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论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的公民权利保护

收 稿 日期 :0 8 0 — 6 2 0 — 3 1
作者简介 : 潘顺(9 8 ) 男, 16 一 , 安徽 萧县人 , 师, 讲 硕士研 究生 , 从事行政法 、 行政 学理论和 实践研 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途径等等, 被拆迁人很少被告知, 以很多被拆迁户有着强 所 烈的被欺骗感和被愚弄感以及不被尊重的感觉 , 拆迁纠纷从 开始就埋下了隐患。 拆迁的实际用途和当初拆迁公告上的 内容不一样, 也是导致拆迁上访的重要原因, 因为现实生活 中不同的建设项目补偿数 目可能有很大的不同。
2 0 年第 9期 08 总第 2 期 8
经济研究导刊
E ONOMI ES C C R EARC GUI H DE
NO. 2 8 9,00 S ra . e ilNo28
论城市房屋强制拆迂中的公民权利保护
潘
摘
顺
( 枣庄学院 政法系 , 山东 枣 庄 2 7 6 ) 7 10 要 : 市房屋 强制拆迁 中政府需要保护被拆迁 户包括 生命权、 城 财产权 、 参与权在 内的各项权利 。强制拆迁
行 为必须遵照合理程序 , 障居者有其屋。 国家应该及 时制定《 保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法》 。城 市房屋
拆 迁 的 正确 程 序 是 : 划一 公 示一 安 置 住 房~ 补偿 一 拆 迁一 土 地 拍 卖一 开发 商进 行 开 发 。政 府 和 开发 商介 入 房 屋 规
拆 迁的顺序绝对不能颠倒 , 不能够 少的环节一定不能够 少。
一 一
治文 明。 么, 那 城市房屋强制拆迁 中要注意保护公民的哪 些基本权利呢? 1 健康权。 . 生命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 最基本的权利。 然而 很多地方的强制拆迁出现了类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子, 夜 深人静私闯住宅, 敲门砸玻璃殴打被拆迁人逼你搬走。有些 地方的强制拆迁干脆就是晚上进行,把当事人架进车里, 推 土机就开始了工作。湖南嘉禾则是滥用行政执法 自由裁量 权, 妨碍公务”暴力抗法” 以“ “ 为借口 错误拘捕当事人, 严重 侵犯了人身自由权。 2 . 财产权。《 宪法》 以及新颁布的《 物权法》 都有明确规 定,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 未经所有人允许, 不受任 何权力以及任 何形式的 侵害。然而, 许多居民倾其毕生积蓄 购买了 住房, 一纸拆迁公告下来, 说拆就拆, 补偿款数额不合 理根本就无法再次回迁购置新房。另外, 很多新居民区远离 市区, 上学及上下班、 购物等都极为不便, 靠近市中 心做生意 的 便利也没有了 或者使 。 通过劳动获 得收 入的 机会成本大打 折扣, 使可预期收人的资本成本加大, 或者 这些都使被拆迁 人的 财产收 入受到损害。 可喜的是, 重庆孤岛事件中 政府通 过协调 , 做到了充分保护被拆迁户的权利, 实现了政府部门、 房屋拆迁人和被拆迁户几方共赢的局面。 3 . 劳动保障 权。 从湖南嘉禾事件中, 可以看到行政决 定可 以命令被拆迁户 的家属停止本职工作去劝说搬迁 , 直到搬迁结束才能上班。如果在职职工是拆迁当事人又 不顺利搬迁的 轻者被调离, 话, 重者则被开除公职。 公务 《 员法》《 、行政监察法》《 、劳动法》被一些地方政府歪 曲滥 用, 变成了他们肆意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 有些地方政府 在拆迁前允诺给被拆迁户安置工作 ,可是后来却没有了 下文, 政府信用全无。 4 情权。 很多 . 知 在 地方, 房屋拆 迁公 告贴出 来的同 拆 时, 迁评估补偿数额也就几 乎公布了。 补偿依据什么标准评估、 什么公司进 行评估、 拆迁法律程序以 及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的
浅谈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

浅谈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摘要]文章以中国城镇化的发展为背景,主要从宪法的视角来探讨当前社会中出现的房屋拆迁中宪法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唐福珍自焚事件可以说是一例典型的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犯。
公权力与公民基本财产权之间的关系,以及作为公民的我们在面对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时,应该依据怎样的法律条文来获取救济,而这些条文是否可以用来救济我们被损害的权利。
[关键词]权力;公民财产权;现实权利;宪法保障一、唐福珍事件概述2009年11月13日造成,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
数人被拘,数人受伤住院,政府部门将其定性为暴力抗法,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12月3号,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召开了自焚事件的情况通报会。
通报会上,金牛区政府认定了胡昌明所修房屋属违法建设,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但唐福珍自焚过程中,由于判断不当、处置不力,金牛区政府已对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做出停职接受调查的建议。
经过金牛区政府认真调查,初步认定:条款一:1.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成都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胡昌明所修建的位于金华村四组的房屋属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条款二:2.胡昌明及部分唐、胡两家亲属在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执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予以阻挠,已涉嫌妨害公务犯罪,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
浅析房屋拆迁中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浅析房屋拆迁中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向洪华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房屋拆迁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与重视。
房屋拆迁是对公民财产的剥夺,不仅涉及到公民财产所有权等民事权利的保护,更涉及到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本文通过对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及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含义进行分析,探讨了导致这一现象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之源,即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制度性的不足,以期解决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关键词房屋拆迁财产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34-02在中国,对于绝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房产在他们的生活数据中占绝对比重,是比较昂贵的生活数据,是他们一生为之奋斗的目标和安身立命之所;房子不仅是他们最重要的私人财产,同时也是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乃至其它人权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量急剧加大,社会矛盾日渐突出,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不顾当地经济实力,盲目大拆大建,群众不能及时回迁;不公正地拆迁,擅自降低拆迁补偿标准;滥用行政权力,拆迁程序不规范、随意拆迁。
