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晋建市函〔2024〕441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晋建市函〔2024〕44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强化信息共享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信息质量,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功能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标准,完善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现有功能模块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内容,优化工程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信息录入方式,实现施工许可信息与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共享,推动项目立项信息互联共享,并新增业绩技术指标功能模块。
省平台于4月20日至4月30日期间关停并进行数据迁移,5月上线运行,对各功能模块归集的工程项目信息经属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在省平台公开并推送全国平台。
二、提升工程项目信息归集能力(一)归集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专业工程项目在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归集。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归集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规定执行。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的安全、适用、美观等状况,达到以国家和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要求以及合同约定标准的程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工程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执行;(三)检查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方的质量体系和质量检测手段;(四)监督建筑工程质量,核验质量等级;(五)查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
各级各类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方均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六条发包方应配合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未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的,应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管理,并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质量责任。
第七条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合同约定,并附有相应的合格证件。
第八条发包方应对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以及施工中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九条建设开发单位组织建设的建筑工程,由开发单位承租发包方的质量责任;开发单位出售的商品应出示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并向用户提供使用、保养和维护说明。
开发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其保修义务。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设计文件审核会签制度。
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图纸中对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通用设备,应注明产品规格、型号、性能和质量指标,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维护公众和从事建筑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各负其责、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建筑安全生产。
第六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责任制。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对其实施的建筑行为和提供的建筑成果负责。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对经手的建筑工程在其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对其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晋发改办室发[2010]52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一个环节,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审批而未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设计依据和阶段第四条设计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
第五条初步设计编制须依据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基础资料进行,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测量、资源勘察及相关设计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
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投资较少、项目简单的项目可用施工图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文件的编制第八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需要招标的勘察设计应当依据核准的招标方案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深度,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编制规定执行。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指导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主要设备与材料采购,征地与拆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期。
第十条初步设计中,应对厂址、工艺路线、关键设备选型、主要专业方案、主体工程设施等作进一步的优化比选,优化比选要贯彻设计全过程。
第十一条批准的设计概算,是指导控制项目建设的最高控制额,设计概算编制深度必须满足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投资要求。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发[1991]33号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发[1991]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79c0ba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92.png)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1年3月28日晋政发〔1991〕33号)为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省政府设立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
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要负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组织施工,按批准的概算控制总投资。
建设单位每月向省重点办报送计划完成和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重点建设项目较多或任务较大的地、市,也应有相应的机构,负责解决本地区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条重点建设项目系指在我省境内由国家计委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由省计委牵头,省建设厅、项目主管部门、筹建单位参加,按照找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用勘察设计单位。
中标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强有力的技术力量,按时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勘察设计成果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重点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审批开工报告。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晋政发〔1984〕24号)层层签订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推行投资包干办法,责任制议定书由建设单位和投资方签订,由主管部门、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和省重点办负责督促检查。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省土地管理局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市实行全程服务,负责督促完成。
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晋建建字〔2001〕165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省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质量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职能和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市(地)、县(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委托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各级地主质量监督机构与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师负责制.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业务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报告审批前,应当按《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到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完整word版)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晋发改办室发[2010]52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一个环节,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审批而未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设计依据和阶段第四条设计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
第五条初步设计编制须依据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基础资料进行,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测量、资源勘察及相关设计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
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投资较少、项目简单的项目可用施工图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文件的编制第八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需要招标的勘察设计应当依据核准的招标方案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深度,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编制规定执行。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指导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主要设备与材料采购,征地与拆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期。
第十条初步设计中,应对厂址、工艺路线、关键设备选型、主要专业方案、主体工程设施等作进一步的优化比选,优化比选要贯彻设计全过程。
第十一条批准的设计概算,是指导控制项目建设的最高控制额,设计概算编制深度必须满足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投资要求。
山西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暂行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暂行管理办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根据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掌握全省建设规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技改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第二条万元以上,建筑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投资额在20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的工程,其建设单位均须按本办法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建工作的权责与义务:(一)受理建设单位的报建。
报建一律不得收取管理费。
(二)对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登记,核实和分类汇总,及时向招标投标、质量监督等管理机构提供工程信息,每月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情况汇总表》及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情况。
(三)按照《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1、未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发包许可证擅自开工的;2、建设单位肢解项目或投资,即将一个完事的项目肢解成若干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或将整个项目投资计划肢解成年度计划逃避报建、逃避管理的;3、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报建分级管理规定,越级受理报建的;4、各级招标投标,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给出未办理报建手续,未取得《山西省建设工程发包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办理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手续的。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衽分级管理:(一)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含住宅小区),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二)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三)限额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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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晋建建字[2005]10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4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代建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代建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方可承揽建设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改组或者改造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第六条设立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三)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一项甲级资质;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具有工程勘察(只限岩土)、设计、监理(从业5
年以上)一项甲级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一级资质;
(四)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
人。
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
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
(五)高级职称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资历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进行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与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八)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
第七条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实行备案制度。
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将下列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盖有本企业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出具固定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出具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人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现有办公设施清单;
(四)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注册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证明材料;
(六)本企业开展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设置;
(七)企业改组、改制设立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企业,应当提供包括资金、资质、人员等内容的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八条工程项目代建可以采用下列管理方式: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即项目代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业主委托范围内协助业主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即项目代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承包管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规划许可、土地征用、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等手续;(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制定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提交工程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代建管理合同约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内容:
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项目实施阶段,负责组织招标,择优选择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合同、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一条依法实施招标的投资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择优选择项目代建企业;其他工程项目业主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代建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代建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项目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项目管理承包委托合同,应当明确项目的进度及完成期限,完成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方式、项目总投资及工程资金支付方式、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风险范围及其解决办法、奖罚办法及额度、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具有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资质的项目代建企业,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项目代建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代建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执业资格和项目建设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管理负责人,组建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代建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已经在一个工程代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不得同时在另外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从事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管理酬金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的管理方式、规模、范围、内容、深度、时间、复杂程度和责任风险等因素确定。
(一)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的业务范围、服务阶段、管理深度,由业主与项目代建企业,根据建设单位管理费和所承担的各类单项业务收费标准酌情商定,.
(二)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各类单项业务收费标准、拟采取节约投资的经济技术措施及管理风险等因素综合测算,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项目代建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程序,履行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代建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三)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四)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者多项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代建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项目代建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代建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推动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