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
(四)持有沿海三等(或丁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具有全日制航海类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的,申请

(四)持有沿海三等(或丁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具有全日制航海类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的,申请吨位/功率提高适任考试时,需完成不少于3 持有沿海三等(丁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11规则”生效前已按有关规定接受函授教育,取得函授航海类专业毕业证书后,在过渡期内申请吨位/功率提高适任考试时,仅需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相应职务的岗位适任培训。
附录2:
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
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
表一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2.沿海航区的船长、驾驶员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英语理论的考试。
3.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船舶结构与货运》。
4.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船舶结构与货运》。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11规则)

(十四)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五)在客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请。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2。
四、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污损、遗失补办者,应当向培训合格证书原签发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个人信息变更发证者,可按以下优先顺序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员〔2012〕170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附件表一: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或沿海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近岸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4、同时申请吨位提高和航区扩大者,应同时参加本表中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规定的科目考试。
5、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免除海上货物运输科目的考试。
6、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应通过海上货物运输科目的考试。
表二: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评估项目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或沿海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评估的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近岸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评估的项目。
4、同时申请吨位提高和航区扩大者,应同时参加本表中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规定的评估项目的评估。
5、气象传真天气图分析评估项目仅适用于无限航区。
6、申请仅适用于非运输船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免除货物积载与系固项目的评估。
7、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应通过货物积载与系固项目的评估。
表三: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或沿海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近岸航区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考的科目。
4、申请沿海航区船舶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者,免除轮机英语科目的考试。
5、同时申请功率提高和航区扩大者,应同时参加本表中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规定的科目考试。
6、申请适用于蒸汽轮机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高级船员应增加动力锅炉、蒸汽轮机基础科目的考试,值班机工应增加蒸汽轮机机工业务科目的考试。
7、申请适用于燃气轮机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高级船员应增加燃气动力装置、燃气轮机基础科目的考试,值班机工应增加燃气轮机机工业务科目的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二、考试科目与项目(一)考试科目1. 按不同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等;2. 适任证书职务等级与涵盖的船舶等级:(二)考试项目1. 理论考试:应掌握本职务、本辖区所必须的理论基础、业务知识和相关法规及其在实际中的应用;2. 评估考试:在实际操作中,运用理论知识完成规定的操作、维护或其他作业,检验考生是否具备履行职责的技能。
三、考试内容与要求(一)理论考试内容与要求1. 航海学:包括天文、地理、气象等相关知识,用于航海定位、导航等;2. 船舶操纵与避碰:涉及船舶操纵、避碰规则及其实践应用;3. 船舶结构与设备:涵盖船舶结构、船舶设备及其使用维护等;4. 船舶货运:涉及货物积载、装卸及运输安全等;5. 航海英语:要求具备阅读和理解航海英文资料的能力。
(二)评估考试内容与要求1. 船艺:包括船舶稳性、船舶作业基本技能等;2. 船舶作业管理与防污染:检验船员在实践操作中的管理能力;3. 航海仪器使用:应用航海仪器进行定位、导航等操作;4. 航海通信:利用通信设备进行船舶间及岸上的有效沟通;5. 消防与救生:掌握消防和救生设备的操作及应急处理能力。
四、考试组织与实施(一)考试组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二)考试实施要求1. 考试形式:采用闭卷笔试形式,也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形式;2. 考试时间:根据不同职务设置不同的考试时间,但不应超过规定的最大考试时长;3. 考场管理: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4. 考试难度:根据考试大纲,合理设置试题难度,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五、成绩评定与证书签发(一)成绩评定1. 根据考生的答题情况,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得出成绩;2. 成绩评定应公正、客观、准确,采取集体评阅、复核等措施,保证成绩评定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1、证书形式变化
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证书航区变化
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3、证书职务变化
新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5)初次申请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三、适任考试
(一)考试方式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海事局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现场考核
(一)考核情形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2、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3、违反航行规则的
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二)考核方式
1、发生上述1、3、4项情形的,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
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
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一个等级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小型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海南海事局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公务船舶、渔船、非自航船、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海南海事局授权的分支局为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机关,具体负责权限内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使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四)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籍港等项目;(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一)未满100 总吨船舶:船长;(二)未满100 总吨船舶甲板部职务:驾驶员、值班水手;(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 千瓦船舶轮机部职务: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四)无舱室小海船:驾机员。
第八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一)未满100 总吨和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 千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 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沿海水域。
(二)无舱室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海南辖区内距海南岛本岛或其他岛屿不超过50海里的水域。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一)理论考试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一)理论考试航行长江干线一、二、三类内河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理论考试,2020年度安排3期适任理论计算机终端考试,具体安排如下:(二)实操考试。