尤其是滥用强制拆迁,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甚至发生恶性事件。
前几年发生的南京市拆迁户翁彪自焚、安徽的朱正亮天安门金水桥自焚、重庆出现史上“最牛钉子户”等比较典型的恶性事件充分说明公民的财产权这一基本人权在拆迁过程中遭到了相当严重的侵害和剥夺。
因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何保护普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成为了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及财产权的宪法含义(一)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房屋拆迁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檔,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背景下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浅析城市房屋拆迁背景下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摘要:在实践当中,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被非法、粗暴侵犯的事例屡见不鲜,这不仅显示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的“内伤”,国内的相关人员保障制度也有明显的内在缺陷。
在本文中,笔者以城市房屋拆迁作为研究背景,对该背景下的公民私有财产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刻地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公民私有财产权益保护我国宪法作为一部具有社会主义色彩的民主宪法,对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做出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虽然允许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用土地,但是必须要给予适当的合理性的补偿;同时,国务院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也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了详细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在实践当中,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被非法、粗暴侵犯的事例屡见不鲜,往往导致人们提起城市房屋拆迁,便会不自觉地联想起一个词语——“暴力”。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公民私有财产被侵犯以及其他的不合理性,这些均是法律关系扭曲的一种体现,究其根源,主要就是我国文化、历史等方面长期异化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法治问题综合分析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事例,其表现出来的问题很多,总结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房屋被拆公民的安置补偿没有充分体现合法性与合理性。
在实际生活当中,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是:政府借助于自己的权威,在被拆迁房屋方面进行单方面的定价,主要表现是,在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数额、补偿方式的确定方面,政府往往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直接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不仅进行资产评估、对被拆迁居民不进行沟通协商,不对补偿价格进行听证,只以“拆迁通知书”的形式进行最后通牒。
这直接导致了城市房屋拆迁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例如,在拆迁中先搬走居民的补偿款较少,而最后搬走的“钉子户”则能够获得较多的补偿款。
同时,监管拆迁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力度明显不够,出现了拆迁单位获得拆迁许可证之后将拆迁资金进行抽离挪作他用的情况,导致安置房建设进程缓慢、被拆迁居民的补偿款迟迟不能够到位等问题。
浅析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补偿款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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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市房屋拆迂中公 民补偿款的保护
康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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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在十一五期间的高速增长和向前推进,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折迁问题也逐渐
成为这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城市建设 中需对公民所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改造, 这就必然会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且也 会从一个侧 面反映出了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扣谐社会过程 中的不和谐的因素 而在房屋拆迁中矛盾最币补偿 , 也可 以实行 房屋 产权调换 , 还 可 以选择 货 了被 拆迁户 不是什 么新鲜事 儿 , 拆迁 人员遭被拆 迁户 老拳才 是大
币补 偿和产 权置 换相结合 的补 偿方 式 。
新闻, 才 会 引起 巨大 的社会 探讨 。 整个 事件 到底 责任在 谁还 没有
是 关于对公 民拆 迁的 补偿 。本文拟 通过对 现行 我 国拆 迁政 策以及 所存在 的 问题 的分析 , 从 而提 出对此 问题 的建议 。 关键 词 城 市房 屋 拆 迁补偿 补偿政 策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1 . 1 0 8 . 0 2
而新 的集 体土地 拆迁 补偿 办法也 将在年 内公 布, 目前参 照 《 国有 法律 依据 。但 是在 我国还 没有 一部 完整 的关于 拆迁 补偿 的专 门 土地 上房 屋征 收与补 偿条 例》 。 二、 当前我 国城 市房屋拆 迂补 偿存 在 问题 法律 , 有 的只 是主 要散 见于 民法 、 房地产 法 和行政 法等 部 门法 当
( 二) 拆 迁执法 成本过 高, 难度 加 大
以上海 为例 , 致 使上海 高地价 有三 大 因素 : 一 是土地 资源 稀 往 由于 种种 原因 难 以实 行按 价补偿 。 首先, 地 方政府 为 了吸 引更 缺; 二是 保障型 用地 推 出挤 占资源 ; 三 是拆迁成 本等 前期 费用大 多的发 展 资金 , 在制 定补 偿标准 的过程 中, 过 多地 考虑 开发 商的 增。 比如征 地的补 偿 费, 动迁 安置补 偿 费, 占补 平衡 费, 市政 配套 利 益 , 却 没 有给被 拆迁 居 民~个平 等参 与价格 博弈 的空 间。 补偿
