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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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二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二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二
2021版《动物防疫法》是一部立法范畴仅限于动物防疫的法律,对于动物防疫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下是对该法的解读:
1. 该法将动物防疫纳入法定范畴:《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了动物防疫的法定属性,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动物防疫目标:《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防疫的目标,包括保护人畜安全,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提高畜牧业的生产力和质量;
3. 动物疫病的监测与报告:该法明确规定了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动物防疫机构和个人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发现的动物疫病疫情,从而保障公共安全;
4. 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动物防疫法》规定了防控动物疫病的具体措施,包括隔离和治疗病害动物,禁止传播病害动物,加强养殖管理等,以减少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5. 动物疫病溯源与调查:该法规定了动物疫病溯源和调查的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动物疫病的起源和传播进行追踪和调查,并提出有关措施以减少病害传播的风险;
6. 动物防疫监管:《动物防疫法》加强了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管,规定了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从而提高了动物防疫工作的规范性和有
效性。

总之,《动物防疫法》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它为维护动物健康、保障人畜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加强了对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新版《动物防疫法》是我国针对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该法对于保护和促进动物健康,维护公众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新版《动物防疫法》进行解读。

首先,《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防疫的基本原则。

根据该法,动物防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原则,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处置和防控工作,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控水平。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

其次,《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报告进行了规定。

法律规定,动物防疫部门和动物所有者有监测动物疫病的义务,并将监测到的动物疫病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同时,法律强调了信息共享和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动物防疫部门建立动物疫病信息数据库,并将相关疫情信息及时通报给上级部门和公众。

再次,《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的处置和防控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一旦发现动物患有或疑似患有疫病,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包括隔离、治疗、扑杀等措施。

同时,该法规定了疫情防控期间的交通限制、封控措施等,以防止疫情的扩散和传播。

此外,《动物防疫法》还强调了加强动物疫苗研发和应用的重要性。

该法规定,国家应当加强动物疫苗的研发、生产和应用,促进疫苗供应体系的建设,提高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动物疫苗的注册和备案制度,加强对动物疫苗的监管,确保疫苗的质量和有效性。

最后,《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动物防疫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加强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新版《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防疫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组织机构职责,规定了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处置和防控措施,强调了动物疫苗的研发和应用,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为健全我国的动物防疫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二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二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二第一章概述1.1 引言2021年新版《动物防疫法》的颁布,为我国的动物保护和疾病防控工作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就该法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希望能够为读者带来更多的启发和思考。

1.2 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性动物防疫法作为一部关乎社会公共卫生和动植物健康的法律,在农业发展和动植物保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动物疫病的防控和管理,可以有效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法律条款解读2.1 动物疫病的定义和分类在新版《动物防疫法》中,对动物疫病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对于不同类型的动物疫病,法律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处理办法,以保障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

2.2 动物检疫和防治措施新法对动物检疫和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包括检疫范围、检疫程序、检疫标准等内容,以保障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疫苗接种和防疫措施也做出了具体规定,为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提供了有力支持。

2.3 动植物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产品质量安全是《动物防疫法》关注的重点之一,新法规定了对于动植物产品的检验、监管和标准制定等内容,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章个人观点和理解3.1 法律的及时修订和完善新版《动物防疫法》的颁布,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动植物保护和疾病防控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相关领域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有力支持。

我们应当密切关注该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积极参与到动物保护和疾病防控工作中,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3.2 责任意识的强化新法对于动植物保护和疾病防控提出了更为严格和细致的要求,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文明养殖和合理饲养,积极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相关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第四章总结与回顾4.1 本文所涉及的内容只是新版《动物防疫法》的冰山一角,读者朋友们可以进一步深入了解该法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更好地保障我国的动植物资源和社会公共卫生。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动物防疫法》是指在防止和控制动物传染病、提高动物养殖、饲养水平,保护人类和动物健康,维护生态安全的法律法规。

2021版《动物防疫法》是对原有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完善,以
下是对该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1. 守住病源防线:新版法律要求加强对动物从进口、运输到出售的全过程监管,加强野生动物交易、流通和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野生动物市场的开办、关闭和经营活动等方面。

2. 疫情报告和应急: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监测和报告制度,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动物饲养单位要报告疫情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国家和地方能够及时有效应对疫情。

3. 动物疫苗管理:规范动物疫苗的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强动物疫苗的质量监管,保障动物的免疫安全。

4. 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和培训:加强对动物养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动物防疫意识和能力。

5. 动物养殖标准和环保要求:加强对动物养殖场的规划和管理,标准化养殖行为,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6. 惩罚措施:加大对违反动物防疫法规的处罚力度,对于故意传播疫病、偷运、骗取检验检疫证书等行为,将予以严厉的处
罚。

总体来说,2021版《动物防疫法》在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
障人畜安全、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有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有助于提高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水平。

《传染病防治法》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解读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 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总则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 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 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 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 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总则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 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 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总则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 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 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 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修订,共9章80条。

该法突出了“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立法理念,从预防预警制度、报告制度、管控与医疗救治等多个方面,对我国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明确规定。

一、传染病等级划分我国按照发病率、病死率与传播率等多个维度,将传染病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25项传染疾病。

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另外,根据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也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12项传染疾病。

