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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重点手写笔记

卫生法规重点手写笔记

卫生法规重点手写笔记一、卫生法概述。

1. 卫生法的概念。

-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调整的是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卫生法的渊源。

- 宪法:是卫生法的立法依据,例如宪法中关于公民健康权等相关规定。

-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卫生管理相关事务,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特点制定相关规定。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可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卫生事务作出特殊规定。

二、卫生法律关系。

1. 概念。

-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所调整的人们在卫生组织、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构成要素。

- 主体。

- 包括国家机关(如卫生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如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如医学协会)和公民(如患者、医护人员)等。

- 客体。

- 生命健康权:这是卫生法律关系的最重要客体,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是卫生法的核心目的。

- 行为:如医疗服务行为、卫生监督行为等。

- 物: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也可作为客体。

- 内容。

- 即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例如患者有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医疗机构有提供合格医疗服务的义务。

三、传染病防治法。

1. 传染病的分类。

-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这类传染病要求强制管理,对患者、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患者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 乙类传染病(26种):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

其中部分乙类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等)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 丙类传染病(11种):如流行性感冒、手足口病等。

丙类传染病主要进行监测管理。

2.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措施。

- 预防措施。

-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等。

-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卫生法学整理

卫生法学整理

卫生法学整理第一章卫生法学概述1、卫生法概念: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以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章卫生法律关系1、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律事实引起的,依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卫生权利义务关系.3、卫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一是卫生法律规范,一是卫生法律事实.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般模式卫生法律事实是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卫生法律事件和卫生法律行为。

卫生法律事件是指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卫生法律行为是卫生主体所实施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是主要的卫生法律事实。

4、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主体:指参与卫生活动享有卫生权利,承担卫生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1。

国家机关;2.企业、事业单位;3。

社会团体;4。

公民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客体:指卫生法律关系中卫生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将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

主要的形态: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行为;物;智力成果。

内容: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在参与卫生活动时所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

第三章卫生法制定与实施1、卫生法制定的概念、原则(1)概念:是指有卫生立法权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卫生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卫生法实施的概念:是使卫生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包括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法律监督、卫生守法3、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卫生法律主体基于卫生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承担的法律后果。

4、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民事责任、卫生刑事责任的概念(1)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规范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具有惩戒或制裁性的法律后果,包括卫生行政处分和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正文开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卫生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科技的发展与创新,提高保健、抢救、诊疗和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健康,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是国家的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二章公共卫生第五条国家支持和组织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采取预防为主、综合干预、应急处理等措施,保护和促进人民健康。

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环境治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卫生监测和卫生宣传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和工作协调,规范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第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授权和规定,加强卫生监督和管理,认真处理卫生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保障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医疗卫生第十条国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需的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违反医疗纪律和伦理规范。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各项医疗质量控制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优质医疗资源。

第四章药品和医疗器械第十四条国家实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制度,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

第十六条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处方和购销等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第五章卫生监督第十七条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助理机构,担负卫生监督和监察责任。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一、卫生法律法规概述卫生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维护公众健康、预防疾病和促进卫生保健事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

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预防传染病的爆发和控制疾病的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一些与卫生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知识点。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其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机制,并规定了食品的安全标准、检验检疫制度等内容。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对食品安全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制定了处罚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是针对食品和药品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用于保障食品和药品的质量安全。

该法规定了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安全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对于防止和控制食品和药品造假、夹杂、欺诈等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三、环境卫生法律法规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基本环境保护法律,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责任和监督管理机制等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噪声污染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2. 垃圾管理条例垃圾管理条例是针对城市垃圾处理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用于规范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

该条例规定了居民、单位和相关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促进垃圾处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资源化利用。

3. 环境保健法环境保健法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预防疾病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等方面。

这些法规明确了环境监测、卫生监督、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四、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1.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保护公众免于传染病侵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传染病的预防、报告、隔离、治疗等方面的要求。

卫生法知识点总结知识点归纳归纳

卫生法知识点总结知识点归纳归纳

目录
01.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
02.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PART 01 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
卫生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民事责任的构成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二、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责任的构成
行政责任的形式
三、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刑事责任的构成
每一个犯罪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它们只能单独适用。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卫生法学知识点归纳概要

卫生法学知识点归纳概要

卫生法学知识点概要一、名词解释1、卫生民事责任: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造成的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具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

2、传染病:一般认为,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和人、动物与动物或者人和动物之间传播的疾病。

3、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共分四级,一级甲等是死亡。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5、医患合同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的提供和医疗费用支付所订立的合同。

在医患合同关系中,医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提供医疗服务,而患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医疗费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医患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订立。

医患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医患关系。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

具备三个主要特征:突发性,公共性,危害性。

7、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解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宁。

8、医师: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来华暂时行医的外国医师,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医师。

9、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后果。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1.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中专1年→助理5年→执医,大专1年→助理2年→执医,本科1年→执医。

3.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0日内准予注册。

30日内变更注册。

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2年不予注册。

中止执业满2年注销注册。

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

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加强医德教育。

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非法行医不属于。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身损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记。

14.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

1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文都医考,医友互动:480572459。

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内)。

16.尸检:48h内,最多7日。

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17.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

18.鉴定的回避原则: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卫生法学重点(整理版)

卫生法学重点(整理版)

题型:是非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1题)重点一、名词解释:1、卫生:广义的卫生: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社会保障等。

狭义的卫生: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主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健康相关产品等。

2、法律: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从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地告诉人们,什么行为是合法的、可以作的,什么行为是非法的、禁止作的。