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浅析摘要: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预期收益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公民的上述财产权能否得到全面合理的补偿,是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平稳实施的关键因素。
现行拆迁立法没有区分“商业拆迁”与“公共利益拆迁”,违反了《宪法》有关公民财产权保护的条款及征收征用条款。
目前,备受关注并引起广泛争议的“新拆迁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在各方利益的博奕过程中,改法阻力依然很大。
目前很多地方仍在大规模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由此引发的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仍极为突出。
关键字:房屋拆迁;私有财产权;拆迁补偿一、问题的由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拆迁”一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
应当说,城市房屋拆迁以及后续的开发建设,推动了城市的现代化步伐,也为公众直接或间接带来一定福利。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公民的财产权观念日益强化。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房屋是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也是保障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
但是,近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严重,“暴力拆迁”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主要原因之一。
这些矛盾问题导源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参与主体多元性、利益诉求多样性以及利益调控机制缺失。
政府利益、开发商利益、被拆迁人利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
政府要实现自身利益,某些政府官员为了发展仕途要大搞政绩工程,开发商要实现商业利润的最大化,被拆迁人要在其财产被剥夺或限制时得到公平补偿,少数被拆迁人甚至期望通过拆迁以谋取暴利。
如果各方利益无法达成均衡状态,特别是被拆迁人利益如果不能得到公平合理补偿,普遍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甚至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终将难以避免。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缺陷1、公共利益内涵的模糊性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或者剥夺,因此,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能为公权力介入城市房屋拆迁提供法律依据,也为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提供制度保证。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问题
。
” 由此可 见 , 我们 国家的法 律也确 认 了国家在保 护私人 财产 方面的职 责
,
要的私人财产。也是人们人格权 ,生存权乃至
对于个体而言 房 屋不 仅构成 了人 们最 重要 的私人 财产 , 是人 们人格 也 其他人权的重要载体,理应得到国家最全面和 权 、 生存权乃至其他人权的重要载体 , 理应得到国家最全面和强力的保护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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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侵 犯 。国家依 照法 律规定 保护 公 民的 私有财产 权和继 承权 。国家为 了公共 利益 的需要 , 以依 照法律 规定 对 公民 的私有财 产实 行征收 或 者征 用并给予 可 对于个体而言 ・ 房屋不仅构成了人们最重 补偿
行。 依照这一规定 , 行政裁决成为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 当事人无法绕开。 被
拆迁 人如果 对拆 迂补 偿不 满 , 使选 择诉 讼 , 无法改 变被 强制 拆迁 的命运 。 即 也 在 房屋拆 迁过 程 中 ,政府 的角 色定 位不是 很 明确 ,政府 在行 使权 力的 同 时缺 乏承 担责 任的 约束机 制 ,表 现在 拆迁 行为 中 ,何时 拆迁 、怎 么补 偿 、如
。
强力的保护。 然而, 今天的城市房屋拆迁中, 被 而 , 今天的城市房屋拆迁中, 被拆迁人在处理 自己最根本的财产一 房屋时 , 拆迁人在处理 自己最根本的财产——房屋时 。 却不得不面对来 自政府行政权 力的干预 。 现在 , 大多数房屋拆迁的通行做法 ,
却不得不面对来自政府行政的干预。
定 , 不成拆迁 补 偿安 置 协议的 , 当事人 申请 ,由房 屋拆迁 管理 部门裁 决 , 达 经 或 是 由『 级 人 民政 府 裁决 ,当事 人对 裁决 不服 的 ,可以 自裁决 书送达 之 日起 占 1 3 月 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 ; 个 同时 , 拆迁 人如 果依 照本 条例规 定 已对被 拆迁 人给 予货 币补偿 或者 提 供拆迁 安 置用房 、周 转用房 的 ,诉讼 期 间不停止 拆迁 的执
浅析房屋拆迁中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
房 屋拆 迁 的法 律 性 质 及 财 产权 的宪 法 含 义
( ) 一 房屋拆 迁的法律性质
房 屋 拆 迁 是指 建 设单 位 根 据 建 设 规划 要 求 和 政 府所 批 准 的 用 地 樯 , 取 得 拆 迁 许 可证 的情 况 下 , 法 拆 除 建设 用 地 范 围 内 的房 屋 和 在 依 附 属 物 , 范 围 内的 单位 和 居 民重 新 安 置 , 将 并对 其 受 损 失 予 以补 偿 的
一
系 列 法 律 行 为 。 国 现 行 的 有关 房 屋 拆 迁 的法 律 规 范 中 , 迁 行 为 我 拆
规 律 昭 示 人们 作 为 “ 张 写着 人 民权 利 的 纸 ” 宪法 不 能 忽 视 财产 一 的
中图 分类号 : 9 1 D 1
在 中 国 , 于 绝 大 多数 老 百 姓 来 说 , 产 在 他 们 的生 活 数 据 中 占 对 房 绝对 比 重 , 比较 昂贵 的生 活 数 据 , 他们 一 生 为 之 奋 斗 的 目标 和 安 是 是
身 立 命 之所 : 子 不仅 是 他 们 最 重 要 的 私 人财 产 , 房 同时 也 是保 护 自己 理 补 偿 。“ 迁 、 收 私 人 的 不动 产 , 当 按 照 国家 规 定 给 予 补偿 ; ”拆 征 应 没 人 身 安 全 乃 至 其它 人 权 的 重 要 载 体 。 年 来 , 市 化 进程 中房 屋 拆 迁 有 国家规 定 的 , 当给 予合 理 补偿 , 保证 被 拆 迁人 、 征 收人 得 到妥 近 城 应 并 被 量 急 剧加 大 , 会 矛盾 日渐 突 出 , 社 已成 为 当前 社会 关 注 的热 点 问题 : 一 善 安 置 。 《 ” 民法 通 则 》 7 第 5条 规 定 :公 民的 合法 财 产 受 法 律 保 护 , “ 禁 些 地 方政 府 不 顾 当地 经 济 实 力 , 目大拆 大 建 , 盲 群众 不 能及 时 回迁 : 不 止 任 何 组 织 或者 个 人 侵 占、 哄抢 、 坏 或 者 查封 、 押 、 结 、 收” 破 扣 冻 没 。 公 正 地 拆 迁 , 自降 低 拆 迁 补 偿 标准 ; 用 行 政 权 力 , 迁程 序 不 规 擅 滥 拆 由此 可 见 , 便 是政 府 也 不 得 随 意剥 夺 集 体 或 公 民个 人 私 有 财 产 , 即 保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问题频繁出现,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这个问题涉及到不同群体的权力、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复杂博弈。
