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锡政办发[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8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市发改委2012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总部企业认定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市投资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
在本市设立的总部企业在其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特定区域内应具有唯一性。
第四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总部企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社会公示、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第六条总部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市区范围内汇总纳税;(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不少于3个;(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四)符合集聚、集约发展要求,优先认定总部集聚区内的总部企业;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上,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一事一议。
第七条总部企业可分为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两大类。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全部职能或某几个职能的总部企业。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7•【字号】锡政办发[2005]173号•【施行日期】2005.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17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国无锡”政府网站在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对“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无锡”政府网站,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上建立的面向社会、服务公众的网站,它是由市级门户网站,以及各市(县)和各区政府(以下简称各地),市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建立的子网站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的网站群。
第三条“中国无锡”政府网站以“宣传无锡,构架桥梁;信息服务,资源共享;辅助管理,支持决策”为指导思想,以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为目标,以建立“以公众为中心的网上政府”为宗旨。
第四条“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是“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的建设发展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无锡”政府网站编辑部(以下简称编辑部)在无锡市政府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国无锡”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以及对“中国无锡”政府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的规划和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锡政办发[2012]15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5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运输车辆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运输车辆,是指在道路上从事工程运输的自卸货车、罐式货车以及特殊结构货车等重中型货运车辆。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督促工程运输单位落实有关安全要求和措施。
第五条从事工程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且证照齐全。
施工单位将土石方工程发包的,应当在承发包合同或者安全协议中明确有关工程运输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有关工程运输安全文明施工的合同、协议等资料。
工程运输单位在自有车辆无法满足工程施工要求时,可以将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证照齐全的其他工程运输单位。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大门口设置警示桩、照明设施、减速标志、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以及有佩带安全标志且具有夜间反光功能服饰的人员指挥车辆进出施工场所。
第七条工程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部门公共
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3.22
•【字号】锡政办发〔2018〕38号
•【施行日期】2018.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
通知
锡政办发〔2018〕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7〕34号)要求,在对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形成了《无锡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的方向,加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要不断推进
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优化,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提升服务质量,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8•【字号】锡政办发〔2015〕127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2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7日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批复》(苏编〔2014〕25号)和《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更名的通知》(锡编〔2014〕23号),设立无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挂无锡市政务服务中心牌子,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增加牵头负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政务服务、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参与拟订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制度和方案,并贯彻实施。
(三)负责市级政务服务、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公共资源交易,以及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管理和考核工作;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牵头制订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办事流程、管理办法,并组织协调和监督进驻单位实施。
(四)负责对市(县)区政务服务、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公共资源交易,以及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培训。
(五)深化政务服务改革,参与全市简政放权工作;负责协调进驻部门工作关系,牵头跨部门审批业务的流程再造和运行协调;牵头协调重大项目审批服务,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踏勘、联合论证、联合审批、联合验收和现场服务;负责进驻部门窗口办件情况的督查、统计、分析;负责进驻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锡政办发[2011]216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1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的意见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切实加强我市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工作范围,重点加强监督管理下列房屋应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一)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二)已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一半,并经过结构改造的房屋;(三)未经批准或许可,进行结构改造的房屋;(四)设计、建造年代较久,按旧规范设计、施工,现已列入淘汰结构形式的房屋(例如采用空斗墙承重、单肋屋面板、砖拱楼屋盖、内框架结构、半砖墙承重等);(五)因施工、堆物、撞击、火灾、爆炸及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或者损坏,安全性待定的房屋;(六)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七)教育设施、养老设施、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八)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加强重点监管的其他房屋。
二、明确职责,确保老旧房等重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落到实处老旧房等重点房屋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业主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2•【字号】锡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4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更好地推进生态文明先驱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发〔2006〕23号)、《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10〕4号)、《关于印发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0〕3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能有效维护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能力,有利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创新制度;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恢复和整治被破坏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后,如发生突发的意外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本应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则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自2009年起,本市被列为国家和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城市。
现根据国家和省新的试点工作要求,从2011年3月1日起,下列行业、企业应当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所有工业企业,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0•【字号】锡政办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3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
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住保房管、统计、物价、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专题分析研究,抓紧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财税、金融、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最新政策,于一季度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切实履行稳定我市房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房价稳定和住房保障工作,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区级职能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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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锡政办发〔2010〕3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拆迁补偿的补充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的拆迁补偿行为,根据市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拆迁补偿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行政机关、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用房拆迁补偿
(一)行政机关、科教文卫等由政府出资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用房拆迁,一律按成本法进行评估补偿。
(二)房产评估严格执行锡房联〔2009〕1号文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
(三)用地性质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对涉及商业、住宅、工业用地以外用地性质的土地取得费用,参照2003年无锡市主城区综合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1.8计。
2003年无锡市主城区综合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四)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为1.37 。
二、国有(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资产)拆迁补偿
(一)国有(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资产)拆迁,严格执行锡房联〔2009〕1号文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企业房产、土地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二)评估价格低于被拆迁企业注入资本金、股本金、取得成本的,按注入资本金、股本金、取得成本进行补偿。
三、原国有的转改制企业(民营企业)拆迁补偿
(一)原国有的转改制企业(民营企业)拆迁,严格执行锡房联〔2009〕1号文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企业房产、土地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二)评估价格低于被拆迁企业转改制时资产评估价格的,按被拆迁企业转改制时资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转改制企业拆迁,按土地评估价格的25%,对房产所有权人增加综合补贴。
四、整体搬迁企业不可搬迁生产设备的拆迁补偿
(一)整体搬迁企业的不可搬迁生产设备,经有关部门和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认定,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后进行合理补偿。
(二)经补偿后的不可搬迁生产设备,建设单位(拆迁人)应当按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用于抵冲拆迁成本。
五、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
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资产)和原国有的转改制企业(民营企业)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由产权人负责处理。
房屋承租人只能获得在承租期间所投资产生的装修、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规定应得的搬迁费用(含停产停业补偿),不能全部或部分获得房屋拆迁补偿费用。
六、政府投资工程涉及上述资产拆迁,对拒不配合评估、洽谈,漫天要价的,拆迁人可申请市房屋拆迁协调小组介入协调,也可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七、本补充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属及市属以下国有(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资产)和原国有的转改制企业(民营企业)的拆迁补偿。
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单位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八、本补充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九、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十、本补充意见未尽事宜,市另行组织完善。
二○一○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拆迁补偿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无锡军分区,市各人
民团体。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