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doc
廊坊拆迁工作计划范文公示

廊坊拆迁工作计划范文公示为了加快城市发展步伐,提高城市建设质量,改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市拟开展城市拆迁工作。
现将拆迁工作计划公示如下:一、拆迁范围1. 廊坊市北部地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2. 廊坊市中心城区的老旧建筑及城中村;3. 廊坊市郊区的农村集镇建筑及农村民居。
二、拆迁原因1. 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2. 城市规划需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3. 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4. 为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和长远利益。
三、拆迁目标1. 优先拆除老旧建筑,完成城市更新工作;2. 拆除城中村,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3. 对农村集镇和农村民居进行合理规划,优化农村建设布局。
四、拆迁工作进度1. 制定拆迁工作方案,明确拆迁范围和时间节点;2. 开展征地工作,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补偿方案;3. 宣传政策,征求拆迁户意见,并与之协商达成共识;4. 依法启动拆迁程序,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拆迁工作;5. 完成拆迁工作,进行土地规划和利用,确保拆迁工作取得实效。
五、拆迁补偿1.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户进行适当的补偿;2.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相结合的方式;3. 对于无法安置的拆迁户,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帮扶措施。
六、公示期限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为期15天,公示期间,对本公示内容如有异议或建议,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审核属实的,将在后续工作中予以采纳。
七、联系方式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八、附则1. 拆迁工作全程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拆迁工作途中,需与拆迁户进行充分沟通,保障其合法权益;3. 拆迁工作需与环保部门协调,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拆迁后的土地和空气质量。
4. 所有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应公开、公平、公正处理,确保每一个拆迁户的利益不受损害。
以上公示,特此公告。
廊坊市城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XX年X月X日。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征地补偿公告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专业菜地118800元/亩旱土、园地57600元/亩林地432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廊政〔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廊政〔2016〕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4日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含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受委托执法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
第四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监督、评估清理、立卷归档等适用本规定。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组织招(邀)投标。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批
准的规划、征地等文件和相关材料,组织编制招
(邀)标文件,报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
土地储备机构组织招(邀)投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征地、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收
第十条
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
目,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办理规划手续。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土地储
备委员会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向市规划部门申请
办理规划手续。
(二)办理征地、农转用和房屋拆迁手续。土地一级
开发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批准
的土地储备计划按规定程序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
资、审计、拆迁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阳区、安次
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相
应工作。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编制,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廊政(2008)4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
府各部门: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6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廊坊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廊坊北尖塔补偿方案

廊坊北尖塔补偿方案第1篇廊坊北尖塔补偿方案一、背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廊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廊坊北尖塔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补偿方案。
二、补偿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征收补偿过程公开透明,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 依法补偿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
3. 人性化安置原则: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困难,提供多样化安置方式,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4. 维护社会稳定原则: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补偿范围及对象1. 补偿范围:廊坊北尖塔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2. 补偿对象: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四、补偿方式1. 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 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与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
3. 搬迁奖励:对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一定奖励。
4. 临时安置补助: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五、补偿标准1.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按照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
3. 搬迁奖励:根据搬迁期限,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
4. 临时安置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一定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
六、补偿程序1. 征收决定公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
2. 房屋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3.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收部门公布补偿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4. 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5. 实施补偿: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项,实施产权调换。
6. 搬迁及拆除:被征收人按照约定搬迁,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已经八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行为。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4日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住宅新建(含翻建)、改建、扩建房屋行为,提高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注重体现乡土特点,通过对乡村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满足农民群众追求品质生活、发展现代农业、承接城市功能等美好生活的需求,打造生态环境友好、整体风貌协调的美丽农村住房,进一步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确保质量安全,为新时代全面建设“五个廊坊”争当“三个排头兵”提供坚强支撑。
二、管理措施(一)强化规划管控和引领作用。
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实施农村住宅建设;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规划批准手续。
乡镇政府要按照《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为农村住宅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农村住宅建设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建房。
廊坊市北京新机场建设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附件1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电力线路补偿标准单位:元/千米
(二)机井补偿标准
(三)防渗管道及坟墓补偿标准
(四)构筑物
(五)果树补偿标准
(六)一般林木、风景树补偿标准
果树、林木补偿说明:
