象外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清查,采集普查对象(不包括不得使用PAD采集清查表和定位的,以及不得通过网络报送信息的单位,此类单位采集和报送方式另行规定)所在建筑物信息,分类填报清查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普府〔2018〕42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普府〔2018〕42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普府〔2018〕4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l7〕5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l8〕8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在2018年开展本区第四次经济普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全面调查本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本区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进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范围: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休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一、普查目的 (1)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1)三、普查时点和时期 (2)四、普查内容 (2)五、普查方法 (3)六、普查业务流程 (3)七、普查组织实施 (8)八、普查法纪与质量控制 (9)第二部分普查表式一、普查表目录 (10)二、普查基层表式 (13)(一)一套表单位普查表式 (13)(二)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式 (47)(三)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式 (55)(四)部门普查表式 (56)第三部分普查工作细则一、普查单位划分规定 (94)(一)基本规定 (94)(二)主要原则 (96)(三)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规定 (97)二、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 (102)1(一)普查区划分原则 (102)(二)命名和编码规则 (103)(三)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流程 (103)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 (105)(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责与工作任务 (105)(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 (106)(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 (107)(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管理 (108)四、普查单位清查办法 (109)(一)清查目的 (109)(二)清查的基本原则 (109)(三)清查对象、范围和时间 (110)(四)清查方式 (110)(五)清查内容和清查表 (110)(六)清查用标准目录 (111)(七)清查的实施步骤 (111)五、普查登记工作细则 (144)(一)前期准备 (144)(二)数据采集与报送 (145)(三)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 (147)六、部门实施普查的办法 (152)(一)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部门 (152)(二)人民银行 (153)(三)银保监会 (155)(四)证监会 (158)(五)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160)2(六)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 (161)(七)其他部门 (162)第四部分普查数据处理方案一、基本原则 (165)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166)三、普查数据处理环境准备 (168)四、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准备 (170)五、单位清查阶段的数据处理 (172)六、普查登记阶段的数据处理 (173)七、数据安全 (174)八、质量控制 (176)九、时间进度安排 (176)第五部分普查全面质量管理办法一、总则 (177)二、普查需求确定 (178)三、普查方案设计 (178)四、普查方案审批 (179)五、普查任务部署 (179)六、普查区划分与绘图 (179)七、普查人员选聘及管理 (180)八、清查底册编制 (180)九、单位清查 (180)十、登记准备 (181)十一、普查登记 (181)十二、普查数据检查、审核和验收 (182)十三、普查数据汇总 (182)3十四、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183)十五、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 (183)十六、普查资料开发 (184)十七、普查总结 (184)十八、普查表彰和处罚 (185)十九、附则 (185)第六部分附录一、普查综合表式 (186)二、指标解释 (250)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374)四、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380)五、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计划表 (384)六、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流程图 (386)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分类标准和填报目录 (387)4。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流程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流程

普查业务流程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编制清查底册,实施单位清查,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及普查总结等13个环节。

(一)制定普查方案(2018年1-9月)。

1.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制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7月底前)。

2.省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并进行试点(8月底前)。

3.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经普办公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项目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主要内容(9月底前)。

各地原则上不得增加普查内容,如省级确需增加的,由省统计局和省级普查办公室报请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经普办审批。

(二)普查区划分及绘图(2018年7-8月)。

1.工作准备。

国务院经普办统一选定电子底图,下发普查区绘图与管理软件。

普查机构开展相关培训。

2.划分普查区。

省市县三级普查机构对本地管辖区域及边界进行确认,县级普查机构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形成普查区地图。

3.核实和验收普查区地图。

县级普查机构核实并修改普查区和普查小区边界。

整理、审核、修改本级普查区地图。

县级以上各级普查机构逐级验收下一级普查区地图。

具体按照《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2018年7-8月,11-12月)。

1.人员选聘。

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指导、乡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聘工作。

2.业务培训。

对选聘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人员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

