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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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范文(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范文(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分厂、车间和安全环保科,实施监管监察。

三、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分厂、车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分厂、车间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分厂、车间的职责一、分厂、车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安全生产,严禁从事非法生产。

二、分厂、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三、分厂、车间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四、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五、安全环保科及分厂、车间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六、安全环保科及分厂、车间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员工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七、分厂、车间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分厂、车间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安全隐患排查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安全生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将安全隐患分为四个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排查、治理和监控措施。

第二章等级划分第四条事故隐患等级划分如下:(一)一级隐患(重大隐患):可能导致人员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环境污染的事故隐患。

(二)二级隐患(较大隐患):可能导致人员轻伤、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隐患。

(三)三级隐患(一般隐患):可能导致轻微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隐患。

(四)四级隐患(微小隐患):可能导致轻微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排查与治理第五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第六条一级隐患排查治理:1. 由主要负责人组织成立专项治理小组,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 制定详细治理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 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二级隐患排查治理:1. 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排查,确定整改责任人。

2. 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 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三级隐患排查治理:1. 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排查,确定整改责任人。

2. 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 部门负责人定期检查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九条四级隐患排查治理:1. 由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排查,确定整改责任人。

2. 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 现场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章监控与奖惩第十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监控管理,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报告、治理和整改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发现、有效治理。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等环节进行严格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排查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排查工作应当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矿井通风、防尘、防灭火、防治水、机电运输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等安全设施运行状况;(三)矿井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四)矿井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工艺等;(五)矿井周边环境安全隐患;(六)其他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等级。

重大事故隐患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重大事故隐患等级,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治理期限等。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停产停工,撤出作业人员,进行治理;(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限制生产,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治理;(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加强监测监控,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性原则、预防性原则、综合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法制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要求在排查隐患时不留死角,涵盖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预防性原则强调事故隐患排查应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隐患。

综合性原则要求全面运用各种排查手段和方法,综合运用技术、管理、教育等手段。

科学性原则要求依据科学规范和方法进行排查和治理。

法制性原则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排查和治理。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和程序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工艺技术、作业操作、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等方面。

排查程序包括组织准备、实地勘察、隐患记录、分析评估、整改落实等环节。

1. 组织准备阶段,要明确排查的目标和任务,确定排查人员,制定排查方案和计划。

2. 实地勘察阶段,要详细了解生产现场和操作过程,检查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和使用状况,了解操作人员的工艺操作和安全意识情况。

3. 隐患记录阶段,要将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隐患的具体内容、位置、原因等。

4. 分析评估阶段,要对排查记录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的优先级和治理措施。

5. 整改落实阶段,要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跟踪指导整改进度,并进行整改验收。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管理要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管理要求包括:责任落实、分类管理、治理措施、督导检查、信息反馈。

责任落实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分类管理要求将隐患按照严重程度划分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治理措施要求针对每个隐患制定具体的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

督导检查要求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信息反馈要求建立隐患治理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隐患治理的结果通报相关人员。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一、隐患应根据煤矿管理层级,实行分级治理、分级督办、分级验收。

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一)重大事故隐患由主体公司或上级部门挂牌督办;(二)一般隐患的A级事故隐患由矿长或分管负责人督办;(三)一般隐患的B级事故隐患由专业科室负责人进行督办;(四)一般隐患的C级事故隐患:1、区队自行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区队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进行督办;2、各专业科室管理人员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专业科室负责督办;3、公司领导及上级部门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安全科进行督办;4、安全科对全矿所有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及时反馈上报。

二、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由上一层级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提级督办。

三、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治理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安全科反馈信息,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解除督办,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单位和验收人要对验收结果负责。

四、重大事故隐患经公司整改完毕后,业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再邀请长子县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

安全科在核实安全隐患治理验收报告确认合格后,应将安全隐患从登记中销号。

安全科应定期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矿长、主体公司和长子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

五、一般隐患A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责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矿长或分管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办理销号手续,解除督办。

六、一般隐患B级事故隐患由业务科室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七、一般隐患C级事故隐患:1、区队自行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或安检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复查人进行销号;2、科室管理人员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相关专业部室负责验收与销号;3、矿领导带班期间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能够当班立即整改的由矿领导本人或当班安全员负责验收和销号,需限期整改的由安全科指派专人验收,验收合格由复查人负责进行销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范文以下是一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的示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预防事故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排查责任与机构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并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人力和财力保障。