(1)果树补偿标准主要涉及五种,在常规栽培条件下,苹果、梨、桃树的合理种植密度为每亩不超过83株,采用密植栽培方式的最大密度每亩不高于111株;鲜食枣树的合理种植密度为每亩不超过110株,鲜食葡萄的合理种植密度为每亩不超过333株,酒葡萄栽植密度最大不超过每亩666株。
超过合理密度部分不予以补偿,低于上述栽植标准按实际栽植密度补偿。
(2)胸径是指苗木地面以上1.3米处树干的直径。
(3)各类观赏树木、花卉,依据评估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防护林、古树名木类、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依据林业局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评估而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七)花卉、苗圃补偿标准
附件2
房屋等级分类标准
砖混结构10年以内且附属设施齐全的,按一类房认定。
河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河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一、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相关规定,城市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70%至100%。
具体标准根据土地性质、位置、等级等因素而定,其中城市中心地段、热点区域的土地补偿标准较高,而一般农村地区的标准相对较低。
二、房屋补偿标准。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河北省规定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一般而言,房屋的补偿标准在市场价值的80%至100%之间。
三、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在拆迁过程中,对于需要临时搬迁的居民,河北省规定提供临时安置补助,以补偿因搬迁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具体标准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家庭人口数等因素确定,一般为每平方米每天10至20元不等。
四、过渡期生活补助标准。
对于因拆迁而暂时无法自行生活的居民,河北省规定提供过渡期生活补助,以保障其正常生活。
补助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一般为每人每月500至1000元不等。
五、其他补偿标准。
除了上述主要的补偿标准外,河北省还规定对于因拆迁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果树、菜地、围墙、门面等的补偿标准也有具体规定。
同时,对于因搬迁而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也可以进行适当补偿。
总之,河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对于被征收居民的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各级政府部门和拆迁相关方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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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廊坊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廊坊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廊坊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是本市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对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宣传和落实,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二)负责审查城区内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负责对房屋拆迁争议进行调查、调解和裁决;(四)负责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五)对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房地产评估活动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六)负责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七)负责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八)对各县(市)、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物价、工商行政、综合执法、公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电信、供电、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人必须取得市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房屋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核位图和新建项目平面规划图;(六)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回迁时限、新建房屋开、竣工时间等。
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被拆迁人的户数及住房情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及发放时限、安置房屋标准和地址、过渡方式及其他内容。
(七)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实施委托拆迁的委托合同书;(八)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及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
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拆迁之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拆迁方案、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以及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须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并报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整手续后,方可变更拆迁范围。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从事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须经业务培训,方可上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从事委托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市场的管理。
拆迁人应当委托社会信誉好、服务意识强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应当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抵押、租赁;(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房管、城建、工商行政、公安等管理部门在拆迁期限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位置、权属、面积、结构、用途;(二)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三)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位置、面积、价格和结算方式;(四)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各种补助费的数额、计发时间;(五)违约责任;(六)拆迁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书,可以由公证部门公证。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由公证部门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被拆除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等情况,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事项确认;未标明的,以被拆迁房屋产权档案中载明的事项为准。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受理后,可先行调解,经调解无效的,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在30户以上,或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占全部被拆迁户数25%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拆迁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行政裁决的程序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执行。
拆除房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
特别要执行拆迁评估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九条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现场,拒绝到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即视为有效。
强制拆迁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后的资金监管问题,依据《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应当委托拆迁评估机构对拆迁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分户评估,并在评估结果出具之日后的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为切实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拆迁人相互制约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制度。
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缴存、提取及使用,依照《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中涉及到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名木古树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在完成拆迁工作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合格并签发拆迁验收合格证书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六条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违章建筑的认定由其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出。
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八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