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传承财富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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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遗嘱继承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对个人财产和权益的一种合法继承方式。

在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有近30年的历史,但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本文将结合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法律效力和继承人的资格等相关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之处。

遗嘱的立法和认定程序相对复杂。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必须是成年人在清醒状态下书面表达的,且需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

这就意味着,许多老年人或身体不便的人在立遗嘱时会面临一定的困难,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和时间。

而且遗嘱的认定也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经常出现遗嘱涉及争议的情况,导致遗产的分配不公平。

遗嘱的内容和范围缺乏明确的规定。

《继承法》对遗嘱的内容和范围规定并不具体,这就导致了很多争议的情况。

有的遗嘱中对财产的分配并不明确,或者在不同时间制定的遗嘱之间存在矛盾,这就给继承的程序和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目前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在立法与执行层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遗嘱继承的流程比较复杂,特别是对于一些老年人来说会面临一些困难,这需要相关部门进行简化和优化;在遗嘱继承的执行过程中,有些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导致继承人长时间无法获得相应的继承权利,这就需要相关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针对以上的不足之处,我国在遗嘱继承制度上仍然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应当对遗嘱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简化和优化,例如可以采取电子遗嘱的形式,让老年人和身体不便的人也能方便地立遗嘱,同时也要简化遗嘱的见证人的数量和要求,方便老年人立遗嘱。

对遗嘱的内容和范围应当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每一份遗嘱都能够清晰明了,避免出现争议情况,同时也可以减轻相关部门在遗嘱继承诉讼中的工作负担。

也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遗嘱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遗嘱继承制度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对遗嘱继承制度的了解和意识。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遗嘱继承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个人财产继承的一种特殊方式,其目的是保障个人意愿的自由表达和遗产的合理分配。

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公众知晓度较低由于缺乏普及教育和宣传,大部分公众对遗嘱继承制度的了解和认识程度较低。

许多人对遗嘱的法律效力和操作方法并不了解,因此往往放弃或忽视了遗嘱继承的权益,让财产继承陷入无序状态。

二、遗嘱效力不够确定我国现行的遗嘱继承制度主要以民法典为依据,但法律对遗嘱的效力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导致遗嘱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受到质疑和争议。

特别是在补救遗嘱的形式和证据方面,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给遗嘱的效力产生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遗嘱执行难度较大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遗嘱的执行并没有给予足够的保障和规范,导致遗嘱的执行存在较大的难度。

遗嘱执行过程中常常出现亲属纠纷、遗嘱真伪争议等问题,给亲属关系和家庭和睦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四、遗嘱废止标准不够明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遗嘱可以根据法定的废止事由进行废止。

法律对于具体的废止标准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废止的界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这一不足使得遗嘱的废止程序缺乏明确的依据,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上述不足之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加强普及教育和宣传为了提高公众对于遗嘱继承制度的知晓度,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开展普及教育和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遗嘱的涵义和重要性,以及遗嘱的操作方法和法律效力等内容。

可以借助媒体和互联网等平台,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解析,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和应用遗嘱继承制度。

二、明确遗嘱的效力和证据要求为了解决遗嘱效力的不确定性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遗嘱的效力和证据要求,明确遗嘱的形式和内容等。

具体来说,可以规定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遗嘱的签署、见证和保管等程序要求,提高遗嘱的法律效力和可证明性。

三、建立完善的遗嘱执行机制为了解决遗嘱执行的难度问题,可以建立完善的遗嘱执行机制。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制度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一种方式,具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

在实践中,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的遗嘱继承制度对公证遗嘱的认可程度不够。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的合法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公证遗嘱的效力往往不如实质上相同的公证遗嘱。

这种情况导致了公证遗嘱的信任度不高,很多人对其失去了信心,不愿意使用公证遗嘱来规定财产继承方式,这限制了遗嘱继承制度的有效发挥。

我国现行的遗嘱继承制度在保障遗嘱执行权利方面存在不足。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遗嘱的内容存在争议,执行遗嘱的时候,需要继承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现实操作中,由于继承人不愿意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很多遗嘱无法得到执行,导致财产继承拖延或者被继承人亲属侵占。

这种情况下,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制度的功能和意义也被削弱了。

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还存在不足。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制度应该兼顾个人意愿和家庭利益,而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在现实操作中,一些有权势的继承人往往能够通过各种手段修改或者撤销遗嘱,绕过遗嘱继承制度,获取更多的财产。

这种情况下,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要提高公证遗嘱的信任度和效力。

可以通过加强公证遗嘱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公证遗嘱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公众对公证遗嘱的认同和信任度,进一步提高公证遗嘱的实质效力。