具体按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四)编制清查底册(2018年7-8月)。

1.收集整理部门数据。

各级普查机构按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向相关部门收集单位名录和相关资料。

资料整理后,逐级分解至县级普查机构。

2.进行单位比对。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等关于共同做好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经济统计【发文字号】国经普办字[2013]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a31民政部【发布日期】2013.07.26【实施日期】2013.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共同做好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为共同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的提供(一)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和质检等部门请于2013年9月15日前,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或Excel文件)方式,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截至2013年8月底前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并请于2014年1月15日前,提供2013年9月至12月底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二)各相关部门提供资料的通用指标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登记证号、单位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以及行业代码(或主要业务活动)等。

除上述通用指标外,机构编制部门要按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合署办公和教学点分别提供单位名录;民政部门要按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别提供单位名录;税务部门要按正常户和非正常户分别提供单位名录,并增加单位登记地址、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上年营业收入和上年税金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税务分局、税务所提供管户资料;工商部门要按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别提供企业名录,并增加新、原登记注册号及注册资本(金)等指标;质检部门要按有效库和质疑库分别提供单位名录(具体表式附后)。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数据审核验收实施方案.doc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数据审核验收实施方案.doc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点数据审查查收实行方案为确实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点(以下简称清点)数据审查查竣工作 ,依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有关规定,拟订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一)明确目标。

摸清所有法人和家产活动单位以及二、三家产个体经营户的基本状况,保证清核对象不重不漏,为正确确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厘清地方普查机构与有关部门的普查登记责任创建条件。

(二)增强协调。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一致领导,普查中心牵头,局内各有关司(中心)及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各负其责,保证审查查竣工作准时保质达成。

(三)科学审查。

以单位清点方法和清点数据特色为基础,科学设计覆盖全流程的审查方法,综合使用机器审查与人工审查相联合、审查与评估相联合的方式,有效提升清点数据质量。

二、职责分工(一)普查中心负责牵头展开清点数据审查查竣工作,主要包含数据全面审查、局内外交流协调、普查登记底册生成与清点结果剖析三方面工作。

数据全面审查:负责法人和家产活动单位清点表( 621 表)、个体经营户清点表( 622 表)的排重审查,表内各指标的规范性审查,法人和家产活动单位之间的关系关系审查,清点底册与清点表之间的关系审查,查疑补漏审查,建筑物信息审查,以及综合数据审查。

局内外交流协调:牵头负责对各地清点数据质量进行事中检查;一致将各有关专业司的审查查收结果反应省级普查机构;协调跨专业审查有关问题;协调编制、民政、市场看管、税务等部门审查评估清点数据。

底册生成与结果剖析:负责成立单位清点数据库和个体经营户清点数据库;生成法人和家产活动单位普查登记底册、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底册以及个体经营户抽样框;对清点结果进行深入剖析、撰写清点工作总结。

(二)工业司、投资司、贸经司、社科文司、乡村司、服务业司依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编码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负责法人和家产活动单位清点表( 621 表)、个体经营户清点表( 622表)中有关行业的单位(个体经营户)的行业类型和经济活动代码的规范性审查。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成立上海地区国家统计局区县调查队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成立上海地区国家统计局区县调查队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成立上海地区国家统计局区县调查队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沪统字[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成立上海地区国家统计局区县调查队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沪统字〔2007〕44号)各有关区县统计局:近期,国家统计局批准了《上海地区国家统计局区县调查队组建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切实组织实施好上海地区国家统计局区县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以下简称上海调查总队)和市统计局决定成立上海地区国家统计局区县调查队组建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国家统计局关于上海地区国家统计局区县调查队组建方案的批复》要求,组织实施《上海地区国家统计局区县调查队组建方案》,讨论决定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在上海调查总队和市统计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潘建新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上海调查总队主要负责人常务副组长:吴展敏上海调查总队党组成员、副总队长副组长:岳钢上海调查总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龚梅华市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刘稚南上海调查总队党组成员、副总队长戎鲤城上海调查总队党组成员、副总队长朱章海市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人事处。