二、甲类传染病的管控措施1、发现甲类传染病应立即报告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医疗机构可以采取更严格的隔离措施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解读
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旨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以下是对该法律的解读:
1. 预防措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预防传染病的措施,包括加强传染病监测、提供免疫接种、开展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减少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2. 报告制度: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及个人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发现的传染病病例。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迅速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及时采取隔离和治疗措施,保护公众的健康。

3. 隔离和治疗:传染病防治法授权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和治疗。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以防止传染病的扩散。

4. 疾病预警与应急响应: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

一旦发现传染病暴发或疫情蔓延,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控制措施,降低传染病的危害。

5. 法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对于故意传播传染病、虚假报告传染病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而言,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旨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护公众健康。

实施该法律可以提高传染病防控的能力,减少传染病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目录•传染病防治法概述•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医疗机构职责与义务•患者权益保障及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与监管机制•总结与展望PART01传染病防治法概述立法背景与意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传染病防治法为加强国际间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了法律依据。

传染病定义及分类传染病定义传染病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传染病分类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传播方式等因素,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其中,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等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疾病;乙类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等。

防治原则与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调传染病的预防工作,通过改善环境卫生、提高个人卫生习惯等措施降低感染风险;同时,对已经发生的传染病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控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防治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科学防治、依法管理遵循科学规律,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同时,依法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PART02传染病预防与控制1 2 3国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和预警机制等。

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观察等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加强传染源管理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措施与制度建设03加强信息公开和通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疫情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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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解读一:动物防疫法修改的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养殖业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越来越大。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对养殖业的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而旧的《动物防疫法》由于存在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要求。

为此,需要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

同时,修订《动物防疫法》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防控工作非常需要,基层同志也盼望尽早修改出台。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四条,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解读二:新动物防疫法特点新修订实施的《动物防疫法》与原《动物防疫法》相比,扩大了调整范围、完善了管理体制。

新《动物防疫法》弥补了原《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动物产品”表述的缺陷,将“胴体”改为“肉”;将“种蛋”改为“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蛋”;将动物的“卵”、“筋”和“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列入调整范围;取消了原《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的“胴体(肉)、脏器、血液、绒、骨、头、蹄、角”等产品“未经加工”的限定,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

同时,新《动物防疫法》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确定的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相分离的人传染病管理体制的优点,对原《动物防疫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即集预防、检疫、监督为一体的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确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八条);而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第九条)。

此外,新《动物防疫法》还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武装警察部队的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通过上述内容的修订,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完善了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体制。

解读三:动物防疫法制度特色一新《动物防疫法》在原《动物防疫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一整套既与国际接轨又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一是建立政府动物防疫责任制度。

新《动物防疫法》改变了原《动物防疫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的笼统表述,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确定为:“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第六条第一款);“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第十五条第一款);发生一类、二类动物疫病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等。

同时,将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确定为:“组织本管辖区域内的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第十四条第一款);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三类动物疫病(第三十四条);采取措施加强村动物防疫员的建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二是创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

新《动物防疫法》规定: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第一款),地方兽医主管部门不在进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三是强化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制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监测网络;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情况进行监测(第十五条);对种用、乳用动物则进行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第二款)。

四是建立动物疫病预警制度。

新《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规定: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解读四:新动物防疫法制度特色二新《动物防疫法》在原《动物防疫法》的基础上设立了强制免疫制度、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制度、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制度和疫情报告、发布制度。

一是完善强制免疫制度。

新《动物防疫法》将“计划免疫”制度改为“强制免疫”制度,并要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二是设立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制度。

新《动物防疫法》弥补了原《动物防疫法》只有“防疫条件”没有“防疫条件合格发证许可”规定的缺陷,既明确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又赋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许可法律地位,并对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程序、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的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三是确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制度。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已成为当今世界先进的动物防疫理念和通行做法。

新《动物防疫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第四十五条)。

四是严格疫情报告、发布制度。

新《动物防疫法》把“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单列一章,明确“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断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动物疫情法定报告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动物疫情报告法定接受单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发布动物疫情(第二十九条);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慌报、迟报动物疫情的规定(第三十条)。

解读五:新动物防疫法制度特色三新《动物防疫法》还设立了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制度、兽医管理制度、动物检疫管理制度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一是健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制度。

新《动物防疫法》在进一步确认在构成重大动物疫情时,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包括《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外,作出两项新的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检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二是创新兽医管理制度。

新《动物防疫法》对原《动物防疫法》确定的兽医管理制度作了重大变革。

依照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农村实际,将动物防疫人员依职责分为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服务人员。

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第一款);国家对执业兽医实行统一资格考试和统一注册制度,经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服务活动,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五条)。

三是完善动物检疫管理制度。

新《动物防疫法》除前述由“官方兽医”取代“动物检疫员”实施现场检疫外,将原《动物防疫法》表述的“验讫印章”和“验讫标志”统一改称为“检疫标志”;增加屠宰动物前应当申报检疫(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屠宰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应当向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标志(第六十一条)等规定,为规范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是细化了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原《动物防疫法》不仅在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动物诊疗许可制度只作了原则规定,而且没有授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职权,其可操作性较差。

新《动物防疫法》增设“动物诊疗”一章,对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程序、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的事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并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等工作”(第五十三条);“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六条),授权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乡村兽医服务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解读六:新动物防疫法强化了保障措施新《动物防疫法》单列“保障措施”一章,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个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动物防疫和监督管理经费(包括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五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还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的建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由财政给予补偿,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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