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车管理规定
采区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采区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为了保障采区运矿车辆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采矿企业及其相关单位的运矿车辆安全管理。
3.采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运矿车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运行管理4.采区运矿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越线、闯红灯等违章行为。
5.在特殊气候条件下,如雨雾天气等,采区运矿车辆应当减速慢行,保持安全距离。
6.在山区道路行驶时,应当注意车辆载重限制,避免超载造成事故。
7.在夜间行驶时,采区运矿车辆应当开启大灯,并确保灯光清晰。
第三章安全保障8.采区运矿车辆驾驶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上岗。
9.采矿企业应当定期对运矿车辆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良好。
10.运矿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安全带等,并定期检查保养。
11.在紧急情况下,采区运矿车辆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确保驾驶员及同车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12.一旦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采矿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13.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14.对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采矿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15.主管部门应当对采矿企业的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6.采矿企业应当自行对运矿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7.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责令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18.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导致事故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对于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整改并接受监督检查。
总结采矿企业是危险行业,运矿车辆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煤矿矿车使用管理规定

矿车使用管理规定为管好、用好矿车(车皮、叉车、平板车,以下统称矿车),提高矿车周转率,更好的服务于生产,满足生产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车的使用和管理由运搬工区具体负责。
所有矿车由运搬工区统管理,调配、使用维修;机电部负责业务指导和每月的检查及月度考核工作(按矿车完好率考核运搬工区的矿车管理)。
第二条运搬工区对投入运行的车辆,按规定及时进行编号并保持完好。
否则,对运搬工区罚款20元/车。
第三条对矿车的使用和管理,执行谁使用,谁回收管理,确保完好的原则。
(一)使用矿车的单位,严禁矿车积压,对于连续积压超过16小时者,每个矿车罚责任单位50元;(二)对待车升井的设备、材料要及时升井、卸车;井下卸料后及时投入生产使用。
否则,按每个矿车罚责任单位50元/天。
(三)上井的设备料车应及时卸车,不得于副井空车场处积压,当班卸掉回收。
否则,对责任班长20元/车,地面运搬班长10元/车。
(四)井下闲置车辆(包括料车)运搬工区必须落实到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或投入使用。
否则,罚责任单位30元/车-天,罚运搬工区20元/车-天(运搬工区责任范围内的罚运搬工区30元/车-天)。
第四条运搬工区合理控制采掘、辅助区队下料,避免集中下料;特殊时期必须严格按矿规定的时间段执行。
不按规定下料的单位,每次罚下料班长或当事人30元/次。
第五条掘进区队必须合理分配三班用料,料车数量以满足当班喷浆为依据。
(一)喷浆熟料当班不用,罚当班跟班区长30元/车、班长50元/车;(-)喷浆料失效上井的,罚责任单位100元/车;(三)其它料及时卸车,影响车皮周转、占用车皮,罚工区领导(区长、副区长、技术员)50元/车;(四)运搬工区保证喷浆料及时运输,否则给予单位50元/车罚款。
第六条地面装料应合理控制,若井下料场存不下,当班不喷浆等情况,仍然不控制装料,发掘进工区值班人50元/车;运搬现场掌握不清,随意配送的罚当班跟班区长30元/车,当班班长50元/车。
入井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入井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井下人员和车辆的安全,保证井下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入井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在井下作业的车辆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井下巷道车、吊卷车、运输车等各类车辆及相关作业人员。
第三条井下车辆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井下车辆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井下车辆管理第四条井下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各类车辆,应当在井下车辆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备案,及时更新车辆信息。
第五条井下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设备完好,操作正常。
第六条井下车辆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护罩、防滑垫等,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七条井下车辆应当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并建立档案记录,及时处理车辆的故障和问题。
第八条井下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和编号,便于管理和识别。
第三章井下车辆作业规范第九条井下车辆作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通行路线和速度进行,严禁超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条井下车辆作业应当保持车距,注意避让,避免发生追尾和碰撞事故。
第十一条井下车辆作业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相关安全装备,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第十二条井下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作业时间和区域进行作业,严禁擅自进入禁区和限高限宽区域。
第四章井下车辆事故处理第十三条一旦发生井下车辆事故,应当立即停车,并及时报告井下车辆管理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员。
第十四条井下车辆事故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和清理,保证通行畅通,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井下车辆事故应当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并及时整改和改进,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井下车辆安全教育第十六条井下车辆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遵守规定的能力。
第十七条井下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处理事故的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十八条井下车辆作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考核,确保安全知识的掌握和熟练度。
电机车矿车使用管理制度

