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年来的刑事立法(提纲)
刑事政策与刑罚执行的法律规范

刑事政策与刑罚执行的法律规范刑事政策与刑罚执行是一个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方面。
通过制定和执行合理的法律规范,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而实现社会正义和法治。
一、刑事政策的重要性刑事政策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态度和应对措施的总称。
刑事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必须紧密围绕社会的发展需求、人民的利益和司法的公正,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刑事政策的核心是犯罪与刑罚的关系问题。
合理的刑事政策能够确保刑罚能够对罪犯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并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二、刑事政策与刑罚形式的选择刑罚形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刑事政策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益。
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应该根据其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主观故意等因素,选择相应的刑罚形式。
在一般犯罪行为中,应当采取以剥夺自由为主要刑罚形式,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这种刑罚形式可以对罪犯进行惩罚,同时具备威慑效果,将其限制在监狱中,保护社会安全。
对于轻微犯罪和初犯者,可以采取缓刑、罚金等轻刑罚形式,以促使其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对于少年犯罪行为,应当采取教育感化和康复措施,引导其改正错误,重回正轨。
三、刑罚执行的法律规范刑罚执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进行,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刑罚宣告和执行的合法性。
刑罚的宣告和执行必须基于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刑事判决必须公正、准确,遵守相关手续,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当量刑。
2. 刑罚执行的程序保障。
刑罚执行必须符合刑法的规定,不能出现依法判决而不依法执行,或者超越法定刑罚界限等违法行为。
同时,罪犯也应当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包括合法的监禁条件、诉讼权利和与家人的交流权等。
3. 刑罚执行的监督与改进。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保证刑罚的公正执行。
同时,监狱管理和改造工作也要加强,改善罪犯的生活环境,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康复资源,以促使他们重获新生。
我国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
1. 预防为主: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这意味着相对于仅仅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在社会预防犯罪。
2. 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指的是,罪刑必须有法律依据,罪和刑必须明确、公开、具体、适用到每一起犯罪行为。
3. 依法减刑、假释、暂时出所等:这是我国刑事政策的一大特点。
我国法律系统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定化的减刑措施,而且对于初犯、轻罪、累犯都有区别对待的措施,比如自首、认罪态度、犯罪后的悔改等等。
4. 加强司法制度:我国刑事政策重视加强司法制度的建设,包括加强人权保障、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
在司法过程中还强调了取证的规范、律师代理、公证人和公证机构等的重要作用。
5. 防止扩大化犯罪率:我国刑事政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扩大化犯罪率。
这意味着,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刑事政策的首要目标,在维护好社会秩序的基础上,才具备了发展和繁荣的空间和机会。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当代中国的罪与罚

违法型:追求物质利益 冲突型:以暴力手段获取社会地位 退却型:酗酒、吸毒团伙
差异交往论
犯罪行为是学会的,不是遗传的。 犯罪是在与其他人的交往过程受影响而学会的。 犯罪主要是在不关系密切的团体中学会的。 犯罪学习的内容有:犯罪方式、动机、价值观念。 一个人变成罪犯,是由于他对违法的估价绝对优越于守 法的估价。 差异交往的差异取决于这种义往的频率、强度和顺序。 犯罪行为不能用一般需要和价值来解释。
犯罪的分类
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 暴力犯罪、财产犯罪、风俗犯罪、经济犯罪。 白领犯罪、蓝领犯罪 男性犯罪与女性犯罪 乡村犯罪与都市犯罪
犯罪人
天生犯罪人。遗传性、孩童成长经历等。 精神病犯罪人。
– –
大脑思维能力缺失,无刑事责任能力等 变态人格。性变态、抑郁症、强迫症等。
激情性犯罪人。 习惯性犯罪人。 机会犯罪人。
(三)刑事政策的逻辑基础
1、犯罪“历史遗留论” 2、犯罪“外来论” 3、犯罪的“阶级斗争论” 4、犯罪的“社会矛盾论”
学术史中的犯罪原因理论
古典犯罪学的观点:自由意志的选择 实证犯罪学的观点:因果决定论—— 犯罪是不由自主的。 涂尔干的观点、菲利的观点 现代犯罪学的观点
–
犯罪的综合原因说。
当代中国犯罪原因分析
理论:
–
–
犯罪饱和法则
犯罪的周期性波动,财产犯罪和人身犯罪存在交替规律。 犯罪的周期性增长,欧洲的犯罪每五年发生周期性增长。
犯罪饱和法则
–
–
无论是自然犯罪还是法定犯罪,在总量上都是继续增 加的,但每年的变化有时候增多,有时候减少,这些 变化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会积累成为一系列真正的 犯罪浪潮。由此可见,它与某种类似于化学定律的法 则相一致,我称之为犯罪饱和法则。就象一定量的水 在一定的温度下会溶解一定量的化学物质,而且不多 也不少那样,在有一定的个人和自然条件的特定社会 环境中,也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 任何社会的犯罪水平都是那个社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 的必然结果。
2024年刑法修正案解读