其主要职责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起草有关文件,汇集信息并上传下达,对改革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具体安排和督促检查。

办公室主任由吴展敏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岳钢同志兼任,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人事处、财基处、监察室及上海调查总队办公室、农业调查处为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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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沪经普办字〔2018〕1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区经普办,市监狱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普办,市经普办各成员单位:现将《上海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8月13日- 1 -上海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办法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规范界定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

为做好本市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上海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清查目的摸清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和分布状况,准确界定本市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明确各级普查机构与相关部门的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普查单位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和普查登记等工作奠定基础。

二、清查对象和范围单位清查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清查时间单位清查工作从2018年7月开始,至2018年12月结束。

- 2 -四、清查原则和方式单位清查采取“块为主,条配合”的组织原则,由各级普查机构按在地登记原则,依照划定的普查小区对区域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摸清单位基本情况,做好单位清查登记工作。

为保证单位的不重不漏,对一些特殊区域的清查方式作如下规定:1.对于部属、地方属普通高校区域内单位的清查,由各区经普办按普查小区入户清查的方式进行。

市教委负责协调。

2.对于虹桥、浦东机场区域内单位的清查,由各区经普办按普查小区入户清查的方式进行。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

3.对于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监狱管理局和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农场等区域内单位的清查,由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监狱管理局和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普办按普查小区入户清查的方式进行。

4.对于市级党政机关大院(大楼)内单位的清查,由各区经普办按普查小区入户清查的方式进行。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

5.对于商务楼宇内单位的清查,由各区经普办按普查小区入户清查的方式进行。

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商务楼宇,市房屋管理局负责协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清查工作。

6.对于购物中心内单位的清查,由各区经普办按普查小区入户清查的方式进行。

市商务委负责协调。

7.对于在各经济开发区注册企业的清查,由各经济开发区负责,各区经普办负责指导,市工商局、市税务局负责协调。

- 3 -8.对于金融部门负责普查的单位,由各区经普办根据国务院经普办下发名录组织人员利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以下简称“PAD”)进行定位并核实地址和运营状态,免填清查表其他内容。

其他金融单位的清查,由各区经普办按普查小区入户清查的方式进行。

9.对于铁路部门负责普查的单位,由各区经普办根据国务院经普办下发名录组织人员利用PAD进行定位并核实地址和运营状态,免填清查表其他内容。

场站区域内其他单位的清查,由各区经普办按普查小区入户清查的方式进行。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

10.对于军队、武警系统单位的清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普办负责实施。

11.对于保密单位,由市经普办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实施。

五、清查内容和清查表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分别设计清查内容和清查表。

(一)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主要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注册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成立)时间、运营状态、执行会计标准类别、是否有能源产品生产销售、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情况等。

设1张清查表(《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情况》(621表))。

(二)个体经营户主要内容包括:有无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 4 -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户主姓名、所在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数、女性从业人员数。

设1张清查表(《个体经营户清查情况》(622表))。

六、清查用标准目录单位清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具体包括:《普查单位划分具体处理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2015)、《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等。

七、清查实施步骤单位清查工作包括:普查工作人员选聘及培训,普查区划分与绘图,清查底册整理,物资用品准备,实地清查,清查数据处理,上报清查结果,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等环节。

(一)普查工作人员选聘及培训(2018年5月-8月)1.人员选聘。

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聘工作由区经普办负责,街道(乡、镇)经普办具体组织实施。

2.业务培训。

市、区两级经普办对选聘的普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具体工作按照《普查工作人员选聘和管理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二)普查区划分与绘图(2018年6月-8月)1.布置底图。