电机车矿车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电机车矿车的使用管理,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保养水平,保障生产安全和生产经济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使用电机车矿车的车间和部门,包括矿山、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建筑工地等。
三、基本要求(一)车辆管理1.电机车矿车应按照技术标准进行制造和检验,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2.车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车辆技术性能和使用要求,做好车辆使用日报、检查和保养日志等基本工作。
3.车辆使用时应当有司机和乘务员,并按照规定安全操作。
4.电机车矿车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并制定详细的保养计划和清单,确保车辆安全、可靠地运行。
(二)车辆保养1.定期对电机车矿车进行检查保养,要严格按照保养计划和清单进行操作。
2.车辆保养应当通过认真的检查记录和故障记录,按照“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原则处理车辆问题。
3.车辆保养过程中,应当注意安全操作,如使用适当的工具和设备,避免使用带有破损或损坏的工具和设备。
(三)车辆安全1.电机车矿车的使用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定,先启动后加速。
2.车辆运行中应当注意行车安全,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避免超载、超速、倒车等情况发生。
3.发现车辆异常情况或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如切断电源、向指挥中心报告、提醒其他司机等。
四、责任和处罚1.负责车辆管理和使用的人员对车辆安全负有责任,如发生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调整。
2.未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操作、没有制定保养计划或没有及时处理车辆问题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包括批评教育、停止使用、罚款、调整职务或解聘等措施。
五、附则1.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
煤矿自卸车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自卸车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所有自卸车及其驾驶员、维修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监管、严格执法”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自卸车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五条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自卸车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设备选型、购置、验收、维修、报废等。
第六条矿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自卸车的运输管理工作,包括运输路线规划、运输任务分配、运输安全检查等。
第七条矿工会负责自卸车安全管理的群众监督工作。
第三章自卸车安全管理要求第八条自卸车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安全性能良好的车辆,并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自卸车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条自卸车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且在有效期内;(二)经过专业培训,具备驾驶自卸车的技能和知识;(三)身体健康,无影响驾驶安全的疾病。
第十一条自卸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二)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驾驶过程中,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四)不得超速、超载、超限运输;(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六)遵守矿山内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第十二条自卸车维修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熟悉自卸车结构、原理及维修技术;(二)严格按照维修规程进行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三)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四)不得使用不合格的零部件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自卸车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负责自卸车的管理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二)定期对驾驶员、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三)组织开展自卸车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进矿工程车管理制度

进矿工程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矿工程车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矿山企业内所有使用的工程车辆。
三、申报与登记1.所有矿工程车辆必须在使用前进行申报和登记。
2.车辆使用单位应当提供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所有人、使用单位等。
3.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车辆合格证、行驶证、车辆保险等相关证件。
4.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矿山企业提交车辆的定期检验报告。
四、安全管理1.矿工程车辆的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熟悉相关操作规程。
2.矿工程车辆必须定期检查和保养,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
3.禁止未经许可私自改装矿工程车辆,对改装车辆的一律予以查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在矿山作业区域内,矿工程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禁止酒后驾驶。
5.加强对矿工程车辆驾驶员的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作业管理1.矿工程车辆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作业计划进行作业,禁止私自擅自操作。
2.矿工程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装载,不得超载。
3.在装卸作业中,矿工程车辆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来进行作业,保障人车安全。
4.禁止矿工程车辆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禁止区域,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责任制度1.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工程车辆的责任制度,明确车辆使用单位、车辆所有人、驾驶员等的责任划分。
2.对于违反规定的矿工程车辆,矿山企业有权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监督检查1.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工程车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矿工程车辆进行检查。
2.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工程车辆的台账,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使用记录等。
3.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工程车辆的管理,确保矿工程车辆的安全运行。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贯彻执行。
3.对于违反规定的矿工程车辆,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井车辆管理制度

井车辆管理制度1、车辆分三大类:普通车辆(罐车、花车、小平板车),特殊车辆(专用平板车、翻斗式矿车)及人车(包括救护车辆)。
2、普通车辆适用于正常支护材料、煤、肝、沙、料石、小型设备的运输。
特殊车辆专用平板车只适用于重大型设备长材料、液压支架、单体货载运输,翻斗式矿车只限于装煤、肝石、沙子、石子等杂物用,人车专用于轨道大巷人员的运送。
3、现用的车辆要分类编号、造册、建档,均有运输队维护,调度室统一管理。
4、(1)车辆发放由调度室统一开车条,详细记清使用单位、车辆类别、时间、地点,使用单位凭车条交运输队运输,按规定要求的时间到运输队抽取车条,并将抽回的车条及时交调度室下账。
(2)统一编号发放的各类车辆,必须完好。
所用插销统一由运输队负责管理,严禁发放不完好的车辆和使用不完好的插销。
(3)运行中的各类车辆,一端挂钩,严禁另一端插销未插入车辆碰头孔内,在轨道线路拖着行走。
5、运输队应建立车辆档案。
(1)车辆投入时间、运行时间。
(2)车辆完好记录。
(3)车辆检修记录(检修部位、时间、更换配件),待修车辆。
(4)车辆报废记录(不符合矿车完好标准、报废时间)。
6、车辆存放暂行规定:(1)轨道大巷车辆暂放点,为火药库一侧的单线线路上。
车辆不超过10辆,阻车方式采用两端打“十”字道木,其它线路禁止存放。
(2)井底绕道车场,允许存放车辆,不准超过车场的警冲标志,且两端打“十”字道木阻车。
(3)胶带大巷、总回、井底绕道等不属于规定的存放地点,禁止存放车辆。
(4)进入工作面及联巷内的材料车,限二日内返出空车,阻车方式执行原规定。
(5)31处轨道大巷的车辆存放不准超出1#措施巷口,并在单线路存放,确保行人畅通。
(6)未按规定存放车辆,每一辆处罚责任单位50元,累计处罚,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7、车辆连接器管理规定。
(1)现使用的连接器有以下几种:硬连杆、三环链、钢丝绳套、普通插销、平板车专用销等。
(2)各种车辆插销必须与车辆配套使用。
选矿厂车辆管理制度