实操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当期理论考试结束后进行,考试的具体日期和相关要求等安排另行通知。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特殊培训考试(一)理论考试基本安全、特殊培训、再有效培训考核计算机终端理论考试工作计划安排如下:期数 考试时间 报名截止考试项目 第1期 3月25日至26日 3月1日-3月13日基本安全、油船(1000GT 以下)、散化(1000Gt 以下)初考、补考、再有效第2期 6月17日至18日6月1日-6月12日 第3期 9月23日至24日 9月1日-9月14日 第4期 12月16日至17日 12月1日-12月11日期数 考试时间 报名截止 专 业 考试类别 第1期 4月22日至23日3月31日-4月14日 驾驶、轮机 初考、补考 第2期 8月26日至27日 8月3日-8月14日 驾驶、轮机 初考、补考 第3期 11月25日至26日 11月2日-11月13日 驾驶、轮机 初考、补考(二)实操考试。
实操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当期理论考试结束后进行,考试的具体日期和相关要求等安排另行通知。
三、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证明再有效考试(一)理论考试。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证明再有效考试期数根据实际需求而定,原则上计划2期,考试具体时间由我局公布的月度考试计划确定。
期数考试时间报名截止考试项目第1期5月27日至28日4月27日-5月12日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证明再有效第2期10月28日至29日9月28日-10月16日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证明再有效(二)实操考试。
实操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当期理论考试结束后进行,考试的具体日期和相关要求等安排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规定,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培训机构、服务机构代理申请。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实务及申报要求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实务及申报要求一、我局授权考试的适任证书种类1、按航区分类:乙、丙、丁类(近洋、沿海、近岸)2、按船舶等级分类:一等(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kw 及以上)二等(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kw)三等(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kw)3、按适任证书职务分: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限用操作员。
4、按船舶种类分类:货物运输船、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5、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类: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二、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形式1、现职海船船员申请考试:甲板部轮机部(1) 职务晋升(1) 职务晋升(2) 航区扩大(2) 航区扩大(3) 吨位提高(3)功率提高(4) 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4) 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2、非海船现职船员申请考试(换海船证):(1)江转海(2)渔转海(3)军转海3、航海类院校在校生申请考试:(1 )本科抽考(航海类院校本科生)(2 )学生考试(航海类高职及两年职业教育培训的学生)4、再有效抽考:近5年内资历不足12个月近5年内资历与证书所载适用范围不符安全记录不良证书失效三、适任证书的申考条件1、身体要求:身高: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 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脊柱、四肢: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缺,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视力:船长、甲板部高级船员和履行了望职责的普通船员的远视力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 4.7( 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其他人员的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 4.6(0.4 )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
听力: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五十厘米的机械秒表声音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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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时应加考《货物积载与系固》。
表三 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考试科目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
高级值班机工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
☆
☆
☆
☆
☆
船舶结构与货运
☆
☆
☆
☆
☆
航海英语
☆
☆
☆
☆
☆
☆
水手业务
☆
☆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
2.沿海航区的船长、驾驶员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英语理论的考试。
3.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船舶结构与货运》。
4.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船舶结构与货运》。
☆
电气与自动控制
☆
☆
☆
☆★
☆
动力设备操作
☆★
☆
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设备
☆
☆
金工工艺
☆
☆
☆
☆
☆
☆
机舱资源管理
☆
☆
☆
☆
☆
☆
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
☆
☆
☆
☆
☆
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
☆
☆
☆
☆
设备拆装与操作
☆★
☆
动力设备操作与管理
☆
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
航线设计
☆★
☆
雷达操作与应用
☆★
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
☆★
☆
☆★
☆
☆★
☆
货物积载与系固
☆★
☆
☆
☆
☆
航海仪器的使用
☆★
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
☆
☆
☆
☆
☆
水手值班
☆★
☆
水手工艺
☆★
☆
☆
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
☆
☆
☆
☆
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
表一 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考试科目
船长
大副
三副
值班水手
高级值班水手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吨位
提高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吨位
提高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吨位
提高
职务
晋升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航海学
☆
☆
☆
☆
☆
☆
船舶操纵与避碰
☆
☆
☆
☆
☆
☆
船舶管理
表二 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评估项目
船长
大副
三副
值班水手
高级值班水手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吨位
提高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吨位
提高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吨位
提高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吨位
提高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航次计划
☆★
☆
气象传真图分析
☆
☆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
☆
☆
☆
功率
提高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功率
提高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功率
提高
职务
晋升
功率
提高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主推进动力装置
☆
☆
☆
☆
船舶辅机
☆
☆
☆
☆
船舶电气与自动化
☆
☆
☆
☆
船舶管理
☆
☆
☆
☆
☆
☆
轮机英语
☆
☆
☆
☆
☆
☆
船舶动力装置
☆
☆
机工业务
☆
☆
☆
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
2.沿海航区的轮机长、轮机员和高级值班机工免除英语理论考试。
表四 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评估项目
轮机长
大管轮
三管轮
值班机工
高级值班机工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功率
提高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功率
提高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功率
提高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功率
提高
职务
晋升
航区
扩大
轮机模拟器
☆
☆
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
☆
☆
☆
动力设备拆装
☆
☆★
☆
☆★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4.沿海航区的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
5.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吨位提高需通过英语听力与会话、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雷达操作与应用和航海仪器的使用评估,
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吨位提高还需通过气象传真图分析评估。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4.表中标注“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仅为无限航区评估项目。
5.表中功率提高是指沿海航区未满750千瓦船员申请750至3000千瓦时的评估项目。
6.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功率提高仅需通过《轮机模拟器》评估项目。
7.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和《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8.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