要加强对遗嘱执行权利的保障。

可以通过加强遗嘱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对继承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遗嘱的执行过程公正透明,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要加强对遗嘱继承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可以加大对继承人修改和撤销遗嘱的监督力度,确保遗嘱修改和撤销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权势滥用遗嘱继承制度,损害继承人合法权益。

财富传承的四大陷阱

财富传承的四大陷阱

财富传承的四大陷阱作者:陈凯来源:《家族企业》2018年第04期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四十载春秋,当年的创业者已经步入了暮年。

2017年底,第一代创业企业家鲁冠球先生溘然长逝,就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

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企业内外部问题和家庭内外部问题,企业家们真的做好了准备吗?笔者在多年从业过程中深刻感受到,根本问题在于理念。

综合来说,财富拥有者对“身后事”的安排,在以下四个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严重误区。

陷阱一:企业传承与财富传承混为一谈曾有一位老先生向笔者咨询一件已经困扰他15年的事情:他有两个儿子,同时有两家企业——一家是制造企业,一家是外贸公司。

老先生本以为为人谨慎的大儿子可以继承制造企业,而交际能力较强的小儿子能够接手外贸公司。

但现实中,小儿子刚接触外贸业务就数次出错,让公司蒙受严重亏损,同时小儿子喜欢纸上谈兵,再加上花天酒地的恶习,让老先生彻底伤了心,于是老先生将外贸公司也交给大儿子管理。

而大儿子将两家企业都做得风生水起。

“如何让小儿子也享受一部分财富?分多少股份给小儿子?”成了他的一块心病。

笔者提醒老先生:企业传承和财富传承要分开考虑。

企业不一定传给小儿子,甚至更远的将来也不一定是传给大儿子的儿子,而财富可以世世代代由自己的子孙享有。

“小儿子不能接班,你就能保证小儿子的儿子不能接班吗?”其实除了企业传承,还有很多财富传承问题需要解决,例如未来大儿子和小儿子有没有可能发生企业控制权争夺等等问题。

这位老先生的迷茫,其实许多企业家都存在。

他们没看到家庭背后的复杂的财富风险。

对此笔者的建议是:企业传承要通过企业管理安排来实现,财富传承要通过财富传承安排来实现,二者都要兼顾考虑。

陷阱二:相信旁门左道的技巧在一次为私人银行客户举办的沙龙上,笔者在演讲中问大家:在座的各位,您的资产有由他人代持情况的,请举手。

台下齐刷刷全举起手来了。

在笔者看来,资产代持可以说是最普遍的财富管理“昏招”了。

但并非企业家对资产代持的风险一无所知,或许他们有各种各样迫不得已的原因,例如担心资本原罪,或是害怕树大招风,或是为了规避政策,或是为了避免不稳定的婚姻风险,或是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等。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遗嘱继承制度是国家法律对于个人遗产分配的一种规定,它不仅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更是对家庭传承和社会稳定的一种保障。

在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已经在《继承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

本文将就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

当前的《继承法》对于遗嘱的认定、形式、效力等方面存在着一些模糊之处,导致在实践中易发生争议和纠纷。

对于遗嘱的形式要求,法律规定只要具备书面形式,可以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亲自签名、注明日期的方式完成。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定,容易出现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的情况。

对于遗嘱效力的确认也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导致遗嘱的执行时常受到争议。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大多数人对于遗嘱继承的认识仍然停留在传统的遗留方式,缺乏对于遗嘱继承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导致在实践中往往出现“遗嘱”被误解、遗产被瓜分的情况。

由于缺乏专业的遗嘱起草服务和遗嘱执行指导,很多遗嘱的起草和执行过程出现瑕疵,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在法律保护和监督方面存在不足。

虽然《继承法》对于遗嘱的效力和执行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法律保护措施,导致遗嘱的执行时常受到侵害。

尤其是在涉及到高价值遗产和家庭纠纷的情况下,往往导致诉讼费用高昂、时间长久的情况。

针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完善立法,明确遗嘱的格式、效力和执行程序。

可以进一步明确遗嘱的书写方式和形式要求,规定遗嘱的可撤销性和效力确认程序,以及明确遗嘱的执行程序和监督机制,以提高遗嘱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公正性。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遗嘱继承制度的认识。

可以通过举办法律宣传活动、开展遗嘱继承知识普及和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对于遗嘱继承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民的遗嘱继承意识和行为自觉。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遗嘱继承制度是指个人在生前通过遗嘱确定财产继承的方式,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重点分析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1. 遗嘱的合法性难以验证遗嘱的合法性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础,但由于遗嘱可以由个人自行书写,容易出现伪造或篡改的情况,导致遗嘱的真实性难以验证。