选矿厂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选矿厂车辆管理,确保生产运营和员工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车辆管理1. 车辆使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选矿厂所有的运输车辆。
2. 车辆管理部门:选矿厂设立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 车辆登记:所有车辆进入选矿厂都必须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驾驶员等信息。
4. 车辆保养:车辆保养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车辆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条件:所有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在良好的身体状态下才能驾驶车辆。
2. 驾驶员操作规范: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和超速行驶。
3. 驾驶员培训:选矿厂将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车辆安全1. 安全检查:所有车辆进入选矿厂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运行正常。
2. 事故处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选矿厂要及时处理,保护事故现场,妥善处理伤者和车辆。
3. 预防措施:选矿厂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备案和报备1. 机动车辆备案:选择厂将有关车辆进行备案,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购车时间等信息。
2. 交通管理报备:对于特殊车辆或需要特殊通行手续的车辆,选矿厂要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第六章管理制度1. 监督检查:选矿厂将定期进行车辆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处罚机制:对于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驾驶员或车辆,选矿厂将依规定予以处罚。
3. 安全意识:选矿厂鼓励员工们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车辆管理规定,共同确保车辆安全。
第七章附则1.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选矿厂负责。
2.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结本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选矿厂车辆管理,确保生产运营和员工安全而制定的。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可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
选矿厂将不断完善和强化车辆管理制度,提高整体运输效率和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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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胜煤矿矿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保证永胜煤矿提升运输安全,提高生产效率,特制订如下规定。
1、本规定所指矿车为井上、下运输煤、矸、设备、物料的U型、V型、平板车和材料车及其他矿车;
2、永胜煤矿所有矿车由运搬工区负责分别编号管理,编号要清晰完整,位置一致,建立管理台账;机电工区负责维修,维修后的
矿车要符合完好标准,并逐车建立维修档案。
否则,每次罚责任人
50元;
3、在用的矿车应保持完好,保证正常的周转率。
运搬工区必须保证全矿在用矿车的完好率在90%以上,损坏的矿车必须及时回收,通知机电工区修复。
否则,每次罚运搬工区50元;
4、运搬工区应保持下井矿车的有效容积,容积率低于90%,每
辆车罚运搬工区50元;
5、井上下矿车,必须按指定区域和数量存放。
否则,每辆车罚责任单位50元;
6、正常使用和备用的矿车,严禁翻倒下道,严禁用铲车和叉车直接叉厢体。
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7、非备用物料,24小时内不卸车的,罚占压单位每天每车50元;
8、严禁其他类型物料混装煤矸车内。
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
元;
9、严禁擅自改变矿车结构,需要改造的矿车要有分管矿长签字。
否则,对责任人按矿车的原值进行罚款。
改造的矿车,不得改变碰头、底盘等整体受力结构;
10、各工区所需的矿车,一律在前一天上午8点前将车型、数量、运输物料名称、运输路线、是否涉及“四超”材料等信息报运
搬工区,由运搬工区安排下料用车计划;
11、运输“四超”物料,必须选用合适的车型,制定专项措施,贯彻落实后执行;
12、大于15kW的电机、QBZ-30以上的起动器等必须使用材料
矿车或平板矿车装运;
13、矿车用于装载散装物料,如砂石、煤矸和小型设备及零部件,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边沿200mm;其他设备不得超过
300mm。
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14、下井的矿车,由运搬工区把钩工仔细检查,符合要求的,
才能下井;井下发现的不完好矿车,及时做好标记,不得再使用,
并在24小时内升井维修。
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15、运搬工区各运输地点,必须做好矿车的交接,详细记录运
输信息。
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1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胜煤矿
2017年10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