3、卫生法学:就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融和渗透,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的转变,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日渐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

4、卫生法的制定: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又称卫生立法活动。

5、卫生违法: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即违反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其权利行为的约束,或未履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义务的行为。

6、执业医师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7、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8、国际卫生法:是调整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之间在保护人类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9、卫生法实施:是指卫生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贯彻与具体施行,是卫生法调整社会卫生关系的活动过程,是卫生法对社会生活实际发生作用的具体形态和方式的总称。

10、卫生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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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中专1年7助理5年7执医,大专1年7助理2年7执医,本科1年7执医。

3.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0日内准予注册。

30日内变更注册。

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2年不予注册。

中止执业满2年注销注册。

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

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加强医德教育。

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非法行医不属于。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身损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记。

14.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

1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文都医考,医友互动: 480572459。

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内)。

16.尸检:48h内,最多7日。

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17.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

18.鉴定的回避原则: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9.紧急抢救和特殊体质不属于医疗事故。

20.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21.婚前保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 医学检查。

22.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传染病(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精神病。

23.孕产期保健:母婴,孕妇、产妇, 胎儿,新生儿。

24.产前诊断7终止妊娠。

按规定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免费服务。

25.技术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

26.医疗保健机构须经许可,保健工作人员须经考核。

27.法律责任:有证:行政处分,严重吊照;无证:刑事责任。

28.传染病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乙类:非典,艾滋,病毒性肝炎,禽流感,肺结核,甲流等。

丙类:手足口病等。

乙类甲制:非典,禽流感,甲流,肺炭疽。

30.预防接种制度:免费,相互配合。

31.菌种、毒种:分类管理。

32.施工环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调查。

33.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

34.甲类+乙类甲制7 2h。

其他7 24h 。

35.病人、病原携带者7隔离治疗。

疑似病人7单独隔离治疗。

密切接触者7医学观察。

擅自脱离7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治疗。

36.被传染的场所、物品、废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37.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文都医考,医友互动: 480572459。

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38.医疗机构为查找传染病病因,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尸检,仅需告知死者家属。

39.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诊。

40.艾滋病防治原则:行为干预,关怀救助。

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

42.省级向国务院1h报告,普通2h报告。

43.不配合调查:降级或撤职。

44.医疗机构制剂: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须具备依法经过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5.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日内鉴定,15日内行政决定。

46. 收受回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照门或本单位处分。

47. 医疗机构非法生产、经营药品:没收,药品货值金额 48. 麻醉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医师通过培训考核,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开具。

49. 处方:执业医师开具,执业助理医师开具须执业医师签名。

50. 处方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3日。

处方量一般不超过 7日用量,急诊不超过 3日用量。

51.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 1年,医疗用****、第二类精神保存 2年,麻醉、第一类精 神保存3年。

52.无偿献血制度。

18周岁至55周岁自愿献血。

合理、科学的用血原则。

提倡自身储血。

53.血站采血:提供安全、卫生、便利,免费进行必要健康检查。

54.每次一般200ml ,最多不超过 400ml ,两次间隔不少于 6个月(2次/年)。

55.血站违规:责令改正,依法赔偿,行政处分,犯罪刑事。

56.包装、储存、运输:责令改正,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

出售:取缔,没收,10万元以下罚款。

57. 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58. 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医疗机构。

药品器械血液: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

59. 人体器官移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60. 捐献:自愿无偿。

满 18周岁以上方可活体捐献。

61.违反规定买卖器官: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医师:卫生行政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罚款,撤销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

62.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死亡判定,否则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严重吊照。

63. 放射诊疗工作按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线影像诊断。

64. 设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每年至少一次。

65.治疗现场至少2名工作人员。

文都医考,医友互动:480572459。

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

66.医疗照射时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

67.不得将核素现象检查、X 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婴幼儿和少年儿童体检常规。

对受孕后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6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原则。

69.非限制使用级7初级职务医师7轻度感染首选限制使用级7中级以上职务医师7严重感染首选 特殊使用级7高级职务医师7不在门诊使用70.越级使用24h 内补办手续。

71.清退或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 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供应目录。

72.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 30% 7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超过40% 7慎重经验用药;超过 50% 7参照药敏试验;超过75% 7暂停临床应用。

74. 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或责令暂停 照。

75. 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的目的: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 和医疗质量。

76.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

73.超常处方3次以上限制处方权。

取消处方权后6个月内不得恢复。

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严重吊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77.血液核查内容:包装是否完整,物理外观是否正常,是否在有效期内。

78.<800ml 7上级医师核准。

800〜1600ml 7科主任核准签发。

>1600ml 7报医务部门。

79.医疗机构可临时采集血液,10日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80.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81.精神卫生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82.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原则: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

诊断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83.再次诊断:收到诊断3日内,可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

84.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85.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

86.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十八项核心制度记忆歌诀: 一病二急三查血,一班二诊三讨论, 信息准入三分级,十八核心要牢记。

解释:一病(病历书写与管理)二急(急危重患者抢救、危急值报告)三查(查对、查房、手术安全核查)血(用血审核),一班(值班与交接班)二诊(首诊、会诊)三讨论(术前、疑难、死亡),信息(信息安全管理)准入(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 三分级(手术分级、分级护理、抗菌药物分级)。

附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1)首诊医师负责制度。

(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4)会诊制度。

(5)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6)手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7)术前讨论制度。

(8)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9)查对制度。

(10)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

(11)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12)分级护理制度。

(13)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14)危急值报告制度。

(15)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16)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17)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18)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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