2024年刑法修正案解读
2024年刑法修正案是我国对刑法进行的一次重要修订,这次修正案的出台对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多个角度来看,这次修正案涉及的内容和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读:
首先,从立法目的和背景来看,2024年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加强法治建设。
修正案的出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我国在法律领域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其次,从修正案涉及的具体内容来看,这次修正案可能涉及对刑法中一些具体罪名和刑罚幅度的调整,可能对刑法中的一些条文进行增删修订,以及可能对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这些具体内容的调整将会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
此外,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这次修正案的出台将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法律的修正直接关系到每个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这次修正案的出台将会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引导
作用,也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和讨论,需要社会各界进行深入的解读和探讨。
最后,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这次修正案的出台也将会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中国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大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进步也将会对国际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这次修正案的出台也将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评价。
综上所述,2024年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涉及的内容和影响也将会从多个角度产生深远的影响,需要社会各界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解读。
刑事诉讼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颁布日期:2018-10-26执行日期:2018-10-26时效性:已修订效力级别:法律目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刑法学开题报告(含提纲)》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列入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了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失实谣言等“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而我国现行的刑法典的规制在这方面不够完善,仍需要不断完善。
学生姓名
学号
系别、年级
专业、班级
题目
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选题方向
刑法
指导教师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开题报告内容
选题背景、内容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初步设想及拟解决的问题)
1.选题背景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和发展,网络时代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为人们带来了更加便利的生活环境,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暴力也随之在不断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负面影响。基于此,本文主要对网络暴力的概念、表现形式、我国网络暴力现状以及相关的法律进行分析,结合国外的相关法律及监管措施完善我国的网络监管,从而有效的遏制我国网络暴力的发展,优化网民的上网环境。
2.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分为一下几个内容:
第一部分,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概述,清晰的说明网络暴力行为的特征及三种类型。
第二部分,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引用案例说明问题的严重性,讨论网络暴力的争议焦点,再谈网络暴力行为的危害性。
第三部分,国外网络暴力行为的相关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先谈论美国、韩国、台湾的立法,再谈论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二)韩国“网络暴力行为”的相关立法
互联网在韩国的普及率也较高,但网络暴力的问题也时有存在。韩国也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来控制网络暴力行为,比如政府采取了“政府大政方针的引导+互联网企业的自律+民间组织的管理”的模式来规范互联网秩序,净化互联网市场,借助互联网企业的力量来治理互联网市场乱象的情况。首先,韩国政府很少直接干预或参加治理互联网市场的行动,而是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利于互联网规范发展的政策和方针,促进互联网企业自发成立很多互联网协会,以便加强自我管理,这些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处理公众投诉、普及网络知识、提升网民网络素养等”方法来治理互联网中的不规范行为。与此同时,韩国还颁布了《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规范网络行为,也在《刑法》的修正案和解释中做出相关规定。
新中国的刑事政策

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演进摘要新中国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渐进的演化过程,大致包括初步形成期、新中国刑事政策遭受破坏时期、刑事政策的回复与发展。
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演进具有自身的特点。
刑事政策的演进的动力具有多元性,总体而言与社会的发展进步有一致性。
关键词刑事政策;演进;严打;宽严相济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Abstract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 , has experienced a gradual evolution, generally including the initial formation of the new China during the destruction of criminal policy, criminal policy, recovery and development. The 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 , with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Dynamic 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diversification , general, and social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consistency.Key wordsCriminal policy; evolution; strike hard;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一、前言刑事政策(criminal politic)这一概念最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克兰斯洛德和费尔巴哈提出来。
克兰斯洛德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采用的预防犯罪、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措施;费尔巴哈则以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刑事政策是立法国家的智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近年来的刑事立法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发生了比较大的逆转,从教育刑向预防刑、非犯罪化向犯罪化、轻刑化向重刑化或者“轻轻重重”的两极化方向发展。
首先,从人权保障法向人权保障法与社会秩序维持法并重的方向发展;其次,从事后制裁法向事后制裁法与事先预防法的并重的方向发展;最后,从单一刑罚向多种制裁方式并重转变。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
一关于“刑法修正案(九)”(一)关于修改刑法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1.修改刑法的必要性一是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二是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三是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2.修改刑法的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有关要求,发挥好刑法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方面的功能;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从我国国情出发,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刑法作出调整,以适应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三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四是坚持创新刑事立法理念,进一步发挥刑法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生活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二、“修(九)”的主要内容(一)逐步减少死刑适用一是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修正案(九)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38条、第45条、第46条)。
二是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将死缓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修正案(九)第2条)(二)维护公共安全,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一是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修正案(九)第5条)二是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
(修正案(九)第6条)三是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
(修正案(九)第15条)四是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38条)。
(三)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一是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修正案(九)第17条)二是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案(九)第25条)三是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案(九)第26条)四是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修正案(九)第27条)五是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
(修正案(九)第29条)即:编造险情疫情等在网上传播入刑。
六是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修正案(九)第16条)(四)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一是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修正案(九)第13条)即,强制猥亵男性的也将入刑。
取消嫖宿幼女罪,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第43条)二是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修正案(九)第15条)即,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加重处罚。
三是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案(九)第19条)即:保姆虐待老人、孩子也将入刑。
(五)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一是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拟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修正案(九)第44条)。
二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主要是:第一,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修正案(九)第9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7条)。
第二,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修正案(九)第45条)三是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修正案(九)第46条)此外,还完善了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修正案(九)第1条)。
(六)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一是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修正案(九)第22条、第23条)即使用假身份证的行为也属犯罪。
二是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
将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修正案(九)第25条)即考试作弊的也构成犯罪。
三是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
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修正案(九)第35条)(七)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一是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主要是:第一,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修正案(九)第8条)。
第二,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案(九)第20条)。
第三,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案(九)第24条)。
第四,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案(九)第28条)。
第五,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修正案(九)第30条)。
二是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刑法有关规定。
主要是:第一,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案(九)第34条)。
第二,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修正案(九)第37条)。
第三,进一步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增加一档刑罚,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修正案(九)第36条)。
三是暴力袭警,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第21条)四是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拟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修正案(九)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