本文将从法律和经济的角度对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权力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核心。
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执行的不均衡,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往往拥有较大的权力优势。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强制拆迁,而拥有房屋的居民在面对拆迁时往往无法获得公正的对待。
此外,拆迁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地方政府、开发商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力被滥用或借用,给居民带来了困难和不公平待遇。
其次,权利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基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保护。
但是,在房屋拆迁中,一些居民的合法权益经常被忽视或侵犯。
例如,居民往往没有获得充分的补偿,或者被迫接受低于市场价值的补偿。
此外,一些合法居住权被无故剥夺,居民被强制搬迁,造成了不必要的社会不稳定。
最后,利益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驱动力。
城市房屋拆迁往往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
对政府来说,拆迁能够释放土地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
对于开发商来说,拆迁能够提供新的土地资源,推动项目的开展。
然而,对拆迁的居民来说,面对拆迁后的安置问题和经济损失,往往很难得到合理的补偿。
这种利益的不均衡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针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
首先,需要完善法律体系,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管控,防止权力的滥用。
其次,应该建立公正的补偿机制,确保居民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同时,政府和开发商应该切实负起社会责任,提供足够的安置解决方案,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此外,应该加强舆论监督和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确保拆迁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之,权力、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博弈是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核心。
论房屋拆迁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基于宪法学视角
关键 词 : 财 产权 ; 宪法 ; 保护 中图分类号 : D 9 2 0 . 4 文献标识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0 . i s s n . 1 6 7 2 — 3 3 0 9 ( X ) . 2 0 1 3 . 0 3 . 5 7 文章编 号: 1 6 7 2 — 3 3 0 9 ( 2 0 1 3) 0 3 — 1 3 5 — 0 3
有权 。 自由主义 的财 产权理论承认公 共意志 , 承认 公共 义 : 其一, 设定 了国家 对私 有财 产权 和继 承权 的保护 义 生活 , 这与中世纪财产权迥然不同 。 务 。该句 的主语是 “ 国家” , 即不论 立法机关 还是行 政机
然而 , 在 自由主义 放任 的经 济模式 下 , 出现 了严 重 关 、司法机关都有保 护公 民财产权 和继承权 的义务 , 如 的经济 危机 ,政府越来 越多的参与经 济和社会生 活 , 加 若违反这种义务 , 将构成不作为 。 其二, “ 依 照法律 规定” 强对市 场的调控 ,自由资本 主义 的三原则也受 到冲击 , 表明一种宪法授权 。立法机关需根据这种授权指定 相应
二、 财 产 权 的发 展 脉 络及 宪 法对 财产 权 的普 遍 规定
用” , 即 国家对 财产权 合法 、 有 补偿 的侵犯 , 由于财产 权 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 任何人都不能恣意干涉乃至侵犯 , 因
( 一) 财 产 权 的发 展 脉 络
此 国家有义务对其征用行为导致 的损害承担补偿 责任。
三、 我 国宪 法 对 财 产 权 保 护
提 及 财产权 , 总与 自由主义 密切相关 , 因为 自由主 义 者最看重财 产权 。然而 , 在 自由主义产生 之前 的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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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预期收益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公民的上述财产权能否得到全面合理的补偿,是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平稳实施的关键因素。
而现行拆迁立法没有区分“商业拆迁”与“公共利益拆迁”,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宪法》有关公民财产权保护的条款及征收征用条款。
目前,备受关注并引起广泛争议的“新拆迁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在各方利益的博奕过程中,改法阻力依然很大。
目前很多地方仍在大规模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由此引发的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仍极为突出。
一、问题的由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拆迁”一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
应当说,城市房屋拆迁以及后续的开发建设,推动了城市的现代化步伐,也为公众直接或间接带来一定福利。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公民的财产权观念日益强化。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房屋是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也是保障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
但是,近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严重,“暴力拆迁”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些矛盾问题导源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利益诉求的多样性以及利益调控机制的缺失。
政府利益、开发商利益、被拆迁人利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
政府要实现自身利益,某些政府官员为了发展仕途要大搞政绩工程,开发商要实现商业利润的最大化,被拆迁人要在其财产被剥夺或限制时得到公平补偿,少数被拆迁人甚至期望通过拆迁以谋取暴利。