遗嘱需要经过公证或法院认证,但公证机构和法院可能存在不足的监督和管理,造成部分遗嘱的合法性难以保障。

2. 遗嘱的效力受限《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效力受限于财产的确定和继承人的合法身份等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完全满足这些条件。

有些遗嘱中的财产并不清晰或完整,部分继承人的身份也存在争议,这些都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3. 遗嘱继承程序繁琐遗嘱继承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公证、法院认证、财产清点等,程序繁琐且周期较长,容易造成继承人的财产空窗期,影响正常生活和经营。

4. 遗嘱继承的公平性难以保障遗嘱继承是个人意志的体现,但由于遗嘱的制定有一定的自由度,因此容易造成家庭内部的不公平现象。

有些继承人可能会受到歧视或者不公平对待,导致遗产的分配不公平,损害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1. 建立严格的遗嘱监管机制应建立完善的遗嘱监管机制,包括规范遗嘱的书写和登记程序,加强公证机构和法院对遗嘱的审核和认证,提高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对于伪造遗嘱的行为要严惩不贷,保障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应简化遗嘱继承的程序,提高办理遗嘱继承的效率,缩短继承人的财产空窗期。

可以通过简化公证和法院认证的程序,规范财产清点和划分的规定等方式,实现程序的简化和高效。

3. 加强遗嘱继承的监督和管理应加强对遗嘱继承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公证机构和法院的审核程序,加大对伪造遗嘱的打击力度。

完善遗嘱登记和查询系统,便于继承人和相关机构查询和维护遗嘱信息。

应加强对遗嘱继承公平性的监督和保障,规范遗嘱的撤销和修改程序,防止遗嘱的不公平现象。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是指个人在生前通过书面形式规定财产继承的方式。

遗嘱继承制度在我国尚属于较为新近的立法规定,虽然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推行,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和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我国现行的遗嘱继承制度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

现行法律规定只有满十八岁的公民才能制定遗嘱,这限制了一些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成年的人参与遗嘱继承。

现行法律对于遗嘱的书写形式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个人书面确认即可,这使得一些不完整的遗嘱可以得到法律认可,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传统的观念和习俗的影响,很多人对于遗嘱制度缺乏认识和了解,导致他们没有制定遗嘱或者制定不完善的遗嘱。

这就给遗产的继承带来了困难和纠纷。

一些人也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不知道如何合理规划遗产的继承,导致一些亲属无法得到应有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的遗嘱继承制度对公证、见证等环节缺乏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公证、见证的程序、要求和有效性进行详细的规定,这就容易导致一些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这样一来,当争议发生时,就难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增加了争议的复杂性和长时间解决的难度。

对于这些不足,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应该适度放宽遗嘱的制定年龄限制,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和尚未完全成年的人,应该允许他们以合适的方式制定遗嘱,为他们合法继承财产提供保障。

可以通过加强遗嘱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遗嘱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促使更多的人制定遗嘱并规划合理的财产继承。

对于公证、见证等环节,应该明确其程序、要求和有效性。

可以通过立法等方式,制定相应的规定,规范公证、见证的操作流程,提高遗嘱对于争议解决的效力,减少遗产继承争议的发生。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规范遗嘱继承的程序和操作,也有助于提高遗嘱继承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遗嘱继承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是指公民通过遗嘱对个人财产进行继承和安排的一项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制度在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目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目前,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主要以《继承法》为指导,但是《继承法》对于遗嘱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很多争议和纠纷的产生,使得遗产的继承过程变得复杂而困难。

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不便利性。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遗嘱的制定需要公证处的介入,这就增加了制定遗嘱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

对于那些无法亲自前往公证处的公民来说,他们的遗嘱制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在公正性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能会受到争议和质疑。

目前,我国对于遗嘱的鉴定和认定主要依靠公证机关,但是公证机关的鉴定结果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这就导致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要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首先需要明确规定遗嘱的制定、修改、废止等程序。

可以设立专门的遗嘱注册机构,提供便捷的遗嘱注册服务,减少公民制定遗嘱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对于无法亲自前往注册机构的公民,可以允许委托他人代为制定遗嘱,提高遗嘱制定的便利性。

可以设立专门的遗嘱审查机构,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认定。

这样可以提高遗嘱的公正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可以加强对公证机关的监管,提高公证机关的专业水平和信誉度,以确保遗嘱的鉴定和认定具备法律效力。

应该加强对公民的遗嘱继承知识的普及和教育。

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加公民对于遗嘱继承的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遗嘱制定意识和能力。

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在法律适用、程序便利性和公正性等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需要加强立法工作,明确规定遗嘱的制定和认定程序;设立遗嘱注册和审查机构,提高遗嘱制定和认定的效率和公正性;加强对公证机关的监管,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信誉度;加强公民的遗嘱继承知识普及和教育,提高公民的遗嘱制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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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传承财富的弊端
李玉敏
霍英东家族争产案聆讯11月4日结束,但法官押后裁决,或许又是一场漫长等待。