市经普办统一将普查用地图,下发至各区经普办。

2.绘制普查区电子地图。

各区经普办统一组织,根据底图结合现场勘查,修订区域边界,对普查区进行编码;利用绘图软件,绘制普查区电子地图。

具体工作按照《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三)清查底册整理(2018年7月-8月)- 5 -市经普办以本市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五证合一”共享平台交换资料及其他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经比对、整理、合并后,按在地原则形成清查底册,下发各区经普办。

(四)物资用品准备(2018年7月-8月)单位清查所需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清查工作手册、普查工作人员证件、普查用品、清查表、《致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一封信》(以下简称《一封信》)等有关资料由市经普办统一制作,并由各区经普办负责发放。

(五)实地清查(2018年8月-9月)1.清查告知。

清查前,各级普查机构要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发放《一封信》,让清查对象知晓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以及单位清查的相关要求。

2.资料准备。

区经普办组织人员将清查底册、普查区电子地图加载至PAD。

3.入户清查。

由普查员采取逐户上门方式,对负责区域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清查。

入户时,普查员须主动出示普查工作人员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并通过询问,查验相关证照等方式确认清查对象。

其中,对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由普查员协助清查对象填写《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情况》;对个体经营户,由普查员以询问清查对象的方式,填写《个体经营户清查情况》。

基层普查机构应将普查员上报的清查结果与底册资料进行比对,将最终清查结果填报《清查底册》核查情况。

对于底册资料中未清查到的单位,要列出名单,交普查员查遗补漏。

- 6 -各级普查机构应指导一线普查工作人员充分利用《单位清查过录情况》,详细记录所负责普查区域内所有单位情况,以便于后期资料比对及特殊情况说明。

(六)清查数据处理(2018年8月-10月)各级普查机构应及时将清查数据上传到普查数据处理平台,责成专人完成以下工作:1.进行人工审核,对漏报的单位、漏报的指标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进行核实、补报和更正。

2.对由普查机构填写的代码,要根据相应规则进行编码。

根据清查对象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编写行业代码,并对相关行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编写经济活动代码;根据地址信息编写区划代码;对既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无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编写统计用临时代码。

3.组织开展跨专业和跨地区重名重码审核、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等。

4.单位清查资料应按规定由各区(部门)经普办统一保存。

(七)上报清查结果(2018年10月底前)各区(部门)经普办应按要求完成以下数据资料的上报工作:1.2018年10月10日前完成本区(部门)清查数据的审核验收,将清查表和清查底册及相关汇总情况上报市经普办;2.2018年10月31日前将清查工作总结上报市经普办。

(八)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2018年11月底前)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符合一套表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确认要求的单位,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做好审核材料的收集、报批工作。

- 7 -八、数据质量控制及对比分析单位清查工作的质量控制要贯穿始终,各级普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检查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单位清查工作质量。

1.建立单位清查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普查机构应定期向上一级普查机构报送单位清查进度以及工作中需解决的问题;上级普查机构应对下级普查机构进行督查和指导。

对于清查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由市经普办负责统一解答或作出处理规定。

2. 在实地清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各级普查机构要尽快组织开展数据检查工作。

区经普办要有重点地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小区,对抽中普查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逐户调查核对,抽查发现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的漏登率高于3%,或个体经营户的漏登率高于5%的普查小区,要对该小区所在街道(乡、镇)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数据进行全面复查。

市经普办及区经普办应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核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下级普查机构的清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3.各级普查机构要与各部门共同开展清查数据质量评估工作,比对分析清查数据与部门资料的差异情况,剖析差异原因。

4.清查数据要与统计调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包括:第三次经济普查数据、常规统计调查数据、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等,评估清查数据质量。

九、编制普查名录市经普办根据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结果和部门确认结果,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数据中分类标记一套表调查单位、非一套表调查单位以及金融、铁路等部门负责普查登记的单位,整理生成普查单位名录,并按经营地统一反馈至各区经普办。

- 8 -十、工作报告制度单位清查期间,为及时掌控清查工作进度,各级普查机构应定期向上一级普查机构上报单位清查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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