由此可见,城市房屋拆迁过程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
如果各方利益无法达成均衡状态,特别是被拆迁人利益如果不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普遍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甚至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终将难以避免。
近年来,因拆迁引发的流血事件时常在不同的城市上演,令人触目惊心。
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大众、媒体和政府高度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
面对“兵临城下”的推土机,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所能够采取的应对方式大致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提起行政诉讼。
近年来对行政裁决不服而由被拆迁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
二是持宪维权。
这种方式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后较为普遍,但因缺乏有效救济途径,效果甚微。
三是上访,即当被拆迁人发现行政诉讼效果不佳时,便愈来愈多地采用上访这种方式。
四是“钉子”般地坚守,以2007年重庆的“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最为典型。
五是自残,这也是最惨烈的维权手段。
六是以暴抗拆,此种方式在全国各地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比比皆是。
因此,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为什么会引发如此多的不可调和的拆迁矛盾呢?二、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性质界定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性质做出具体规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结合相关学理阐述,城市房屋拆迁可以大致定义为:“因国家建设、城市的改造、整顿市容市貌和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目的的需要,根据城镇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迁建设计划与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由拆迁人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并且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迁移安置,并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予以经济上补偿的一系列活动。
”[1](P88)从以上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基本特征包括:第一,拆迁行为的发生是因为国有土地使用用途发生了改变。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数量的增多、土地资源的稀缺,要使新的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就需要改变原有土地的使用用途,尽而对原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进行重新开发利用。
第二,拆迁所涉及的房屋是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第三,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一方面拆迁主体应合法,拆迁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另一方面拆迁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者、承租者应当给予补偿安置。
第五,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应是有利于被拆迁人与社会发展的行为。
应当说,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关系极其复杂,厘清这些法律关系对于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政府与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行政许可法律关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拆迁申请人必须持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具有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所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被申请人,发放拆迁许可证。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安置补偿法律关系。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房屋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该与被拆迁人就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的安置补偿协议。
第三,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法律关系。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过协商,如果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
[2](P157-159) 由于现行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加之立法并没有对其法律性质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学界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依然存在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是民事行为说。
认为城市房屋拆迁主要体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有关公民的私有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达成的民事合同,应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此观点忽视了政府在公益性拆迁和行政裁决中的公权力性质。
二是行政行为说。
认为城市房屋拆迁主要是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其本质乃是政府的行政征收行为,所体现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该属于行政合同,应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
此观点忽视了商业性拆迁的民法性质。
三是民事行政混合说。
认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拆迁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体现的是政府的行政行为,而拆迁当事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则主要体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而,城市房屋拆迁应由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共同调整。