对于霍家的纷争,招商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芳认为,根源之一在于霍英东早期的财富传承方案有欠缺,通过遗嘱继承安排巨大的经济利益分配,同时又指定继承人中的某几位来担任遗嘱执行人,让霍震寰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利于家族成员的信任和支持。

“对于巨富且成员较复杂的家庭,尽量不要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来传承财富。

”针对公司股权、不动产、现金等不同类型的财产,王芳近日在接受本报专访时结合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与富豪需求,提出了不同的传承手段建议。

遗嘱不省心:继承权公证拦路虎
成员较复杂的家庭之所以不建议使用公证遗嘱,是因为按中国内地继承的程序性规定,即使富豪生前设立了严谨的公证遗嘱,其后代也必须在长辈百年之后经历继承权公证这一关。

公证处在为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时,不仅要收取较高额的公证费,而且要求每位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均对该遗产分配方案表示同意。

如果继承人中某一位对财富分配方案不满意,他可能会当场表示反对。

继承权公证只要有一人反对,公证处就无法办理,遗产继承人就必须通过法院的继承诉讼来分家析产。

一旦启动巨额遗产的诉讼,则要经历数年才能有结果,不仅诉讼期间花费巨大,而且遗产全部处于冻结状态,而且诉讼的结果也未必能实现富豪生前财富安排意愿。

此外,资产总量较大,财富传承的成本是富人们需要精打细算的。

王芳对财富传承的税收及费用成本作过比较核算。

不动产的传承有四个主要方式:赠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其中,赠与和遗赠需要征收3%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

按刚发布下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今年10月起办理赠与和继承的公证,还要根据财产受益额的不同额度,实行五级累进税率,分别收取0.1%到1.2%不等的公证费。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则没有契税和印花税,但继承权须公证,需要交纳公证费(按遗产现市值)。

移民家庭:外籍儿子“接班”困境
如果富豪或继承人国籍改变,境内外均有财产分布的话,财富传承将更复杂。

王芳举例说,一位山西的煤老板,儿子在加拿大留学后获得该国国籍。

儿子打算接班家族企业,却接到公安机关电话,要求他注销中国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因中国《国籍法》并不承认双重国籍。

如果其中国身份证被注销,意味着今后是以外国人身份入境。

当父亲正计划把企业股权赠与儿子,办理工商股东登记时却受阻了。

原因在于,外国国籍的儿子受让父亲的公司股权,意味着将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要受到我国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煤矿产业就属于禁止一类。

于是,儿子想接父亲的公司股权必须经过当地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审批,但实际上获批可能性不大。

另外,移民家庭还要考虑移民目标国对来自中国的财富代际传承是否收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或遗产税)。

王芳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华人移民热点国家,一旦你成为其税务居民,这些国家都实行全球所得征税制度,当然也包括已办完移民的中国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所得。

王芳介绍,对于中国人在境外的财富传承,则要早作安排。

比如美国有一种离岸信托架构,允许中国人移民后就该部分离岸信托财产免征遗产税,但如要利用这个工具,则要求中国人在申请移民的前六年内就先设置好这个离岸信托。

四大工具组合传承股权
通常情况下,高净值人士的资产主要为不动产、公司股权、金融资产、境外资产,此外包括知识产权、艺术品、古董、字画、豪车、游艇等。

在王芳看来,应针对每一类的财产应选择适合它的优先财富传承手段。

公司股权类财产,王芳认为不适合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而需要股东生前将“公司章程修订+股东大会决议+家族继承契约+公证遗嘱”四个工具配套使用。

公司章程修订解决的是确定将来某一位继承人股东身份资格;通过家族继承契约,完成家族继承人中显名股东和
隐名股东的股权利益分配;公证遗嘱则进一步对公司股权的市场价值及利益分配原则进行补充强调。

尤其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如果没有提前安排,而后人对上市公司股份继承分割不能达成一致的话,可能导致家族在上市企业中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丧失。

现金类的金融资产,王芳则建议尽量通过人寿保险和家庭民事信托来安排传承。

人寿保险能很好的保护富豪的隐私,能特别照顾某位继承人。

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理赔金时不需要通知其它继承人,保险公司也不需要征求其它继承人意见,也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家族民事信托的设立门槛一般在数千万资金以上,能确保富豪财富传承意愿,在他去世后多年仍能被强有力的执行。

对于不动产,王芳建议“生前赠与+身后继承”结合,富人可能都有多套房产,考虑到前文所述的继承权公证和未来遗产税的开征,建议不要全部通过继承留给后代,而选择两种方式相结合。

(来源:e财富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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