第三章排查内容和方式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包括生产设备、工艺、场所、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重点排查易发生事故的环节。

第五条排查方式可以采用定期、定点、定人、定岗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不定期、随机、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排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明确排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隐患整改和督办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发现的事故隐患,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八条督办工作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构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督办工作,主动报告整改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和纠正。

第十一条对于行业重点单位和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排查和治理。

第十二条对于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将追究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限制或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因违反本规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项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国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章隐患的分类和认定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五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I 级重大隐患和∏级重大隐患。

第六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IOO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I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二)∏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及以上、10人及以下死亡,或者1人及以上、50人及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IOO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4.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延安供应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航油延安供应站(以下简称“延安供应站”)安全生产隐患(以下可简称“隐患”)管理工作,建立隐患管理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辩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中国航油延安供应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供应站。

第三条供应站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办工作,对本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控制。

第二章定义与术语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包括:(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按隐患存在的领域,主要分为设施设备类、安全管理类、人员素质类、其他类。

1.设施设备类是指由于设施设备的技术等级滞后、性能缺陷、缺乏维修保养等方面存在问题,可能产生事故隐患;2.安全管理类是指由于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能产生事故隐患;3.人员素质类是指由于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不安全行为和安全意识等方面存在问题,可能产生事故隐患。

4.其它类是指管理部以外原因或部分不可抗力因素可能产生的隐患。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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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
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xxxx公司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
一、隐患的概念
1、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危险源是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安全隐患是指控制、约束、管理这些危险物的装备、系统、设施、人员、管理制度和体制等方面可能出现漏洞使危险物质突变形成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二、隐患分级
1、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三级:
重大事故隐患一级:危害相当严重、可能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治理难度相当大,需书面请示集团公司,停产停业,需要集团公司组织协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或相关专家共同解决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二级: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事故或者治理难度大,安排限期整改的或部室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需要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室帮助共同解决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三级:危害比较严重、可能造成一般事故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安排限期整改的或部门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需要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协调有关业务职能科室安排解决的隐患。

3、一般事故隐患分为三级:
一般事故隐患一级: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需生产部室或会同职能部室安排解决或需一定整改期限整改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二级:对安全生产有影响,需要工段安排或会同本部室整改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三级:对安全生产影响不大,能够立即安排个人或班组进行整改的隐患。

三、督办验收及销号
(一)督办验收
1、重大事故隐患(一级)由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督办,并协调相关人员验收。

2、重大事故隐患(二级)由总经理会同安委会成员负责督办,并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3、重大事故隐患(三级)分管负责人会同相关部室和有关人员负责督办,并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4、一般隐患(一级)由生产部室、业务职能部室自行排查认定的一般隐患一级,由本部室经理负责督办、验
收。

5、一般隐患(二级)由生产部室工段自行排查认定的一般隐患二级,由此工段工段长负责督办、验收。

6、一般隐患(三级)由生产部室班组自行排查认定的一般隐患三级,由此班组组长负责督办、验收。

7、未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和人员实施督办。

8、公司领导和业务职能部室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完成整改治理后,隐患所在部室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发现部门。

(二)销号
1、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验收合格后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给予销号。

2、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验收合格后由排查认定出隐患的部室负责给予销号并报至安全生产部归档。

四、隐患排查治理程序及要求
1、按照《xxxx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责任分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出的隐患要按“五定”(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定落实人、定时间、定资金)和“五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原则进行隐患治理。

2、各部室自行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公司统一的“安
全检查隐患整改、验收汇总表”表格内容要求做好登记、建档。

在处理过程中实行分级管理、逐级上报,同时,各部室对已排查出的隐患或已消号的隐患用统一“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验收汇总表”格式以电子、纸质两种形式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登记、汇总报送、存档、实施监控核查。

所有隐患实现闭合建档管理。

3、重大、较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有技术措施,并落实到位,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现场要有专人指挥,安检员现场监督,设立警示标示。

4、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覆盖各工序、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组织制定重大隐患专项治理方案并及时上报蒙东公司。

5、各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分管范围内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各部室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部室内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6、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和各部室负责人组织开展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内容和参加人员。

7、各生产部室生产期间安排管理、技术、安检人员及工段长、班组长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岗位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8、能够立即和在期限内完成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措施
及时整改治理消除隐患,做好记录和登记台账。

不能立即和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治理的事故隐患,由整改治理责任部室经理按照整改或治理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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