[3](P57)笔者认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两种行为兼而有之。
但同时应当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目的的不同,明确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在拆迁中的主导地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区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使得在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进行定性时难以做出统一定论。
因此,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拆迁时,政府公权力占有绝对性的主导地位,政府与被拆迁人法律地位不平等,被拆迁人自由协商的权利相对有限。
但是,在拆迁补偿的依据和标准方面要引进市场因素,以保障被拆迁人可以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所以,公益拆迁的法律性质应是以行政行为为主导而兼具民事行为性质。
在商业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和独立的财产权,在是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费用等问题上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是民法意思自治的要求,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平等协商的结果。
但基于商业拆迁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有着重大影响,实施商业拆迁应严格遵守行政审批制度。
同时,当作为弱势一方的被拆迁人权利受到相当侵害时,政府公权力可以进行必要介入以保护被拆迁人权益。
所以,商业拆迁的法律性质应是以民事行为为主导而兼具行政行为性质。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缺陷应当说,拆迁矛盾持续激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关的立法没有跟上城市房屋拆迁的发展步伐,在调整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时存在明显的缺陷。
现行法律、法规与宪法或者相关基本法律存在一定的冲突,在保护被拆迁人私有财产权益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公共利益内涵的模糊性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或者剥夺,因此,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能为公权力介入城市房屋拆迁提供法律依据,也为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提供制度保证。
在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建设项目上,如果我们不能准确界定该建设项目是否真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真的能够为最广大群众带来福利,那么政府和开发商便会以“城市经济发展”、“旧城改造”和“公共基础事业”等名义,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商业拆迁,大肆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
因此,要实现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就必须对公共利益作出清晰的界定。
但目前我国《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内涵及外延均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主要原因在于公益的“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
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在立法上的模糊性,必然导致公共利益的解释权转移到了执法者手中。
因此,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范围随之扩大,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很大程度上就要依赖于我国的法治环境和执法者与法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
而部分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为了谋求政治利益或者商业利益,可能会做出有损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解释。
(二)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相混淆根据目的不同,城市房屋的拆迁行为可以区分为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
如前所述,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予以补偿,国家公权力才能够介入到拆迁行为,运用强制手段。
商业拆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一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进行,由民法予以调整。
在公益拆迁中,政府与被拆迁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是公益拆迁的双方当事人。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被拆迁人负有为了公共利益而让渡私益的义务。
而在商业拆迁中,拆迁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是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他们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政府应充当拆迁行为的监督者角色,更多的保护相对弱势的被拆迁人的权益,而不是以政府公权力任意干涉商业拆迁。
但是,由于现行有关拆迁立法没有明确区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二者相混淆,不仅违反了《宪法》和《物权法》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条款,而且侵犯了《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确认的公民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最终导致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出现秩序混乱、拆迁矛盾凸显、滥用政府强制力的现象,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被拆迁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不到有力保障。
因此,明确区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是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立法的当务之急。
在商业拆迁中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双方纠纷,保护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